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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標題:
銀河聚利87個月定開債券 :
銀河聚利87個月定期開放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招募說明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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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銀河聚利87 個月定期開放債券型
證券投資基金
招募說明書
基金管理人:銀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託管人:上海浦東發展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銀河聚利87 個月定期開放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招募說明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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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提示】
本基金根據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2020 年12 月16 日《關於準予銀河聚
利兩年定期開放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變更註冊的批覆》(證監許可【2020】3480
號),進行募集。
基金管理人保證《
銀河聚利87 個月定期開放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招募說明
書》(以下簡稱「招募說明書」或「本招募說明書」)的內容真實、準確、完整。
本招募說明書經中國證監會註冊,但中國證監會對本基金募集的註冊,並不表明
其對本基金的投資價值和市場前景作出實質性判斷或保證,也不表明投資於本基
金沒有風險。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盡職守、誠實信用、勤勉盡責的原則管理和運用基金財產,
但不保證投資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證基金份額持有人的最低收益;因基金價
格可升可跌,亦不保證基金份額持有人能全數取回其原本投資。
本基金投資於證券市場,基金淨值會因為證券市場波動等因素產生波動。投
資人在投資本基金前,需全面認識本基金產品的風險收益特徵和產品特性,充分
考慮自身的風險承受能力,理性判斷市場,對投資本基金的意願、時機、數量等
投資行為作出獨立決策。投資人根據所持有份額享受基金的收益,但同時也需承
擔相應的投資風險。投資本基金可能遇到的風險包括:市場風險、管理風險、流
動性風險、信用風險、本基金所特有的風險、啟用側袋機制的風險、未知價風險
及其他風險等,詳見招募說明書「風險揭示」章節。
本基金是債券型基金,其風險和預期收益率低於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
高於貨幣市場基金。本基金採用買入持有到期策略,投資於剩餘期限(或回售期
限)不超過基金剩餘封閉期的固定收益類工具,並採用攤餘成本法估值。攤餘成
本法估值不等同於保本,基金資產發生計提減值準備可能導致基金份額淨值下
跌。基金採用買入持有到期策略,可能損失一定的交易收益。
本基金不投資於股票、信用債、可轉換債券、可交換債券。
當本基金持有特定資產且存在或潛在大額贖回申請時,基金管理人履行相應
程序後,可以啟用側袋機制,具體詳見基金合同和招募說明書的有關章節。側袋
機制實施期間,基金管理人將對基金簡稱進行特殊標識,並不辦理側袋帳戶的申
購贖回。請基金份額持有人仔細閱讀相關內容並關注本基金啟用側袋機制時的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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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風險。
投資有風險,投資人在投資本基金前應認真閱讀本招募說明書、基金合同和
基金產品資料概要等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斷基金的投資價值,自主做出投資決
策,自行承擔投資風險。基金的過往業績並不代表未來表現。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其他基金的業績並不構成對本基金業績表現的保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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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錄
一、緒言 ............................................................ 5
二、釋義 ............................................................ 6
三、基金管理人 ..................................................... 12
四、基金託管人 ..................................................... 22
五、相關服務機構 ................................................... 26
六、基金的募集 ..................................................... 29
七、基金合同生效 ................................................... 33
八、基金的暫停運作 ................................................. 35
九、基金份額的申購、贖回、非交易過戶與轉託管 ....................... 37
十、基金的投資 ..................................................... 48
十一、基金財產 ..................................................... 54
十二、基金資產估值 ................................................. 55
十三、基金收益與分配 ............................................... 59
十四、基金的費用 ................................................... 61
十五、基金的會計與審計 ............................................. 63
十六、基金的信息披露 ............................................... 64
十七、側袋機制 ..................................................... 71
十八、風險揭示 ..................................................... 74
十九、基金合同的變更、終止與基金財產清算 ........................... 79
二十、基金合同的內容摘要 ........................................... 81
二十一、基金託管協議內容摘要 ....................................... 98
二十二、對基金份額持有人的服務 .................................... 115
二十三、其他應披露事項 ............................................ 117
二十四、招募說明書存放及查閱方式 .................................. 118
二十五、備查文件 .................................................. 119
銀河聚利87 個月定期開放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招募說明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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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緒言
《
銀河聚利87 個月定期開放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招募說明書》(以下簡稱
「本招募說明書」)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投資基金法》(以下簡稱「《基
金法》」)、《公開募集證券投資基金運作管理辦法》(以下簡稱「《運作辦法》」)、
《證券投資基金銷售管理辦法》(以下簡稱「《銷售辦法》」)、《公開募集證券
投資基金信息披露管理辦法》(以下簡稱「《信息披露辦法》」)、《公開募集開
放式證券投資基金流動性風險管理規定》(以下簡稱「《流動性風險規定》」)和其
他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以及《
銀河聚利87 個月定期開放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基
金合同》(以下簡稱「基金合同」)編寫。
本招募說明書闡述了
銀河聚利87 個月定期開放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的投資
目標、策略、風險、費率等與投資人投資決策有關的必要事項,投資人在做出投
資決策前應仔細閱讀本招募說明書。
基金管理人承諾本招募說明書不存在任何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
漏,並對其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承擔法律責任。
本基金是根據本招募說明書所載明的資料申請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沒有委
託或授權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說明書中載明的信息,或對本招募說明書作
任何解釋或者說明。
本招募說明書根據基金合同編寫,並經中國證監會註冊。基金合同是約定基
金當事人之間權利、義務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資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額,
即成為基金份額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當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額的行為本身即表明
其對基金合同的承認和接受,並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享有
權利、承擔義務。基金投資人慾了解基金份額持有人的權利和義務,應詳細查閱
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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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釋義
在本招募說明書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詞語或簡稱具有如下含義:
1、基金或本基金: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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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基金管理人:指銀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託管人:指上海浦東發展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指《
銀河聚利87 個月定期開放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基金合同》
及對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訂和補充
5、託管協議:指基金管理人與基金託管人就本基金籤訂之《
銀河聚利87 個
月定期開放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託管協議》及對該託管協議的任何有效修訂和補
充
6、招募說明書:指《
銀河聚利87 個月定期開放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招募說
明書》及其更新
7、基金份額發售公告:指《
銀河聚利87 個月定期開放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
基金份額發售公告》
8、基金產品資料概要:指《
銀河聚利87 個月定期開放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
基金產品資料概要》及其更新
9、法律法規:指中國現行有效並公布實施的法律、行政法規、規範性文件、
司法解釋、行政規章以及其他對基金合同當事人有約束力的決定、決議、通知等
10、《基金法》:指2003 年10 月28 日經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
會第五次會議通過,經2012 年12 月28 日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
會第三十次會議修訂,自2013 年6 月1 日起實施,並經2015 年4 月24 日第十
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四次會議《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關於修改等七部法律的決定》修正的《中華人民共和國
證券投資基金法》及頒布機關對其不時做出的修訂
11、《銷售辦法》:指中國證監會2013 年3 月15 日頒布、同年6 月1 日實施
的《證券投資基金銷售管理辦法》及頒布機關對其不時做出的修訂
12、《信息披露辦法》:指中國證監會2019 年7 月26 日頒布、同年9 月1 日
實施的,並經2020 年3 月20 日中國證監會《關於修改部分證券期貨規章的決定》
修正的《公開募集證券投資基金信息披露管理辦法》及頒布機關對其不時做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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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訂
13、《運作辦法》:指中國證監會2014 年7 月7 日頒布、同年8 月8 日實施
的《公開募集證券投資基金運作管理辦法》及頒布機關對其不時做出的修訂
14、《流動性風險管理規定》:指中國證監會2017 年8 月31 日頒布、同年
10 月1 日實施的《公開募集開放式證券投資基金流動性風險管理規定》及頒布
機關對其不時做出的修訂
15、中國證監會:指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
16、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指中國人民銀行和/或
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
員會
17、基金合同當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約束,根據基金合同享有權利並承擔義
務的法律主體,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和基金份額持有人
18、個人投資者:指依據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可投資於證券投資基金的自然人
19、機構投資者:指依法可以投資證券投資基金的、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
合法登記並存續或經有關政府部門批准設立並存續的企業法人、事業法人、社會
團體或其他組織
20、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境內證券投資管理
辦法》及相關法律法規規定可以投資於在中國境內依法募集的證券投資基金的中
國境外的機構投資者
21、人民幣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指按照《人民幣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境內
證券投資試點辦法》及相關法律法規規定,運用來自境外的人民幣資金進行境內
證券投資的境外法人
22、投資人、投資者:指個人投資者、機構投資者、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和
人民幣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以及法律法規或中國證監會允許購買證券投資基金
的其他投資人的合稱
23、基金份額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說明書合法取得基金份額的投資
人
24、基金銷售業務:指基金管理人或銷售機構宣傳推介基金,發售基金份額,
辦理基金份額的申購、贖回、轉換、轉託管等業務
25、銷售機構:指銀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銷售辦法》和中國證監
會規定的其他條件,取得基金銷售業務資格並與基金管理人籤訂了基金銷售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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協議,辦理基金銷售業務的機構
26、登記業務:指基金登記、存管、過戶、清算和結算業務,具體內容包括
投資人基金帳戶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額登記、基金銷售業務的確認、清算和結
算、代理發放紅利、建立並保管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和辦理非交易過戶等
27、登記機構:指辦理登記業務的機構。基金的登記機構為銀河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或接受銀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託代為辦理登記業務的機構
28、基金帳戶:指登記機構為投資人開立的、記錄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
管理的基金份額餘額及其變動情況的帳戶
29、基金交易帳戶:指銷售機構為投資人開立的、記錄投資人通過該銷售機
構辦理認購、申購、贖回、轉換及轉託管等業務而引起的基金份額變動及結餘情
況的帳戶
30、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達到法律法規規定及基金合同規定的條件,
基金管理人向中國證監會辦理基金備案手續完畢,並獲得中國證監會書面確認的
日期
31、基金合同終止日:指基金合同規定的基金合同終止事由出現後,基金財
產清算完畢,清算結果報中國證監會備案並予以公告的日期
32、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額發售之日起至發售結束之日止的期間,最長
不得超過3 個月
33、存續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終止之間的不定期期限
34、封閉期:指自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日(包括該日)起或每一個開放期結
束之日的次日(包括該日)起至87 個月對日的前一日(包括該日)的期間。本
基金的第一個封閉期為自基金合同生效日(包括該日)起至87 個月對日的前一
日(包括該日)的期間。第二個封閉期為自首個開放期結束之日的次日(包括該
日)起至87 個月對日的前一日(包括該日)的期間,以此類推。87 個月對日指
87 個月後對應的日曆日期,如87 個月對日為非工作日,則該對日順延至下一工
作日,如87 個月後沒有對應的日曆日期,則該對日為該日曆月度的最後一日的
下一工作日。本基金在封閉期內不接受申購、贖回等業務,也不上市交易
35、開放期:除法律法規或基金合同另有約定外,指本基金每個封閉期結束
之後第一個工作日(包括該日)起不低於2 個工作日且不超過20 個工作日的期
間,投資者可在開放期內辦理申購、贖回或其他業務,開放期的具體期間由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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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人在每一開放期前依照《信息披露辦法》的有關規定在規定媒介上予以公告
36、工作日:指上海證券交易所、深圳證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7、T 日:指銷售機構在規定時間受理投資人申購、贖回或其他業務申請的
開放日
38、T+n 日:指自T 日起第n 個工作日(不包含T 日)
39、開放日:指開放期內為投資人辦理基金份額申購、贖回或其他業務的工
作日
40、開放時間:指開放日基金接受申購、贖回或其他交易的時間段
41、《業務規則》:指《銀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開放式基金業務規則》,是
規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開放式證券投資基金登記方面的業務規則,由基金管理
人和投資人共同遵守
42、認購:指在基金募集期內,投資人根據基金合同和招募說明書的規定申
請購買基金份額的行為
43、申購:指基金合同生效後,投資人根據基金合同和招募說明書的規定申
請購買基金份額的行為
44、贖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後,基金份額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說明書規
定的條件要求將基金份額兌換為現金的行為
45、基金轉換:指基金份額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屆時有效公告
規定的條件,申請將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額轉換為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額的行為
46、轉託管:指基金份額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銷售機構之間實施的變更所
持基金份額銷售機構的操作
47、巨額贖回:指本基金開放期內的單個開放日,基金淨贖回申請(贖回申
請份額總數加上基金轉換中轉出申請份額總數後扣除申購申請份額總數及基金
轉換中轉入申請份額總數後的餘額)超過上一工作日基金總份額的20%
48、元:指人民幣元
49、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資所得債券利息、買賣證券價差、銀行存款利息、
已實現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運用基金財產帶來的成本和費用的節約
50、基金資產總值:指基金擁有的各類有價證券、銀行存款本息、基金應收
款項及其他資產的價值總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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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基金資產淨值:指基金資產總值減去基金負債後的價值
52、基金份額淨值:指計算日基金資產淨值除以計算日基金份額總數的數值
53、基金資產估值:指計算評估基金資產和負債的價值,以確定基金資產淨
值和基金份額淨值的過程
54、攤餘成本法:指計價對象以買入成本列示,按照票面利率或協議利率並
考慮其買入時的溢價與折價,在剩餘存續期內按實際利率法攤銷,確認利息收入
並評估減值準備
55、流動性受限資產:指由於法律法規、監管、合同或操作障礙等原因無法
以合理價格予以變現的資產,包括但不限於到期日在10 個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購
與銀行定期存款(含協議約定有條件提前支取的銀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
限的新股及非公開發行股票、資產支持證券、因發行人債務違約無法進行轉讓或
交易的債券等
56、擺動定價機制:指當本基金遭遇大額申購贖回時,通過調整基金份額淨
值的方式,將基金調整投資組合的市場衝擊成本分配給實際申購、贖回的投資者,
從而減少對存量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響,確保投資人的合法權益不受損
害並得到公平對待
57、規定媒介:指符合中國證監會規定條件的用以進行信息披露的全國性報
刊(以下簡稱「規定報刊」)及《信息披露辦法》規定的網際網路網站(以下簡稱
「規定網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網站、基金託管人網站、中國證監會基金電子披
露網站)等媒介
58、側袋機制:指將基金投資組合中的特定資產從原有帳戶分離至一個專門
帳戶進行處置清算,目的在於有效隔離並化解風險,確保投資者得到公平對待,
屬於流動性風險管理工具。側袋機制實施期間,原有帳戶稱為主袋帳戶,專門帳
戶稱為側袋帳戶
59、特定資產:包括:(一)無可參考的活躍市場價格且採用估值技術仍導
致公允價值存在重大不確定性的資產;(二)按攤餘成本計量且計提資產減值準
備仍導致資產價值存在重大不確定性的資產;(三)其他資產價值存在重大不確
定性的資產
60、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當事人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觀事
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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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中國:指中華人民共和國(僅為基金合同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別行政
區、澳門特別行政區及臺灣地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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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況
基金管理人:銀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世紀大道1568 號15 層
辦公地址:上海市浦東新區世紀大道1568 號15 層
法定代表人:劉立達
成立日期:2002 年6 月14 日
註冊資本:2.0 億元人民幣
電話:(021)38568888
聯繫人:羅瓊
股權結構:
持股單位 出資額(萬元) 佔總股本比例
中國銀河金融控股有限責任公司 10000 50%
中國石油天然氣集團有限公司 2500 12.5%
上海城投(集團)有限公司 2500 12.5%
首都機場集團公司 2500 12.5%
湖南
電廣傳媒股份有限公司 2500 12.5%
合 計 20000 100%
(二)主要人員情況
1、基金管理人董事、監事、經理及其他高級管理人員基本情況
董事長劉立達先生,中共黨員,英國威爾斯大學(班戈)金融MBA。2014 年
4 月被選舉為銀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1988 年至2008 年在中國人民銀行總
行工作,歷任金融研究所國內金融研究室助理研究員,研究局資本市場處主任科
員、貨幣政策處副調研員。2008 年6 月進入
中國銀河金融控股有限責任公司工
作,曾任股權管理運營部總經理、銀河保險經紀公司董事、戰略發展部總經理、
綜合管理部總經理等職。2016 年加入銀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擔任總經理。
董事楊茂鐸先生,中共黨員,軍事碩士。2019 年10 月被選舉為銀河基金第
四屆董事會董事。歷任福建省軍區海防13 師代理副師長,南京軍區聯勤部物資
油料部副部長,航務軍事代表辦事處主任。現任上海城投(集團)有限公司黨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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副書記、董事。
董事趙紅瓊女士,中共黨員,碩士研究生。曾任江西
中文傳媒藍海國際投資
有限公司投資總監、副總經理,馬欄山文化創意投資有限公司投資總監;現任湖
南
電廣傳媒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副總經理,兼任深圳市達晨創業投資有限公司總
經理。
董事付華傑先生,中共黨員,碩士研究生學歷。2018 年3 月被選舉為銀河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第四屆董事會董事。歷任金飛民航經濟發展中心投資主管,首
都機場地產集團有限公司部門經理助理,首都機場集團資產管理有限公司部門經
理。現任首都機場集團公司資本運營部副總經理。
董事陸地先生,中共黨員,大學本科學歷。2017 年2 月被選舉為銀河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第四屆董事會董事。歷任
中國人保信託投資公司副處長、
中國銀河證券經紀業務總部機構部副經理、
中國銀河證券北京安外證券營業部總經理、中
國銀河金融控股有限責任公司綜合部董事長秘書,現任
中國銀河金融控股有限責
任公司股權管理運營部副總經理。
董事戚振忠先生,中共黨員,企業管理碩士,高級經濟師。2017 年2 月被
選舉為銀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第四屆董事會董事。歷任大港油田總機械廠技術
員、大港油田局辦公室科員、大港油田經濟研究所科員,現任中石油集團公司資
本運營部處長。
獨立董事王福山先生,中共黨員,大學本科學歷,高級工程師。2002 年6
月被選舉為銀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第一屆董事會獨立董事,第二屆、第三屆、第
四屆董事會連任。歷任北京大學教師,國家地震局副司長,中國人民保險公司部
門總經理,
中國人保信託投資公司副董事長,深圳陽光基金管理公司董事長等職。
現任
中國人壽保險公司巡視員。
獨立董事王建寧先生,中共黨員,碩士,律師。2015 年11 月被選舉為銀河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第四屆董事會獨立董事。歷任國家建設委員會幹部,國家經濟
委員會外事局幹部,國家計劃委員會工業經濟聯合會國際部幹部,日本野村證券
株式會社總部投資及諮詢顧問,全國律協會員法律助理,現任北京德恆律師事務
所律師、合伙人。
獨立董事郭田勇先生,2014 年4 月被選舉為銀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獨立董
事。中央財經大學金融學院教授、博士生導師,中央財經大學
中國銀行業研究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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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主任。亞洲開發銀行高級顧問、中國人民銀行貨幣政策委員會諮詢專家、中國
銀監會外聘專家、中國支付清算協會網際網路金融專家委員會委員、中國國際金融
學會理事。
獨立董事李笑明先生,中共黨員,經濟師。2014 年4 月被選舉為銀河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獨立董事。 歷任中國人民銀行國家外匯管理局辦公室副主任、主
任;國家外匯管理局辦公室副主任、主任;中央匯金投資有限公司副總經理;中
再保、國開行董事。
監事長李立生先生,中共黨員,碩士研究生學歷。歷任建設部標準定額研究
所助理研究員,
中國華融信託投資公司證券總部研究發展部副經理,
中國銀河證
券有限責任公司研究中心綜合研究部副經理,銀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籌備組成
員,銀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部總監、基金管理部總監、基金經理、金融工程
部總監、產品規劃部總監、督察長等職。
監事周宇女士,中共黨員,經濟學博士。2018 年8 月被選舉為銀河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第四屆監事會監事。歷任河北
財達證券經紀有限責任公司投資銀行部
職員,北京華證普惠信息股份有限公司XBRL 應用部業務經理,中國證券投資者
保護基金有限責任公司資產管理部業務經理,中國證券投資者保護基金有限責任
公司黨委(紀檢監察)辦公室高級經理,中國證券投資者保護基金有限責任公司
證券市場交易結算資金監控中心(統計分析中心)高級經理,中國證券投資者保
護基金有限責任公司調查評價部高級經理,現任
中國銀河金融控股有限責任公司
高級經理,
中國銀河金融控股有限責任公司第一黨支部組織委員、紀檢委員。
監事趙斌先生,中共黨員,大學本科學歷。2015 年11 月被選舉為銀河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第四屆監事會監事。先後任職於北京城建華城監理公司、銀河證券
有限公司。現為銀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員工。
總經理高見先生,中共黨員,經濟學博士。歷任華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
管理部、產品部、市場部執行副總,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規劃發展部總監、委
託投資部總監,中國
民生銀行私人銀行部首席投資顧問,中國國際金融股份公司
CICC 銷售交易部執行總經理,摩根史坦利華鑫基金副總經理,大連萬達(上海)
金融集團有限公司高級總裁助理兼萬達投資公司總裁等。2020 年4 月加入銀河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擔任總經理。
副總經理陳勇先生,中共黨員,大學本科學歷。歷任哈爾濱
證券公司友誼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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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交易營業部電腦部經理、和平路營業部副總經理,聯合證券有限責任公司哈
爾濱和平路營業部總經理、聯合
證券公司投資銀行總部高級經理,
中國銀河證券
有限責任公司總裁辦公室秘書處副處長、處長、(黨委辦公室)副主任,中國銀
河證券股份有限公司總裁辦公室(黨委辦公室)副主任(主持工作),期間任北
京證券業協會秘書長(兼),
中國銀河金融控股有限責任公司戰略發展部執行總
經理,銀河資本資產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長、法定代表人。
督察長秦長建先生,中共黨員,研究生學歷,碩士學位。持有中國註冊會計
師、國際註冊內部審計師、法律職業資格證書、中國註冊資產評估師等專業資格
