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12-17 14:19 來源:澎湃新聞·澎湃號·政務
反規避執行
假意和解拖延執行
拘留!
【案情簡介】
2019年,吳某起訴沈某一、沈某二、李某三人至我院,要求三人對其公司所負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我院依法判決予以支持。判決生效後,三被告均未履行判決書確定的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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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行情況
案件進入執行階段後,法院依法查封被執行人名下財產,後被執行人與申請人達成和解,但並未按約履行和解協議。吳某無奈向法院申請恢復執行。
案件恢復執行後,經查明,被執行人沈某二有履行能力,但拒不履行,其假意與被申請人和解,實則為拖延執行。執行法官當即奔赴150公裡外的紹興將沈某二拘傳到案。
被告知拒不履行生效文書的法律後果後,沈某仍存僥倖心理。在執行法官擬對其採取司法拘留措施時,沈某二終於認識到情況的嚴重性,積極聯繫親屬及其他被執行人,最終雙方協商一致,由沈某二一次性支付95萬元。
結案後,申請人向執行法官黃雲斌送來錦旗表示感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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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提醒
在具備履行能力情況下,被執行人與申請人自願達成和解協議,應嚴格按約履行,否則人民法院將依法恢復執行。假借和解之名,行轉移財產逃避債務之實,屬於典型的規避執行、妨害執行行為,人民法院可依法進行拘留、罰款,嚴重者構成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可追究刑事責任。
法律小貼士
規避執行行為有哪些?
1.拒絕報告或者虛假報告財產的;
2.違反限制消費令進行消費的;
3.拒不交付法律文書指定交付的財物、票證或者拒不遷出房屋、退出土地的;
4.通過虛假訴訟、虛假仲裁、虛假和解、虛假租賃、虛假抵押等方式妨害執行的;
5.通過假離婚、無償贈與、低價轉讓、關聯企業交易等方式隱藏、轉移或者非法處分財產的;
6.通過企業分立、合併、惡意變更法定代表人等方式逃避執行的;
7.通過惡意提起執行異議、異議之訴拖延執行的;
8.其他規避執行的情形。
文案:強 偉
原標題:《反規避執行(一) | 假意和解拖延執行,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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