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國憲法源於《大憲章》?可能並非如此 羅馬法才是其奠定的基石

2020-12-14 落筆曉生

英國歷史曾大量的使用了古羅馬時期的法律,並且在英國本身進行法律改革和重新發展的時候也深深受到羅馬法律的影響。同時在1215年由英國金雀花王朝約翰王所籤訂的被譽為憲法根基的《自由大憲章》,也同樣有著羅馬法律的烙印。毫不客氣的講,大憲章應該是對羅馬法律的繼承和創新發展,或者說羅馬法才是某種意義上的英國憲法的基石。

領土和環境的歷史因素

可能很多人會有疑問,作為英國乃至影響世界的憲法根基《自由大憲章》怎麼會跟羅馬法律扯上關係呢?這還得從英國(當時還稱為不列顛)的歷史背景和他所處的地理環境說起。古羅馬帝國擁有者橫跨歐亞非三國的龐大疆域,而當時的不列顛蠻荒而且落後,只是作為古羅馬時期的一個行省,當然羅馬的法律也在當時的英國進行廣泛的適用,亞歷山大·塞維魯當皇帝時期,開始向英國南部增加了司法官吏,他的兒子卡拉卡拉又將羅馬帝國的公民授予了各個行省的自由民,此後,受到羅馬文化強烈影響的不列顛平民一直以自己羅馬人的身份為驕傲。

不列顛脫離羅馬帝國以後,經歷了日耳曼人的分支,盎格魯一撒克遜統治和諾曼統治時期,但羅馬法律仍然持續影響著不列顛社會。1066年,諾曼入侵了不列顛,雖然在早期的時候諾曼人並未受到羅馬法的影響,但他們在進入法國得時候,開始改講法語,信仰基督,並學習當地的法律,這標誌著他們接受了法國文化種的羅馬內容。當然,這些因素對於大憲章的起草也勢必會有著巨大的影響。

大憲章接受了羅馬法的哪些?

大憲章的籤訂是為了約束國王的權力,而保證其他階層的財富不受到隨意侵犯,其中的條款涉及到方方面面,比如債務、監護、繼承等等。這些都與羅馬法律很多地方有著相似之處。比如,針對國外通過幹涉婦女再婚進而大肆斂財的行為,大憲章裡規定了不得強迫婦女進行二次婚嫁,他的嫁妝和遺產也不能截留。

「嫁妝」是羅馬法律體系種用來保障婦女撫育後代的資產,比如羅馬法律中《關於懲治通姦的尤利法》就規定了作為嫁妝中的田宅等問題。

羅馬法律還規定:解除婚姻應當將嫁妝返還給妻子。《婚姻家庭和遺產繼承》

但我們也看到在更早的時候,盎格魯一撒克遜人的《伊尼法》和歐洲大陸日耳曼人《薩利克法》都沒有「嫁妝」的相關規定。是在諾曼入侵不列顛以後,才有了陪嫁相關的制度,看來,此種制度也是日耳曼人在對羅馬法律借鑑的同時也在改變自身的民族文化習俗。

在奴隸和封建時期,有階級的地方就會出現經常出現掠奪和壓迫。國王如果派出官吏掠奪其他階層的財產,大憲章在第二十八至三十一條中都規定了不得「強取」。羅馬帝國時期也有出現類似官員掠奪其他階層財產的情況,為此屋大維開創了高薪養廉制度,同時還設置了刑事法庭,用來審判官員搜刮百姓錢財的案件。

羅馬皇帝優士丁尼規定:地方官公開或秘密地非法獲得錢款,應向遭受損害的人雙倍返還違法所得,但對那些以暴力強取的部分則應處賠償三倍的方式返還。

而處於同時期的盎格魯-撒克遜統治的不列顛以及歐洲的日耳曼人的其他法典都沒有類似規定。因此,我們可以判斷,在大憲章中出現的禁止強行取得其他階層財產的規定是沿襲或者吸收借鑑與羅馬法律。

