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為世界文明的起源地之一,古中國與古羅馬在不同的生產活動和地域空間上都發展出了自己獨特的文明和生產方式。同時,文明的產生和發展也需要生產活動和法制意識的推動,尤其是在所有權歸屬分明的奴隸制時期,人們的生產、生活都離不開契約實踐,也正是契約實踐的不斷開展,創造了兩國古代曾經繁榮的經濟和燦爛的契約文化。
那麼,在上千年的時間長河中中,契約觀念是如何根據時代需要來進行不斷的完善和發展呢?在不同的地域文化、政治體系以及不同的社會結構影響下,古羅馬與古中國的契約觀念存在什麼樣的相似之處?而在實際的實踐落實中這些不同的條件究竟會產生怎樣不同的結果?這篇文章簡單比較一下古中國與古羅馬在契約觀念與實踐上的異同之處。
契約觀念——法制意識的產生與發展的標誌之一
1.土地契約——古中國的燦爛契約文化
《周禮·秋官·司約》曰:「司約掌邦國及萬民之約劑……凡大約劑書於宗彝,小約劑書於丹圖。」
可見,早在西周前期,已經出現因土地轉讓而產生的契約關係。據史載早期的契約主要是刻在竹木或玉石之上,目的用來確定土地所有權,也是一種歸屬的憑證。但若是涉及諸侯、貴族之間的土地轉讓,一般會雕刻在當時稀有的青銅器之上,主要用以彰顯權威。
敦煌漢簡
從漢代開始,人們多用紙來書寫契約文書,由於紙張易腐爛,所以魏晉至隋唐的紙質契約文書多保存在敦煌、吐魯番等氣候乾燥的西北地區。如「居延漢簡」、「敦煌漢簡等。當然還有一些獨特的記載方式,如刻在崖壁等,典型的西漢摩崖「揚曈買山刻石」就是見證。
宋元時期沿襲前制,契約多以文書形式保存。儘管宋元及往後時期文書的保存並沒有特意效仿於隋唐保存於乾燥的地區,這個時期的契約文書卻依舊流傳至今。原因為何?
古中國的契約保存可以傳至幾代、甚至十幾代,足以說明契約對當時人的重要性,他們認為契約就是所有權最好的憑證,買賣文書更是最有力的見證。當然,古代的契約文書不止土地契約,也有人身契約、借貸契約等多種形式,而古人最注重土地契約,也依賴於當時土地生產對人的重要性,畢竟,小農經濟主導的糧食生產就是生命的「本錢 」。
2.買賣契約——古羅馬契約發展的文明見證
古羅馬法可以說是大陸法系的源頭,相應的在買賣契約方面相對完善和豐富。最初的關於買賣契約的出現,可以追溯到《阿爾貝爾提木板文書》,這批文書鐫刻在木片之上,記載的是公元493~496 年羅馬帝國的北非行省汪達爾王國的契約實踐情況。從中可以看到,買方在合法的前提下,大規模的兼併土地。其中,重視的是「合法」二字。
西塞羅
除卻土地方面的買賣,帝國初期的羅馬動產買賣比較頻繁,甚至在早期基督教的文獻《新約輯錄·路加福音》中就在鼓勵商品買賣的片段。不止統治階層,當時的民間動產買賣也十分頻繁。正如荷馬詩文中所說「用其佔有之物購買」。以物換物,在當時被也視為是合理的買賣方式。可見,這個時期的羅馬人認為動產買賣是合法並且受支持的一種行為。
古羅馬時期的借貸契約更為常見。早期的十二銅表法中關於「年息不得超過 1% 」利息率的規定,甚至統治者為了解決借貸糾紛而禁止借貸。
如莫德斯丁在《學說彙纂》記載,「皇帝在憲令中指出:行省長官及其隨從在所轄省內不得經商、不得進行金錢的消費借貸或貨運借貸,但效果並不理想。
當時著名的法學家西塞羅就曾在給他的摯友信中抱怨,元老布魯圖依仗權勢放高利貸。可見當時禁止借貸的政策並不能阻止借貸行為的產生。
