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2017年7月至2018年1月期間,古思堯參加3次不同的遊行集會時,均涉嫌展示塗汙的五星紅旗及香港特別行政區區旗,因而被控3宗侮辱國旗及區旗罪。拒不認罪的古思堯27日被裁定3項控罪全部罪成,判監2個月。
古思堯曾公然叫囂「我就是故意侮辱國旗」。(圖片來源:星島日報網)
海外網3月27日電 香港反對派團體「社民連」成員古思堯有過多次侮辱國旗及區旗的案底。2017年7月至2018年1月期間,古思堯參加3次不同的遊行集會時,均涉嫌展示塗汙的五星紅旗及香港特別行政區區旗,因而被控3宗侮辱國旗及區旗罪。拒不認罪的古思堯今(27日)被裁定3項控罪全部罪成,判監2個月。
據香港東網報導,沒有律師代表的古思堯叫囂,「求情就不必了」,裁判官不必同情或對他仁慈。裁判官則稱入獄是唯一判刑考慮,參考案例後判古思堯2個月有期徒刑。
報導還稱,古思堯獲刑前,還與所謂的「支持者」在庭外喝酒,他預料自己今日(27日)將第6次入獄,還聲稱每次坐監前都要「飲番杯」(意為喝一杯),以「愉快」心情去坐牢。
古思堯侮辱五星紅旗。(港媒資料圖)
古思堯此前曾多次發表狂妄言論。據早前報導,在2017年7月及10月的兩次遊行中,古思堯塗汙、毀壞國旗並上下倒置。同年12月29日,古思堯在灣仔警察總部接受預約拘捕,被控以兩項侮辱國旗罪。古思堯否認控罪,對兩案的答辯均為「我系故意侮辱國旗,我唔認罪」(我就是故意侮辱國旗,我不認罪)。
古思堯之前曾有過多次侮辱國旗區旗的案底。2012年6月及2013年1月,古思堯遊行示威時,分別焚燒國旗及塗黑國旗與香港特區區旗,經審訊後被裁定3項侮辱國旗及1項侮辱區旗罪成立,共判9個月,他上訴後減刑至4個半月。2015年7月,古思堯又在灣仔焚燒區旗,2016年3月再被裁定「侮辱區旗罪」成立,裁判官認為他已有三次同類前科,判刑6個星期。
根據《國旗及國徽條例》第七條「保護國旗、國徽」,任何人公開及故意以焚燒、毀損、塗劃、玷汙、踐踏等方式侮辱國旗或國徽,即屬犯罪,一經循公訴程序定罪,最高可處以監禁3年及罰款5萬港元。
根據《區旗及區徽條例》第七條「保護區旗、區徽」,任何人公開及故意以焚燒、毀損、塗劃、玷汙、踐踏等方式侮辱區旗或區徽,即屬犯罪。一經循公訴程序定罪,可處第五級罰款及監禁3年;一經循簡易程序定罪可處第三級罰款及監禁1年。(綜編/海外網 張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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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編:張申、姚凱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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