大憲章中還有三條關於債務方面的規定,其中第九條涉及債務的擔保和連帶責任。

該條約規定:擔保人如願意時,可扣押債務人之土地與收入,直至後者償還其前所代償之債務時為止。惟該債務人能證明其所清償已超過保人擔保之額者,不在此限。

這一條款就和羅馬法中的「擔保人在履行完擔保責任以後可以向債務人行使追訴權力的規定是一樣的。我們還能查詢到在《伊尼法》中,也有抵押品和保證人之類的法律術語,但並無擔保人可以去追究被擔保人責任的規定。而法蘭克王國的《薩利克法典》更是連抵押、擔保之類的話語也沒有,所以大憲章中的這條法案,就是羅馬法的繼承和傳播的結果。

宗教和市場自由自治規定

對王權進行限制,保障各基層的權力不受侵犯,保障市場的自由和發展,保障教會的發展,這些都是大憲章涉及的內容。在大憲章中在第一和第六十和六十三條中規定到:僧侶自由和教會自由屬於教會的自由立法權。在公元313年,君士坦丁一世頒布了《米蘭敕令》,基督教不僅取得了合法地位,還開啟了宗教法人資格,從此宗教信仰的自由時代來臨了。大憲章的這三條規定都沒有超出教會在爭取法人地位的羅馬法範疇。

對於涉及英國的自由市場和統一的問題,在大憲章中也有涉及。

比如在第三十三條:自此以後,除海岸線以外,其他在泰晤士河、美得威河及全英格蘭各地一切河流上所設之堪壩與魚梁概須拆除。第三十五條:全國應有統一之度、量、衡。酒類,烈性麥酒與穀物之量器,以倫敦誇爾為標準;染色布,土布,鎖子甲布之寬度應以織邊下之兩碼為標準;其他衡器辦如量器之規定。

除此以外還有四十一至四十二條以及第四十七條,其中涉及的航行便利問題,和商人無障礙通過等等,在羅馬法中都有記載,在這裡就不一一例舉了。

人身自由及刑事司法制度

除了關於財產方面的條款,大憲章中對人身自由的保障法案對後續法律中所提出的程序正義有著很大的影響。

如第十七:一般訴訟應在一定地方審間,無需追隨國王法庭請求處理。

這一條就是限制國王對民事司法權的管轄。

我們在看第十八條:凡關於強佔土地,收回遺產及最後控訴等案件,應不在該案件所發生之州以外之地區審理。其方法如下:由余等自己,或餘等不在國內時,由余等之大法官,指定法官二人,每年四次分赴各州郡,會同該州郡所推選之武士四人,在指定之日期,於該州郡法庭所在地審理之。

這一條所說的涉及到了令狀制度進行訴訟和巡迴審判問題,令狀制度是羅馬時期訴訟的遺產,是羅馬共和晚期,為了對繁瑣程序進行的簡化而採取的一種新的程序方式。十二世紀格蘭威爾的《令狀彙編》中已存在許多古羅馬令狀的手抄本和古拉丁名稱的令狀,這些源自羅馬的令狀是王室法院加強司法的一種嘗試,也是對羅馬時期令狀的學習。

同樣,在我們在第十八至十九條中,我們也可以看到關於」陪審裁判」制度,這種方法也源自於羅馬時期的百人審判團。第二十條到二十二條還規定了通過法律來限制對貴族階層的犯罪處罰規定,這很明顯是對貴族階層的犯罪進行了限制和約束。這也是在羅馬禁止元首獨裁的法律以後,不列顛地區受到影響的結果。綜合來看,大憲章中的所有條款經過仔細甄別以後,受到羅馬法律影響的佔比高達百分之六十以上,這已經能夠體現羅馬法對大憲章產生的巨大威力。

不列顛民族對羅馬權力觀念的吸收

古羅馬人認為,誰遵守法律,誰就會得到保護。哪怕是用現代的眼光來看,古羅馬時期的法典對權力觀念都非常的重視,在不列顛還屬於古羅馬的行省時,當地的貴族已經開始把自己的子女朝著羅馬貴族的標準方面培養了,同樣的,在這種世代權力文化觀念的薰陶之下,不停的刺激著原始英國人的權力觀念的覺醒,並最終學會使用通過法律手段去維護個人的權力。

對於歐洲的封建社會有一句名言叫做:附庸的附庸不是我的附庸。這句話意味著國王對於其他封地的低等騎士是沒有管轄能力的。但威廉一世當上國王以後確立了「附庸的附庸還是我的附庸」這種新的原則,使得英國的中央權力前所未有的集中,而這種權力中帶來的後果就是可以肆意剝奪他人的財產和生命,而他人很難做出限制。於是乎,大憲章中的限制王權的觀念就開始從羅馬法中尋找答案。