契約觀念和實踐——古中國與古羅馬的相似之處
1.兩和立契,雙方意願上達成統一
無論是古中國還是古羅馬都注重對契約雙方意願的規定,雙方必須在一致同意的前提條件下才能達成契約。古中國借貸契約中就有規定中:「民有私要,要行二主,各自署名為信」、「兩和立契,畫指為信」。這就說明契約建立的前提是雙方表示自由,對其行為一致贊同。同時也反映了契約生效就有法律上的保護。
古羅馬法的規定更為細緻,明確規定當事人不應該存在「意思的瑕疵」,及表達內容的正確性;若存在欺詐的情況,則契約無效,重則還會受到法律上的制裁。古羅馬法還承認實物契約和合意契約這兩類非要式契約。
著名的法學家保羅曾提及:「買賣契約因合意而締結,同樣,在契約開始履行之前,他也因相反的合意而解除」。也就是說,它要求當事人必須就所買賣的物品和買賣價格達成合意,契約因合意開始,相反的意見不合則構不成契約。
2.維護社會秩序,嚴禁「暴利」產生
古中國的法律更重視通過法律規定利息率來調控借貸關係。《史記·貨殖列傳》中記載:無鹽氏放貸,年獲暴利「用此富埒關中」。從此可以看出,當時的放貸行為可以產生的財富之大,暴利的存在自然需要朝廷的制約。
以明代最為典型,熊鳴岐在《昭代王章》中所記載的: 「反私放錢債,及典當財物。每月取利並不得過三分.....違者笞四十......止杖一百」。
如果在民間收取超過國家法令規定的利息率,則會按「坐贓」罪處罰。當然,古中國相關的法律記載很多,目的都是為了緩解社會矛盾,維護社會秩序。古羅馬法對利息率也作出相關規定。《十二銅表法》首先限制了利息不得超過 1/12,這也是最初限制暴利的一種方式。優士丁尼皇帝執政時,也提出了「一本一利,不得回利為本」的規定。
另外,當時的皇帝也曾明確規定:「行省長官及其隨從在所轄省內不得經商、不得進行金錢的消費借貸或貨運借貸」。可見,古羅馬與中國,在利息問題的限制上是一致的。都反對暴利的剝削,力求契約觀念上的和諧,維護社會的穩定。
3.制約,公權私權的共同管理
古中國對契約的管理既有公權的主導,也有「私權」的萌發。在漢代就規定「販賣繒布幅不盈二尺二寸者,沒入之。能捕告者,以畀之」。 至唐代也頒布了《關市令》,設立「市」專門監管買賣,這就在一定程度上加大了對買賣的管理力度。自東晉時期,開始出現私力救濟的條款,如:「罰中氈十四張入不悔者」。這說明從那時開始,不僅是記錄買賣行為的憑證,而且開始具有了保證、懲罰功能,目的是避免自身權益受到侵害。
古羅馬的相關文獻中也有類似的記載。如帕比尼安在《問題集》中寫道:」當事人約定——未採用要式口約——如果違反此簡約則買受人須支付一筆罰金......如果出賣人已向他人做出了罰金承諾,且如果買受人不遵守該簡約,就將使出賣人招致這筆罰金」。
可見,古羅馬人對於契約的規定更注重程序化、正規化,也更加注重公權力的運用。違反契約規定也要受到相應的懲罰。相比較古羅馬,古中國對於契約問題解決方式相對靈活,即根據契約所寫進行相應處理,後期更是注重私權的參與,公權反倒處於輔助和保護的作用。而古羅馬更注重公權力的形式,解決問題的措施相對「硬性」。
契約觀念與實踐——不同的環境造就不同的結果
1.契約實踐——救濟途徑的差異
我國古代的文化受儒家思想的影響,更加注重行為中的「仁」、「義」、「理」、「智」、「信」,而在處事中更加注重「公平」。宋高宗時期就提出是:「若止償本,則上戶不肯放債,反為細民害。乃詔私債還利過本者,並以依條除放,此最得公正之道。」