證書,先後在會計師事務所、上市公司等行業從事內審、財務、資產評估等工作。
2007 年加入銀河基金,先後任監察部監察稽核(內審)、財務部總監、綜合管理
部總監。
副總經理錢睿南先生,碩士研究生,19 年證券從業經歷。曾先後在中國華
融信託投資公司、
中國銀河證券有限責任公司工作。2002 年6 月加入銀河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歷任交易主管、基金經理助理、基金經理、股票投資部總監、公
司總經理助理等職務。
副總經理徐琳女士,工商管理碩士。曾先後在南方證券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中銀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從事營銷、管理等工作。2016 年12 月加入銀河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任總經理助理,2017 年1 月起兼任市場部總監。
2、本基金基金經理
張沛先生,碩士研究生學歷,14 年金融行業從業經歷。曾任職於花旗銀行、
東亞銀行、大華銀行、
招商銀行、上海贊庚投資公司等金融機構。2017 年11 月
加入我公司。2018 年2 月起擔任銀河錢包貨幣市場基金、銀河強化收益債券型
證券投資基金、銀河銀富貨幣市場基金的基金經理,2019 年5 月起擔任銀河豐
泰3 個月定期開放債券型發起式證券投資基金的基金經理,2019 年10 月起擔任
銀河天盈中短債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的基金經理,2020 年4 月起擔任
銀河嘉裕純債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的基金經理,2020 年5 月起擔任銀河臻選多策略混合
型證券投資基金的基金經理。
3、投資決策委員會成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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權益投委會:總經理高見先生,副總經理錢睿南先生,股票投資部總監張楊
先生,研究部負責人神玉飛先生。
固收投委會:總經理高見先生,副總經理錢睿南先生,固定收益部總監韓晶
先生,固定收益部基金經理張沛先生,研究部固收研究員洪漢先生。
上述人員之間均無近親屬關係。
(三)基金管理人職責
基金管理人應嚴格依法履行下列職責:
1、依法募集資金,辦理或者委託經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機構代為辦理基
金份額的發售、申購、贖回和登記事宜;
2、辦理基金備案手續;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誠實信用、謹慎勤勉的原則管理和運用基金
財產;
4、配備足夠的具有專業資格的人員進行基金投資分析、決策,以專業化的
經營方式管理和運作基金財產;
5、建立健全內部風險控制、監察與稽核、財務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
證所管理的基金財產和基金管理人的財產相互獨立,對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別管
理,分別記帳,進行證券投資;
6、除依據《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財產為自
己及任何第三人謀取利益,不得委託第三人運作基金財產;
7、依法接受基金託管人的監督;
8、按有關規定計算並公告基金淨值信息,確定基金份額淨值;
9、採取適當合理的措施使計算基金份額認購、申購、贖回和註銷價格的方
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規定;
10、按規定受理申購和贖回申請,及時、足額支付贖回款項;
11、進行基金會計核算並編制基金財務會計報告;
12、編制季度報告、中期報告和年度報告;
13、嚴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履行信息披露及報告
義務;
14、保守基金商業秘密,不得洩露基金投資計劃、投資意向等,除《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另有規定外,在基金信息公開披露前應予保密,不得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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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人洩露,因審計、法律等外部專業顧問提供服務而向其提供的情況除外;
15、按照基金合同的約定確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時向基金份額持有人分
配基金收益;
16、依據《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或
配合基金託管人、基金份額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17、按規定保存基金財產管理業務活動的記錄、會計帳冊、報表和其他相關
資料20 年以上,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18、以基金管理人名義,代表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行使訴訟權利或者實施其
他法律行為;
19、組織並參加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參與基金財產的保管、清理、估價、變
現和分配;
20、因違反基金合同導致基金財產的損失或損害基金份額持有人合法權益,
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其賠償責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監督基金託管人按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規定履行自己的義務,基金
託管人違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財產損失時,基金管理人應為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
向基金託管人追償;
22、建立並保存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
23、面臨解散、依法被撤銷或者被依法宣告破產時,及時報告中國證監會並
通知基金託管人;
24、執行生效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
25、不從事任何有損基金及其他基金當事人利益的活動;
26、依照法律法規為基金的利益對被投資公司行使相關權利,為基金的利益
行使因基金財產投資於證券所產生的權利;
27、法律法規、中國證監會和基金合同規定的其他義務。
(四)基金管理人承諾
1、基金管理人承諾不從事違反《基金法》的行為,並承諾建立健全內部控
制制度,採取有效措施,防止違反《基金法》行為的發生;
2、基金管理人承諾不從事以下違反《基金法》的行為,並建立健全內部控
制制度,採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為的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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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將基金管理人固有財產或者其他人財產混同於基金財產從事證券投資;
(2)不公平地對待管理的不同基金財產;
(3)利用基金財產或者職務之便為基金份額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謀取利益;
(4)向基金份額持有人違規承諾收益或者承擔損失;
(5)侵佔、挪用基金財產;
(6)洩露因職務便利獲取的未公開信息、利用該信息從事或者明示、暗示他
人從事相關的交易活動;
(7)玩忽職守,不按照規定履行職責;
(8)依照法律、行政法規有關規定,由中國證監會規定禁止的其他行為。
3、基金管理人承諾加強人員管理,強化職業操守,督促和約束員工遵守國
家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及行業規範,誠實信用、勤勉盡責,不從事以下活動:
(1)越權或違規經營;
(2)違反基金合同或託管協議;
(3)故意損害基金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關機構的合法權益;
(4)在向中國證監會報送的資料中弄虛作假;
(5)拒絕、幹擾、阻撓或者嚴重影響中國證監會依法監管;
(6)玩忽職守、濫用職權;
(7)洩露在任職期間知悉的有關證券、基金的商業秘密、尚未依法公開的基
金投資內容、基金投資計劃等信息;
(8)除按本公司制度進行基金運作投資外,直接或間接進行其他股票投資;
(9)協助、接受委託或以其他任何形式為其他組織或個人進行證券交易;
(10)違反證券交易場所業務規則,利用對敲、倒倉等手段操縱市場價格,擾
亂市場秩序;
(11)貶損同行,以提高自己;
(12)在公開信息披露和廣告中故意含有虛假、誤導、欺詐成分;
(13)以不正當手段謀求業務發展;
(14)有悖社會公德,損害證券投資基金人員形象;
(15)其他法律、行政法規禁止的行為。
4、基金管理人關於禁止性行為的承諾
為維護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合法權益,本基金禁止從事下列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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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承銷證券;
(2)違反規定向他人貸款或者提供擔保;
(3)從事承擔無限責任的投資;
(4)買賣其他基金份額,但是中國證監會另有規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出資;
(6)從事內幕交易、操縱證券交易價格及其他不正當的證券交易活動;
(7)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證監會規定禁止的其他活動。
基金管理人運用基金財產買賣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及其控股股東、實際
控制人或者與其有重大利害關係的公司發行的證券或者承銷期內承銷的證券,或
者從事其他重大關聯交易的,應當符合基金的投資目標和投資策略,遵循基金份
額持有人利益優先原則,防範利益衝突,建立健全內部審批機制和評估機制,按
照市場公平合理價格執行。相關交易必須事先得到基金託管人的同意,並按法律
法規予以披露。重大關聯交易應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會審議,並經過三分之二以
上的獨立董事通過。基金管理人董事會應至少每半年對關聯交易事項進行審查。
法律法規或監管部門取消或變更上述限制,如適用於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
履行適當程序後,則本基金投資不再受相關限制,或以變更後的規定為準。
(五)基金經理承諾
1、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的規定,本著敬業、誠信和謹慎的原則為
基金份額持有人謀取最大利益;
2、不協助、接受委託或者以其他任何形式為其他組織或個人進行證券交易,
不利用職務之便為自己、或任何第三者謀取利益;
3、不違反現行有效法律、法規、規章、基金合同和中國證監會的有關規定,
不洩露在任職期間知悉的有關證券、基金的商業秘密、尚未依法公開的基金投資
內容、基金投資計劃等信息;
4、不從事損害基金財產和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的證券交易及其他活動。
(六)基金管理人內部控制制度
1、內部控制制度概述
為了保證公司規範運作,有效地防範和化解管理風險、經營風險以及操作風
險,確保基金財務和公司財務以及其他信息真實、準確、完整,從而最大程度地
保護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利益,本基金管理人建立了科學合理、控制嚴密、運行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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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的內部控制制度。
內部控制制度是指公司為實現內部控制目標而建立的一系列組織機制、管理
方法、操作程序與控制措施的總稱。內部控制制度由內部控制大綱、基本管理制
度、部門業務規章等組成。
公司內部控制大綱是對公司章程規定的內控原則的細化和展開,是對各項基
本管理制度的總攬和指導,內部控制大綱明確了內控目標、內控原則、控制環境、
內控措施等內容。
基本管理制度包括內部會計控制制度、風險控制制度、投資管理制度、監察
稽核制度、基金會計制度、信息披露制度、信息技術管理制度、資料檔案管理制
度、業績評估考核制度和緊急應變制度等。
部門業務規章是在基本管理制度的基礎上,對各部門的主要職責、崗位設置、
崗位責任、操作守則等的具體說明。
2、內部控制原則
健全性原則。內部控制機制必須覆蓋公司的各項業務、各個部門或機構和各
級人員,並涵蓋到決策、執行、監督、反饋等各個運作環節。
有效性原則。通過科學的內控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內控程序,維護內控
制度的有效執行。
獨立性原則。公司各機構、部門、和崗位在職能上應當保持相對獨立,公司
基金資產、自有資產、其他資產的運作應當分離。
相互制約原則。公司內部部門和崗位的設置必須權責分明、相互制衡,並通
過切實可行的措施來實行。
成本效益原則。公司應充分發揮各機構、各部門及各級員工的工作積極性,
運用科學化的方法儘量降低經營運作成本,提高經濟效益,以合理的控制成本達
到最佳的內部控制效果。
3、主要內部控制制度
(1)內部會計控制制度
公司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金融企業會計制度》、《證券投資基金
會計核算業務指引》、《企業財務通則》等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制訂了基金會計制
度、公司財務會計制度、會計工作操作流程和會計崗位職責,並針對各個風險控
制點建立嚴密的會計系統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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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部會計控制制度包括憑證制度、覆核制度、帳務處理程序、基金估值制度
和程序、基金財務清算制度和程序、成本控制制度、財務收支審批制度和費用報
銷管理辦法、財產登記保管和實物資產盤點制度、會計檔案保管和財務交接制度
等。
(2)風險管理控制制度
風險控制制度由風險控制委員會組織各部門制定,風險控制制度由風險控制
的目標和原則、風險控制的機構設置、風險控制的程序、風險類型的界定、風險
控制的主要措施、風險控制的具體制度、風險控制制度的監督與評價等部分組成。
風險控制的具體制度主要包括投資風險管理制度、交易風險管理制度、財務
風險控制制度以及崗位分離制度、防火牆制度、崗位職責、反饋制度、保密制度、
員工行為準則等程序性風險管理制度。
(3)監察稽核制度
公司設立督察長,負責監督檢查基金和公司運作的合法合規情況及公司內部
風險控制情況。督察長由總經理提名,董事會聘任,並經全體獨立董事同意。
督察長負責組織指導公司監察稽核工作。除應當迴避的情況外,督察長享有
充分的知情權和獨立的調查權。督察長根據履行職責的需要,有權參加或者列席
公司董事會以及公司業務、投資決策、風險管理等相關會議,有權調閱公司相關
文件、檔案。督察長應當定期或者不定期向全體董事報送工作報告,並在董事會
及董事會下設的相關專門委員會定期會議上報告基金及公司運作的合法合規情
況及公司內部風險控制情況。
公司設立監察稽核部門,具體執行監察稽核工作。公司配備了充足合格的監
察稽核人員,明確規定了監察稽核部門及內部各崗位的職責和工作流程。
監察稽核制度包括內部稽核管理辦法、內部稽核工作準則等。通過這些制度
的建立,檢查公司各業務部門和人員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情況;檢查公
司各業務部門和人員執行公司內部控制制度、各項管理制度和業務規章的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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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基金託管人
(一)基金託管人基本情況
1、基本情況
名稱: 上海浦東發展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註冊地址:上海市中山東一路12 號
辦公地址:上海市中山東一路12 號
法定代表人:鄭楊
成立時間: 1992 年10 月19 日
組織形式: 股份有限公司
註冊資本: 293.52 億元人民幣
存續期間: 持續經營
基金託管資格批文及文號:中國證監會證監基金字[2003]105 號
聯繫人:胡波
聯繫電話:(021)61618888
經營範圍:經中國人民銀行和
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批准,公司主營業
務主要包括:吸收公眾存款;發放短期、中期和長期貸款;辦理結算;辦理票據
貼現;發行金融債券;代理發行、代理兌付、承銷政府債券;買賣政府債券;同
業拆借;提供信用證服務及擔保;代理收付款項及代理保險業務;提供保險箱業
務;外匯存款;外匯貸款;外匯匯款;外幣兌換;國際結算;同業外匯拆借;外
匯票據的承兌和貼現;外匯借款;外匯擔保;結匯、售匯;買賣和代理買賣股票
以外的外幣有價證券;自營外匯買賣;代客外匯買賣;資信調查、諮詢、見證業
務;離岸銀行業務;證券投資基金託管業務;全國社會保障基金託管業務;經中
國人民銀行和
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批准經營的其他業務。
上海浦東發展銀行自2003 年開展資產託管業務,是較早開展銀行資產託管
服務的股份制商業銀行之一。經過二十年來的穩健經營和業務開拓,各項業務發
展一直保持較快增長,各項經營指標在股份制商業銀行中處於較好水平。
上海浦東發展銀行總行於2003 年設立基金託管部,2005 年更名為資產託管
部,2013 年更名為資產託管與養老金業務部,2016 年進行組織架構優化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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並更名為資產託管部,目前下設證券託管處、客戶資產託管處、內控管理處、業
務保障處、總行資產託管運營中心(含合肥分中心)五個職能處室。
目前,上海浦東發展銀行已擁有客戶資金託管、資金信託保管、證券投資基
金託管、全球資產託管、保險資金託管、基金專戶理財託管、
證券公司客戶資產
託管、期貨公司客戶資產託管、私募證券投資基金託管、私募股權託管、銀行理
財產品託管、企業年金託管等多項託管產品,形成完備的產品體系,可滿足多領
域客戶、境內外市場的資產託管需求。
2、主要人員情況
鄭楊,男,1966 年出生,研究生學歷,博士學位,高級經濟師。曾任國家
經貿委經濟法規司調研處副處長;中國機電設備招標中心開發處處長、第七招標
業務處處長;國家外匯管理局資本項目司副司長;中國人民銀行上海分行黨委委
員、副行長、國家外匯管理局上海市分局副局長;中國人民銀行上海總部黨委委
員、副主任兼外匯管理部主任;上海市金融工作黨委副書記、市金融辦主任;上
海市金融工作黨委書記、市金融辦主任;上海市金融工作黨委書記、市地方金融
監管局(市金融工作局)局長。現任上海浦東發展銀行黨委書記、董事長。
潘衛東,男,1966 年出生,碩士研究生,高級經濟師。曾任寧波
證券公司業務一部副經理;上海浦東發展銀行寧波分行資財部總經理兼任北侖辦事處主
任、寧波分行副行長;上海浦東發展銀行產品開發部總經理;上海浦東發展銀行
昆明分行行長、黨組書記;上海市金融服務辦公室掛職並任金融機構處處長;上
海國際集團黨委委員、總經理助理,上海國際集團黨委委員、副總經理,上海國
際信託有限公司黨委書記、董事長;上海浦東發展銀行黨委委員、執行董事、副
行長、財務總監。現任上海浦東發展銀行黨委副書記、副董事長、行長,上海國
際信託有限公司董事長。
孔建,男,1968 年出生,博士研究生。歷任
工商銀行山東省分行資金營運
處副處長,上海浦東發展銀行濟南分行信管處總經理,上海浦東發展銀行濟南分
行行長助理、副行長、黨委書記、行長。現任上海浦東發展銀行總行金融市場業
務工作黨委委員,資產託管部總經理。
(二)基金託管業務經營情況
截止2020 年6 月30 日,上海浦東發展銀行證券投資基金託管規模為7475.95
億元,比去年末增加24.12%。託管證券投資基金共二百十六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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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基金託管人的內部控制制度
1、內部控制目標為:確保經營活動中嚴格遵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監管部
門監管規則和本行規章制度,形成守法經營、規範運作的經營思想。確保經營業
務的穩健運行,保證基金資產的安全和完整,確保業務活動信息的真實、準確、
完整,保護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合法權益。
2、內部控制組織架構為:總行法律合規部是全行內部控制的牽頭管理部門,
指導業務部門建立並維護資產託管業務的內部控制體系。總行風險監控部是全行
操作風險的牽頭管理部門。指導業務部門開展資產託管業務的操作風險管控工
作。總行資產託管部下設內控管理處。內控管理處是全行託管業務條線的內部控
制具體管理實施機構,並配備專職內控監督人員負責託管業務的內控監督工作,
獨立行使監督稽核職責。
3、內部控制制度及措施:本行已建立完善的內部控制制度。內控制度貫穿
資產託管業務的決策、執行、監督全過程,滲透到各業務流程和各操作環節,覆
蓋到從事資產託管各級組織結構、崗位及人員。內部控制以防範風險、合規經營
為出發點,各項業務流程體現「內控優先」要求。
具體內控措施包括:培育員工樹立內控優先、制度先行、全員化風險控制的
風險管理理念,營造濃厚的內控文化氛圍,使風險意識貫穿到組織架構、業務崗
位、人員的各個環節。制定權責清晰的業務授權管理制度、明確崗位職責和各項
操作規程、員工職業道德規範、業務數據備份和保密等在內的各項業務管理制度;
建立嚴格完善的資產隔離和資產保管制度,託管資產與託管人資產及不同託管資
產之間實行獨立運作、分別核算;對各類突發事件或故障,建立完備有效的應急
方案,定期組織災備演練,建立重大事項報告制度;在基金運作辦公區域建立健
全安全監控系統,利用錄音、錄像等技術手段實現風險控制;定期對業務情況進
行自查、內部稽核等措施進行監控,通過專項/全面審計等措施實施業務監控,
排查風險隱患。
(四)託管人對管理人運作基金進行監督的方法和程序
1、監督依據
託管人嚴格按照有關政策法規、以及基金合同、託管協議等進行監督。監督
依據具體包括:
(1)《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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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投資基金法》;
(3)《公開募集證券投資基金運作管理辦法》;;
(4)《證券投資基金銷售管理辦法》
(5)《基金合同》、《基金託管協議》;
(6)法律、法規、政策的其他規定。
2、監督內容
上海浦東發展銀行根據基金合同及託管協議約定,對基金合同生效之後所託
管基金的投資範圍、投資比例、投資限制等進行嚴格監督,及時提示基金管理人
違規風險。
3、監督方法
(1)資產託管部設置核算監督崗位,配備相應的業務人員,在授權範圍內
獨立行使對基金管理人投資交易行為的監督職責,規範基金運作,維護基金投資
人的合法權益,不受任何外界力量的幹預;
(2)在日常運作中,凡可量化的監督指標,由核算監督崗通過託管業務的
自動處理程序進行監督,實現系統的自動跟蹤和預警;
(3)對非量化指標、投資指令、管理人提供的各種報表和報告等,採取人
工監督的方法。
4、監督結果的處理方式
(1)基金託管人對基金管理人的投資運作監督結果,採取定期和不定期報
告形式向基金管理人和中國證監會報告。定期報告包括基金監控周報等。不定期
報告包括提示函、臨時日報、其他臨時報告等;
(2)若基金託管人發現基金管理人違規違法操作,以電話、郵件、書面提
示函的方式通知基金管理人,指明違規事項,明確糾正期限。在規定期限內基金
託管人再對基金管理人違規事項進行複查,如果基金管理人對違規事項未予糾
正,基金託管人將報告中國證監會。如果發現基金管理人投資運作有重大違規行
為時,基金託管人應立即報告中國證監會,同時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糾正;
(3)針對中國證監會、中國人民銀行對基金投資運作監督情況的檢查,應
及時提供有關情況和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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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相關服務機構
(一)基金份額發售機構
1、直銷機構
(1)銀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辦公地址: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世紀大道1568 號15 層
法定代表人:劉立達
公司網站:www.galaxyasset.com(支持網上交易)
客戶服務電話:400-820-0860
直銷業務電話:(021)38568981/ 38568507
傳真交易電話:(021)38568985
聯繫人:徐佳晶、鄭夫樺
(2)銀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地址:北京市西城區月壇西街6 號院A-F 座三層(郵編:100045)
電話:(010)56086900
傳真:(010)56086939
聯繫人:郭森慧
(3)銀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廣州分公司
地址:廣州市天河區林和西路9 號耀中廣場B2215(郵編510610)
電話:(020)88524556
傳真:(020)88524556
聯繫人:夏堅亮
(4)銀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哈爾濱分公司
地址:哈爾濱市南崗區果戈裡大街206 號三層(郵編: 150001)
電話:(0451)82812867
傳真:(0451)82812869
聯繫人:崔勇
(5)銀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
地址:南京市江東中路201 號3 樓南京銀河證券江東中路營業部內(郵編:
210019)
銀河聚利87 個月定期開放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招募說明書
5 -2 7
電話:(025)84671299
傳真:(025)84523725
聯繫人:郭大海
(6)銀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
地址:深圳市福田區深南大道4001 號時代金融中心大廈6F(郵編:518046)
電話:13560786745;(0755)82707511
傳真:(0755)82707599
聯繫人:史忠民
2、代銷機構
基金管理人可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要求,選擇符合要求的機構代理銷售本基
金,並在基金管理人網站公示。
基金代銷機構的具體名單見基金份額發售公告或基金管理人網站。
(二)基金登記結算機構
名稱:銀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世紀大道1568 號中建大廈15 層
辦公地址:上海市浦東新區世紀大道1568 號中建大廈15 層
法定代表人:劉立達
電話:021-38568888
傳真:021-38568800
聯繫人: 富弘毅
(三)律師事務所和經辦律師
名稱:上海源泰律師事務所
地址:上海市浦東南路256 號
華夏銀行大廈1405 室
負責人:廖海
電話:021-51150298
傳真:021-51150398
經辦律師:劉佳、徐莘
(四)會計師事務所和經辦註冊會計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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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稱:德勤華永會計師事務所(特殊普通合夥)
住所:上海市黃浦區延安東路222 號30 樓
辦公地址:上海市黃浦區延安東路222 號30 樓
法定代表人:曾順福
聯繫電話:021-61418888
傳真:021-63350177
經辦註冊會計師:孫維琦、馮適
聯繫人:孫維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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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運作辦法》、《銷售辦法》、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關規定募集。
註冊文件:中國證監會證監許可【2020】3480 號
註冊日期:2020 年12 月16 日
(一)基金類型與存續期間
1、基金類型:債券型基金
2、存續期間:不定期
3、基金的運作方式:契約型、定期開放式
本基金以每個封閉期為周期進行投資運作,每個封閉期為87個月。本基金的
封閉期指自基金合同生效日(包括該日)起或每一個開放期結束之日的次日(包
括該日)起至87個月對日的前一日(包括該日)的期間。如87個月對日為非工作
日,則該對日順延至下一工作日,如87個月後沒有對應的日曆日期,則該對日為
該日曆月度的最後一日的下一工作日。本基金在封閉期內不接受申購、贖回等業
務,也不上市交易。除法律法規或《基金合同》另有約定外,本基金辦理申購、
贖回或其他業務的開放期指本基金每個封閉期結束之後第一個工作日(包括該
日)起不低於2個工作日且不超過20個工作日的期間。
如封閉期結束後或在開放期內發生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無法按時
開放申購與贖回業務,或依據基金合同需暫停申購或贖回等業務的,開放期時間
中止計算,在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影響因素消除,或暫停申購贖回情況消除之日
次一工作日起,繼續計算該開放期時間,直至滿足《基金合同》關於開放期的時
間要求,具體時間以基金管理人屆時公告為準。
(二)募集方式
本基金將通過基金管理人的直銷機構及代銷機構的代銷網點或按基金管理
人、銷售機構提供的其他方式公開發售。各銷售機構的具體名單見基金份額發售
公告以及基金管理人網站。
(三)募集對象
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可投資於證券投資基金的個人投資者、機構投資者、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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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境外機構投資者和人民幣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以及法律法規或中國證監會允
許購買證券投資基金的其他投資人。
(四)募集期限
本基金的募集期限自基金份額發售之日起不超過3 個月。具體時間由基金管
理人與代銷機構約定(見本基金的基金份額發售公告及代銷機構相關公告)。
(五)募集場所
具體銷售機構聯繫方式、辦理開放式基金業務的具體情況以及發售方案以基
金份額發售公告為準,請投資者就募集和認購的具體事宜仔細閱讀本基金基金份
額發售公告。
(六)基金份額類別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規定的範圍內,在不損害基金份額持有
人利益以及不提高現有基金份額持有人適用費率的情況下,經與基金託管人協
商,增加、減少或調整基金份額類別、調整現有基金份額類別的費率水平、或者
停止現有基金份額類別的銷售等,但調整實施前基金管理人需及時公告。
(七)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額總額和募集金額
本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額總額為2 億份,基金募集金額不少於2 億元。
(八)本基金的基金份額初始面值、認購價格及計算公式、認購費用
1、基金份額初始面值:每份基金份額初始面值為人民幣1.00 元
2、認購價格:初始面值
3、本基金在認購時收取認購費。投資人在一天之內如果有多筆認購,適用
費率按單筆認購申請分別計算,已受理的認購申請不允許撤銷。
本基金的認購費率如下:
認購金額 認購費率
100 萬元以下 0.40%
100 萬元(含)至500 萬元 0.20%
500 萬元(含)以上 1000 元/筆
本基金的認購費用由投資人承擔,並應在投資人認購時收取,不列入基金財
產,主要用於本基金的市場推廣、銷售、註冊登記等各項費用。
4、認購份額的計算公式
本基金將採用外扣法計算認購費用。其中:
淨認購金額=認購金額/(1+認購費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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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對於適用固定金額認購費用的認購,淨認購金額=認購金額-固定認
購費用金額)
認購費用=認購金額-淨認購金額
(註:對於適用固定金額認購費用的認購,認購費用=固定認購費用金額)
認購份額=(淨認購金額+認購利息)/基金份額初始面值
認購的有效份額保留到小數點後2 位,小數點2 位以後的部分四捨五入,由
此誤差產生的收益或損失由基金財產承擔。
例1:某投資人投資10,000元認購本基金,如果認購期內認購資金獲得的利
息為3元,則其可得到的基金份額計算如下:
淨認購金額 = 10,000/(1+0.4%)= 9,960.16元
認購費用 = 10,000-9,960.16 =39.84元
認購份額 =(9,960.16+3)/1.00 = 9,963.16份
即投資人投資10,000 元認購本基金,加上募集期間利息後一共可以得到
9,963.16 份基金份額。
例2:某投資人一次性投資1000萬元認購本基金,如果認購期內認購資金獲
得的利息為1800元,則其可得到的基金份額計算如下:
淨認購金額 = 10,000,000-1000=9,999,000.00 元
認購份額= (9,999,000+1800)/1.00=10,000,800.00 份
即投資人投資1000 萬元認購本基金,加上募集期間利息後一共可以得到
10,000,800.00 份基金份額。
(九)投資人對基金份額的認購
1、本基金的認購時間安排:具體認購時間安排請見基金份額發售公告。
2、認購應提交的文件和辦理手續:投資人認購本基金應首先辦理開戶手續,
開立基金帳戶,然後辦理基金認購手續。
投資人認購應提交的文件和辦理的手續請詳細查閱本基金的基金份額發售
公告。
3、認購方式及確認
本基金認購採取金額認購的方式。T 日的申請是否有效應以登記機構的確認
登記為準。投資人可以自T+2 日起,通過其原認購網點櫃檯或本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客戶服務中心,查詢認購申請的受理情況。投資人可在基金合同生效後到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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銷售網點查詢最終成交確認情況和認購的份額。
銷售機構對認購申請的受理並不代表該申請一定成功,而僅代表銷售機構確
實接收到認購申請。認購的確認以登記機構的確認結果為準。對於認購申請及認
購份額的確認情況,投資人應及時查詢。
4、認購限制
(1)投資人認購時,需按銷售機構規定的方式全額繳款。投資人在募集期內
可多次認購基金份額,認購費按每筆認購申請單獨計算,認購申請一經登記機構
