撞傷路人還下車將其捅死,兇手被判死刑緩期兩年執行

2020-12-22 信息時報

信息時報訊(記者 何小敏)去年年底的一天,家住陽江的陳某駕駛摩託車行駛在路上,突然被後面行駛的小汽車撞倒,對方下車後不但不施救,竟又持刀連捅數刀,致其當場死亡。陳某到死也沒明白這是為什麼。近日,廣東高院對該案作出刑事裁定,原來,陳某隻是對方隨意選中的一名「替死鬼」。

被解僱後刺傷老闆

行兇者名叫馮某光,1988年出生,陽江市江城區人。馮某光之所以有如此瘋狂的舉動,還要從數年前的積怨說起。據了解,馮某光曾在曾某的工廠工作。2013年,曾某將馮某光解僱,馮某光因此事記恨於曾某,並多次到曾某家中鬧事。

2016年12月21日8時左右,馮某光駕駛摩託車攜帶一把砍柴刀、一把小刀等作案工具去到陽江市江城區曾某家門口等候曾某。曾某的父親見到馮某光後,就告知了曾某,曾某遂出門查看。馮某光見到曾某後,立即持刀追砍曾某。曾某見狀,連忙往家裡跑。

馮某光追上曾某,兩人發生扭打,在此過程中,馮某光持刀將曾某的臉部、胸部等多處部位刺傷。後曾某父子等人合力將馮某光制服並報警。

刑滿出獄伺機報復

經鑑定,曾某的損傷程度評定為輕傷一級。而馮某光則被診斷為精神活性物質所致精神障礙,實施危害行為時具有部分刑事責任能力。2017年7月17日,陽江市江城區法院以故意傷害罪判處馮某光有期徒刑一年九個月。

2018年9月20日,馮某光刑滿釋放。鐵窗生活並未讓他改過自新,馮某光心中對曾某仍有怨念。

2019年11月,馮某光在距曾某住所地六百多米的地方租了一間房,並多次到曾某住所地企圖實施報復,但均因未找到曾某而未能得逞。

怨念爆發殺路人洩憤

同年11月29日,馮某光租駕一輛小車在市區內兜風,當晚21時30分許,其駕車經過陽江市江城區富康路陽江市婦幼保健院對面附近路段時,看見被害人陳某駕駛的摩託車在其右前方,遂因心情煩躁產生殺人洩憤的想法。

隨後,馮某光駕車故意撞向同向行駛的陳某所駕駛的摩託車,陳某倒地後自行起身在路邊坐著,馮某光則下車使用隨車攜帶的一把摺疊刀往陳某的胸、腹部捅刺了三刀,致陳某當場死亡。爾後,馮某光報警並在案發現場等候公安機關到來。

據馮某光供述,他之所以有如此舉動,是因多次攜刀尋找報復之前與其有糾紛的曾某未果,致心裡煩躁而欲殺人洩憤。

判處死緩限制減刑

經鑑定,馮某光目前診斷為精神活性物質所致精神障礙(康復期),目前無精神病性症狀,在實施本次危害行為過程中具有完全刑事責任能力。

2020年5月,陽江市中院以故意殺人罪,判處馮某光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對其限制減刑。宣判後,本案在法定期限內沒有上訴、抗訴。陽江市中院依法將本案報送廣東高院覆核。

廣東高院訊問了被告人,書面聽取了辯護人意見。辯護人提出,馮某光作案期間可能存在精神疾病,要求對其重新做司法精神病鑑定。廣東高院認為,馮某光對作案經過供述穩定,並與其他證據相互印證,說明其作案期間意識清晰,有正常的辨認和控制能力。馮某光事後還打電話報警,並留在現場等候處理,說明其有自我保護能力,且在歸案後能準確回憶案發情況及切題回答審訊,說明其記憶能力及理解提問能力正常。此前的鑑定意見應予採納,辯護人要求重新鑑定的意見不予採納。

廣東高院認為,馮某光是累犯,依法應當從重處罰。論罪應判處馮某光死刑,但鑑於其有自動投案並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的自首情節,依法可不必立即執行,但應限制減刑。於是裁定核准陽江市中院一審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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