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度
反規避執行
普法小貼士
��規避執行行為有哪些?
1.拒絕報告或者虛假報告財產的;
2.違反限制消費令進行消費的;
3.拒不交付法律文書指定交付的財物、票證或者拒不遷出房屋、退出土地的;
4.通過虛假訴訟、虛假仲裁、虛假和解、虛假租賃、虛假抵押等方式妨害執行的;
5.通過假離婚、無償贈與、低價轉讓、關聯企業交易等方式隱藏、轉移或者非法處分財產的;
6.通過企業分立、合併、惡意變更法定代表人等方式逃避執行的;
7.通過惡意提起執行異議、異議之訴拖延執行的;
8.其他規避執行的情形。
今年以來
蘇州工業園區人民法院常態化開展
反規避專項執行活動
重點打擊規避執行行為
保障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營造良好的法治環境和誠信守約的社會風尚
「躲貓貓」遇上「火眼金睛」
預處罰
��案情簡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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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蒯某與某銀行籤訂《個人購房借款及擔保合同》,約定貸款期限為360個月。銀行按約放款後,蒯某未能及時還款,銀行遂將其訴至蘇州工業園區人民法院,請求法院判決蒯某還本付息,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執行階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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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進入執行階段,蒯某向法院承諾於12月22日前搬離涉案房屋配合法院上架拍賣,可蒯某未能在限期內搬離。法院多次聯繫蒯某責令其搬離,蒯某均拒接法院電話。
12月23日,法院執行幹警上門對涉案房屋進行調查評估,發現只有蒯某的父母在家。蒯某父母稱,蒯某近日在外地出差,無法及時接到電話。執行幹警發現,蒯某母親全程神情緊張眼光躲閃,在執行幹警對涉案房屋主臥進行評估調查時,更是將身體擋在了主臥衣櫃前。原來,蒯某並未「出差」,而是消極方式逃避法院執行,在聽到有執行法官上門後,立即躲進了衣櫃。鑑於蒯某認錯態度良好,法院向蒯某發出預處罰通知書,限其10日內履行還款義務或搬離涉案房屋,如果逾期仍未履行,法院將對其處以拘留15日、罰款50000元。
佔住法院拍賣房屋拒不搬離
斷水斷電
��案情簡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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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朱某與某銀行籤訂《個人住房(商業用房)借款合同》,由於朱某未能及時還款,銀行遂將其訴至蘇州工業園區人民法院,請求法院判決朱某還本付息,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執行階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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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進入執行階段,法院向朱某送達了執行通知書、報告財產令等法律文書,朱某到庭承諾儘快搬離涉案房屋。由於朱某未能履行承諾,法院在涉案房屋張貼了督促騰房公告,並向當地水務、電力部門發出協助執行通知書,如果朱某不在限期內搬離,將對其進行強制斷水斷電。8月13日,法院將朱某列入凌晨行動名單,於當日朱某拘傳到庭,朱某寫下承諾書表示將在10月7日前騰空房屋交由法院拍賣。此外,申請人也同意墊付2萬元供朱某租房暫住。最終,朱某在承諾期限內搬離,涉案房屋也於近日拍賣成交,申請人債權得以全額受償。
有車有收入拒不履行還款義務
罰款拘留
��案情簡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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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5月,因周某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還款義務,申請人陳某向蘇州工業園區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執行階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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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6月,被執行人周某向法院報告名下財產,稱其名下有一輛凱迪拉克牌轎車。法院向周某發出責令交付動產通知書,責令其自收到該通知之日起七日內將上述車輛交給法院處分。
名下有車拒不交付
被執行人到庭稱,上述車輛因其向他人借款55000元而交給他人使用,雙方約定還款時還車,因自己尚未歸還他人借款,故無法將上述機動車按時交付法院。
法院認為,被執行人名下的上述財產已被法院以登記的方式查封,且不屬於財產因客觀原因而下落不明的情況,故被執行人有義務將被查封的財產交至法院處分。根據被執行人的陳述,雖其財產現處於被他人控制狀態,但是因被執行人的不作為導致上述機動車至今未能被扣押並處分。被執行人的行為屬於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的情形,法院依法決定對周某罰款人民幣20000元,周某主動交納了罰款,但仍未履行還款義務,亦未交出上述車輛。
有固定收入拒不履行
法院另查明,被執行人周某還申報每月有收入8000元左右,但是至今分文未履行,法院對周某作出預拘留十五日決定。周某收到拘留通知書後,於2020年11月25日主動履行完畢。
隱瞞財產狀況虛假申報財產
拘留
��案情簡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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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4月,李某因與某公司發生服務合同糾紛,將某公司訴至蘇州工業園區人民法院,請求法院判決解除服務合同、某公司返還服務費用,法院依法予以支持。因某公司未履行生效裁判文書確定的義務,李某向法院申請執行。
��執行階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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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在執行過程中經調查發現,被執行人某公司法定代表人盛某未如實申報公司股權持有和變動情況,且某公司停止經營後,盛某以關聯公司從事與被執行人某公司經營範圍相近的業務。法院認為,被執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行為屬於隱瞞財產信息、未如實申報財產,也拒不向申請執行人履行義務的情形,法院於2020年11月23日作出拘留決定書,決定對被執行人法人法定代表人盛某拘留15日。隨後,盛某表示願意以其個人財產為被執行人所負擔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擔保,並承諾在7日內付清全部款項,法院暫緩採取拘留措施。11月28日,盛某將本案款項全部履行完畢,本案執結完畢。
擅自改造房屋拒絕恢復原狀
罰款
��案情簡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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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某開發商因相鄰建築物利用關係糾紛,將吳某等四人訴至蘇州工業園區人民法院,請求法院判決吳某等四人停止侵權並將房屋恢復原狀,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執行階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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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行過程中,被執行人吳某等人以其購買房產時涉案房屋與相鄰房屋之間存在過道等理由拒不履行義務。執行法官現場勘查後多次向被執行人解釋說明,被執行人仍不予理會。2020年8月,法院向吳某等人發出了限期履行執行通知書,告知吳某等人在8月31日前將涉案房屋西邊牆體恢復原狀,並將堆放於過道內的物品搬離。吳某等人收到通知後仍未履行義務,2020年9月29日,法院向吳某等人發出了預處罰決定書,再次要求其在限期內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如仍未履行,法院將對吳某等人罰款20000元。懾於法院執行的強大壓力,被執行人組織施工將涉案的牆體恢復,執行人對被執行人恢復牆體後的現狀表示接受,本案執行完畢。
原標題:《反規避專項執行(四) | 這些行為,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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