受理不得撤銷。
(2)本基金代銷機構首次認購和追加認購的最低金額按照基金管理人和代銷
機構約定的為準;本基金直銷網點最低認購金額由基金管理人制定和調整。詳見
本基金的基金份額發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以對每個基金交易帳戶的單筆最低認購金額進行限制,具體限
制請參看基金份額發售公告或相關公告。
(3)如本基金單個投資者累計認購的基金份額數達到或者超過基金總份額的
50%,基金管理人可以採取比例確認等方式對該投資者的認購申請進行限制。基
金管理人接受某筆或者某些認購申請有可能導致投資者變相規避前述50%比例要
求的,基金管理人有權拒絕該等全部或者部分認購申請。投資者認購的基金份額
數以基金合同生效後登記機構的確認結果為準。
(十)首次募集期間認購資金的管理和利息的處理方式
基金募集期間募集的資金只能存入專用帳戶,在基金募集行為結束前,任何
人不得動用。有效認購款項在募集期間產生的利息將折算為基金份額歸基金份額
持有人所有,其中利息轉份額的具體數額以登記機構的記錄為準。
基金募集期間的信息披露費、會計師費、律師費以及其他費用,不得從基金
財產中列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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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基金合同生效
(一)基金備案的條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額發售之日起3 個月內,在基金募集份額總額不少於2 億份,
基金募集金額不少於2 億元人民幣且基金認購人數不少於200 人的條件下,基金
募集期屆滿或基金管理人依據法律法規及招募說明書可以決定停止基金髮售,並
在10 日內聘請法定驗資機構驗資,自收到驗資報告之日起10 日內,向中國證監
會辦理基金備案手續。
基金募集達到基金備案條件的,自基金管理人辦理完畢基金備案手續並取得
中國證監會書面確認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則《基金合同》不生效。基
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國證監會確認文件的次日對《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
基金管理人應將基金募集期間募集的資金存入專門帳戶,在基金募集行為結束
前,任何人不得動用。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時募集資金的處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屆滿,未滿足基金備案條件,基金管理人應當承擔下列責任:
1、以其固有財產承擔因募集行為而產生的債務和費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屆滿後30日內返還投資者已繳納的款項,並加計銀行同
期活期存款利息(稅後);
3、如基金募集失敗,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及銷售機構不得請求報酬。
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和銷售機構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費用應由各方各自承
擔。
(三)基金存續期內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數量和資產規模
《基金合同》生效後,連續20 個工作日出現基金份額持有人數量不滿200
人或者基金資產淨值低於5000 萬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應當在定期報告中予以
披露;連續60 個工作日出現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應當在10 個工作日內向中
國證監會報告並提出解決方案,如持續運作、轉換運作方式、與其他基金合併或
者終止基金合同等,並在6 個月內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進行表決。但本基金
暫停運作時,上述連續期間中斷,本基金恢復運作後重新開始起算。
在基金暫停運作期間,基金管理人與基金託管人協商一致的前提下,可以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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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基金合同第十九部分的約定進行基金財產清算並終止,且無需召開基金份額持
有人大會。
法律法規或中國證監會另有規定時,從其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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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基金的暫停運作
(一)基金合同生效後的存續期內,出現以下情況的,本基金可以暫停基
金的運作,且無須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1、每個封閉期到期前,基金管理人有權根據市場情況、基金的投資策略等
決定是否進入開放期,具體安排以基金管理人公告為準。基金管理人決定暫停
進入下一開放期的,基金將在封閉期結束之日的下一個工作日將全部基金份額
自動贖回。封閉期結束後,基金暫不開放申購、轉換轉入等相關業務。
同時,為避免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因基金份額淨值的小數點保留精度受到
不利影響,基金管理人可提高該封閉期結束之日的下一個工作日的基金份額淨
值的精度。
2、開放期最後一日日終,如果基金的基金資產淨值加上基金開放期最後一
日交易申請確認的申購確認金額及轉換轉入確認金額,扣除贖回確認金額及轉
換轉出確認金額後的餘額低於5000 萬元或基金份額持有人數量不滿200 人的,
基金管理人有權決定是否進入下一封閉期,具體安排以基金管理人公告為準。
基金管理人決定暫停進入下一封閉期的,投資人有效贖回申請正常確認;投資
人未確認的申購申請對應的已繳納申購款項本金將全部退回;對於當日日終留
存的基金份額,將全部自動贖回,且不收取贖回費。
同時,為避免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因基金份額淨值的小數點保留精度受到
不利影響,基金管理人可提高該開放期最後一日的基金份額淨值的精度。
3、基金封閉期到期日因部分資產無法變現或者無法以合理價格變現導致基
金部分資產尚未變現的,基金將暫停進入下一開放期,封閉期結束的下一個工
作日,基金份額應全部自動贖回,按已變現的基金財產支付部分贖回款項,未
變現資產對應贖回款延緩支付,待該部分資產變現後支付剩餘贖回款。贖回價
格按全部資產最終變現淨額確定。基金管理人應就上述延緩支付部分贖回款項
的原因和安排在封閉期結束後的下一個工作日發布公告並提示最終贖回價格
與封閉期到期日的淨值可能存在差異的風險。為避免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因基
金份額淨值的小數點保留精度受到不利影響,基金管理人可提高該封閉期結束
後的下一個工作日的基金份額淨值的精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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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暫停運作期間,基金可暫停更新招募說明書、基金產品資料概要和
披露基金淨值信息。報告期內未開展任何投資運作的,基金可暫停披露定期報
告。基金管理人決定暫停運作或重啟基金運作的,應當依法進行信息披露。
(三)基金暫停運作期間,基金管理人與基金託管人協商一致,可以決定
終止基金合同,報中國證監會備案並公告,無須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四)暫停運作期間的所有費用,由基金管理人承擔。暫停運作期間,基
金不收取管理費、託管費。
(五)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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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基金份額的申購、贖回、非交易過戶與轉託管
(一)申購和贖回的場所
本基金的申購與贖回將通過基金管理人的直銷機構及代銷機構的銷售網點
進行。具體的銷售網點將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說明書或基金管理人網站列明。基
金管理人可以根據情況變更或增減銷售機構,並在基金管理人網站公示。若基金
管理人或其指定的代銷機構開通電話、傳真或網上等交易方式,投資人可以通過
上述方式進行申購與贖回,具體辦法由基金管理人另行公告。銷售機構名單和聯
系方式見上述第五章第(一)條或基金管理人網站。
投資人應當在銷售機構辦理基金銷售業務的營業場所或按銷售機構提供的
其他方式辦理基金的申購與贖回。具體辦法另行公告。
(二)申購和贖回的開放日及時間
1、開放日及開放時間
除法律法規或《基金合同》另有約定外,本基金的封閉期指自基金合同生效
日(包括該日)起或每一個開放期結束之日的次日(包括該日)起至87 個月對
日的前一日(包括該日)的期間。如87 個月對日為非工作日,則該對日順延至
下一工作日,如87 個月後沒有對應的日曆日期,則該對日為該日曆月度的最後
一日的下一工作日。
本基金的第一個封閉期為自基金合同生效日(包括該日)起至87 個月對日
的前一日(包括該日)的期間。第二個封閉期為自首個開放期結束之日的次日(包
括該日)起至87 個月對日的前一日(包括該日)的期間,以此類推。
本基金在封閉期內不接受申購、贖回等業務,也不上市交易。
除法律法規或《基金合同》另有約定外,本基金辦理申購、贖回或其他業務
的開放期指本基金每個封閉期結束之後第一個工作日(包括該日)起不低於2 個
工作日且不超過20 個工作日的期間。如封閉期結束後或在開放期內發生不可抗
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無法按時開放申購與贖回業務,或依據基金合同需暫停申
購或贖回等業務的,開放期時間中止計算,在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影響因素消除,
或暫停申購贖回情況消除之日次一工作日起,繼續計算該開放期時間,直至滿足
《基金合同》關於開放期的時間要求,具體時間以基金管理人屆時公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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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資人在開放期內的開放日辦理基金份額的申購和贖回,具體辦理時間為上
海證券交易所、深圳證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時間,但基金管理人根據法
律法規、中國證監會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規定公告暫停申購、贖回時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後,若出現新的證券交易市場、證券交易所交易時間變更或其
他特殊情況,基金管理人將視情況對前述開放日及開放時間進行相應的調整,但
應在實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辦法》的有關規定在規定媒介上公告。
2、申購、贖回開始日及業務辦理時間
除法律法規或《基金合同》另有約定外,本基金每個封閉期結束之後第一個
工作日(包括該日)起進入開放期,開始辦理申購和贖回或其他業務。
在確定開放期時間後,基金管理人應在每一開放期開始前依照《信息披露辦
法》的有關規定在規定媒介上予以公告。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約定的開放期之外的日期或者時間辦理基金份
額的申購、贖回或者轉換等業務。在本基金開放期內,投資人在基金合同約定之
外的日期和時間提出申購、贖回或轉換申請且登記機構確認接受的,其基金份額
申購、贖回或者轉換價格為該開放期內下一開放日基金份額申購、贖回或者轉換
的價格。在開放期最後一個工作日交易時間結束之後提出有關申請的,視為無效
申請,基金管理人將不予受理。
開放期以及開放期辦理申購與贖回業務的具體事宜見基金管理人屆時發布
的相關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規允許的範圍內,在對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無實質性
不利影響的情況下,依法對上述申購和贖回申請的業務辦理時間進行調整,並必
須在調整實施日前按照《信息披露辦法》的有關規定在規定媒介上公告。
(三)申購和贖回的原則
1、「未知價」原則,即申購、贖回價格以申請當日收市後計算的基金份額淨
值為基準進行計算;
2、「金額申購、份額贖回」原則,即申購以金額申請,贖回以份額申請;
3、當日的申購與贖回申請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規定的時間以內撤銷;
4、贖回遵循「先進先出」原則,即按照投資人認購、申購的先後次序進行
順序贖回;
5、辦理申購、贖回業務時,應當遵循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優先原則,確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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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資者的合法權益不受損害並得到公平對待;
6、投資者辦理申購、贖回等業務時應提交的文件和辦理手續、辦理時間、
處理規則等在遵守基金合同和招募說明書規定的前提下,以各銷售機構的具體規
定為準。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規允許且對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無實質性不利影響
的前提下,對上述原則進行調整。基金管理人必須在新規則開始實施前依照《信
息披露辦法》的有關規定在規定媒介上公告。
(四)申購和贖回的數額限定
1、投資者通過銷售機構首次申購單筆最低限額為人民幣10 元(含申購費);
追加申購單筆最低限額為人民幣10 元(含申購費)。
2、贖回的最低份額為10 份基金份額。
基金份額持有人可將其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額贖回。若某投資者持有的基金份
額不足10 份或其某筆贖回導致該基金份額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額不足10 份的,
投資者在贖回時需一次全部贖回,否則將自動贖回。
3、代銷網點的投資人慾轉入直銷網點進行交易要受直銷網點最低金額的限
制。基金管理人可根據市場情況,調整首次申購的最低金額。
4、投資人可多次申購。基金管理人有權決定基金份額持有人持有本基金的
最高限額和本基金的總規模限額,但應最遲在新的限額實施前依照《信息披露辦
法》的有關規定在規定媒介上公告。
5、當接受申購申請對存量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構成潛在重大不利影響時,
基金管理人應當採取設定單一投資者申購金額上限或基金單日淨申購比例上限、
拒絕大額申購、暫停基金申購等措施,切實保護存量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合法權益。
基金管理人基於投資運作與風險控制的需要,可採取上述措施對基金規模予以控
制。具體見基金管理人相關公告。
6、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規允許的情況下,調整上述規定申購金額和贖回
份額的數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須在調整實施前依照《信息披露辦法》的有關規
定在規定媒介上公告。
(五)申購和贖回的程序
1、申購和贖回的申請方式
投資人必須根據銷售機構規定的程序,在開放日的具體業務辦理時間內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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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購或贖回的申請。
2、申購和贖回的款項支付
投資人申購基金份額時,必須在規定的時間內全額交付申購款項,否則所提
交的申購申請不成立。投資人在規定的時間內全額交付申購款項,申購成立;登
記機構確認基金份額時,申購生效。
基金份額持有人遞交贖回申請,贖回成立;基金份額持有人在提交贖回申請
時須持有足夠的基金份額餘額,否則所提交的贖回申請不成立。登記機構確認贖
回時,贖回生效。投資人贖回申請生效後,基金管理人將在T+7 日(包括該日)
內支付贖回款項。在發生巨額贖回或基金合同載明的其他暫停贖回或延緩支付贖
回款項的情形時,款項的支付辦法參照基金合同有關條款處理。
遇證券交易所或交易市場數據傳輸延遲、通訊系統故障、銀行數據交換系統
故障或其它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託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響業務處理流程時,贖
回款項相應順延。
3、申購和贖回申請的確認
基金管理人應以交易時間結束前受理有效申購和贖回申請的當天作為申購
或贖回申請日(T 日),在正常情況下,本基金登記機構在T+1 日內對該交易的有
效性進行確認。T 日提交的有效申請,投資人可在T+2 日後(包括該日)到銷售網
點櫃檯或以銷售機構規定的其他方式查詢申請的確認情況。若申購不成立或無
效,則申購款項本金退還給投資人。如相關法律法規以及中國證監會另有規定,
則依規定執行。
若基金份額持有人在開放期最後一日日終仍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額,基金管理
人將默認基金份額持有人繼續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額,基金份額對應資產將轉入下
一封閉期。
銷售機構對申購、贖回申請的受理並不代表該申請一定成功,而僅代表銷售
機構確實接收到申購、贖回申請。申購、贖回申請的確認以登記機構的確認結果
為準。對於申請的確認情況,投資者應及時查詢。
4、如未來法律法規或監管機構對上述內容另有規定,從其規定。
在法律法規允許的範圍內,本基金登記機構可根據相關業務規則,對上述業
務辦理時間進行調整,本基金管理人將於開始實施前按照有關規定予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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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基金的申購費和贖回費
1、申購費用
本基金在申購時收取申購費,本基金申購設置級差費率,申購費率隨申購金
額的增加而遞減。投資者可以多次申購本基金,申購費率按每筆申購申請單獨計
算。本基金的申購費率表如下:
申購金額 申購費率
100 萬元以下 0.4%
100 萬元(含)至500 萬元 0.2%
500 萬元(含)以上 1000 元/筆
本基金的申購費用由投資人承擔,並應在投資人申購時收取,不列入基金財
產,主要用於本基金的市場推廣、銷售、註冊登記等各項費用。
2、贖回費用
本基金的贖回費隨基金持有時間的增加而遞減。除基金合同第三部分「九、
基金的暫停運作」約定的自動贖回外,贖回費用由贖回基金份額的基金份額持有
人承擔,在基金份額持有人贖回基金份額時收取,其中對持續持有期少於7 日
的投資者收取不低於1.5%的贖回費,並將上述贖回費全額計入基金財產。本基
金贖回費率具體如下:
持有期限 贖回費率
N<7 日 1.50%
7 日≤N<30 日 0.10%
N≥30 日 0
對持續持有期超過7 日(含)的投資人收取的贖回費,贖回費總額的25%計
入基金財產,未歸入基金財產的部分用於支付登記費和其他必要的手續費。
3、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據法律法規或在基金合同約定的範圍內調整費率或收
費方式,並最遲應於新的費率或收費方式實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辦法》的有關
規定在規定媒介上公告。
4、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違反法律法規規定及基金合同約定、對基金份額持
有人無實質不利影響的前提下,根據市場情況制定基金促銷計劃,定期或不定期
地開展基金促銷活動。在基金促銷活動期間,按相關監管部門要求履行必要手續
後,基金管理人可以適當調低基金銷售費率,並進行公告。
(七)申購和贖回的數額和價格
1、申購和贖回數額、餘額的處理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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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申購的有效份額為淨申購金額除以當日的基金份額淨值,有效份額單
位為份,申購份額的計算結果按四捨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數點後兩位,由此產生
的收益或損失由基金財產承擔。
(2)贖回金額為按實際確認的有效贖回份額乘以當日基金份額淨值並扣除
相應的費用,贖回金額單位為元。贖回金額的計算結果按四捨五入方法,保留到
小數點後2 位,由此產生的收益或損失由基金財產承擔。
2、申購份額的計算
申購總金額=申請總金額
淨申購金額=申購總金額/(1+申購費率)
(註:對於適用固定金額申購費用的申購,淨申購金額=申購總金額-固定
申購費用金額)
申購費用=申購總金額-淨申購金額
(註:對於適用固定金額申購費用的申購,申購費用=固定申購費用金額)
申購份額=(申購總金額-申購費用)/ T 日基金份額淨值
例3:某投資人投資40,000 元申購本基金,對應的申購費率為0.4%,假設
申購當日基金份額淨值為1.0400 元,則其可得到的申購份額為:
申購總金額=40,000 元
淨申購金額=40,000/(1+0.4%)=39,840.64 元
申購費用=40,000-39,840.64=159.36 元
申購份額=39,840.64/1.0400=38,308.31 份
即該投資人投資40,000 元申購本基金,假設申購當日基金份額淨值是
1.0400 元,則投資人申購的基金份額份數為38,308.31 份。
例4:某投資人投資1000 萬元申購本基金,申購費為1000 元,假設申購當
日基金份額淨值為1.0400 元,則其可得到的申購份額為:
申購總金額=10,000,000 元
申購費用=1,000 元
淨申購金額 = 10,000,000-1000=9,999,000.00 元
申購份額=9,999,000.00/1.0400=9,614,423.08 份
即該投資人投資1000 萬元申購本基金,假設申購當日基金份額淨值是
1.0400 元,則投資人申購基金份額份數為9,614,423.08 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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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贖回金額的計算
贖回費用=贖回份額×T 日基金份額淨值×贖回費率
贖回金額=贖回份額×T 日基金份額淨值-贖回費用
例5:某投資人申購1 萬份基金份額後,又在第6 日(7 日內)贖回該基金
份額,對應的贖回費率為1.5%,假設贖回當日基金份額淨值是1.0160 元,則其
可得到的贖回金額為:
贖回費用 = 10,000×1.0160×1.5%=152.40 元
贖回金額 = 10,000×1.0160-152.40=10,007.60 元
即:該投資人贖回其持有期為6 日(7 日以內)的1 萬份基金份額,假設贖
回當日基金份額淨值是1.0160 元,則其可得到的贖回金額為10,007.60 元。
4、基金份額淨值的計算公式
基金份額淨值=基金資產淨值總額/發行在外的基金份額總數
在封閉期內,基金管理人應當至少每周在規定網站披露一次基金份額淨值和
基金份額累計淨值。在開放期內,基金管理人應當在不晚於每個開放日的次日,
通過規定網站、基金銷售機構網站或者營業網點披露開放日的基金份額淨值和基
金份額累計淨值。遇特殊情況,經履行適當程序,可以適當延遲計算或公告。本
基金基金份額淨值的計算,保留到小數點後4 位,小數點後第5 位四捨五入,由
此產生的收益或損失由基金財產承擔。
5、當本基金髮生大額申購或贖回情形時,基金管理人可以採用擺動定價機
制,以確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體處理原則與操作規範遵循相關法律法規以及
監管部門、自律規則的規定。
(八)申購與贖回的註冊登記
1、基金投資人提出的申購和贖回申請,在當日交易時間結束之前可以撤銷;
2、投資人T 日申購基金成立後,基金登記機構在T+1 日為投資人增加權益
並辦理註冊登記手續,投資人自T+2 日之後有權贖回該部分基金份額;
3、投資人T 日贖回基金成立後,基金登記機構在T+1 日為投資人扣除權益
並辦理相應的註冊登記手續;
4、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規允許的範圍內,對上述註冊登記辦理時間進行
調整,並最遲於調整實施日前按照《信息披露辦法》的有關規定在規定媒介予以
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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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拒絕或暫停申購的情形及處理方式
在基金合同約定的封閉期內,基金管理人不接受投資人的申購申請。
本基金在開放期內,發生下列情況時,基金管理人可拒絕或暫停接受投資人
的申購申請:
1、因不可抗力導致基金無法正常運作。
2、發生基金合同規定的暫停基金資產估值情況時。
3、證券交易所交易時間非正常停市,導致基金管理人無法計算當日基金資
產淨值。
4、接受某筆或某些申購申請可能會影響或損害現有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或
對存量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構成潛在重大不利影響時。
5、基金資產規模過大,使基金管理人無法找到合適的投資品種,或其他可
能對基金業績產生負面影響,或發生其他損害現有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當前一估值日基金資產淨值50%以上的資產出現無可參考的活躍市場價
格且採用估值技術仍導致公允價值存在重大不確定性時,經與基金託管人協商確
認後,基金管理人應當暫停接受基金申購申請。
7、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筆或者某些申購申請有可能導致單一投資者持有基金
份額的比例達到或者超過50%,或者變相規避50%集中度的情形。
8、申請超過基金管理人設定的基金總規模、單日淨申購比例上限、單一投
資者單日或單筆申購金額上限的。
9、法律法規規定或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情形。
發生上述第1、2、3、5、6、9 項暫停申購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決定暫停
申購時,基金管理人應當根據有關規定在規定媒介上刊登暫停申購公告。如果投
資人的申購申請被拒絕,被拒絕的申購款項本金將退還給投資人。在暫停申購的
情況消除時,基金管理人應及時恢復申購業務的辦理,且開放期時間相應延長,
直至滿足開放期時間要求,基金管理人有權合理調整申購業務的辦理期間並予以
公告。
(十)暫停贖回或者延緩支付贖回款項的情形及處理方式
在基金合同約定的封閉期內,基金管理人不接受投資人的贖回申請。
本基金在開放期內,發生下列情形時,基金管理人可暫停接受投資人的贖回
申請或延緩支付贖回款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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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因不可抗力導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贖回款項。
2、發生基金合同規定的暫停基金資產估值情況時。
3、證券交易所交易時間非正常停市,導致基金管理人無法計算當日基金資
產淨值。
4、發生繼續接受贖回申請將損害現有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的情形時。
5、當前一估值日基金資產淨值50%以上的資產出現無可參考的活躍市場價
格且採用估值技術仍導致公允價值存在重大不確定性時,經與基金託管人協商確
認後,基金管理人應當延緩支付贖回款項或暫停接受基金贖回申請。
6、法律法規規定或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情形。
發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決定暫停贖回或延緩支付贖回款項時,基金
管理人應按規定報中國證監會備案,已確認的贖回申請,基金管理人應足額支付;
如暫時不能足額支付,應將可支付部分按單個帳戶申請量佔申請總量的比例分配
給贖回申請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若出現巨額贖回情形,按基金合同的相
關條款處理。基金份額持有人在申請贖回時可事先選擇將當日可能未獲受理部分
予以撤銷。在暫停贖回的情況消除時,基金管理人應及時恢復贖回業務的辦理並
公告,且開放期時間相應延長,直至滿足開放期時間要求,基金管理人有權合理
調整贖回業務的辦理期間並公告。
(十一)巨額贖回的情形及處理方式
1、巨額贖回的認定
若本基金在開放期的單個開放日內的基金份額淨贖回申請(贖回申請份額總
數加上基金轉換中轉出申請份額總數後扣除申購申請份額總數及基金轉換中轉
入申請份額總數後的餘額)超過前一工作日的基金總份額的20%,即認為是發生
了巨額贖回。
2、巨額贖回的處理方式
當基金出現巨額贖回時,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據基金當時的資產組合狀況決定
全額贖回、延緩支付贖回款項或部分延期贖回。
(1)全額贖回:當基金管理人認為有能力支付投資人的全部贖回申請時,
按正常贖回程序執行。
(2)延緩支付贖回款項:當基金管理人認為支付投資人的贖回申請有困難
或認為因支付投資人的贖回申請而進行的財產變現可能會對基金資產淨值造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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較大波動時,基金管理人應對當日全部贖回申請進行確認,但可以延緩支付贖回
款項,最長不超過20 個工作日。
(3)部分延期贖回:在開放期內,當基金出現巨額贖回且單個基金份額持
有人單日贖回申請超過前一工作日基金總份額20%的情形下,基金管理人認為支
付該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全部贖回申請有困難或者因支付該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全
部贖回申請而進行的財產變現可能會對基金資產淨值造成較大波動時,可以對該
基金份額持有人超過前一工作日基金總份額20%以上的贖回申請實施延期辦理。
如延期辦理期限超過開放期的,開放期相應延長,延長的開放期內不辦理申購,
亦不接受新的贖回申請,即基金管理人僅為原開放期內因提交贖回申請超過前一
工作日基金總份額20%以上而被延期辦理贖回的單個基金份額持有人辦理贖回業
務,直至全部贖回支付為止。
3、巨額贖回的公告
當發生上述巨額贖回並延緩支付贖回款項時,基金管理人應當通過郵寄、傳
真或者招募說明書規定的其他方式在3 個交易日內通知基金份額持有人,說明有
關處理方法,並在2 日內在規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二)暫停申購或贖回的公告和重新開放申購或贖回的公告
1、發生上述暫停申購或贖回情況的,基金管理人應在規定期限內在規定媒
介上刊登暫停公告。
2、暫停結束,基金重新開放申購或贖回時,基金管理人可以依照《信息披
露辦法》的有關規定在規定媒介上刊登基金重新開放申購或贖回的公告;也可以
根據實際情況在暫停公告中明確重新開放申購或贖回的時間,屆時不再另行發布
重新開放的公告。
以上暫停及恢復基金申購或贖回的公告規定,不適用於基金合同約定的封閉
期與開放期運作方式轉換、基金暫停運作引起的暫停及恢復申購或贖回的情形。
(十三)基金轉換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據相關法律法規以及基金合同的規定決定開辦本基金與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間的轉換業務,基金轉換可以收取一定的轉換費,
相關規則由基金管理人屆時根據相關法律法規及基金合同的規定製定並公告,並
提前在合理時間內告知基金託管人與相關機構。
(十四)基金的非交易過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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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的非交易過戶是指基金登記機構受理繼承、捐贈和司法強制執行等情形
而產生的非交易過戶以及登記機構認可、符合法律法規的其它非交易過戶,或者
按照相關法律法規或國家有權機關要求的方式進行處理的行為。無論在上述何種
情況下,接受劃轉的主體必須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額的投資人或者是按
照相關法律法規或國家有權機關要求的方式進行處理。
繼承是指基金份額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額由其合法的繼承人繼承;
捐贈指基金份額持有人將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額捐贈給福利性質的基金會或社
會團體;司法強制執行是指司法機構依據生效司法文書將基金份額持有人持有的
基金份額強制劃轉給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辦理非交易過戶必須提供基
金登記機構要求提供的相關資料,對於符合條件的非交易過戶申請按基金登記機
構的規定辦理,並按基金登記機構規定的標準收費。
(十五)基金的轉託管
基金份額持有人可辦理已持有基金份額在不同銷售機構之間的轉託管,基金
銷售機構可以按照規定的標準收取轉託管費。
(十六)基金份額的凍結、解凍和質押
登記機構只受理國家有權機關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額的凍結與解凍,以及登記
機構認可、符合法律法規的其他情況下的凍結與解凍。基金帳戶或基金份額被凍
結的,被凍結部分產生的權益一併凍結,被凍結部分份額仍然參與收益分配與支
付。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如相關法律法規允許基金管理人辦理基金份額的質押業務或其他基金業務,
在對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無實質性不利影響的情況下,基金管理人將制定和實施
相應的業務規則。
(十七)基金份額的轉讓
在法律法規允許且條件具備的情況下,基金管理人可受理基金份額持有人通
過中國證監會認可的交易場所或者交易方式進行份額轉讓的申請並由登記機構
辦理基金份額的過戶登記。基金管理人擬受理基金份額轉讓業務的,將提前公告,
基金份額持有人應根據基金管理人公告的業務規則辦理基金份額轉讓業務。
(十八)實施側袋機制期間本基金的申購與贖回
本基金實施側袋機制的,本基金的申購和贖回安排詳見本招募說明書「側袋
機制」章節或屆時發布的相關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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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基金的投資
(一)投資目標
本基金封閉期內採取買入持有到期策略,投資於剩餘期限(或回售期限)不