也就是說,高宗強調要通過公權力保障民間借貸朝「公正」的方向發展。除了國家正確引導,民間也出現了借貸新形勢,如「告助」與「吃會」,都是圍繞著「公正」的理念而展開的。古羅馬相比古中國而言,更具有「維權」的意識,他們更重視「依法治理」用法保證自己的權利不受侵犯。
比如亞歷山大皇帝在處理債務糾紛時曾說:「在你們就消費的款項達成了協議而該約定款項並未交付使用的情況下......如果出借人提起訴訟,那麼,你可以提起未付款項之抗辯對抗原告。」
也就是說,古羅馬在處理契約實踐中更注重法律上的強制性。在東西方不同的環境背景之下,古中國與古羅馬契約糾紛的救濟途徑存在很大差異。古中國百姓則在契約實踐過程中,更注重「私力」的調節,「公力」則是保障契約順利進行的手段。而古羅馬更傾向於法律的實施,通過公權力保證契約的順利履行。
宋高宗
2.契約觀念——指導思想上的差異
古中國時期的契約觀念受儒家思想影響較大,而儒家講求的「信」更是發揮了更大的作用。《大學》曰:「仁者,以財發身;不仁者,以身發財。」《孟子》中的闡述更加直白:「為富不仁矣,為仁不富矣。」
在儒家思想的薰陶下,中國古代是一個以道德規範的社會,所以更注重欠債還錢,甚至不乏輩輩相承的案例。所以,很少出現求助法律解決債務的問題。古羅馬人相較古中國,更具有「反抗」精神。
在優帝《法學階梯》中提到「根據自然法,一切人自始都是生來自由人。……從這一萬民法也採用了幾乎所有的契約,例如買賣、租賃、合夥、寄託、消費借貸以及其他不可勝數的契約。」
受自然法的影響,古羅馬人更具有對「自由」的追求,更注重公正平等;相應的,更懂得用法律來維護自身的利益。不同的契約觀念,受不同文化環境的影響。一定程度上,小農經濟的生產方式導致古中國封閉、保守的生活方式;而簡單的商品經濟造就了古羅馬人追求自由公平的生活理念。
小農經濟
3.文書立契——內容形式的差異
不同時間、地點契約文書立契時間的內容形式有很大不同。特別是古中國時間上跨越西周、隋唐、宋、元、明、清等不同的歷史時期,契約文書在內容形式上就會有很大不同。如時間的表示方面,西周時期的表達方式是「幹支」記敘,除西周外,其他朝代都用數字。在年份的表示上,西周時期的契約文書,就是簡單記為「王五年」,而其他朝代紀年方式採用年號紀年,如「貞觀十年」等。
與古中國相比,古羅馬的時間記錄多為皇帝年號及所處時間。如在古羅馬相關的史書中有關於埃及葡萄園的契約記載,時間表述則是羅馬帝國皇帝年號以及埃及的當地時間,融合了埃及和古羅馬當時的文化特徵。也可以說,古中國和古埃及不同時期、不同的契約形式見證了各個階段所獨有的時代特色和文化內涵,雖內容形式差異較大,但都是古代文明的象徵。
總結
古中國與古羅馬有著不同的文化背景、不同的生活方式,這就表明了在一定意義上會形成各自的契約實踐方法和糾紛解決途徑。但不可否認的是,它們在某些方面又具有一定的共性。注重雙方意願、禁止暴利以及公私權利的應用,說明了不同的地域環境下也可能找到彼此的共性。
但是,古中國與古羅馬所處社會結構不同,決定了兩國救濟途徑的差異;文化背景的不同,決定了兩國契約觀念的不同;而政治體系的不同,又決定了兩國公權力行使方式的差異,後期古中國情大於法而古羅馬法大於情。但作為文明古國之一的古中國與古羅馬民間在漫長的發展歷程中,都有著豐富的契約實踐,也成為留給世界文明史的寶貴文化財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