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林研 圖|易森
近期,《關於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有關事項的公告》(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民政部公告2020年第27號)頒布。
在所得稅法的相關規定上中,除特殊原因外,公益性捐贈能否扣除要關注三個關鍵詞:一是「途徑」,必須是通過「公益性社會組織」或「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門等國家機關」來進行捐贈。二是「用途 」,必須是用於公益慈善事業捐贈。三是「合規票據」,取得的捐贈票據必須合規。同時符合上述規定條件才能按稅法規定扣除。
27號公告在以前相關政策的基礎上,落腳點放在公益捐贈的具體實施者之一公益性社會組織,在涉稅方面的管理、資格、認定等內容,進行了四個方面的調整和其它事項的明確,包括稅前扣除資格、慈善組織的管理、獲得稅前扣除資格和取消資格等內容。
今天,我們一起來對比看看公告完善的內容。
01四個變化
稅前扣除資格有效期三年
稅前扣除資格有效期由原規定的當年調整為三年。
資格將於當年末到期的,自相關部門發布名單公告的次年1月1日起算;已被取消資格又重新符合條件的,以及登記設立後尚未取得資格的社會組織,自相關部門發布公告的當年1月1日起算。
慈善活動支出和管理費佔比細化
財稅〔2008〕160號中對公益性社會團體(不含基金會)規定了「申請前連續3年每年用於公益活動的支出不低於上年總收入的70%(含70%),同時需達到當年總支出的50%以上(含50%)」,對獲得稅前扣除資格的其他類公益組織並無要求。
本次公告對於獲得稅前扣除資格必須滿足的條件之一,對公益組織的慈善活動支出和管理費佔比進行了詳細規定,且標準與《關於慈善組織開展慈善活動年度支出和管理費用的規定》(民發﹝2016﹞189號)存在較大差異,對公益組織日常運作帶來的影響將是深遠的。
公益組織如果想要獲得稅前扣除資格,慈善支出和管理費比例都需要按照新公告中的規定來執行,比不具有稅前扣除資格的公益組織要求更高。
新增獲得稅前扣除資格需滿足的條件
新增了以下三條:
定期報送專項報告。每年應當在3月31日前按要求向登記管理機關報送經審計的上年度專項信息報告。首次確認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資格的,應當報送經審計的前兩個年度的專項信息報告。
具有非營利組織免稅資格,且免稅資格在有效期內。具有免稅資格成為獲得稅前扣除資格的前置條件。
滿足慈善活動支出和管理費比例要求。
增加取消資格的情形
本次公告對於有可能被取消稅前扣除資格的情形,按照情形嚴重程度區分為三種:(1)取消資格,(2)取消資格且三年內不得重新確認資格,(3)取消資格且永久不得重新確認資格。比原規定更加詳細和嚴格。
02思維導圖
03相關政策連結
1.《中華人民共和國公益事業捐贈法》第三條明確了公益事業的範圍。
2.《中華人民共和國慈善法》第三條明確了慈善活動的範圍。
3.《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通過公益性群眾團體的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124號)包含公益性群眾團體的範圍、稅前扣除資格確認及管理。
4.《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五十二條中明確了公益性社會團體的範圍。
5.民政部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關於慈善組織開展慈善活動年度支出和管理費用的規定》的通知(民發〔2016〕189號)中包含慈善活動支出、管理費用和上年總收入的有關規定。
6.財政部 稅務總局 民政部關於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有關事項的公告(財政部公告2020年第27號 )
更多稅務實戰和稅務稽查乾貨請移步到微信公眾號「稅東家」查看 學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