1159年,《論政府原理》一書中大量引用古希臘和羅馬的事例,然後指出:「當暴君的法律與上帝的法律衝突時,必須拒絕服從暴君的法律。

隨著羅馬法的復興,英國的一部分學者開始將羅馬法律的觀念注入到了限制王室的法律中,而大憲章的公布則意味著羅馬的限制權力精神在英國以新的形式放開。

我所認為的意義

行文至此,我們已經知道大憲章是對羅馬法的繼承和延續,但也不是完全的照搬和抄襲,它融合了英國自身的民族發展特色,同時結合羅馬法的影響觀念,我認為大憲章對於英國民族的影響和意義可以包含在以下三個方面:

第一,在金雀花王朝時期,約翰王獨斷專行,橫徵暴斂,長期的對外戰爭又造成國庫空虛和人民生活得困苦,哪怕是貴族也深受其害,對國王權力的限制也是勢在必行。而大憲章的立定就一下擊中了當時最為棘手的問題,這意味著,同羅馬法一樣,英國大憲章的籤署讓當時社會上長期無法得到改革的問題得以解決。同時大憲章成為了影響世界持久的憲法文件,為後世的普通法的開展和改革照亮了道路。

第二,兼併和融合。大憲章在吸收了羅馬風格的法律基調以後,又結合了自己本身的民族情況以此來延續發展,並以此發展的法律框架影響了幾大半個世界,它的影響力已經完全媲美了羅馬法。因為當英國人接受了羅馬法並得以延續和發展的時候,它已經不再是原來的東西了,而被自然同化了。在大憲章的大多數內容而言,充滿著盎格魯-撒克遜的民族特色,裡面的很多語術並非是生搬硬套,而是進行了有機的融合。

我們可以看到盎格魯-撒克遜的智者雖然在當時的蠻荒之地,但他們的文明卻並不蠻荒,反而極具創造性和包容性,並以此造就了大憲章這種充滿進步的自由基調。應該說當時的盎格魯-撒克遜民族是落後的,但他們並不無知,用中國的古語來講:去其糟粕,取其精華。英格蘭人以自己擅長的方式對羅馬法進行了充分咀嚼和消化,以此而來的經驗值得後人所學習。

第三:中庸智慧的體現,合作才能共贏。世界上所有封建王朝的覆滅已經很清楚的告訴了我們,當統治者的權力和欲望變得無法遏止和永不停止的擴張之時,下場往往都是悲慘的。英國在繼承了大憲章以後,充分發揮了裡面所蘊含的合作和協商精神,在1215年籤署文件以後,後面存在的四次國內鬥爭都以國王權力下降而和解,同樣發生於1688年的光榮革命,也沒有流血發生。這種蘊含著中庸智慧的法律條款,對國家穩定和社會發展起著非常大的進步意義。

結束語

在英國的整個歷史發展過程中,雖然有著各種各樣的波折,但由於其強大的羅馬法基礎,在這種法律體系框架之下,讓不列顛民族的覺醒之路也徹底復甦。因此,1215年的大憲章成為了羅馬發制精神和英格蘭民族風格的最佳體現。同時,英國大憲章對於羅馬法律的繼承也對其他國家的民族法制提供了良好的借鑑樣本。以此來看,英國普通法的最大成就也許就在於對羅馬法的吸收,而對於其他國家來講,深度挖掘自身民族的特性,而構建自身屬性的特色法律制度也顯得非常重要了。

在封建王朝,當暴政達到極致,那就只能以暴制暴,但大憲章所代表的反抗暴政的意義卻最終以和平協商的方式為結果,它的出現,制止了後世專製法律的誕生。在這種環境之下,英國逐漸形成了現代化的兩議院制度,上議院代表著終身貴族和王室後裔以及大主教,下議院以資產階級為主導,而國王則成為了國家形象的吉祥物,為整個國家最後的底線保駕護航。這種高度智慧結晶下的政治體制保障著英國以強大的形象穩步前行了千年,如果說大憲章奠定了基礎,那麼羅馬法一定功不可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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