超過基金剩餘封閉期的固定收益類工具,力求實現基金資產的持續穩定增值。
(二)投資範圍
本基金的投資範圍為具有良好流動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國內依法發行的債券
(包括國債、央行票據、政策性金融債、地方政府債)、債券回購、銀行存款、
同業存單等貨幣市場工具以及法律法規或中國證監會允許基金投資的其他金融
工具(但須符合中國證監會的相關規定)。
本基金不投資於股票、信用債、可轉換債券、可交換債券。
如法律法規或監管機構以後允許基金投資其他品種,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適當
程序後,可以將其納入投資範圍。
基金的投資組合比例為:本基金對債券的投資比例不低於基金資產的80%,
但在每次開放期開始前6 個月、結束後6 個月及開放期內,基金投資不受上述比
例限制;本基金所投金融資產以收取合同現金流量為目的並持有到期,且資產到
期日不得晚於相應封閉期的最後一日;在開放期內,本基金持有現金或者到期日
在一年以內的政府債券投資比例合計不低於基金資產淨值的5%,其中現金不包
括結算備付金、存出保證金、應收申購款等,封閉期內不受上述5%的限制。
如法律法規或中國證監會變更投資品種的投資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在履行
適當程序後,可以調整上述投資品種的投資比例。
(三)投資策略
本基金以封閉期為周期進行投資運作。本基金在封閉期初,將視債券、銀行
存款、債券回購等大類資產的市場環境進行封閉期組合構建。在封閉期內,本基
金嚴格採用持有到期策略構建投資組合,基本保持大類品種配置的比例穩定。本
基金資產投資於到期日(或回售期限)在封閉期結束之前的債券類資產、債券回
購和銀行存款,力求基金資產在開放前可完全變現。
1、封閉期內的投資策略
為力爭基金資產在開放前可完全變現,本基金在封閉期內採用買入並持有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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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投資策略,所投金融資產以收取合同現金流量為目的並持有到期,所投資產到
期日(或回售日)不得晚於封閉期到期日。本基金投資含回售權的債券時,應在
投資該債券前,確定行使回售權或持有至到期的時間;債券到期日晚於封閉期到
期日的,基金管理人應當行使回售權而不得持有至到期日。
基金管理人可以基於持有人利益優先原則,在不違反《企業會計準則》的前
提下,對尚未到期的固定收益類品種進行處置。
(1)債券類屬配置
本基金將基於各品種債券類金融工具收益率水平、宏觀經濟預測分析以及稅
收因素的影響,綜合考慮流動性、收益性等因素,採取定量分析和定性分析結合
的方法,在各種債券類金融工具之間進行優化配置。
(2)槓桿投資策略
本基金將在綜合考慮債券投資的風險收益狀況和回購成本的基礎上,在風險
可控以及法律法規允許的範圍內,通過債券回購,放大槓桿進行投資操作。
本基金在封閉期內進行槓桿投資,槓桿放大部分仍主要投資於剩餘期限(或
回售期限)不超過基金剩餘封閉期的固定收益類工具,並採取買入持有到期的策
略,同時採取滾動回購的方式維持槓桿水平,因此負債的資金成本存在一定的波
動性。
(3)現金流管理策略
在每個封閉期內完成組合的構建之前,本基金將根據屆時的市場環境對組合
的現金頭寸進行管理,選擇到期日(或回售日)在建倉期之內的債券、回購、銀
行存款、同業存單、貨幣市場工具等進行投資,並採用買入持有到期投資策略。
由於在建倉期本基金的投資難以做到與封閉期剩餘期限完美匹配,因此可能
存在持有的部分投資品種在封閉期結束前到期兌付本息的情形。另一方面,本基
金持有的部分投資品種的付息也將增加基金的現金頭寸。對於現金頭寸,本基金
將根據屆時的市場環境和封閉期剩餘期限,選擇到期日(或回售日)在封閉期結
束之前的債券、回購、銀行存款、同業存單、貨幣市場工具等進行投資或進行基
金現金分紅。
(4)再投資策略
封閉期內,本基金持有的債券將獲得一些利息收入,對於這些利息收入,本
基金將再投資於剩餘期限(或回售期限)不超過基金剩餘封閉期的債券,並持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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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期。如果付息日距離封閉期末較近,本基金將對這些利息進行流動性管理。
另外,由於本基金買入的債券的剩餘期限(或回售期限)不超過基金剩餘封
閉期,因此,在封閉期結束前,本基金持有的部分債券到期後將變現為現金資產。
對於該部分現金資產,本基金將根據對各類短期金融工具的市場規模、交易情況、
流動性、相對收益、信用風險等因素,再投資於剩餘期限(或回售期限)不超過
基金剩餘封閉期的短期融資券、債券回購和銀行存款等貨幣市場工具,並持有到
期,獲取穩定的收益。
(5)持有到期投資的策略
本基金成立後,在每一封閉期的建倉期內將根據基金合同的規定,投資於剩
餘期限(或回售期限)不超過基金剩餘封閉期的固定收益類工具。一般情況下,
本基金將在封閉期內持有這些品種到期,持有的固定收益品種和結構在封閉期內
不會發生變化。特殊情況下,在不違反會計準則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可以基於
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優先原則,對尚未到期的固定收益品種進行處置。
2、開放期內投資策略
在開放期內,本基金為保持較高的組合流動性,以應付當時市場條件下的贖
回要求,並降低資產的流動性風險,做好流動性管理,以滿足投資人的贖回要求,
在遵守本基金有關投資限制與投資比例的前提下,將主要投資於高流動性的投資
品種,防範流動性風險。
今後,隨著證券市場的發展、金融工具的豐富和交易方式的創新等,基金還
將積極尋求其他投資機會,如法律法規或監管機構以後允許基金投資其他品種,
本基金將在履行適當程序後,將其納入投資範圍以豐富組合投資策略。
(四)投資限制
1、組合限制
基金的投資組合應遵循以下限制:
(1)在封閉期內,本基金投資的各類金融工具的到期日(或回售日)不得
晚於該封閉期的最後一日;
(2)本基金對債券的投資比例不低於基金資產的80%,但在每次開放期開
始前6 個月、結束後6 個月及開放期內,基金投資不受上述比例限制;本基金所
投金融資產以收取合同現金流量為目的並持有到期,且資產到期日不得晚於相應
封閉期的最後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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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開放期內,保持不低於基金資產淨值5%的現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
內的政府債券,其中現金不包括結算備付金、存出保證金、應收申購款等;封閉
期內不受上述5%的限制;
(4)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發行的證券,其市值不超過基金資產淨值的10%;
(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發行的證券,不超過該證
券的10%;
(6)在開放期內,本基金債券正回購資金餘額或逆回購資金餘額不得超過
其上一日基金資產淨值的40%;在封閉期內,本基金債券正回購資金餘額或逆回
購資金餘額不得超過其上一日基金資產淨值的100%;
(7)開放期內,本基金主動投資於流動性受限資產的市值合計不得超過基
金資產淨值的15%,封閉期內不受該比例限制;因證券市場波動、基金規模變動
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該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動新
增流動性受限資產的投資;
(8)開放期內,本基金與私募類證券資管產品及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主
體為交易對手開展逆回購交易的,可接受質押品的資質要求應當與基金合同約定
的投資範圍保持一致;
(9)開放期內,本基金的基金資產總值不得超過基金資產淨值的140%;封
閉期內,本基金的基金資產總值不得超過基金資產淨值的200%;
(10)法律法規及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和《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投資限制。
除上述第(3)、(7)、(8)項以外,因證券市場波動、證券發行人合併、基
金規模變動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資比例不符合上述規定投資比
例的,基金管理人應當在10 個交易日內進行調整,但中國證監會規定的特殊情
形除外。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基金管理人應當自每個封閉期開始之日起6 個月內使基金的投資組合比例
符合基金合同的有關約定。在上述期間內,本基金的投資範圍、投資策略應當符
合基金合同的約定。基金託管人對基金的投資的監督與檢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
起開始。
法律法規或監管部門取消或變更上述限制,如適用於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
履行適當程序後,則本基金投資不再受相關限制或以變更後的規定為準。
2、禁止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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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維護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合法權益,基金財產不得用於下列投資或者活動:
(1)承銷證券;
(2)違反規定向他人貸款或者提供擔保;
(3)從事承擔無限責任的投資;
(4)買賣其他基金份額,但是中國證監會另有規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出資;
(6)從事內幕交易、操縱證券交易價格及其他不正當的證券交易活動;
(7)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證監會規定禁止的其他活動。
基金管理人運用基金財產買賣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及其控股股東、實際
控制人或者與其有重大利害關係的公司發行的證券或者承銷期內承銷的證券,或
者從事其他重大關聯交易的,應當符合基金的投資目標和投資策略,遵循基金份
額持有人利益優先原則,防範利益衝突,建立健全內部審批機制和評估機制,按
照市場公平合理價格執行。相關交易必須事先得到基金託管人的同意,並按法律
法規予以披露。重大關聯交易應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會審議,並經過三分之二以
上的獨立董事通過。基金管理人董事會應至少每半年對關聯交易事項進行審查。
法律法規或監管部門取消或變更上述限制,如適用於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
履行適當程序後,則本基金投資不再受相關限制,或以變更後的規定為準。
(五)業績比較基準
本基金的業績比較基準為:每個封閉期首日對應的三年定期存款基準利率
(稅後)+1.25%。
本基金以每個封閉期為周期進行投資運作,每個封閉期為87個月,期間投資者
無法進行基金份額申購與贖回。以與封閉期首日對應的三年定期存款基準利率
(稅後)+ 1.25%作為本基金的業績比較基準符合產品特性,能夠使本基金投資
人理性判斷本基金產品的風險收益特徵和流動性特徵,合理衡量本基金的業績表
現。
上述「三年定期存款基準利率」是指當期封閉期首日(若為首個封閉期,則
為基金合同生效日)中國人民銀行公布並執行的三年期「金融機構人民幣存款基
準利率」,以後每一個封閉期首日根據當日中國人民銀行公布並執行的利率水平
調整。
如果今後法律法規發生變化,或者有更權威的、更能為市場普遍接受的業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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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較基準推出,或者是市場上出現更加適合用於本基金的業績比較基準時,經與
基金託管人協商一致,履行適當程序後,本基金可在報中國證監會備案後變更業
績比較基準並及時公告,無需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六)風險收益特徵
本基金是債券型基金,其風險和預期收益率低於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
高於貨幣市場基金。
(七)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相關權利的處理原則及方法
1、基金管理人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代表基金獨立行使相關權利,保護基金份
額持有人的利益;
2、有利於基金財產的安全與增值;
3、不通過關聯交易為自身、僱員、授權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利害關係的第三
人牟取任何不當利益。
(八)側袋機制的實施和投資運作安排
當基金持有特定資產且存在或潛在大額贖回申請時,根據最大限度保護基金
份額持有人利益的原則,基金管理人經與基金託管人協商一致,並諮詢會計師事
務所意見後,可以依照法律法規及基金合同的約定啟用側袋機制,無需召開基金
份額持有人大會審議。
側袋機制實施期間,本部分約定的投資組合比例、投資策略、組合限制、業
績比較基準、風險收益特徵等約定僅適用於主袋帳戶。
側袋帳戶的實施條件、實施程序、運作安排、投資安排、特定資產的處置變
現和支付等對投資者權益有重大影響的事項詳見本招募說明書「側袋機制」章節
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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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基金財產
(一)基金資產總值
基金資產總值是指基金擁有的各類有價證券、銀行存款本息和基金應收款
項以及其他資產的價值總和。
(二)基金資產淨值
基金資產淨值是指基金資產總值減去基金負債後的價值。
(三)基金財產的帳戶
基金託管人根據相關法律法規、規範性文件為本基金開立資金帳戶、證券
帳戶以及投資所需的其他專用帳戶。開立的基金專用帳戶與基金管理人、基金
託管人、基金銷售機構和基金登記機構自有的財產帳戶以及其他基金財產帳戶
相獨立。
(四)基金財產的保管和處分
本基金財產獨立於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和基金銷售機構的財產,並由
基金託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基金登記機構和基金銷售機構以
其自有的財產承擔其自身的法律責任,其債權人不得對本基金財產行使請求凍
結、扣押或其他權利。除依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的規定處分外,基金財產
不得被處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銷或者被依法宣告破產等
原因進行清算的,基金財產不屬於其清算財產。基金管理人管理運作基金財產
所產生的債權,不得與其固有資產產生的債務相互抵銷;基金管理人管理運作
不同基金的基金財產所產生的債權債務不得相互抵銷。非因基金財產本身承擔
的債務,不得對基金財產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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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基金資產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為本基金相關的證券交易場所的交易日以及國家法律法規
規定需要對外披露基金淨值的非交易日。
(二)估值方法
1、本基金估值採用攤餘成本法,即計價對象以買入成本列示,按照票面利
率或協議利率並考慮其買入時的溢價與折價,在剩餘存續期內按實際利率法攤
銷,確認利息收入並評估減值準備。本基金不採用市場利率和上市交易的債券和
票據的市價計算基金資產淨值。
2、債券回購以協議成本列示,按協議利率在實際持有期內逐日計提利息。
3、存款的估值方法
持有的銀行定期存款或通知存款以本金列示,按銀行實際協議利率逐日計提
利息。
4、基金應當按照企業會計準則的要求,評估金融資產是否發生減值,如有
客觀證據表明其發生減值的,應當計提減值準備。
5、當發生大額申購或贖回情形時,基金管理人可以採用擺動定價機制,以
確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6、如有確鑿證據表明本基金在封閉期內買入持有至到期的投資策略發生變
化或其他原因,導致按原有攤餘成本法估值不能客觀反映上述資產或負債於開放
期內的公允價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據具體情況與基金託管人商定後,按最能反
映上述資產或負債於開放期內的公允價值的方法估值。為最大限度保護持有人利
益,基金管理人可採用的風險控制手段包括但不限於:處置信用風險顯著增加的
固定收益品種、及時評估和計提固定收益品種減值損失、封閉期到期暫停進入下
一開放期、於開放期內改按公允價值計算基金份額淨值等。
7、相關法律法規以及監管部門有強制規定的,從其規定。如有新增事項,
按國家最新規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託管人發現基金估值違反基金合同訂明的估值方法、程
序及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或者未能充分維護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時,應立即通知
對方,共同查明原因,雙方協商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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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基金資產淨值、基金份額淨值計算和基金會計核算的義
務由基金管理人承擔。本基金的基金會計責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擔任,因此,就與
本基金有關的會計問題,如經相關各方在平等基礎上充分討論後,仍無法達成一
致的意見,按照基金管理人對基金份額淨值的計算結果對外予以公布。
(三)估值對象
基金所擁有的債券和銀行存款本息、應收款項、其它投資等資產及負債。
(四)估值程序
1、基金份額淨值是按照每個工作日閉市後,基金資產淨值除以當日基金份
額的餘額數量計算,精確到0.0001元,小數點後第5位四捨五入,由此產生的誤
差計入基金財產。基金管理人可以設立大額贖回情形下的淨值精度應急調整機
制。國家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基金管理人每個工作日計算基金資產淨值及基金份額淨值,並按規定公告。
2、基金管理人應每個工作日對基金資產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據法律法規
或基金合同的規定暫停估值時除外。基金管理人每個工作日對基金資產估值後,
將基金估值結果發送基金託管人,經基金託管人覆核無誤後,由基金管理人按規
定對外公布。
(五)估值錯誤的處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將採取必要、適當、合理的措施確保基金資產估值
的準確性、及時性。當基金份額淨值小數點後4 位以內(含第4 位)發生估值錯誤
時,視為基金估值錯誤。
基金合同的當事人應按照以下約定處理:
1、估值錯誤類型
本基金運作過程中,如果由於基金管理人或基金託管人、或登記機構、或銷
售機構、或投資人自身的過錯造成估值錯誤,導致其他當事人遭受損失的,過錯
的責任人應當對由於該估值錯誤遭受損失當事人(「受損方」)的直接經濟損失
按下述「估值錯誤處理原則」給予賠償,承擔賠償責任。
上述估值錯誤的主要類型包括但不限於:資料申報差錯、數據傳輸差錯、數
據計算差錯、系統故障差錯、下達指令差錯等。
2、估值錯誤處理原則
(1)估值錯誤已發生,但尚未給當事人造成損失時,估值錯誤責任方應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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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協調各方,及時進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錯誤發生的費用由估值錯誤責任方承擔;
由於估值錯誤責任方未及時更正已產生的估值錯誤,給當事人造成損失的,由估
值錯誤責任方對直接損失承擔賠償責任;若估值錯誤責任方已經積極協調,並且
有協助義務的當事人有足夠的時間進行更正而未更正,則其應當承擔相應賠償責
任。估值錯誤責任方應對更正的情況向有關當事人進行確認,確保估值錯誤已得
到更正。
(2)估值錯誤的責任方對有關當事人的直接損失負責,不對間接損失負責,
並且僅對估值錯誤的有關直接當事人負責,不對第三方負責。
(3)因估值錯誤而獲得不當得利的當事人負有及時返還不當得利的義務。
但估值錯誤責任方仍應對估值錯誤負責。如果由於獲得不當得利的當事人不返還
或不全部返還不當得利造成其他當事人的利益損失(「受損方」),則估值錯誤責
任方應賠償受損方的損失,並在其支付的賠償金額的範圍內對獲得不當得利的當
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當得利的權利;如果獲得不當得利的當事人已經將此部分不
當得利返還給受損方,則受損方應當將其已經獲得的賠償額加上已經獲得的不當
得利返還的總和超過其實際損失的差額部分支付給估值錯誤責任方。
(4)估值錯誤調整採用儘量恢復至假設未發生估值錯誤的正確情形的方式。
3、估值錯誤處理程序
估值錯誤被發現後,有關的當事人應當及時進行處理,處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錯誤發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當事人,並根據估值錯誤發生
的原因確定估值錯誤的責任方;
(2)根據估值錯誤處理原則或當事人協商的方法對因估值錯誤造成的損失
進行評估;
(3)根據估值錯誤處理原則或當事人協商的方法由估值錯誤的責任方進行
更正和賠償損失;
(4)根據估值錯誤處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記機構交易數據的,由基
金登記機構進行更正,並就估值錯誤的更正向有關當事人進行確認。
4、基金估值錯誤處理的方法如下:
(1)基金估值出現錯誤時,基金管理人應當立即予以糾正,通報基金託管
人,並採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損失進一步擴大。
(2)錯誤偏差達到基金份額淨值的0.25%時,基金管理人應當通報基金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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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人並報中國證監會備案;錯誤偏差達到基金份額淨值的0.5%時,基金管理人
應當公告,並報中國證監會備案。
(3)前述內容如法律法規或監管機關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處理。
(六)暫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資所涉及的證券交易市場遇法定節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暫停營業時;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無法準確評估基金
資產價值時;
3、在本基金的開放期內,當特定資產佔前一估值日基金資產淨值50%以上
的,經與基金託管人協商確認後,基金管理人應當暫停估值;
4、法律法規、中國證監會和基金合同認定的其它情形。
(七)基金估值的確認
基金資產淨值和基金份額淨值由基金管理人負責計算,基金託管人負責進行
覆核。基金管理人應於每個工作日交易結束後計算當日的基金資產淨值和基金份
額淨值並發送給基金託管人。基金託管人對計算結果覆核確認後發送給基金管理
人,由基金管理人按規定予以公布。
(八)特殊情況的處理
1、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按估值方法第6 項進行估值時,所造成的誤差
不作為基金估值錯誤處理。
2、由於不可抗力原因,或由於證券交易所及登記結算公司發送的數據錯誤
等,或國家會計政策變更、市場規則變更等非基金管理人與基金託管人原因,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雖然已經採取必要、適當、合理的措施進行檢查,但未能
發現錯誤的,由此造成的基金估值錯誤,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應免除賠償責
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應當積極採取必要的措施消除或減輕由此造成的
影響。
(九)實施側袋機制期間的基金資產估值
本基金實施側袋機制的,應根據本部分的約定對主袋帳戶資產進行估值並披
露主袋帳戶的基金淨值信息,暫停披露側袋帳戶的基金淨值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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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基金收益與分配
(一)基金利潤的構成
基金利潤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資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資產減值損失和相關費
用後的餘額,基金已實現收益與基金利潤一致。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潤
基金可供分配利潤指截至收益分配基準日基金未分配利潤與未分配利潤中
已實現收益的孰低數。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則
1、在符合有關基金分紅條件的前提下,本基金可進行收益分配,若《基金
合同》生效不滿3 個月可不進行收益分配;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為現金分紅;
3、基金收益分配後基金份額淨值不能低於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準日的
基金份額淨值減去每單位基金份額收益分配金額後不能低於面值;
4、本基金每一基金份額享有同等分配權;
5、法律法規或監管機關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在符合法律法規及基金合同約定,並對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無實質不利影響
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可對基金收益分配原則和支付方式進行調整,不需召開基
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應載明截止收益分配基準日的可供分配利潤、基金收益
分配對象、分配時間、分配數額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內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確定、公告與實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擬定,並由基金託管人覆核,在2 日內在
規定媒介公告。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發生的費用
基金收益分配時所發生的銀行轉帳或其他手續費用由投資者自行承擔。當投
資者的現金紅利小於一定金額,不足以支付銀行轉帳或其他手續費用時,不足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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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由基金管理人支付。
(七)實施側袋機制期間的收益分配
本基金實施側袋機制的,側袋帳戶不進行收益分配,詳見本招募說明書「側
袋機制」章節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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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基金的費用
(一)基金費用的種類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費;
2、基金託管人的託管費;
3、除法律法規、中國證監會另有規定外,《基金合同》生效後與基金相關的
信息披露費用;
4、《基金合同》生效後與基金相關的會計師費、律師費、仲裁費和訴訟費;
5、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費用;
6、基金的證券交易、結算費用;
7、基金的銀行匯劃費用;
8、基金的相關帳戶的開戶及維護費用;
9、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和《基金合同》約定,可以在基金財產中列支的其他
費用。
(二)基金費用計提方法、計提標準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費
本基金的管理費按前一日基金資產淨值的0.15%年費率計提。管理費的計算
方法如下:
H=E×0.15%÷當年天數
H 為每日應計提的基金管理費
E 為前一日的基金資產淨值
基金管理費每日計提,逐日累計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與基
金託管人核對一致後,基金託管人按照與基金管理人協商一致的方式於次月首日
起5 個工作日內從基金財產中一次性支付給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節假日、公休
日或不可抗力致使無法按時支付的,順延至最近可支付日支付。
2、基金託管人的託管費
本基金的託管費按前一日基金資產淨值的0.05%的年費率計提。託管費的計
算方法如下:
H=E×0.05%÷當年天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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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 為每日應計提的基金託管費
E 為前一日的基金資產淨值
基金託管費每日計提,逐日累計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與基
金託管人核對一致後,基金託管人按照與基金管理人協商一致的方式於次月首日
起5 個工作日內從基金財產中一次性支付給基金託管人。若遇法定節假日、公休
日或不可抗力致使無法按時支付的,順延至最近可支付日支付。
3、上述「(一)基金費用的種類」中第3-9項費用,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及相
應協議規定,按費用實際支出金額列入當期費用,由基金託管人根據基金管理人
指令並參照行業慣例從基金財產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費用的項目
下列費用不列入基金費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義務導致的費用支出或
基金財產的損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處理與基金運作無關的事項發生的費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關費用;
4、其他根據相關法律法規及中國證監會的有關規定不得列入基金費用的項
目。
(四)實施側袋機制期間的基金費用
本基金實施側袋機制的,與側袋帳戶有關的費用可以從側袋帳戶中列支,但
應待側袋帳戶資產變現後方可列支,有關費用可酌情收取或減免,但不得收取管
理費,詳見本招募說明書「側袋機制」章節或相關公告的規定。
(五)基金稅收
本基金運作過程中涉及的各納稅主體,其納稅義務按國家稅收法律、法規執
行。基金財產投資的相關稅收,由基金份額持有人承擔,基金管理人或者其他扣
繳義務人按照國家有關稅收徵收的規定代扣代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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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基金的會計與審計
(一)基金會計政策
1、基金管理人為本基金的基金會計責任方;
2、基金的會計年度為公曆年度的1 月1 日至12 月31 日;基金首次募集的
會計年度按如下原則: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於2 個月,可以併入下一個會計
年度;
3、基金核算以人民幣為記帳本位幣,以人民幣元為記帳單位;
4、會計制度執行國家有關會計制度;
5、本基金獨立建帳、獨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及基金託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會計帳目、憑證並進行日常的
會計核算,按照有關規定編制基金會計報表;
7、基金託管人每月與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會計核算、報表編制等進行核對
並以書面方式確認。
(二)基金的年度審計
1、基金管理人聘請與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相互獨立的符合《中華人民
共和國證券法》規定的會計師事務所及其註冊會計師對本基金的年度財務報表進
行審計。
2、會計師事務所更換經辦註冊會計師,應事先徵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認為有充足理由更換會計師事務所,須通報基金託管人。更
換會計師事務所需依照《信息披露辦法》的有關規定在規定媒介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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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應符合《基金法》、《運作辦法》、《信息披露辦法》、
《流動性風險管理規定》、《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相關法律法規關於信息
披露的規定發生變化時,本基金從其最新規定。
(二)信息披露義務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義務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
大會的基金份額持有人等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證監會規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
法人組織。
本基金信息披露義務人以保護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為根本出發點,按照法律
法規和中國證監會的規定披露基金信息,並保證所披露信息的真實性、準確性、
