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極計算機股份有限公司
日常生產經營決策制度
(2020 年 12 月修訂)
第一條 為促進公司健康穩定發展,控制公司日常生產經營中的風險,使公
司生產經營環節規範運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深圳證券交易所股
票上市規則》(以下簡稱「《上市規則》」)、《深圳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規範運
作指引》、《太極計算機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簡稱「《公司章程》」)及相
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本制度適用於下列日常經常性發生的生產經營活動的決策:
(一) 購買原材料、備品備件、燃料和動力;
(二) 購買日常辦公用所需的低值易耗品;
(三) 銷售公司自行研發或者經銷的產品、商品及提供與此相關的服務;
(四) 其他日常經常性發生的生產經營交易事項。
第三條 公司原材料或備品備件的採購,必須籤訂書面合同,並且應當遵照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等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燃料、動力、日常辦公所需
的低值易耗品的購買,根據金額大小或實際情況確定是否籤訂書面合同,能夠籤
訂書面合同的,應籤訂書面合同。
第四條 公司銷售產品、商品及提供與此相關的服務時必須與對方籤訂書面
合同,並且應當遵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等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
第五條 公司日常生產經營所涉及的採購、銷售,需經本部門負責人及相關
領導審核後,由總裁或其授權的其他副總裁審批,必要時召集總裁辦公會討論決
定。
第六條 由公司董事會通過的年度生產經營計劃及工作規劃需要調整的,且
調整幅度不超過 20%的,由公司總裁辦公會討論決定;調整幅度超過 20%的,
由公司總裁辦公會議討論通過,報公司董事會審批。
第七條 公司籤署與日常經營活動相關的銷售產品或商品、工程承包、勞務
合作等重大合同,達到下列標準之一的,應及時報告深圳證券交易所並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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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採購、接受勞務等合同的金額佔公司最近一期經審計總資產 50%以上,
且絕對金額超過 5 億元人民幣的;
(二)銷售、工程承包或者提供勞務等合同的金額佔公司最近一期經審計主
營業務收入 50%以上,且絕對金額超過 5 億元人民幣的;
(三)公司或深圳證券交易所認為可能對公司財務狀況、經營成果和盈利前
景產生較大影響的合同。
第八條 公司在日常經營重大合同的臨時公告中,至少應當包含合同重大風
險提示、合同各方情況介紹、合同主要內容、合同履行對公司的影響、合同的審
議程序等事項。
公司披露的重大合同涉及新業務、新技術、新模式、新產品或者其他市場關
注度較高事項的,還應當披露進入新領域的原因及可行性論證情況。
第九條 公司參加工程施工、工程承包、商品採購等項目的投標,合同金額
或合同履行預計產生的收入達到本制度第七條所述標準之一的,在獲悉已被確定
為中標單位並已進入公示期、但尚未取得《中標通知書》或相關證明文件時,應
在第一時間發布提示性公告,披露中標公示的有關內容,包括但不限於:公示媒
體名稱、招標人、項目概況、項目金額、項目執行期限、中標單位、公示起止時
間、中標金額、中標事項對公司業績的影響、關於獲得中標通知書存在不確定性
和項目執行過程中面臨的困難等事項的風險提示。
公司在後續取得中標通知書的,應及時按照本制度和相關公告格式的規定披
露項目中標有關情況。公司在公示期結束後預計無法取得中標通知書的,應當及
時披露進展情況並充分提示風險。
第十條 公司應及時披露日常經營重大合同的進展情況,包括但不限於合同
生效或合同履行中出現的重大不確定性、合同提前解除、合同終止等。
第十一條 公司應在定期報告中持續披露日常經營重大合同的履行情況,包
括但不限於合同總金額、合同履行的進度、本期及累計確認的銷售收入金額、應
收帳款回款等情況。
重大合同進展與合同約定出現重大差異,影響合同金額 30%以上的,還應當
說明並披露原因。
第十二條 公司籤署與日常經營活動相關的銷售產品或商品、提供勞務、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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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工程等重大合同,達到下列標準之一的,除應當按照本制度第八條至第十一條
所述的要求對外披露外,還應當按照本制度第十三條的規定履行相應義務:
(一)採購、接受勞務等合同的金額佔公司最近一期經審計總資產 100%以
上,且絕對金額超過 10 億元人民幣的;
(二)銷售、工程承包或者提供勞務等合同的金額佔公司最近一期經審計主
營業務收入 100%以上,且絕對金額超過 10 億元人民幣的。
第十三條 公司籤署達到本制度第十二條規定標準之一的重大合同的,還應
當履行以下義務:
(一)公司董事會應當對合同必要性、公司和交易對方的履約能力進行分析
判斷。
(二)公司應當聘請律師就以下內容進行核查並出具明確的法律意見,但公
司以公開招投標方式承接重大合同的情況除外:
1、交易對手基本情況的真實性;
2、交易對手是否具備籤署及履行合同等的相關資質;
3、合同籤署和合同內容的合法性、真實性和有效性。
(三)公司處於持續督導期的,保薦人應當對公司和交易對方的履約能力出
具專項意見。
公司應當在重大合同公告中披露董事會的分析說明、法律意見書以及保薦人
的結論性意見(如有),並在符合條件媒體披露保薦人意見和法律意見書全文。
第十四條 公司籤署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項目合同( PPP 項目)或者與他
人共同籤署工程承包合同等,能夠控制該項目的,按照項目的投資金額適用本制
度相關規定;不能夠控制該項目的,按照公司承擔的投資金額適用本制度相關規
定。
第十五條 公司在連續十二個月內與同一交易對手方籤署的日常經營合同,
經累計計算達到上述標準的,應當及時披露,並以列表的方式匯總披露每一份合
同的籤署時間、交易對方名稱、合同金額、合同標的等。已按照規定履行相關信
息披露義務的,不再納入累計計算範圍。
第十六條 公司披露僅達成初步意向、存在較大不確定性或者法律約束力較
低的框架性協議等合同,可能對公司財務狀況、經營成果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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種交易價格產生較大影響的,應當參照適用本制度有關信息披露的規定。
第十七條 公司任何部門、任何機構以及個人違反本制度規定,公司有權對
其進行相應處分;給公司造成損失的,相關責任人應賠償公司損失。
第十八條 日常生產經營活動涉及關聯交易的,按照公司關於關聯交易的專
門制度執行。
第十九條 本制度與法律法規、中國證監會的有關規定、《上市規則》以及
《公司章程》不一致的,按照法律法規、中國證監會的有關規定、《上市規則》
以及《公司章程》執行。
第二十條 本制度自董事會通過之日起生效,修改時亦同。
第二十一條 本制度由董事會負責解釋。
太極計算機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 12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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