編者按
12月4日13時許,接到女子欲投河自盡的警情後,安慶市望江縣民警迅速出警,但最終還是發生了女生溺亡的悲劇。涉事幾名警員被質疑施救不力,遭到停職調查。
停職調查並非是正式處分,但也引來公眾熱議——民警該被停職調查嗎?冤嗎?
沒有體現出職業素養
文|黃齊超
民警不是造成女孩溺亡的主因,這一點不否認。可是,大家從視頻中可以看到,雖然五名警員也在努力勸導跳河女生,但在緊要關頭,卻沒有展現出救助者應有的積極與專業素養。
至少,他們沒有在出警時準備救生圈之類的救生設備。
影視作品中,我們常見到這樣的橋段——有人跳樓自殺,警方潛伏到跳樓者的周圍,伺機而動;在樓下,警方已經準備好充氣救生墊。同理,跳河的警情應當預備救生圈,這不算強人所難吧?
民警沒有攜帶救生設備,救助現場的表現與圍觀的群眾無異,沒有體現出基本的職業素養,且最終發生了悲劇,這難免會引起一部分人特別是死者家屬的質疑。當然,警員沒有攜帶救生圈出警,或許另有原因,比如當地派出所壓根就沒有水面救生設備,或者110接警員沒有轉述求救者的情形等。若如此,該反省的就不是涉事警員了,還應當包括當地派出所。
碰到危險報警求助,這是公眾的常識。既然是民眾安全的保護神,警方儘可能地預備專業救助人才,練好救生素養,提高救助技能,且備齊各種情景的救生設備。事實上,公安部《110接處警工作規則》中也曾規定——110處警單位應當按照規定配備交通、通訊工具、槍枝、警械、防彈背心及繩索、急救包等警用裝備和救援器材。
誠然,不是每一次110的救助都能成功而無憾。可是,我們還是希望警員們不辱使命,讓民眾的安全得到最大限度的保障。
理當嚴肅問責追責
文|張貴峰
據現場視頻,女孩開始站在離岸邊僅一米多的河中,距離現場處置的幾名警務人員,近在咫尺。而在女孩突然轉身躍入水中後,幾名警務人員卻並沒有在第一時間立即展開施救,似乎一直處於一種「懵圈」「不知所措」的茫然狀態,即使終於決定施救,仍顯得十分遲緩、猶疑、畏縮,僅是「幾位民警相互攙扶嘗試下水救人」,「為首的民警進入到水沒到腰處決定返回」。而正是在這個過程中,「女孩身影肉眼已不可見」……
警察也是人,也有妻兒老小,面對「下河救人」的危險情勢,出現猶豫、遲疑也是「人之常情」。但這裡,必須澄清一個重要事實是警察肩負「保護公民人身安全」的使命,是具有法定職責的國家公職人員。依據《警察法》,「人民警察遇到公民人身、財產安全受到侵犯或者處於其他危難情形,應當立即救助」。而2013年公安部出臺的「三項紀律」中,首項紀律正是「公安民警決不允許面對群眾危難不勇為」。
這意味著,民警面對像「女孩跳河自殺」這樣的民眾「危難情形」,積極作為、立即救助不僅僅是道德責任,更是「履職必為」的職責。依據《公安機關人民警察紀律條令》,「在執行任務時臨危退縮的,給予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而公安部「三項紀律」中同樣明確,公安民警違反三項紀律的,「一律先予以禁閉,並視情給予紀律處分。造成嚴重後果或者惡劣影響的,一律給予開除處分」。
在這起女孩溺亡事件中,相關處警警務人員的施救不力、「不勇為」,乃至「臨危退縮」,不該以「警察也是人」等說辭辯護,而應堅決依紀依法嚴肅追責。
一味指責處警民警欠妥當
文|楊玉龍
要知道,沒有相應的設備,或者相應的技能,很可能並不是處警民警的錯。
畢竟,警察想救人,但也不能不考慮自身的安全。更何況,通過視頻顯示,自殺女孩扭身撲向深水區太突然,而且隨後的視頻片段顯示,幾位民警相互攙扶嘗試下水救人,為首的民警進入到水沒到腰處決定返回。而發生此悲劇,也並非民警所願。
如何避免這樣的悲劇,才是最應該引起重視的。筆者以為,不應該單純道德綁架或處置涉事民警、輔警,須知即便他們有錯也並非其自身所造成的。更何況,警察不是神,也不是萬能的。而且,遊泳並不是當警察的必需項。從這些角度講,公安機關應該因地制宜增強相關設施的儲備,儘可能提升警察的綜合技能,以滿足群眾對人民警察的期望。
一些細節也應關注。比如,在涉事河道周邊若配備救生圈等救援設備,也能以備不時之需。值得注意的是,國內不少地方均通過自行規劃方案對特定水域的救生設施投放作出規定。例如,廣州2013年發布了《珠江兩岸救生設施設置方案》,在總長29.4公裡的珠江堤岸設置救生設施,平均每100米間距1套。這樣的民生舉措理當更多些。
苛責不利於問題的解決,有效的反思與改進才最重要。此事件讓我們看到了處警準備及能力不足,也暴露出河道周邊救援設施存在的短板。此外,也正如網友表示,對涉事警察停職調查可以理解,但不能受輿論影響。
確如其言。涉事警察有沒有錯,該不該處理,絕不應該受輿論的影響,還須依法依規依紀。
欄目主持人:丁建庭
投稿郵箱:nfrbpl@126.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