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經濟網北京9月20日訊 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網站今日公布的上海銀保監局行政處罰信息公開表(滬銀保監銀罰決字〔2019〕78號)顯示,富邦華一銀行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富邦華一銀行」)存在以下違法事實:
一、2017年7月和11月,富邦華一銀行違規發放流動資金貸款用於固定資產投資。
二、2017年11月,富邦華一銀行部分個人經營貸款業務貸後管理嚴重違反審慎經營規則。
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條第(五)項、《流動資金貸款管理暫行辦法》第三十九條第(四)項、《個人貸款管理暫行辦法》第四十二條第(七)項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七條第(一)項,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上海監管局依法對富邦華一銀行作出責令改正,並處罰款共計50萬元的決定。
經中國經濟網記者查詢發現,富邦華一銀行是一家港澳臺合資的銀行,成立於1997年3月20日,註冊資本21億人民幣,公司所在地區為上海,兩大股東分別為臺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TAIPEI FUBON COMMERCIAL BANK CO.,LTD.,持股比例51%)以及富邦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FUBON FINANCIAL HOLDING CO.,LTD.,持股比例49%)。
《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條規定:銀行業金融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責令改正,並處二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情節特別嚴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責令停業整頓或者吊銷其經營許可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經任職資格審查任命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
(二)拒絕或者阻礙非現場監管或者現場檢查的;
(三)提供虛假的或者隱瞞重要事實的報表、報告等文件、資料的;
(四)未按照規定進行信息披露的;
(五)嚴重違反審慎經營規則的;
(六)拒絕執行本法第三十七條規定的措施的。
《流動資金貸款管理暫行辦法》第三十九條規定:貸款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除按本辦法第三十八條採取監管措施外,還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條、第四十八條對其進行處罰:
(一)以降低信貸條件或超過借款人實際資金需求發放貸款的;
(二)未按本辦法規定籤訂借款合同的;
(三)與借款人串通違規發放貸款的;
(四)放任借款人將流動資金貸款用於固定資產投資、股權投資以及國家禁止生產、經營的領域和用途的;
(五)超越或變相超越權限審批貸款的;
(六)未按本辦法規定進行貸款資金支付管理與控制的;
(七)嚴重違反本辦法規定的審慎經營規則的其他情形的。
《個人貸款管理暫行辦法》第四十二條規定:〖貸款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除按本辦法第四十一條採取監管措施外,還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條、第四十八條規定對其進行處罰:
(一)發放不符合條件的個人貸款的;
(二)籤訂的借款合同不符合本辦法規定的;
(三)違反本辦法第七條規定的;
(四)將貸款調查的全部事項委託第三方完成的;
(五)超越或變相超越貸款權限審批貸款的;
(六)授意借款人虛構情節獲得貸款的;
(七)對借款人違背借款合同約定的行為應發現而未發現,或雖發現但未採取有效措施的;
(八)嚴重違反本辦法規定的審慎經營規則的其他情形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七條規定: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依法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
(一)主動消除或者減輕違法行為危害後果的;
(二)受他人脅迫有違法行為的;
(三)配合行政機關查處違法行為有立功表現的;
(四)其他依法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的。
違法行為輕微並及時糾正,沒有造成危害後果的,不予行政處罰。
以下為行政處罰原文:
來源:中國經濟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