完整性、及時性、簡明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義務人應當在中國證監會規定時間內,將應予披露的基金信
息通過中國證監會規定媒介披露,並保證基金投資者能夠按照《基金合同》約定
的時間和方式查閱或者複製公開披露的信息資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義務人承諾公開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為:
1、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
2、對證券投資業績進行預測;
3、違規承諾收益或者承擔損失;
4、詆毀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或者基金銷售機構;
5、登載任何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的祝賀性、恭維性或推薦性文字;
6、中國證監會禁止的其他行為。
(四)本基金公開披露的信息應採用中文文本。同時採用外文文本的,基金
信息披露義務人應保證不同文本的內容一致。不同文本之間發生歧義的,以中文
文本為準。
本基金公開披露的信息採用阿拉伯數字;除特別說明外,貨幣單位為人民幣
元。
(五)公開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開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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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基金招募說明書、《基金合同》、基金託管協議、基金產品資料概要、基
金份額發售公告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當事人的各項權利、義務關係,明確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召開的規則及具體程序,說明基金產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
資者重大利益的事項的法律文件。
(2)基金招募說明書應當最大限度地披露影響基金投資者決策的全部事項,
說明基金認購、申購和贖回安排、基金投資、基金產品特性、風險揭示、信息披
露及基金份額持有人服務等內容。《基金合同》生效後,基金招募說明書的信息
發生重大變更的,基金管理人應當在三個工作日內,更新基金招募說明書並登載
在規定網站上;基金招募說明書其他信息發生變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
一次。基金終止運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說明書。本基金暫停運作
期間,可暫停更新招募說明書。
(3)基金託管協議是界定基金託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財產保管及基金
運作監督等活動中的權利、義務關係的法律文件。
(4)基金產品資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說明書的摘要文件,用於向投資者提供
簡明的基金概要信息。《基金合同》生效後,基金產品資料概要的信息發生重大
變更的,基金管理人應當在三個工作日內,更新基金產品資料概要,並登載在規
定網站及基金銷售機構網站或營業網點;基金產品資料概要其他信息發生變更
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終止運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
產品資料概要。本基金暫停運作期間,可暫停更新基金產品資料概要。
(5)基金管理人應當就基金份額發售的具體事宜編制基金份額發售公告。
基金募集申請經中國證監會註冊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額發售的三日前,
將基金份額發售公告、基金招募說明書提示性公告和《基金合同》提示性公告登
載在規定報刊上,將基金份額發售公告、基金招募說明書、基金產品資料概要、
《基金合同》和基金託管協議登載在規定網站上,其中基金產品資料概要還應當
登載在基金銷售機構網站或營業網點;基金託管人應當同時將《基金合同》、基
金託管協議登載在規定網站上。
2、《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應當在收到中國證監會確認文件的次日在規定媒介上登載《基金
合同》生效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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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基金淨值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後,在封閉期內,基金管理人應當至少每周在規定網站披
露一次基金份額淨值和基金份額累計淨值。
在開放期內,基金管理人應當在不晚於每個開放日的次日,通過規定網站、
基金銷售機構網站或者營業網點披露開放日的基金份額淨值和基金份額累計淨
值。
基金管理人應當在不晚於半年度和年度最後一日的次日,在規定網站披露半
年度和年度最後一日的基金份額淨值和基金份額累計淨值。
本基金暫停運作期間,可暫停披露基金份額淨值和基金份額累計淨值。
4、基金份額申購、贖回價格
基金管理人應當在《基金合同》、招募說明書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載明基金份
額申購、贖回價格的計算方式及有關申購、贖回費率,並保證投資者能夠在基金
銷售機構網站或營業網點查閱或者複製前述信息資料。
5、基金定期報告,包括基金年度報告、基金中期報告和基金季度報告
基金管理人應當在每年結束之日起三個月內,編制完成基金年度報告,將年
度報告登載在規定網站上,並將年度報告提示性公告登載在規定報刊上。基金年
度報告中的財務會計報告應當經過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規定的會計師
事務所審計。
基金管理人應當在上半年結束之日起兩個月內,編制完成基金中期報告,將
中期報告登載在規定網站上,並將中期報告提示性公告登載在規定報刊上。
基金管理人應當在季度結束之日起15 個工作日內,編制完成基金季度報告,
將季度報告登載在規定網站上,並將季度報告提示性公告登載在規定報刊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2 個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編制當期季度報告、中
期報告或者年度報告。
如報告期內出現單一投資者持有基金份額達到或超過基金總份額20%的情
形,為保障其他投資者的權益,基金管理人至少應當在定期報告「影響投資者決
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項下披露該投資者的類別、報告期末持有份額及佔比、報告
期內持有份額變化情況及本基金的特有風險,中國證監會認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應當在基金年度報告和中期報告中披露基金組合資產情況及其
流動性風險分析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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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暫停運作期間,報告期內未開展任何投資運作的,可暫停披露定期報
告。
基金管理人在封閉期內採取處置信用風險顯著增加的固定收益品種或計提
資產減值準備等風險應對措施的,應當在定期報告中披露。
6、臨時報告
本基金髮生重大事件,有關信息披露義務人應當在2 日內編制臨時報告書,
並登載在規定報刊和規定網站上。
前款所稱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對基金份額持有人權益或者基金份額的價格產
生重大影響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召開及決定的事項;
(2)《基金合同》終止、基金清算;
(3)轉換基金運作方式、基金合併;
(4)更換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基金份額登記機構,基金改聘會計師
事務所;
(5)基金管理人委託基金服務機構代為辦理基金的份額登記、核算、估值
等事項,基金託管人委託基金服務機構代為辦理基金的核算、估值、覆核等事項;
(6)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的法定名稱、住所發生變更;
(7)基金管理人變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權的股東、基金管理人的實際控
制人變更;
(8)基金募集期延長或提前結束募集;
(9)基金管理人的高級管理人員、基金經理和基金託管人專門基金託管部
門負責人發生變動;
(10)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12 個月內變更超過百分之五十,基金管理
人、基金託管人專門基金託管部門的主要業務人員在最近12 個月內變動超過百
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財產、基金管理業務、基金託管業務的訴訟或仲裁;
(12)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級管理人員、基金經理因基金管理業務相關行為受
到重大行政處罰、刑事處罰,基金託管人或其專門基金託管部門負責人因基金託
管業務相關行為受到重大行政處罰、刑事處罰;
(13)基金管理人運用基金財產買賣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及其控股股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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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際控制人或者與其有重大利害關係的公司發行的證券或者承銷期內承銷的證
券,或者從事其他重大關聯交易事項,但中國證監會另有規定的除外;
(14)基金收益分配事項;
(15)管理費、託管費、申購費、贖回費等費用計提標準、計提方式和費率
發生變更;
(16)基金份額淨值計價錯誤達基金份額淨值百分之零點五;
(17)本基金進入開放期;
(18)本基金暫停或恢復下一個封閉期運作;
(19)本基金在開放期發生巨額贖回並延緩支付贖回款項;
(20)本基金暫停接受申購、贖回申請或重新接受申購、贖回申請;
(21)本基金在開放期內發生涉及基金申購、贖回事項調整或潛在影響投資
者贖回等重大事項時;
(22)基金管理人採用擺動定價機制進行估值;
(23)封閉期到期時持有尚未處置完畢的違約債券的情形;
(24)調整基金份額類別的設置;
(25)本基金推出新業務或服務;
(26)基金信息披露義務人認為可能對基金份額持有人權益或者基金份額的
價格產生重大影響的其他事項或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事項。
7、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續期限內,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現的或者在市場上流傳的消
息可能對基金份額價格產生誤導性影響或者引起較大波動,以及可能損害基金份
額持有人權益的,相關信息披露義務人知悉後應當立即對該消息進行公開澄清,
並將有關情況立即報告中國證監會。
8、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定的事項,應當依法報中國證監會備案,並予以公告。
基金份額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
人對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定的事項不依法履行信息披露義務的,召集人應當履
行相關信息披露義務。
9、清算報告
基金合同終止的,基金管理人應當依法組織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對基金財產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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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清算並作出清算報告。基金財產清算小組應當將清算報告登載在規定網站上,
並將清算報告提示性公告登載在規定報刊上。
10、實施側袋機制期間的信息披露
本基金實施側袋機制的,相關信息披露義務人應當根據法律法規、基金合同
和招募說明書的規定進行信息披露,詳見本招募說明書「側袋機制」章節的規定。
11、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務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應當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專門部門及
高級管理人員負責管理信息披露事務。
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應加強對未公開披露基金信息的管控,並建立基金
敏感信息知情人登記制度。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及相關從業人員不得洩露未
公開披露的基金信息。
基金信息披露義務人公開披露基金信息,應當符合中國證監會相關基金信息
披露內容與格式準則等法律法規規定。
基金託管人應當按照相關法律法規、中國證監會的規定和《基金合同》的約
定,對基金管理人編制的基金資產淨值、基金份額淨值、基金份額申購贖回價格、
基金定期報告、更新的招募說明書、基金產品資料概要、基金清算報告等公開披
露的相關基金信息進行覆核、審查,並向基金管理人進行書面或電子確認。
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應當在規定報刊中選擇一家報刊披露本基金信息。
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應當向中國證監會基金電子披露網站報送擬披露的基金
信息,並保證相關報送信息的真實、準確、完整、及時。
為強化投資者保護,提升信息披露服務質量,基金管理人應當自中國證監會
規定之日起,按照中國證監會規定向投資者及時提供對其投資決策有重大影響的
信息。
為基金信息披露義務人公開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審計報告、法律意見書的專
業機構,應當製作工作底稿,並將相關檔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終止後10
年。
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除按法律法規要求披露信息外,也可著眼於為投資
者決策提供有用信息的角度,在保證公平對待投資者、不誤導投資者、不影響基
金正常投資操作的前提下,自主提升信息披露服務的質量。具體要求應當符合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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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證監會及自律規則的相關規定。前述自主披露如產生信息披露費用,該費用不
得從基金財產中列支。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與查閱
依法必須披露的信息發布後,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應當按照相關法律法
規規定將信息置備於各自住所,供社會公眾查閱、複製。
(八)暫停或延遲披露基金相關信息的情形
當出現下述情況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可暫停或延遲披露基金信息:
(1)基金投資所涉及的證券交易市場遇法定節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暫停營業
時;
(2)不可抗力;
(3)在開放期內,當特定資產佔前一估值日基金資產淨值50%以上的,經
與基金託管人協商確認後,基金管理人應當暫停估值;
(4)法律法規、基金合同或中國證監會規定的情況。
(九)本基金信息披露事項以法律法規規定及本章節約定的內容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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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七、側袋機制
(一)側袋機制的實施條件和實施程序
當基金持有特定資產且存在或潛在大額贖回申請時,根據最大限度保護基金
份額持有人利益的原則,基金管理人經與基金託管人協商一致,並諮詢會計師事
務所意見後,可以依照法律法規及基金合同的約定啟用側袋機制,無需召開基金
份額持有人大會審議。基金管理人應當在啟用側袋機制當日報中國證監會及基金
管理人所在地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備案。
啟用側袋機制當日,基金管理人應以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原有帳戶份額為基
礎,確認相應側袋帳戶份額。
(二)側袋機制實施期間的基金運作安排
1、基金份額的申購與贖回
(1)側袋帳戶
側袋機制實施期間,基金管理人不辦理側袋帳戶的申購、贖回和轉換。基金
份額持有人申請申購、贖回或轉換側袋帳戶基金份額的,該申購、贖回或轉換申
請將被拒絕。
(2)主袋帳戶
基金管理人將依法保障主袋帳戶份額持有人享有基金合同約定的贖回權利,
並根據主袋帳戶運作情況合理確定申購事項,具體事項屆時將由基金管理人在相
關公告中規定。
2、基金的投資
側袋機制實施期間,本基金的各項投資運作指標和基金業績指標應當以主袋
帳戶資產為基準。
基金管理人原則上應當在側袋機制啟用後20 個交易日內完成對主袋帳戶投
資組合的調整,但因資產流動性受限等中國證監會規定的情形除外。
3、基金的費用
側袋機制實施期間,側袋帳戶資產不收取管理費,其他費用詳見屆時發布
的相關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以將與側袋帳戶有關的費用從側袋帳戶資產中列支,但應待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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袋帳戶資產變現後方可列支,有關費用可酌情收取或減免。
4、基金的收益分配
側袋機制實施期間,在主袋帳戶份額滿足基金合同收益分配條件的情形下,
基金管理人可對主袋帳戶份額進行收益分配。側袋帳戶不進行收益分配。
5、基金的信息披露
(1)基金淨值信息
側袋機制實施期間,基金管理人應當暫停披露側袋帳戶的基金份額淨值和基
金份額累計淨值。
(2)定期報告
基金管理人應當在基金定期報告中披露報告期內特定資產處置進展情況,披
露報告期末特定資產可變現淨值或淨值區間的,該淨值或淨值區間並不代表特定
資產最終的變現價格,不作為基金管理人對特定資產最終變現價格的承諾。
(3)臨時報告
基金管理人在啟用側袋機制、處置特定資產、終止側袋機制以及發生其他可
能對投資者利益產生重大影響的事項後應及時發布臨時公告。
啟用側袋機制的臨時公告內容應當包括啟用原因及程序、特定資產流動性和
估值情況、對投資者申購贖回的影響、風險提示等重要信息。
處置特定資產的臨時公告內容應當包括特定資產處置價格和時間、向側袋帳
戶份額持有人支付的款項、相關費用發生情況等重要信息。
6、特定資產的處置清算
基金管理人將按照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最大化原則,採取將特定資產予以處
置變現等方式,及時向側袋帳戶份額持有人支付對應款項。
7、側袋的審計
基金管理人應當在啟用側袋機制和終止側袋機制後,及時聘請符合《中華人
民共和國證券法》規定的會計師事務所進行審計並披露專項審計意見。
(三)本部分關於側袋機制的相關規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規或監管規則
的部分,如將來法律法規或監管規則修改導致相關內容被取消或變更的,或將來
法律法規或監管規則針對側袋機制的內容有進一步規定的,基金管理人經與基金
託管人協商一致並履行適當程序後,在對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無實質性不利影響
的前提下,可直接對本部分內容進行修改和調整,無需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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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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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風險揭示
證券投資基金(以下簡稱「基金」)是一種長期投資工具,其主要功能是分
散投資,降低投資單一證券所帶來的個別風險。基金不同於銀行儲蓄和債券等能
夠提供固定收益預期的金融工具,投資人購買基金,既可能按其持有份額分享基
金投資所產生的收益,也可能承擔基金投資所帶來的損失。
基金在投資運作過程中可能面臨各種風險,既包括市場風險,也包括基金自
身的管理風險、技術風險和合規風險等。巨額贖迴風險,即當單個開放日基金的
淨贖回申請(贖回申請份額總數加上基金轉換中轉出申請份額總數扣除申購申請
份額總數及基金轉換中轉入申請份額總數後的餘額)超過前一工作日基金總份額
的百分之20%時,投資人將可能無法及時贖回持有的全部基金份額。
基金分為股票基金、混合基金、債券基金、貨幣市場基金等不同類型,投資
人投資不同類型的基金將獲得不同的收益預期,也將承擔不同程度的風險。一般
來說,基金的收益預期越高,投資人承擔的風險也越大。
投資人應當認真閱讀基金合同、《招募說明書》、基金產品資料概要等基金法
律文件,了解基金的風險收益特徵,並根據自身的投資目的、投資期限、投資經
驗、資產狀況等判斷基金是否和投資人的風險承受能力相適應。
因拆分、分紅等行為導致基金份額淨值變化,不會改變基金的風險收益特徵,
不會降低基金投資風險或提高基金投資收益。以1 元初始面值開展基金募集或因
拆分、分紅等行為導致基金份額淨值調整至1 元初始面值或1 元附近,在市場波
動等因素的影響下,基金投資仍有可能出現虧損或基金淨值仍有可能低於初始面
值。
基金管理人承諾以誠實信用、勤勉盡責的原則管理和運用基金資產,但不保
證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證最低收益。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業績不構
成對本基金業績表現的保證。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資人基金投資的「買者自負」原
則,在做出投資決策後,基金運營狀況與基金淨值變化引致的投資風險,由投資
人自行負擔。
基金份額持有人須了解並承受以下風險:
(一)市場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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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市場價格因受到經濟因素、政治因素、投資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種因素
的影響而引起的波動,將對基金收益水平產生潛在風險,主要包括:
1、政策風險。因國家宏觀政策(如貨幣政策、財政政策、行業政策、地區
發展政策等)和證券市場監管政策發生變化,導致市場價格波動而產生風險。
2、經濟周期風險。證券市場受宏觀經濟運行的影響,而經濟運行具有周期
性的特點,而宏觀經濟運行狀況將對證券市場的收益水平產生影響,從而對基金
收益造成影響。
3、利率風險。金融市場利率的波動會導致證券市場價格和收益率的變動。
利率直接影響著債券的價格和收益率,影響著企業的融資成本和利潤。基金投資
於債券和債券回購,其收益水平會受到利率變化和貨幣市場供求狀況的影響。
4、證券發行人經營風險。證券發行人的經營狀況受多種因素影響,如管理
能力、財務狀況、市場前景、行業競爭、人員素質等,這些都會導致企業的盈利
發生變化。如果基金所投資的證券發行人經營不善,其發行證券價格可能下跌或
債券信用評級下降,使基金投資收益下降。雖然基金可以通過投資多樣化來分散
這種非系統風險,但不能完全規避。
5、購買力風險。基金投資的目的是基金資產的保值增值,如果發生通貨膨
脹,基金投資於證券所獲得的收益可能會被通貨膨脹抵消,從而使基金的實際收
益下降,影響基金資產的保值增值。
(二)管理風險
在基金管理運作過程中基金管理人的知識、經驗、判斷、決策、技能等,會
影響其對信息的佔有和對經濟形勢、證券價格走勢的判斷,從而影響基金收益水
平。因此,本基金的收益水平與基金管理人的管理水平、管理手段和管理技術等
相關性較大,本基金可能因為基金管理人的因素而影響基金收益水平。
(三)流動性風險
(1)流動性風險評估
本基金為債券型基金,主要投資於債券、貨幣市場工具等,一般情況下,這
些資產市場流動性較好。本基金為定期開放基金,僅在開放期開放申購贖回。本
基金封閉期內採取買入持有到期策略,投資於剩餘期限(或回售期限)不超過基
金剩餘封閉期的固定收益類工具,本基金在投資運作上將嚴格遵循投資策略,通
過合理配置資產的期限結構,使得本基金在開放期內主要投資於現金類高流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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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資產,防範流動性風險。一般情況下,本基金在開放期內流動性較好。
(2)本基金主要的流動性風險管理方法說明
①在申購、贖回安排方面,本基金將加強對本基金申購環節的管理,合理控
制基金份額持有人集中度,審慎確認大額申購申請,在當接受申購申請對存量基
金份額持有人利益構成潛在重大不利影響時,基金管理人將採取設定單一投資者
申購金額上限或基金單日淨申購比例上限、拒絕大額申購、暫停基金申購等措施
對基金規模予以控制,切實保護存量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合法權益。
②在本基金出現巨額贖回情形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據基金當時的資產組合
狀況或巨額贖回份額佔比情況決定全額贖回、延緩支付贖回款項或部分延期贖
回。同時當本基金髮生巨額贖回且單個基金份額持有人單日贖回申請超過前一工
作日基金總份額一定比例時,基金管理人可以實施延期辦理。具體內容詳見本招
募說明書第九章。
③本基金可能實施備用的流動性風險管理工具,以更好地應對流動性風險。
基金管理人經與基金託管人協商,在確保投資者得到公平對待的前提下,可依照
法律法規及基金合同的約定,綜合運用各類流動性風險管理工具,對贖回申請等
進行適度調整,作為特定情形下基金管理人流動性風險管理的輔助措施,包括但
不限於:1)延期辦理巨額贖回申請;2)暫停接受贖回申請;3)延緩支付贖回
款項;4)收取短期贖回費,本基金對持續持有期少於7 日的投資者收取不低於
1.5%的贖回費;5)暫停基金估值,在本基金的開放期內,當特定資產佔前一估
值日基金資產淨值50%以上的,經與基金託管人協商一致,本基金將暫停基金估
值;6)擺動定價;7)啟用側袋機制。
當基金管理人實施流動性風險管理工具時,可能對投資者具有一定的潛在影
響,包括但不限於不能申購本基金、贖回申請不能確認或者贖回款項延遲到帳、
如持有期限少於7 日會產生較高的贖回費造成收益損失等。提示投資者了解自身
的流動性偏好、合理做好投資安排。
(四)信用風險
基金在交易過程發生交收違約,或者基金所投資債券之發行人出現違約、拒
絕支付到期本息,都可能導致基金資產損失和收益變化,從而產生風險。
(五)本基金所特有的風險
1、本基金投資於債券的比例不低於基金資產的 80%。因此,本基金主要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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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於債券類品種,需要承擔債券市場整體下跌的風險。
2、本基金為定期開放運作,因此投資者面臨在封閉期內無法申贖基金份額
的風險。
3、基金封閉期到期日因部分資產無法變現或者無法以合理價格變現導致基
金部分資產尚未變現的,基金將暫停進入下一開放期,封閉期結束的下一個工作
日,基金份額應全部自動贖回,按已變現的基金財產支付部分贖回款項,未變現
資產對應贖回款延緩支付,待該部分資產變現後支付剩餘贖回款。贖回價格按全
部資產最終變現淨額確定。基金管理人應就上述延緩支付部分贖回款項的原因和
安排在封閉期結束後的下一個工作日發布公告並提示最終贖回價格與封閉期到
期日的淨值可能存在差異的風險。為避免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因基金份額淨值的
小數點保留精度受到不利影響,基金管理人可提高該封閉期結束後的下一個工作
日的基金份額淨值的精度。
4、在封閉期內,本基金採用買入持有至到期策略,一般情況下,持有的固
定收益類品種和結構在封閉期內不會發生變化,在行情波動時,可能損失一定的
交易收益。
5、本基金定期對持有的固定收益品種的帳面價值進行檢查,如有客觀證據
表明其發生了減值的,應當與託管人協商一致後對所投資資產計算確認減值損
失。因此,攤餘成本法估值不等同於保本,基金資產發生計提減值準備可能導致
基金份額淨值下跌。
(六)啟用側袋機制的風險
當本基金持有特定資產且存在或潛在大額贖回申請時,基金管理人經與基金
託管人協商一致,並諮詢會計師事務所意見後,可以依照法律法規及基金合同的
約定啟用側袋機制。側袋機制實施期間,側袋帳戶份額將停止披露基金淨值信息,
並不得辦理申購、贖回和轉換,基金份額持有人可能面臨無法及時獲得側袋帳戶
對應部分的資金的流動性風險。基金管理人將按照持有人利益最大化原則,採取
將特定資產予以處置變現等方式,及時向側袋帳戶份額持有人支付對應款項,但
因特定資產的變現時間具有不確定性,最終變現價格也具有不確定性並且有可能
大幅低於啟用側袋機制時的特定資產的估值,基金份額持有人可能因此面臨損
失。
實施側袋機制期間,因本基金不披露側袋帳戶的基金淨值信息,即便基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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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人在基金定期報告中披露報告期末特定資產可變現淨值或淨值區間的,也不作
為特定資產最終變現價格的承諾,因此對於特定資產的公允價值和最終變現價
格,基金管理人不承擔任何保證和承諾的責任。
基金管理人將根據主袋帳戶運作情況合理確定申購政策,因此實施側袋機制
後主袋帳戶份額存在暫停申購的可能。
啟用側袋機制後,基金管理人計算各項投資運作指標和基金業績指標時僅需
考慮主袋帳戶資產,並根據相關規定對分割側袋帳戶資產導致的基金淨資產減少
進行按投資損失處理,因此本基金披露的業績指標不能反映特定資產的真實價值
及變化情況。
(七)未知價風險
本基金基金資產淨值可能受證券市場影響有所波動,產生未知價風險。
(八)其他風險
1、因技術因素而產生的風險,如電腦系統不可靠產生的風險;
2、因基金業務快速發展,在制度建設、人員配備、內控制度建立等方面的
不完善產生的風險;
3、因人為因素而產生的風險、如內幕交易、欺詐行為等產生的風險;
4、對主要業務人員如基金經理的依賴而可能產生的風險;
5、因業務競爭壓力可能產生的風險;
6、戰爭、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可能導致基金財產的損失,影響基金收益水
平,從而帶來風險;
7、其他意外導致的風險。
(九)聲明
1、本基金未經任何一級政府、機構及部門擔保。投資人自願投資於本基金,
須自行承擔投資風險。
2、除基金管理人直接辦理本基金的銷售外,本基金還通過代銷機構代理銷
售,但是,基金並不是代銷機構的存款或負債,也沒有經代銷機構擔保或者背書,
代銷機構並不能保證其收益或本金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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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九、基金合同的變更、終止與基金財產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變更
1、變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規規定或基金合同約定應經基金份額持有人大
會決議通過的事項的,應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通過。對於法律法規規定
和基金合同約定可不經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通過的事項,由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託管人同意後變更並公告,並報中國證監會備案。
2、關於《基金合同》變更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須報中國證監會備案,
並自表決通過之日起生效,自決議生效後依照《信息披露辦法》的規定在規定媒
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終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履行相關程序後,《基金合同》應當終止:
1、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定終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職責終止,在6 個月內沒有新基金管理人、新
基金託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情形;
4、相關法律法規和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情況。
(三)基金財產的清算
1、基金財產清算小組:自出現《基金合同》終止事由之日起30 個工作日內
成立清算小組,基金管理人組織基金財產清算小組並在中國證監會的監督下進行
基金清算。
2、基金財產清算小組組成:基金財產清算小組成員由基金管理人、基金託
管人、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規定的註冊會計師、律師以及中國證監會
指定的人員組成。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員。
3、基金財產清算小組職責:基金財產清算小組負責基金財產的保管、清理、
估價、變現和分配。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可以依法進行必要的民事活動。
4、基金財產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終止情形出現時,由基金財產清算小組統一接管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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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對基金財產和債權債務進行清理和確認;
(3)對基金財產進行估值和變現;
(4)製作清算報告;
(5)聘請會計師事務所對清算報告進行外部審計,聘請律師事務所對清算
報告出具法律意見書;
(6)將清算報告報中國證監會備案並公告;
(7)對基金剩餘財產進行分配。
5、基金財產清算的期限為6 個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證券的流動性受到限制
而不能及時變現的,清算期限相應順延。
(四)清算費用
清算費用是指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在進行基金財產清算過程中發生的所有合
理費用,清算費用由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優先從基金剩餘財產中支付。
