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女雙方自願離婚的,準予離婚。雙方必須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婚姻登記機關查明雙方確實是自願並對子女和財產問題已有適當處理時,發給離婚證。那麼男女一方要求離婚的,另一方不同意離婚該怎麼辦呢,法院什麼情況下會判決離婚?
網友諮詢:
我和老公結婚10年了。自從結婚以後,他也不幹活,經常喝酒賭博。我想離婚,但是他死活不同意,我該怎麼辦,如果起訴離婚,法院什麼情況下會判決離婚?
雲南同勝律師事務所劉寶祥律師解答:
根據《婚姻法》第三十二條的規定,男女一方要求離婚的,可由有關部門進行調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準予離婚。
我國的離婚方式有兩種,分別為協議離婚和起訴離婚。若雙方自願離婚的,則可以通過到婚姻登記處登記離婚;若一方要離婚,另一方不願意離婚的,則要離婚的一方需要到對方住所地的法院起訴離婚。
劉寶祥律師解析:
根據以上規定可知,男女一方要求離婚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時,法院準予或不準離婚應以夫妻感情是否確已破裂作為區分的界限。如果感情沒有破裂,那麼法院就判決不準予離婚;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時,法院就判決準予離婚。那麼如何判斷夫妻雙方感情是否確已破裂呢?
法院判斷夫妻感情確屬破裂的客觀標準有: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二) 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等;
(三) 有、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
(四) 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
(五) 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另外,一方被宣告失蹤的,另一方提出離婚訴訟的,應準予離婚。
但值得注意的是,上述情形,並非婚姻當事人訴訟離婚的必備條件。婚姻當事人在婚姻生活中,如無以上情況發生,但有其他因素導致夫妻感情破裂、調解無效的,人民法院亦應判決準予離婚。從另一方面講,即使婚姻當事人間有上述情形發生,但未導致夫妻感情破裂,或雖給夫妻感情造成裂痕,但可以經過調解和好的,人民法院則不能判決解除婚姻關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