(五)基金財產清算剩餘資產的分配
依據基金財產清算的分配方案,將基金財產清算後的全部剩餘資產扣除基金
財產清算費用、交納所欠稅款並清償基金債務後,按基金份額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額比例進行分配。
(六)基金財產清算的公告
清算過程中的有關重大事項須及時公告;基金財產清算報告經符合《中華人
民共和國證券法》規定的會計師事務所審計並由律師事務所出具法律意見書後報
中國證監會備案並公告。基金財產清算公告於基金財產清算報告報中國證監會備
案後5 個工作日內由基金財產清算小組進行公告,清算小組應當將清算報告登載
在規定網站上,並將清算報告提示性公告登載在規定報刊上。
(七)基金財產清算帳冊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財產清算帳冊及有關文件由基金託管人保存20 年以上,法律法規另有
規定的從其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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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基金合同的內容摘要
(一)基金份額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的權利與義務
1、基金份額持有人
基金投資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額的行為即視為對《基金合同》的承認和接受,
基金投資者自依據《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額,即成為本基金份額持有人和《基
金合同》的當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額。基金份額持有人作為《基
金合同》當事人並不以在《基金合同》上書面籤章或籤字為必要條件。
每份基金份額具有同等的合法權益。
(1)根據《基金法》、《運作辦法》及其他有關規定,基金份額持有人的權
利包括但不限於:
1)分享基金財產收益;
2)參與分配清算後的剩餘基金財產;
3)依法轉讓或者申請贖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額;
4)按照規定要求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或者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對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審
議事項行使表決權;
6)查閱或者複製公開披露的基金信息資料;
7)監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資運作;
8)對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基金服務機構損害其合法權益的行為依法
提起訴訟或仲裁;
9)法律法規及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和《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權利。
(2)根據《基金法》、《運作辦法》及其他有關規定,基金份額持有人的義
務包括但不限於:
1)認真閱讀並遵守《基金合同》、招募說明書、基金產品資料概要等信息披
露文件;
2)了解所投資基金產品,了解自身風險承受能力,自主判斷基金的投資價
值,自主做出投資決策,自行承擔投資風險;
3)關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時行使權利和履行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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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交納基金認購、申購款項及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所規定的費用;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額範圍內,承擔基金虧損或者《基金合同》終止的有
限責任;
6)不從事任何有損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當事人合法權益的活動;
7)執行生效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決議;
8)返還在基金交易過程中因任何原因獲得的不當得利;
9)遵守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銷售機構和登記機構的相關交易及業務
規則;
10)提供基金管理人和監管機構依法要求提供的信息,以及不時的更新和補
充,並保證其真實性;
11)法律法規及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和《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義務。
2、基金管理人的權利與義務
(1)根據《基金法》、《運作辦法》及其他有關規定,基金管理人的權利包
括但不限於:
1)依法募集資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據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獨立運用並管理
基金財產;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費以及法律法規規定或中國證監會批准
的其他費用;
4)銷售基金份額;
5)按照規定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6)依據《基金合同》及有關法律規定監督基金託管人,如認為基金託管人
違反了《基金合同》及國家有關法律規定,應呈報中國證監會和其他監管部門,
並採取必要措施保護基金投資者的利益;
7)在基金託管人更換時,提名新的基金託管人;
8)選擇、更換基金銷售機構,對基金銷售機構的相關行為進行監督和處理;
9)擔任或委託其他符合條件的機構擔任基金登記機構辦理基金登記業務並
獲得《基金合同》規定的費用;
10)依據《基金合同》及有關法律規定決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約定的範圍內,拒絕或暫停受理申購、贖回或轉換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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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依照法律法規為基金的利益對被投資公司行使相關權利,為基金的利益
行使因基金財產投資於證券所產生的權利;
13)以基金管理人的名義,代表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訴訟權利或者實
施其他法律行為;
14)選擇、更換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證券經紀商或其他為基金提供
服務的外部機構;
15)在符合有關法律、法規的前提下,制定和調整有關基金認購、申購、贖
回、轉換、非交易過戶和收益分配等業務規則;
16)法律法規及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和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權利。
(2)根據《基金法》、《運作辦法》及其他有關規定,基金管理人的義務包
括但不限於:
1)依法募集資金,辦理或者委託經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機構代為辦理基
金份額的發售、申購、贖回和登記事宜;
2)辦理基金備案手續;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誠實信用、謹慎勤勉的原則管理和運用
基金財產;
4)配備足夠的具有專業資格的人員進行基金投資分析、決策,以專業化的
經營方式管理和運作基金財產;
5)建立健全內部風險控制、監察與稽核、財務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
證所管理的基金財產和基金管理人的財產相互獨立,對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別管
理,分別記帳,進行證券投資;
6)除依據《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財產
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謀取利益,不得委託第三人運作基金財產;
7)依法接受基金託管人的監督;
8)採取適當合理的措施使計算基金份額認購、申購、贖回和註銷價格的方
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規定,按有關規定計算並公告基金淨值信息,
確定基金份額淨值;
9)進行基金會計核算並編制基金財務會計報告;
10)編制季度報告、中期報告和年度報告;
11)嚴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履行信息披露及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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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義務;
12)保守基金商業秘密,不洩露基金投資計劃、投資意向等。除《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另有規定外,在基金信息公開披露前應予保密,不
向他人洩露,因審計、法律等外部專業顧問提供服務而向其提供的情況除外;
13)按《基金合同》的約定確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時向基金份額持有人
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規定受理申購與贖回申請,及時、足額支付贖回款項;
15)依據《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或配合基金託管人、基金份額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16)按規定保存基金財產管理業務活動的會計帳冊、報表、記錄和其他相關
資料20 年以上,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17)確保需要向基金投資者提供的各項文件或資料在規定時間發出,並且保
證投資者能夠按照《基金合同》規定的時間和方式,隨時查閱到與基金有關的公
開資料,並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條件下得到有關資料的複印件;
18)組織並參加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參與基金財產的保管、清理、估價、變
現和分配;
19)面臨解散、依法被撤銷或者被依法宣告破產時,及時報告中國證監會並
通知基金託管人;
20)因違反《基金合同》導致基金財產的損失或損害基金份額持有人合法權
益時,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其賠償責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監督基金託管人按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規定履行自己的義務,基金
託管人違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財產損失時,基金管理人應為基金份額持有人
利益向基金託管人追償;
22)當基金管理人將其義務委託第三方處理時,應當對第三方處理有關基金
事務的行為承擔責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義,代表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行使訴訟權利或實施其他
法律行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間未能達到基金的備案條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
基金管理人承擔全部募集費用,將已募集資金並加計銀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稅
後)在基金募集期結束後30 日內退還基金認購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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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執行生效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決議;
26)建立並保存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
27)法律法規及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和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義務。
3、基金託管人的權利與義務
(1)根據《基金法》、《運作辦法》及其他有關規定,基金託管人的權利包
括但不限於: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的規定安全保
管基金財產;
2)依基金合同約定獲得基金託管費以及法律法規規定或監管部門批准的其
他費用;
3)監督基金管理人對本基金的投資運作,如發現基金管理人有違反《基金
合同》及國家法律法規行為,對基金財產、其他當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損失的情
形,有權呈報中國證監會,並有權採取必要措施保護基金投資者的利益;
4)根據相關市場規則,為基金開設證券帳戶、資金帳戶等投資所需帳戶,
為基金辦理證券交易資金清算;
5)提議召開或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6)在基金管理人更換時,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規及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和《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權利。
(2)根據《基金法》、《運作辦法》及其他有關規定,基金託管人的義務包
括但不限於:
1)以誠實信用、勤勉盡責的原則持有並安全保管基金財產;
2)設立專門的基金託管部門,具有符合要求的營業場所,配備足夠的、合
格的熟悉基金託管業務的專職人員,負責基金財產託管事宜;
3)建立健全內部風險控制、監察與稽核、財務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確
保基金財產的安全,保證其託管的基金財產與基金託管人自有財產以及不同的基
金財產相互獨立;對所託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別設置帳戶,獨立核算,分帳管理,
保證不同基金之間在帳戶設置、資金劃撥、帳冊記錄等方面相互獨立;
4)除依據《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財產
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謀取非法利益,不得委託第三人託管基金財產;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籤訂的與基金有關的重大合同及有關憑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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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按規定開設基金財產的資金帳戶和證券帳戶等投資所需帳戶,按照《基
金合同》的約定,根據基金管理人的投資指令,及時辦理清算、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業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另有規
定或者有權機關或者基金託管人上市的證券交易所要求外,在基金信息公開披露
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洩露,因審計、法律等外部專業顧問提供服務而向其提
供的情況除外;
8)覆核、審查基金管理人計算的基金資產淨值、基金份額淨值;
9)辦理與基金託管業務活動有關的信息披露事項;
10)對基金財務會計報告、季度報告、中期報告和年度報告出具意見,說明
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運作是否嚴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規定進行;如果基
金管理人有未執行《基金合同》規定的行為,還應當說明基金託管人是否採取了
適當的措施;
11)保存基金託管業務活動的記錄、帳冊、報表和其他相關資料20 年以上,
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12)建立並保存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
13)按規定製作相關帳冊並與基金管理人核對;
14)依據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關規定向基金份額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贖
回款項;
15)依據《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
會或配合基金份額持有人、基金管理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16)按照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的規定監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資運作;
17)參加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參與基金財產的保管、清理、估價、變現和分
配;
18)面臨解散、依法被撤銷或者被依法宣告破產時,及時報告中國證監會和
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並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違反《基金合同》導致基金財產損失時,應承擔賠償責任,其賠償責
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按規定監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規定履行自己的義務,
基金管理人因違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財產損失時,應為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
向基金管理人追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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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執行生效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決議;
22)法律法規及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和《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義務。
(二)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召集、議事及表決的程序和規則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由基金份額持有人組成,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合法授權代
表有權代表基金份額持有人出席會議並表決。除法律法規另有規定或基金合同另
有約定外,基金份額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額擁有平等的投票權。
本基金未設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日常機構,如今後設立基金份額持有人
大會的日常機構,按照相關法律法規的要求執行。
1、召開事由
(1)除法律法規、中國證監會或《基金合同》另有規定外,當出現或需要
決定下列事由之一的,應當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1)終止《基金合同》;
2)更換基金管理人;
3)更換基金託管人;
4)轉換基金運作方式(本基金封閉期與開放期的轉換及暫停運作除外);
5)調整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的報酬標準;
6)變更基金類別;
7)本基金與其他基金的合併;
8)變更基金投資目標、範圍或策略;
9)變更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託管人要求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11)單獨或合計持有本基金總份額10%以上(含10%)基金份額的基金份額
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議當日的基金份額計算,下同)就同一事項書面要
求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12)對《基金合同》當事人權利和義務產生重大影響的其他事項;
13)法律法規、《基金合同》或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應當召開基金份額持
有人大會的事項。
(2)在法律法規規定和《基金合同》約定的範圍內且對基金份額持有人利
益無實質性不利影響的前提下,以下情況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協商後修
改,不需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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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律法規要求增加的基金費用的收取;
2)在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規定的範圍內,調整本基金的申購費率、調低贖
回費率、調整份額類別、變更收費方式或對基金份額分類辦法及規則進行調整;
3)因相應的法律法規發生變動而應當對《基金合同》進行修改;
4)對《基金合同》的修改對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無實質性不利影響或修改
不涉及基金合同當事人權利義務關係發生重大變化;
5)基金管理人、登記機構、基金銷售機構在法律法規規定或中國證監會許
可的範圍內,在不對現有基金份額持有人權益產生實質性不利影響的情況下,調
整有關認購、申購、贖回、轉換、非交易過戶、轉託管等業務規則;
6)本基金推出新業務或服務;
7)按照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規定不需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其他
情形。
2、會議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規規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約定外,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由
基金管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規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時,由基金託管人召集。
(3)基金託管人認為有必要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應當向基金管理
人提出書面提議。基金管理人應當自收到書面提議之日起10 日內決定是否召集,
並書面告知基金託管人。基金管理人決定召集的,應當自出具書面決定之日起
60 日內召開;基金管理人決定不召集,基金託管人仍認為有必要召開的,應當
由基金託管人自行召集,並自出具書面決定之日起60 日內召開並告知基金管理
人,基金管理人應當配合。
(4)代表基金份額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就同一事項書面要
求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應當向基金管理人提出書面提議。基金管理人應當
自收到書面提議之日起10 日內決定是否召集,並書面告知提出提議的基金份額
持有人代表和基金託管人。基金管理人決定召集的,應當自出具書面決定之日起
60 日內召開;基金管理人決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額10%以上(含10%)的基金
份額持有人仍認為有必要召開的,應當向基金託管人提出書面提議。基金託管人
應當自收到書面提議之日起10 日內決定是否召集,並書面告知提出提議的基金
份額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決定召集的,應當自出具書面決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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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起60 日內召開,並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應當配合。
(5)代表基金份額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就同一事項要求召
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而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都不召集的,單獨或合計代
表基金份額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有權自行召集,並至少提前30
日報中國證監會備案。基金份額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基
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應當配合,不得阻礙、幹擾。
(6)基金份額持有人會議的召集人負責選擇確定開會時間、地點、方式和
權益登記日。
3、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通知時間、通知內容、通知方式
(1)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召集人應於會議召開前30 日,在規定媒介
公告。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通知應至少載明以下內容:
1)會議召開的時間、地點和會議形式;
2)會議擬審議的事項、議事程序和表決方式;
3)有權出席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基金份額持有人的權益登記日;
4)授權委託證明的內容要求(包括但不限於代理人身份,代理權限和代理
有效期限等)、送達時間和地點;
5)會務常設聯繫人姓名及聯繫電話;
6)出席會議者必須準備的文件和必須履行的手續;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項。
(2)採取通訊開會方式並進行表決的情況下,由會議召集人決定在會議通
知中說明本次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所採取的具體通訊方式、委託的公證機關及其
聯繫方式和聯繫人、表決意見寄交的截止時間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為基金管理人,還應另行書面通知基金託管人到指定地點對
表決意見的計票進行監督;如召集人為基金託管人,則應另行書面通知基金管理
人到指定地點對表決意見的計票進行監督;如召集人為基金份額持有人,則應另
行書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到指定地點對表決意見的計票進行監督。基
金管理人或基金託管人拒不派代表對表決意見的計票進行監督的,不影響表決意
見的計票效力。
4、基金份額持有人出席會議的方式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可通過現場開會方式、通訊開會方式或法律法規、監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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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構允許以及《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方式召開,會議的召開方式由會議召集人
確定。
(1)現場開會。由基金份額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權委託證明委
派代表出席,現場開會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的授權代表應當列席基金份額
持有人大會,基金管理人或基金託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響表決效力。現場
開會同時符合以下條件時,可以進行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議程:
1)親自出席會議者持有基金份額的憑證、受託出席會議者出具的委託人持
有基金份額的憑證及委託人的代理投票授權委託證明符合法律法規、《基金合同》
和會議通知的規定,並且持有基金份額的憑證與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記資料相
符;
2)經核對,匯總到會者出示的在權益登記日持有基金份額的憑證顯示,有
效的基金份額不少於本基金在權益登記日基金總份額的50%(含50%)。若到會者
在權益登記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額少於本基金在權益登記日基金總份額的二
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召開時間的3 個月以後、6
個月以內,就原定審議事項重新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額
持有人大會到會者在權益登記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額應不少於本基金在權益
登記日基金總份額的1/3(含1/3)。
(2)通訊開會。通訊開會係指基金份額持有人將其對表決事項的投票以書
面形式或大會公告載明的其他形式在表決截止日以前送達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
通訊開會應以書面方式或大會公告載明的其他方式進行表決。
在同時符合以下條件時,通訊開會的方式視為有效:
1)會議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約定公布會議通知後,在2 個工作日內連續
公布相關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約定通知基金託管人(如果基金託管人為召集人,則
為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點對表決意見的計票進行監督。會議召集人在基金託管
人(如果基金託管人為召集人,則為基金管理人)和公證機關的監督下按照會議
通知規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額持有人的表決意見;基金託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經通
知不參加收取表決意見的,不影響表決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表決意見或授權他人代表出具表決意見的,基金份額持有
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額不小於在權益登記日基金總份額的50%(含50%);若本人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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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出具表決意見或授權他人代表出具表決意見基金份額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
額小於在權益登記日基金總份額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額持
有人大會召開時間的3 個月以後、6 個月以內,就原定審議事項重新召集基金份
額持有人大會。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應當有代表1/3 以上(含1/3)
基金份額的持有人直接出具表決意見或授權他人代表出具表決意見;
4)上述第3)項中直接出具表決意見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或受託代表他人出
具表決意見的代理人,同時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額的憑證、受託出具表決意見的代
理人出具的委託人持有基金份額的憑證及委託人的代理投票授權委託證明符合
法律法規、《基金合同》和會議通知的規定,並與基金登記機構記錄相符。
(3)在法律法規或監管機構允許的情況下,本基金的基金份額持有人亦可
採用其他書面或非書面方式授權其代理人出席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並行使表決
權,具體方式在會議通知中列明。
(4)在法律法規和監管機關允許的情況下,本基金亦可採用其他非現場方
式或者以非現場方式與現場方式相結合的方式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會議程
序比照現場開會和通訊方式開會的程序進行。基金份額持有人可以採用書面、網
絡、電話、簡訊或其他方式進行表決,具體方式由會議召集人確定並在會議通知
中列明。
5、議事內容與程序
(1)議事內容及提案權
議事內容為關係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項,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
改、決定終止《基金合同》、更換基金管理人、更換基金託管人、與其他基金合
並、法律法規及《基金合同》規定的其他事項以及會議召集人認為需提交基金份
額持有人大會討論的其他事項。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召集人發出召集會議的通知後,對原有提案的修改應
當在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召開前及時公告。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不得對未事先公告的議事內容進行表決。
(2)議事程序
1)現場開會
在現場開會的方式下,首先由大會主持人按照下列第7 條規定程序確定和公
布監票人,然後由大會主持人宣讀提案,經討論後進行表決,並形成大會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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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會主持人為基金管理人授權出席會議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權代表未能主持
大會的情況下,由基金託管人授權其出席會議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權
代表和基金託管人授權代表均未能主持大會,則由出席大會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和
代理人所持表決權的50%以上(含50%)選舉產生一名基金份額持有人作為該次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拒不出席或主持基金份
額持有人大會,不影響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作出的決議的效力。
會議召集人應當製作出席會議人員的籤名冊。籤名冊載明參加會議人員姓名
(或單位名稱)、身份證明文件號碼、持有或代表有表決權的基金份額、委託人
姓名(或單位名稱)和聯繫方式等事項。
2)通訊開會
在通訊開會的情況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3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決
截止日期後2 個工作日內在公證機關監督下由召集人統計全部有效表決,在公證
機關監督下形成決議。
6、表決
基金份額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額有一票表決權。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分為一般決議和特別決議:
(1)一般決議,一般決議須經參加大會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
表決權的50%以上(含50%)通過方為有效;除下列第(2)項所規定的須以特別
決議通過事項以外的其他事項均以一般決議的方式通過。
(2)特別決議,特別決議應當經參加大會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
持表決權的2/3 以上(含2/3)通過方可做出。除法律法規、中國證監會或《基
金合同》另有規定外,轉換基金運作方式、更換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託管人、終
止《基金合同》、本基金與其他基金合併以特別決議通過方為有效。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採取記名方式進行投票表決。
採取通訊方式進行表決時,除非在計票時有充分的相反證據證明,否則提交
符合會議通知中規定的確認投資者身份文件的表決視為有效出席的投資者,表面
符合會議通知規定的表決意見視為有效表決,表決意見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視
為棄權表決,但應當計入出具表決意見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額總
數。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各項提案或同一項提案內並列的各項議題應當分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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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議、逐項表決。
在符合上述規則的前提下,具體規則以召集人發布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通
知為準。
7、計票
(1)現場開會
1)如大會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託管人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主持人
應當在會議開始後宣布在出席會議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選舉兩名基金
份額持有人代表與大會召集人授權的一名監督員共同擔任監票人;如大會由基金
份額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會雖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託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理
人或基金託管人未出席大會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主持人應當在會議開始後
宣布在出席會議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選舉三名基金份額持有人代表擔
任監票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託管人不出席大會的,不影響計票的效力。
2)監票人應當在基金份額持有人表決後立即進行清點並由大會主持人當場
公布計票結果。
3)如果會議主持人或基金份額持有人或代理人對於提交的表決結果有異議,
可以在宣布表決結果後立即對所投票數要求進行重新清點。監票人應當進行重新
清點,重新清點以一次為限。重新清點後,大會主持人應噹噹場公布重新清點結
果。
4)計票過程應由公證機關予以公證,基金管理人或基金託管人拒不出席大
會的,不影響計票的效力。
(2)通訊開會
在通訊開會的情況下,計票方式為:由大會召集人授權的兩名監督員在基金
託管人授權代表(若由基金託管人召集,則為基金管理人授權代表)的監督下進
行計票,並由公證機關對其計票過程予以公證。基金管理人或基金託管人拒派代
表對表決意見的計票進行監督的,不影響計票和表決結果。
8、生效與公告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決議,召集人應當自通過之日起5 日內報中國證監會
備案。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決議自表決通過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自生效之日起2 日內在規定媒介上公告。如果採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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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訊方式進行表決,在公告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時,必須將公證書全文、公
證機構、公證員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和基金份額持有人應當執行生效的基金份額持有人
大會的決議。生效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對全體基金份額持有人、基金管理
人、基金託管人均有約束力。
9、實施側袋機制期間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特殊約定
若本基金實施側袋機制,則相關基金份額或表決權的比例指主袋份額持有人
和側袋份額持有人分別持有或代表的基金份額或表決權符合該等比例,但若相關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召集和審議事項不涉及側袋帳戶的,則僅指主袋份額持有人
持有或代表的基金份額或表決權符合該等比例:
(1)基金份額持有人行使提議權、召集權、提名權所需單獨或合計代表相
關基金份額10%以上(含10%);
(2)現場開會的到會者在權益登記日代表的基金份額不少於本基金在權益
登記日相關基金份額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3)通訊開會的直接出具表決意見或授權他人代表出具表決意見的基金份
額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額不小於在權益登記日相關基金份額的二分之一(含二
分之一);
(4)若參與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投票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額
小於在權益登記日相關基金份額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額持有人
大會召開時間的3 個月以後、6 個月以內就原定審議事項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額持
有人大會應當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相關基金份額的持有人參與或
授權他人參與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投票;
(5)現場開會由出席大會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決權的50%以
上(含50%)選舉產生一名基金份額持有人作為該次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主持
人;
(6)一般決議須經參加大會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決權的二
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過;
(7)特別決議應當經參加大會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決權的
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過。
側袋機制實施期間,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審議事項涉及主袋帳戶和側袋帳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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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應分別由主袋帳戶、側袋帳戶的基金份額持有人進行表決,同一主側袋帳戶
內的每份基金份額具有平等的表決權。表決事項未涉及側袋帳戶的,側袋帳戶份
額無表決權。
側袋機制實施期間,關於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相關規定以本節特殊約定內
容為準,本節沒有規定的適用本部分的相關規定。
10、本部分關於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召開事由、召開條件、議事程序、表決
條件等規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規或監管規則的部分,如將來法律法規或監管
規則修改導致相關內容被取消或變更的,基金管理人經與基金託管人協商一致報
監管機關並提前公告後,可直接對本部分內容進行修改和調整,無需召開基金份
額持有人大會審議。
(三)基金合同變更和終止的事由、程序以及基金財產清算方式
1、《基金合同》的變更
(1)變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規規定或本合同約定應經基金份額持有人大
會決議通過的事項的,應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通過。對於法律法規規定
和基金合同約定可不經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通過的事項,由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託管人同意後變更並公告,並報中國證監會備案。
(2)關於《基金合同》變更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須報中國證監會備
案,並自表決通過之日起生效,自決議生效後依照《信息披露辦法》的規定在規
定媒介公告。
2、《基金合同》的終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履行相關程序後,《基金合同》應當終止:
(1)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定終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職責終止,在6 個月內沒有新基金管理人、
新基金託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情形;
(4)相關法律法規和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情況。
3、基金財產的清算
(1)基金財產清算小組:自出現《基金合同》終止事由之日起30 個工作日
內成立清算小組,基金管理人組織基金財產清算小組並在中國證監會的監督下進
行基金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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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基金財產清算小組組成:基金財產清算小組成員由基金管理人、基金
託管人、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規定的註冊會計師、律師以及中國證監
會指定的人員組成。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員。
(3)基金財產清算小組職責:基金財產清算小組負責基金財產的保管、清
理、估價、變現和分配。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可以依法進行必要的民事活動。
(4)基金財產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終止情形出現時,由基金財產清算小組統一接管基金;
2)對基金財產和債權債務進行清理和確認;
3)對基金財產進行估值和變現;
4)製作清算報告;
5)聘請會計師事務所對清算報告進行外部審計,聘請律師事務所對清算報
告出具法律意見書;
6)將清算報告報中國證監會備案並公告;
7)對基金剩餘財產進行分配。
(5)基金財產清算的期限為6 個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證券的流動性受到限
制而不能及時變現的,清算期限相應順延。
4、清算費用
清算費用是指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在進行基金財產清算過程中發生的所有合
理費用,清算費用由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優先從基金剩餘財產中支付。
5、基金財產清算剩餘資產的分配
依據基金財產清算的分配方案,將基金財產清算後的全部剩餘資產扣除基金
財產清算費用、交納所欠稅款並清償基金債務後,按基金份額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額比例進行分配。
6、基金財產清算的公告
清算過程中的有關重大事項須及時公告;基金財產清算報告經符合《中華人
民共和國證券法》規定的會計師事務所審計並由律師事務所出具法律意見書後報
中國證監會備案並公告。基金財產清算公告於基金財產清算報告報中國證監會備
案後5 個工作日內由基金財產清算小組進行公告,清算小組應當將清算報告登載
在規定網站上,並將清算報告提示性公告登載在規定報刊上。
7、基金財產清算帳冊及文件的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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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財產清算帳冊及有關文件由基金託管人保存20 年以上,法律法規另有
規定的從其規定。
(四)爭議解決方式
各方當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產生的或與《基金合同》有關的一切爭
議,如不願或者不能通過協商、調解解決的,任何一方均有權將爭議提交上海國
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按照上海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屆時有效的仲裁規則
進行仲裁。仲裁地點為上海市。仲裁裁決是終局的,對各方當事人均有約束力。
仲裁費、律師費用由敗訴方承擔。
爭議處理期間,雙方當事人應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職責,各自繼續
忠實、勤勉、盡責地履行基金合同和託管協議規定的義務,維護基金份額持有人
的合法權益。
《基金合同》受中國法律(為本基金合同之目的,在此不包括香港、澳門特
別行政區和臺灣地區法律)管轄。
(五)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資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可印製成冊,供投資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銷售機構
的辦公場所和營業場所查閱,但應以基金合同正本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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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一、基金託管協議內容摘要
(一)託管協議當事人
1、基金管理人:銀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世紀大道1568 號15 層
法定代表人:劉立達
成立時間:2002 年6 月14 日
批准設立機關及批准設立文號:中國證監會證監基金字[2002]21 號
註冊資本:2.0 億元人民幣
組織形式: 有限責任公司
存續期間:持續經營
電話: 021-38568888
2、基金託管人:上海浦東發展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辦公地址:上海市中山東一路12 號
法定代表人:鄭楊
成立日期:1992 年10 月19 日
基金託管業務資格批准機關:中國證監會
基金託管業務資格文號:證監基金字[2003]105 號
組織形式:股份有限公司(上市)
註冊資本:人民幣293.52 億元
經營期限:永久存續
(二)基金託管人對基金管理人的業務監督和核查
1、基金託管人對基金管理人的投資行為行使監督權
(1)基金託管人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和《基金合同》的約定,對下述
基金投資範圍、投資對象進行監督。
本基金將投資於以下金融工具:
本基金的投資範圍為具有良好流動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國內依法發行的債券
(包括國債、央行票據、政策性金融債、地方政府債)、債券回購、銀行存款、
同業存單等貨幣市場工具以及法律法規或中國證監會允許基金投資的其他金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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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具(但須符合中國證監會的相關規定)。
本基金不投資於股票、信用債、可轉換債券、可交換債券。
如法律法規或監管機構以後允許基金投資其他品種,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適當
程序後,可以將其納入投資範圍。《基金合同》已明確約定基金投資風格或證券
選擇標準的,基金管理人應按照基金託管人要求的格式提供投資品種,以便基金
託管人運用相關技術系統,對基金實際投資是否符合《基金合同》關於證券選擇
標準的約定進行監督,對存在疑義的事項進行核查。
本基金不得投資於相關法律、法規、部門規章及《基金合同》禁止投資的投
資工具。
(2)基金託管人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及《基金合同》的約定對下述基
金投資比例進行監督:
1)按法律法規的規定及《基金合同》的約定,本基金對債券的投資比例不
低於基金資產的80%,但在每次開放期開始前6 個月、結束後6 個月及開放期
內,基金投資不受上述比例限制;在開放期內,本基金持有現金或者到期日在一
年以內的政府債券投資比例合計不低於基金資產淨值的5%,其中現金不包括結
算備付金、存出保證金、應收申購款等,封閉期內不受上述5%的限制。
如法律法規或中國證監會變更投資品種的投資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在履行
適當程序後,可以調整上述投資品種的投資比例。
2)根據法律法規的規定及《基金合同》的約定,本基金投資組合遵循以下
投資限制:
①在封閉期內,本基金投資的各類金融工具的到期日(或回售日)不得晚於
該封閉期的最後一日;
②本基金對債券的投資比例不低於基金資產的80%,但在每次開放期開始
前6 個月、結束後6 個月及開放期內,基金投資不受上述比例限制;
③開放期內,保持不低於基金資產淨值5%的現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內的
政府債券,其中現金不包括結算備付金、存出保證金、應收申購款等;封閉期內
不受上述5%的限制;
④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發行的證券,其市值不超過基金資產淨值的10%;
⑤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本基金託管人託管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發
行的證券,不超過該證券的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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⑥在開放期內,本基金債券正回購資金餘額或逆回購資金餘額不得超過其上
一日基金資產淨值的40%;在封閉期內,本基金債券正回購資金餘額或逆回購資
金餘額不得超過其上一日基金資產淨值的100%;
⑦開放期內,本基金主動投資於流動性受限資產的市值合計不得超過基金資
產淨值的15%,封閉期內不受該比例限制;因證券市場波動、基金規模變動等基
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該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動新增流
動性受限資產的投資;
⑧開放期內,本基金與私募類證券資管產品及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主體為
交易對手開展逆回購交易的,可接受質押品的資質要求應當與基金合同約定的投
資範圍保持一致;
⑨開放期內,本基金的基金資產總值不得超過基金資產淨值的140%;封閉
期內,本基金的基金資產總值不得超過基金資產淨值的200%;
⑩法律法規及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和《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投資限制。
3)法律法規允許的基金投資比例調整期限
除上述2)中第③、、⑦、⑧項以外,因證券市場波動、證券發行人合併、
基金規模變動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資比例不符合上述規定投資
比例的,基金管理人應當在10 個交易日內進行調整,但中國證監會規定的特殊
情形除外。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基金管理人應當自每個封閉期開始之日起6 個月內使基金的投資組合比例
符合基金合同的有關約定。在上述期間內,本基金的投資範圍、投資策略應當符
合基金合同的約定。基金託管人對基金的投資的監督與檢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
起開始。
法律法規或監管部門取消或變更上述限制,如適用於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
履行適當程序後,則本基金投資不再受相關限制或以變更後的規定為準。
基金管理人應在出現可預見資產規模大幅變動的情況下,至少提前2 個工作
日正式向基金託管人發函說明基金可能的變動規模和公司應對措施,便於基金託
管人實施交易監督。
4)相關法律、法規或部門規章規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基金託管人對基金投資的監督和檢查自本託管協議生效之日起開始。
(3)基金託管人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及《基金合同》的約定對下述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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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投資禁止行為進行監督:
根據法律法規的規定及《基金合同》的約定,本基金禁止從事下列行為:
1)承銷證券;
2)違反規定向他人貸款或者提供擔保;
3)從事承擔無限責任的投資;
4)買賣其他基金份額,但是中國證監會另有規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出資;
6)從事內幕交易、操縱證券交易價格及其他不正當的證券交易活動;
7)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證監會規定禁止的其他活動。
如法律、行政法規或監管部門取消或變更上述禁止性規定,如適用於本基金,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適當程序後可不受上述規定的限制,或以變更後的規定為準。
(4)基金託管人依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和《基金合同》的約定對於基金
關聯投資限制進行監督。
基金管理人運用基金財產買賣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及其控股股東、實際
控制人或者與其有重大利害關係的公司發行的證券或者承銷期內承銷的證券,或
者從事其他重大關聯交易的,應當符合基金的投資目標和投資策略,遵循基金份
額持有人利益優先的原則,防範利益衝突,建立健全內部審批機制和評估機制,
按照市場公平合理價格執行。相關交易必須事先得到基金託管人的同意,並按法
律法規予以披露。重大關聯交易應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會審議,並經過三分之二
以上的獨立董事通過。基金管理人董事會應至少每半年對關聯交易事項進行審
查。
如法律、法規或《基金合同》有關於基金從事關聯交易的規定,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託管人事先相互提供與本機構有控股關係的股東、與本機構有其他重大利
害關係的公司名單及有關關聯方發行的證券清單,加蓋公章並書面提交。雙方有
責任確保關聯交易名單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並負責及時將更新後的名單
發送給對方,經雙方確認後,新的關聯交易名單開始生效。基金託管人僅按雙方
提供的基金關聯方名單為限,進行監督。如果基金託管人在運作中嚴格遵循了監
督流程,基金管理人仍違規進行關聯交易,並造成基金資產損失的,由基金管理
人承擔責任。
(5)基金託管人依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和《基金合同》的約定對基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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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人參與銀行間債券市場進行監督。
基金託管人根據基金管理人提供的銀行間債券市場交易對手名單進行監督。
基金管理人有責任控制交易對手的資信風險,由於交易對手的資信風險引起的損
失,基金管理人應當負責向相關責任人追償。
(6)基金託管人依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和《基金合同》的約定,對基金
銀行存款業務進行監督。
基金管理人應當加強對基金投資銀行存款風險的評估與研究,嚴格測算與控
制投資銀行存款的風險敞口,針對不同類型存款銀行建立相關投資限制制度。如
果基金託管人在運作過程中遵循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和《基金合同》的約定監督
流程,則對於由於存款銀行信用風險引起的損失,不承擔賠償責任。
(7)基金託管人對基金投資流通受限證券的監督
如下所指「流通受限證券」與本協議以及基金合同所指「流動性受限資產」
定義存在不同。就流動性受限資產定義,請參照基金合同的「第二部分 釋義」
部分。
基金管理人投資流通受限證券,應事先根據中國證監會相關規定,明確基金
投資流通受限證券的比例,制訂嚴格的投資決策流程和風險控制制度,防範流動
性風險、法律風險和操作風險等各種風險。基金託管人對基金管理人是否遵守相
關制度、流動性風險處置預案以及相關投資額度和比例等的情況進行監督。
1)本基金投資的流通受限證券須為在發行時明確一定期限鎖定期的可交易
證券,不包括由於發布重大消息或其他原因而臨時停牌的證券、已發行未上市證
券、回購交易中的質押券等流通受限證券。本基金為純債債券型基金,僅投資流
通受限證券中流通受限的債券部分。本基金不投資有鎖定期但鎖定期不明確的證
券。
2)基金管理人對本基金投資流通受限證券的流動性風險負責,確保對相關
風險採取積極有效的措施,在合理的時間內有效解決基金運作的流動性問題。如
因基金巨額贖回或市場發生劇烈變動等原因而導致基金現金周轉出現困難時,基
金管理人應保證提供足額現金確保基金的支付結算,並承擔所有損失。對本基金
因投資流通受限證券導致的流動性風險,基金託管人不承擔任何責任。如因基金
管理人原因導致本基金出現損失的,基金託管人不承擔任何責任。
3)有關基金投資的流通受限證券應保證登記存管在相關基金名下,基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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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人負責相關工作的落實和協調,並保證基金託管人能夠正常查詢。如因流通受
限證券的登記存管不能保證基金託管人正常履行資產保管責任,有關此項基金資
產存管的責任由基金管理人承擔。
如基金管理人未遵守相關制度、流動性風險處置方案以及投資額度和比例限
制要求,導致基金出現風險使乙方承擔連帶賠償責任的,若基金託管人此前已切
實履行監督職責的,基金管理人應賠償基金託管人由此遭受的損失。
4)相關法律法規對基金投資流通受限證券有新規定的,從其規定。
(8) 基金託管人對基金投資中期票據的監督責任僅限於依據相關規定對投
資比例和投資限制進行事後監督;除此外,無其它監督責任。如發現異常情況,
應及時以書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應積極配合和協助基金託管人進
行監督和核查。基金因投資中期票據導致的信用風險、流動性風險,基金託管人
在切實履行監督職責的前提下不承擔任何責任。如因基金管理人原因導致基金出
現損失的,基金託管人不承擔任何責任。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基金在投資中期票據前,基金管理人須根據法律、法規、
監管部門的規定,制定嚴格的關於投資中期票據的風險控制制度和流動性風險處
置預案,管理人在此承諾將嚴格執行該風險控制制度和流動性風險處置預案。
2、基金託管人應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及《基金合同》的約定,對基金
資產淨值計算、基金份額淨值計算、應收資金到帳、基金費用開支及收入確定、
基金收益分配、相關信息披露、基金宣傳推介材料中登載基金業績表現數據等進
行監督和核查。
3、基金託管人發現基金管理人的投資運作及其他運作違反《基金法》、《基
金合同》、基金託管協議等有關規定時,應及時以書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
糾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後應在下一個工作日及時核對,並以書面形式向基金
託管人發出回函,進行解釋或舉證。
在限期內,基金託管人有權隨時對通知事項進行複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
基金管理人對基金託管人通知的違規事項未能在限期內糾正的,基金託管人應報
告中國證監會。
基金管理人應積極配合和協助基金託管人依照法律法規、《基金合同》和本
託管協議對基金業務的監督和核查,對基金託管人發出的書面提示,必須在規定
時間內答覆基金託管人並改正,或就基金託管人的疑義進行解釋或舉證,對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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託管人按照法律法規、《基金合同》和本託管協議的要求需向中國證監會報送基
金監督報告的,基金管理人應積極配合提供相關數據資料和制度等。
若基金託管人發現基金管理人發出但未執行的投資指令或依據交易程序已
經生效的投資指令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和其他有關規定,或者違反《基金合同》
約定的,應當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並報告中國證監會。基金管理人的上述違規
失信行為給基金財產或基金份額持有人造成的損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擔。
對於必須於估值完成後方可獲知的監控指標或依據交易程序已經成交的投
資指令,基金託管人發現該投資指令違反法律法規或者違反《基金合同》約定的,
應當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並報告中國證監會。
基金託管人發現基金管理人有重大違規行為,應立即報告中國證監會,同時
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糾正。
基金管理人無正當理由,拒絕、阻撓基金託管人根據本協議規定行使監督權,
或採取拖延、欺詐等手段妨礙基金託管人進行有效監督,情節嚴重或經基金託管
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託管人應報告中國證監會。
4、當基金持有特定資產且存在或潛在大額贖回申請時,根據最大限度保護
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的原則,基金管理人經與基金託管人協商一致,並諮詢會計
師事務所意見後,可以依照法律法規及基金合同的約定啟用側袋機制,無需召開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審議。
側袋機制實施期間,本基金的投資組合比例、投資策略、組合限制、業績比
較基準、風險收益特徵等約定僅適用於主袋帳戶。
側袋帳戶的實施條件、實施程序、運作安排(包括但不限於對基金贖回的影
響、信息披露、費用列支等)、投資安排、特定資產的處置變現和支付等對投資
者權益有重大影響的事項詳見基金合同和招募說明書的規定。
基金託管人依照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以及基金合同和招募說明書的約定,對
側袋機制啟用、特定資產處置和信息披露等方面進行監督。
(三)基金管理人對基金託管人的業務核查
基金管理人對基金託管人履行託管職責情況進行核查,核查事項包括但不限
於基金託管人是否安全保管基金財產、是否分別開設基金財產的資金帳戶和證券
帳戶及投資所需其他帳戶、是否覆核基金管理人計算的基金資產淨值和基金份額
淨值、是否根據基金管理人指令辦理清算交收、進行相關信息披露和監督基金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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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運作等行為。
基金管理人發現基金託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財產、未對基金財產實行分帳管
理、無故未執行或無故延遲執行基金管理人資金劃撥指令、洩露基金投資信息等
違反《基金法》、《基金合同》、本託管協議及其他有關規定時,基金管理人應及
時以書面形式通知基金託管人限期糾正,基金託管人收到通知後應及時核對並以
書面形式向基金管理人發出回函。在限期內,基金管理人有權隨時對通知事項進
行複查,督促基金託管人改正。基金託管人對基金管理人通知的違規事項未能在
限期內糾正的,基金管理人應報告中國證監會。基金管理人發現基金託管人有重
大違規行為,應立即報告中國證監會和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同時通知基金託管
人限期糾正。
基金託管人應積極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為,包括但不限於:提交相關資
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託管財產的完整性和真實性,在規定時間內答覆基金管理
人並改正。
基金託管人無正當理由,拒絕、阻撓基金管理人根據本協議規定行使監督權,
或採取拖延、欺詐等手段妨礙基金管理人進行有效監督,情節嚴重或經基金管理
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管理人應報告中國證監會。
(四)基金財產保管
1、基金財產保管的原則
(1)基金財產應獨立於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的固有財產。
(2)基金託管人應按本協議規定安全保管託管財產。未經基金管理人的指
令,不得自行運用、處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財產(基金託管人主動扣收的匯劃費
除外)。基金託管人不對處於自身實際控制之外的帳戶及財產承擔責任。
(3)基金託管人按照規定為託管的基金財產開設資金帳戶和證券帳戶及投
資所需其他帳戶。
(4)基金託管人對所託管的不同基金財產分別設置帳戶,與基金託管人的
其他業務和其他基金的託管業務實行嚴格的分帳管理,確保基金財產的完整與獨
立。
(5)對於因基金認(申)購、基金投資過程中產生的應收財產,應由基金
管理人負責與有關當事人確定到帳日期並通知基金託管人,到帳日基金財產沒有
到達基金託管人處的,基金託管人應及時通知基金管理人採取措施進行催收。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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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給基金造成損失的,基金管理人應負責向有關當事人追償基金的損失,基金託
管人對基金管理人的追償行為應予以必要的協助與配合,但對基金財產的損失不
承擔責任。
2、募集資金的驗證
募集期內銷售機構按銷售與服務代理協議的約定,將認購資金劃入基金管理
人在具有託管資格的商業銀行開設的「銀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認購專戶」。
該帳戶由基金管理人開立並管理。基金募集期滿或基金管理人決定停止基金髮
售,募集的基金份額總額、基金募集金額、基金份額持有人人數符合《基金法》、
《運作辦法》等有關規定後,由基金管理人聘請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
規定的會計師事務所進行驗資,出具驗資報告,出具的驗資報告應由參加驗資的
2 名以上(含2 名)中國註冊會計師籤字方為有效。驗資完成,基金管理人應將
募集的屬於本基金財產的全部資金劃入基金託管人為基金開立的資產託管專戶
中,並確保劃入的資金與驗資金額相一致。基金託管人收到有效認購資金當日以
書面形式確認資金到帳情況,並及時將資金到帳憑證傳真給基金管理人,雙方進
行帳務處理。
若基金募集期限屆滿,未能達到《基金合同》生效的條件,由基金管理人按
規定辦理退款事宜,基金託管人應當予以必要的協助和配合。
3、基金資產託管專戶的開立和管理
基金託管人以基金的名義在其營業機構開設資產託管專戶,並根據基金管理
人合法合規的有效指令辦理資金收付。基金管理人應根據法律法規及託管行的相
關要求,提供開戶所需的資料並提供其他必要協助。本基金的資產託管專戶的預
留印鑑的印章由基金託管人刻制、保管和使用。
本基金的一切貨幣收支活動,均需通過基金託管人或基金的資產託管專戶進
行。基金的資產託管專戶的開立和使用,限於滿足開展本基金業務的需要。除因
本基金業務需要,基金託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義開立其他任何
銀行帳戶;亦不得使用以基金名義開立的銀行帳戶進行本基金業務以外的活動。
資產託管專戶的管理應符合《人民幣銀行結算帳戶管理辦法》、《現金管理暫
行條例》、《人民幣利率管理規定》、《利率管理暫行規定》、《支付結算辦法》以及
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的其他有關規定。
4、基金證券帳戶與證券交易資金帳戶的開設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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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託管人以基金託管人和本基金聯名的方式在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
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開立專門的證券帳戶。
基金證券帳戶的開立和使用,限於滿足開展本基金業務的需要。基金託管人
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和未經對方同意擅自轉讓本基金的任何證券帳戶;亦不得
使用本基金的任何證券帳戶進行本基金業務以外的活動。
基金證券帳戶的開立和原始開戶材料的保管由基金託管人負責,帳戶資產的
管理和運用由基金管理人負責。基金託管人以基金託管人的名義在中國證券登記
結算有限責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開立結算備付金帳戶,基金託管人代
表所託管的基金完成與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的一級法人清算工作,基
金管理人應予以積極協助。結算備付金、證券結算保證金等的收取按照中國證券
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的規定和基金託管人為履行結算參與人的義務所制定的
業務規則執行。
5、銀行間市場債券託管和資金結算專戶的開立和管理及市場準入備案
《基金合同》生效後,在符合監管機構要求的情況下,基金管理人負責以基
金的名義申請並取得進入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市場的交易資格,並代表基金進行
交易;基金託管人根據中國人民銀行、中央國債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銀行間
市場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的有關規定,以本基金的名義分別在中央國債登記結算
有限責任公司、銀行間市場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開立債券託管帳戶和資金結算帳
戶,並代表基金進行銀行間市場債券交易的結算。基金託管人協助基金管理人完
成銀行間債券市場準入備案。
6、其他帳戶的開設和管理
(1)因業務發展而需要開立的其它帳戶,可以根據《基金合同》或有關法
律法規的規定,經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協商一致後,由基金託管人負責為基
金開立。新帳戶按有關規則使用並管理。
(2)法律、法規等有關規定對相關帳戶的開立和管理另有規定的,從其規
定辦理。
7、基金投資銀行存款帳戶的開立和管理
基金投資銀行定期存款,基金管理人與基金託管人應比照相關規定,就本基
金投資銀行存款業務籤訂書面協議。
基金投資銀行定期存款應由基金管理人與存款銀行總行或其授權分行籤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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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體合作協議,並將資金存放於存款銀行總行或其授權分行指定的分支機構。
存款帳戶必須以基金名義開立,帳戶名稱為基金名稱,存款帳戶開戶文件上
加蓋預留印鑑及基金管理人公章。
本基金投資銀行存款時,基金管理人應當與存款銀行籤訂具體存款協議,明
確存款的類型、期限、利率、金額、帳號、對帳方式、支取方式、帳戶管理等細
則。
為防範特殊情況下的流動性風險,定期存款協議中應當約定提前支取條款。
基金所投資定期存款存續期間,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應當與存款銀行建立定
期對帳機制,確保基金銀行存款業務帳目及核對的真實、準確。
8、基金財產投資的有關實物證券、銀行定期存款存單等有價憑證的保管
基金財產投資的有關實物證券由基金託管人存放於基金託管人的保管庫;其
中實物證券也可存入中央國債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
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銀行間市場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或票據營業中
心的代保管庫,保管憑證由基金託管人持有。實物證券的購買和轉讓,由基金託
管人根據基金管理人的指令辦理。屬於基金託管人實際有效控制下的實物證券在
基金託管人保管期間的損壞、滅失,由此產生的責任應由基金託管人承擔。基金
託管人對基金託管人以外機構實際有效控制或保管的實物證券、銀行定期存款存
單對應的財產不承擔保管責任。
9、與基金財產有關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籤署的與基金有關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別應由基金
託管人、基金管理人保管。除本協議另有規定外,基金管理人在代表基金籤署與
基金有關的重大合同時應保證基金一方持有兩份以上的正本,以便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託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基金管理人在合同籤署後5 個工作日內
通過專人送達、掛號郵寄等安全方式將合同原件送達基金託管人處。合同原件應
存放於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各自文件保管部門20 年以上,法律法規或監管
部門另有規定的除外。
對於無法取得二份以上的正本的,基金管理人應向基金託管人提供與合同原
件核對一致的並加蓋基金管理人公章的合同傳真件或複印件,未經雙方協商一
致,合同原件不得轉移。
(五)基金資產淨值計算和會計核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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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基金資產淨值的計算、覆核的時間和程序
基金資產淨值是指基金資產總值減去負債後的價值。基金份額淨值是指計算
日基金資產淨值除以該計算日基金份額總份額後的數值。基金份額淨值的計算保
留到小數點後4 位,小數點後第5 位四捨五入,由此產生的誤差計入基金財產。
基金管理人可以設立大額贖回情形下的淨值精度應急調整機制。國家另有規定
的,從其規定。
每個工作日,基金管理人應對基金資產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據法律法規或
基金合同的規定暫停估值時除外。估值原則應符合《基金合同》、《證券投資基金
會計核算業務指引》及其他法律、法規的規定。基金管理人應於每個工作日交易
結束後計算當日的基金份額淨值和基金資產淨值並以雙方認可的方式發送給基
金託管人。基金託管人對淨值計算結果覆核後以雙方認可的方式發送給基金管理
人,由基金管理人按規定對外公布。
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基金資產淨值、基金份額淨值計算和基金會計核算的義
務由基金管理人承擔。本基金的基金會計責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擔任,因此,就與
本基金有關的會計問題,如經相關各方在平等基礎上充分討論後,仍無法達成一
致的意見,按照基金管理人對基金份額淨值的計算結果對外予以公布。法律法規
以及監管部門有強制規定的,從其規定。如有新增事項,按國家最新規定估值。
2、基金資產估值
估值原則應符合《基金合同》的約定及法律法規的規定。
如有確鑿證據表明本基金在封閉期內買入持有至到期的投資策略發生變化
或其他原因,導致按原有攤餘成本法估值不能客觀反映上述資產或負債於開放期
內的公允價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據具體情況與基金託管人商定後,按最能反映
上述資產或負債於開放期內的公允價值的方法估值。
當本基金髮生大額申購或贖回情形時,基金管理人可以採用擺動定價機制,
以確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3、估值錯誤處理
(1)當基金份額淨值小數點後4 位以內(含第4 位)發生差錯時,視為基金
份額淨值錯誤;基金份額淨值出現錯誤時,基金管理人應當立即予以糾正,通報
基金託管人,並採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損失進一步擴大;錯誤偏差達到基金份額淨
值的0.25%時,基金管理人應當通報基金託管人並報中國證監會備案;錯誤偏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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達到基金份額淨值的0.5%時,基金管理人應當公告,並報中國證監會備案。
(2)當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原因致使基金份額淨值計算差錯給基金
和基金份額持有人造成損失需要進行賠償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應根據實
際情況界定雙方承擔的責任,經確認後按以下條款進行賠償:
1)本基金的基金會計責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擔任,與本基金有關的會計問題,
如經雙方在平等基礎上充分討論後,尚不能達成一致時,按基金管理人的建議執
行,由此給基金份額持有人和基金財產造成的直接損失,由基金管理人負責賠付。
2)若基金管理人計算的基金份額淨值已由基金託管人覆核確認後公告,而
且基金託管人未對計算過程提出疑義或要求基金管理人書面說明的,在基金份額
淨值出錯且造成基金份額持有人直接損失的,應根據法律法規的規定對基金份額
持有人或基金支付賠償金,對於向基金份額持有人或基金支付的賠償金額,基金
管理人與基金託管人按照各自收取的管理費和託管費的比例承擔相應的責任。
3)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對基金份額淨值的計算結果,雖然多次重新
計算和核對,尚不能達成一致時,為避免不能按時公布基金份額淨值的情形,以
基金管理人的計算結果對外公布,由此給基金份額持有人和基金造成的直接損
失,由基金管理人負責賠付。
4)由於基金管理人提供的信息錯誤(包括但不限於基金申購或贖回金額等),
導致基金份額淨值計算錯誤而引起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和基金財產的損失,由基金
管理人負責賠付。
(3)由於證券交易所及登記結算公司發送的數據錯誤、或由於其他不可抗
力,或國家會計政策變更、市場規則變更等非基金管理人與基金託管人原因,致
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雖然已經採取必要、適當、合理的措施進行檢查,但
是仍未能發現該錯誤而造成的基金份額淨值計算錯誤,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
免除賠償責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應積極採取必要的措施消除或減輕由
此造成的影響。
(4)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由於各自技術系統設置而產生的淨值計算尾
差,以基金管理人計算結果為準。
(5)前述內容如法律法規或者監管部門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如果行業
另有通行做法,雙方當事人應本著平等和保護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的原則進行協
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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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暫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資所涉及的證券交易市場遇法定節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暫停營業
時;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無法準確評估基
金資產價值時;
(3)在本基金的開放期內,當特定資產佔前一估值日基金資產淨值50%以
上的,經與基金託管人協商確認後,基金管理人應當暫停估值;
(4)法律法規、中國證監會和《基金合同》認定的其他情形。
5、基金帳冊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在《基金合同》生效後,應按照相關各方約定的同
一記帳方法和會計處理原則,分別獨立地設置、登錄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帳冊,
對相關各方各自的帳冊定期進行核對,互相監督,以保證基金資產的安全。若雙
方對會計處理方法存在分歧,應以基金管理人的處理方法為準。
經對帳發現相關各方的帳目存在不符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必須及時
查明原因並糾正,保證相關各方平行登錄的帳冊記錄完全相符。若當日核對不符,
暫時無法查找到錯帳的原因而影響到基金淨值的計算和公告的,以基金管理人的
帳冊為準。
6、基金定期報告的編制和覆核
基金財務報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每月分別獨立編制。月度報表的編
制,應於每月終了後5 個工作日內完成。
在《基金合同》生效後,基金招募說明書、基金產品資料概要的信息發生重
大變更的,基金管理人應當在三個工作日內,更新基金招募說明書和基金產品資
料概要並登載在規定網站上,基金產品資料概要還應當登載在規定網站及基金銷
售機構網站或營業網點;基金招募說明書、基金產品資料概要其他信息發生變更
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終止運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招募
說明書和基金產品資料概要。本基金暫停運作期間,可暫停更新招募說明書和基
金產品資料概要。基金管理人在季度結束之日起15 個工作日內完成季度報告編
制並公告;在會計年度半年終了後兩個月內完成中期報告編制並公告;在會計年
度結束後三個月內完成年度報告編制並公告。本基金暫停運作期間,報告期內未
開展任何投資運作的,可暫停披露定期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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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人在5 個工作日內完成月度報告,在月度報告完成當日,對報告加
蓋公章後,以加密傳真方式將有關報告提供基金託管人覆核;基金託管人在3 個
工作日內進行覆核,並將覆核結果及時書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7 個
工作日內完成季度報告,在季度報告完成當日,將有關報告提供基金託管人覆核,
基金託管人在收到後7 個工作日內進行覆核,並將覆核結果書面通知基金管理
人。基金管理人在一個月內完成中期報告,在中期報告完成當日,將有關報告提
供基金託管人覆核,基金託管人在收到後一個月內進行覆核,並將覆核結果書面
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一個半月內完成年度報告,在年度報告完成當日,
將有關報告提供基金託管人覆核,基金託管人在收到後一個半月內覆核,並將復
核結果書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託管人在覆核過程中,發現相關各方的報表存在不符時,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託管人應共同查明原因,進行調整,調整以相關各方認可的帳務處理方式為
準。核對無誤後,基金託管人在基金管理人提供的報告上加蓋印鑑或者出具加蓋
託管業務部門業務章的覆核意見書,相關各方各自留存一份。如果基金管理人與
基金託管人不能於應當發布公告之日之前就相關報表達成一致,基金管理人有權
按照其編制的報表對外發布公告,基金託管人有權就相關情況報中國證監會備
案。
基金託管人在對財務會計報告、季度報告、中期報告或年度報告覆核完畢後,
需蓋章確認或出具相應的覆核確認書,以備有權機構對相關文件審核時提示。
7、實施側袋機制期間的基金資產估值
本基金實施側袋機制的,應根據本部分的約定對主袋帳戶資產進行估值並披
露主袋帳戶的基金淨值信息,暫停披露側袋帳戶的基金淨值信息。
(六)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的保管
基金管理人妥善保管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包括《基金合同》生效日、《基
金合同》終止日、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權益登記日、每年6 月30 日、12 月31
日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的內容必須包括基金份額持有人
的名稱和持有的基金份額。
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由基金的基金登記機構根據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編制和
保管,基金管理人應按照目前相關規則保管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保管方式可以
採用電子或文檔的形式。基金管理人的保管期限為20 年,法律法規或監管部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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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有規定的除外。
在基金託管人編制中期報告和年度報告前,基金管理人應將每年6 月30 日、
12 月31 日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送交基金託管人,文件方式可以採用電子或文
檔的形式並且保證其的真實、準確、完整。基金託管人應妥善保管,不得將持有
人名冊用於基金託管業務以外的其他用途,法律法規或監管規則另有規定的,從
其規定。
(七)適用法律及爭議解決方式
1、本協議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為本協議之目的,在此不包括香港、
澳門特別行政區和臺灣地區法律),並從其解釋。
2、雙方當事人同意,因託管協議而產生的或與託管協議有關的一切爭議,
如不願或者不能通過協商、調解解決的,任何一方均有權將爭議提交上海國際經
濟貿易仲裁委員會,按照上海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屆時有效的仲裁規則進行
仲裁。仲裁地點為上海市。仲裁裁決是終局的,對雙方當事人均有約束力。仲裁
費、律師費用由敗訴方承擔。
爭議處理期間,雙方當事人應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職責,各自繼續
忠實、勤勉、盡責地履行基金合同和託管協議規定的義務,維護基金份額持有人
的合法權益。
(八)基金託管協議的變更、終止與基金財產的清算
1、託管協議的變更與終止
(1)託管協議的變更程序
本協議雙方當事人經協商一致,可以對協議的內容進行變更。變更後的託管
協議,其內容不得與《基金合同》的規定有任何衝突,並需經基金管理人、基金
託管人加蓋公章或合同專用章以及雙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理人籤字(或蓋章)
確認。基金託管協議的變更報中國證監會備案。
(2)基金託管協議終止的情形
發生以下情況,本託管協議終止:
1)《基金合同》終止;
2)基金託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銷、破產或有其他基金託管人接管基金資產;
3)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銷、破產或有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
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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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發生法律法規或《基金合同》規定的終止事項。
2、基金財產的清算
(1)基金財產清算小組:自出現《基金合同》終止事由之日起30 個工作日
內成立清算小組,基金管理人組織基金財產清算小組並在中國證監會的監督下進
行基金清算。
(2)在基金財產清算小組接管基金財產之前,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應
按照《基金合同》和本託管協議的規定繼續履行保護基金財產安全的職責。
(3)基金財產清算小組組成:基金財產清算小組成員由基金管理人、基金
託管人、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規定的註冊會計師、律師以及中國證監
會指定的人員組成。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員。
(4)基金財產清算小組職責:基金財產清算小組負責基金財產的保管、清
理、估價、變現和分配。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可以依法進行必要的民事活動。
(5)基金財產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終止情形出現時,由基金財產清算小組統一接管基金;
2)對基金財產和債權債務進行清理和確認;
3)對基金財產進行估值和變現;
4)製作清算報告;
5)聘請會計師事務所對清算報告進行外部審計,聘請律師事務所對清算報
告出具法律意見書;
6)將清算報告報中國證監會備案並公告;
7)對基金剩餘財產進行分配。
基金財產清算的期限為6 個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證券的流動性受到限制而不
能及時變現的,清算期限相應順延。
(6)清算費用
清算費用是指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在進行基金財產清算過程中發生的所有合
理費用,清算費用由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優先從基金剩餘財產中支付。
(7)基金財產按下列順序清償:
1)支付清算費用;
2)交納所欠稅款;
3)清償基金債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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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按基金份額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額比例進行分配。
基金財產未按前款1)-3)項規定清償前,不分配給基金份額持有人。
3、基金財產清算的公告
清算過程中的有關重大事項須及時公告;基金財產清算報告經符合《中華人
民共和國證券法》規定的會計師事務所審計並由律師事務所出具法律意見書後報
中國證監會備案並公告。基金財產清算公告於基金財產清算報告報中國證監會備
案後5 個工作日內由基金財產清算小組進行公告,清算小組應當將清算報告登載
在規定網站上,並將清算報告提示性公告登載在規定報刊上。
4、基金財產清算帳冊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財產清算帳冊及有關文件由基金託管人保存20 年以上,法律法規另有
規定的從其規定。
二十二、對基金份額持有人的服務
基金管理人樹立並倡導「以客戶為中心」的服務理念以及「基金份額持有人
利益至上」的企業價值觀,致力於為基金份額持有人提供完善的理財服務解決方
案和卓越的服務體驗實踐。基金管理人通過完善服務過程,為基金份額持有人創
造價值,為基金份額持有人提供專業和優質的理財服務體驗。基金管理人根據基
金份額持有人需求、業務發展和技術變遷,不斷完善服務內容,提升服務品質。
對於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共性需求,基金管理人主要利用兩個公共接觸點:公
司網站和呼叫中心(Call Center)來提供公共服務;對於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個性
化需求與隱性需求,基金管理人採用服務定製的方式以及通過專業的理財顧問團
隊與基金份額持有人接觸拜訪、溝通和交流的機制,提供個性化服務。
基金管理人將根據基金份額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場的變化,持續完善服務。主
要服務內容如下:
(一)資料寄送
1、對帳單服務
基金管理人根據基金份額持有人需求向基金份額持有人以電子文件或紙質
形式定期或不定期寄送對帳單。
2、其他相關的信息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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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基金轉換服務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據相關法律法規以及基金合同的規定,在條件成熟的情況
下提供本基金與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間的轉換服務。基金轉換可以收取
一定的轉換費,相關規則由基金管理人屆時根據相關法律法規及基金合同的規定
制定並公告,並提前在合理時間內告知基金託管人與相關機構。
(三)呼叫中心及網站服務
基金管理人為基金份額持有人預設基金查詢密碼,預設的基金帳戶查詢的缺
省密碼為基金持有人開戶證件號碼的後六位(若開戶證件號碼的後六位包含特殊
字符或中文,該位字符以「0」替換)。為了維護基金份額持有人帳戶的安全和隱
私權不受侵犯,請基金份額持有人在其知曉基金帳號後,及時撥打基金管理人呼
叫中心全國統一客服電話400-820-0860 或登錄基金管理人網站
www.galaxyasset.com 修改基金查詢密碼。基金份額持有人可以通過電話和網站
查詢其帳戶及交易信息。
基金管理人呼叫中心(400-820-0860)自動語音系統提供7*24 小時帳戶餘
額、交易等信息的查詢;呼叫中心人工坐席提供5*8 小時的人工服務,為基金份
額持有人提供業務諮詢、帳戶信息查詢、資料修改、投訴受理等服務。
基金份額持有人通過基金管理人網站www.galaxyasset.com 可以得到各種
網上在線服務。基金份額持有人通過基金管理人網上基金平臺可以進行自助開
戶、基金交易、帳戶查詢、信息修改等。
基金份額持有人可以通過基金管理人網站和呼叫中心全國統一客服電話進
行服務定製。
(四)投訴和建議受理
基金份額持有人可以通過基金管理人提供的呼叫中心自動語音留言、呼叫中
心人工座席、書信、電子郵件、傳真等渠道對基金管理人和代銷機構所提供的服
務進行投訴或提出建議。基金份額持有人還可以通過代銷機構的服務電話對該代
銷機構提供的服務進行投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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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三、其他應披露事項
基金合同如有未盡事宜,由基金合同當事人各方按有關法律法規協商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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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四、招募說明書存放及查閱方式
本招募說明書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和代銷機構的辦公場所和營業場所。投資人
可免費查閱,在支付工本費後,可在合理時間內取得上述文件的複製件或複印件。
基金管理人保證文本的內容與公告的內容完全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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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五、備查文件
以下備查文件存放在基金管理人的辦公場所,在辦公時間可供免費查閱。
(一)中國證監會準予
銀河聚利兩年定期開放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變更註冊
的批覆文件
(二)《
銀河聚利87 個月定期開放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基金合同》
(三)《
銀河聚利87 個月定期開放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託管協議》
(四)基金管理人業務資格批件、營業執照
(五)基金託管人業務資格批件、營業執照
(六)法律意見書
以上備查文件存放在基金管理人或基金託管人的辦公場所和營業場所。投資
人可以通過基金管理人網站,查閱或下載基金合同、招募說明書、託管協議及基
金的各種定期和臨時公告。
銀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中財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