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民工討薪故事太多,但副總裁級別的高管和老東家鬧起討薪官司的事,卻並不多見。
入職14年,從總裁助理奮鬥到了副總裁職位,突然之間,卻被公司「拿掉」高位,月薪也從原來的30萬猛砍至2萬,就連「約定」的數百萬獎金都沒了。日前,裁判文書網公布的勞動爭議判決書,揭開了一位券商高管長達18個月的艱難討薪歷程。
裁判文書顯示,2017年7月開始,民生證券原副總裁方某被董事會免去多個高管職務,並被數次調整薪資,降薪幅度超九成。因不滿被拖欠薪酬,方某選擇離職,並以一紙訴狀告上公堂,要求民生證券賠償其被拖欠的超千萬元的工資、獎金及補償金等。
到底是券商事後考核、故意不發錢?還是方某任職期未能盡責而被取消獎金?
一起來看下法院到底是怎麼判的。
連續遭遇降職、降薪
券商老兵走上討薪路
從業十多年、身居副總裁高位的方某,怎麼也沒想到,會和老東家民生證券因為薪酬賠償問題而多次對簿公堂。
時間還需要回撥到16年前。
2004年2月1日,方某入職民生證券公司,入職時崗位為總裁助理及投資銀行總部經理。據法院認定事實顯示,雙方曾多次訂立勞動合同,最後一份勞動合同期限為2015年6月11日至2018年6月10日。2007年8月28日,方某擔任副總裁。2010年7月9日起,方某擔任執委會委員、合規總監、副總裁。2014年4月11日起,方某除擔任上述職務外,另任執行副總裁及首席風險官。
從2016年6月1日起,方某月薪就已達到30萬元,其中基本工資6萬元、崗位工資9萬元和績效工資15萬元。其中基本工資和崗位工資按月發放,績效工資按年發放。
可以說,年過五旬的方某從總裁助理一路打拼到了執行副總裁的高位,實屬不易。
然而事情到了2016年年底開始發生了變化。2016年12月20日,方某被免除合規總監職務,其他職務繼續擔任。當時,方某的月薪仍然是30萬,尚未發生調整。
2017年7月17日,民生證券公司董事會作出免除方某高級管理人員職務的決定,同時聘任其為風險管理總部高級顧問,方某被免除行政副總裁、首席風險官、執委會委員職務。按照民生證券公司員工薪資標準表,方某的月工資調整為57500元。
隨後,因高級顧問職務為專項工作,2018年4月1日以後民生證券公司未為方某安排從事其他新工作,且自同日起調整方某的月工資為20000元。這也是方某被第二次調整了薪資。
短短不到一年時間,方某的月薪就從30萬砍到了只剩2萬,原副總裁淪為一線金融民工,無論是職位還是薪酬,其落差之大足以想像。為此,方某憤而辭職。
據中國證券業協會從業人員公示信息顯示,方某在2018年6月15日從民生證券公司離職,並進行了離職註銷。
隨後,方某以民生證券公司拖欠工資為由,迅速提請勞動人事仲裁。彼時,北京東城區仲裁委判決,民生證券需向方某支付工資差額及經濟補償金合計30萬元左右。但方某則認為,民生證券需要向其支付各種欠薪及經濟補償金合計達1035.13萬元。
因對仲裁結果不滿意,方某選擇上訴北京東城區人民法院,並提出了以下幾大訴求:
1、發還調崗前2017年1月1日至7月17日期間應於2018年發放的50%工資為97.92萬元;
2、補齊2017年7月18日至2018年6月8日工資差額268.87萬元;
3、支付內核負責人津貼2015年30萬元、2016年30萬元和2017年1月至5月12.5萬元;
4、2014年董事會獎勵基金中應於2017年支付部分60.06萬元,2015年董事會獎勵基金中應於2017年支付部分193.67萬元和應於2018年支付部分193.67萬元;
5、2004年2月1日至2018年6月8日解除勞動條約經濟賠償金147.94萬元。
對於上述訴求,方某提出,民生證券應該發還調崗前的遞延工資、董事會獎勵基金以及解除合同的經濟補償金。而民族證券則認為,除了第二次調崗沒有走相應流程,應該賠付其4.05萬元的工資差額以外,無需向方某支付任何費用。
「未勤勉履職」獎金為零?
任職期曾連收多封監管函
在金融圈的小夥伴都知道,高額的獎金都會有遞延制度。從方某的訴求不難看到,雙方的核心爭議在於遞延的工資和獎金,到底該不該在調崗之後發放?
從方某2018年6月8日提交的《離職報告》,民生證券拖欠工資包括:「2014年度董事會獎勵基金應於2017年發放的20%部分;2015年度董事會獎勵基金應於2017年發放20%部分,應於2018年發放的20%部分;2017年1-7月作為公司高管應於2018年發放的50%工資部分;作為公司投行業務內核負責人,依據公司投行業務獎勵制度應予發放的2015年度、2016年度、2017年度的內核負責人津貼」。
其中包含「董事會獎勵基金」這筆款項因數額巨大而引發雙方激烈爭議。
民生證券指出,按照規定,在獎金延期支付期間,高管人員未能勤勉盡責,導致分管業務虧損或存在重大違法違規行為或重大風險,公司停止支付全部或者部分未支付的獎金。故方某不應享有董事會獎勵基金延期支付部分。
民生證券指出,方某擔任內核負責人期間的2015年度至2017年度,公司均存在因違規行為被扣分情形,且方某沒有完整承擔整個2017年度的內核負責人工作,故不應向其支付內核負責人津貼。
基金君通過證監會官網查詢,2014年4月30日至2017年7月14日(方某任職期),民生證券曾先後收到了證監會、廣東證監局等先後發出的多份罰單。此外。民生證券還收到了股轉系統、深交所等發來的監管意見函及通報批評處分。
其中,2015年12月29日,證監會查實,民生證券太原長風街營業部原總經理涉嫌虛構新三板投資基金詐騙投資者,被公安機關採取刑事強制措施。證監會認為,民生證券公司存在營業部負責人把關不嚴、監督機制失效等問題,反映出公司內部控制不完善、經營管理混亂。
為此,證監會要求民生證券責令限期改正、增加內部合規檢查的次數,同時處以民生證券暫停新開證券帳戶六個月,暫停期間公司不得新增經紀業務客戶。
對於民生證券提出的任職期屢收罰單而不發放薪酬的理由,方某卻辯稱,報告所列的均屬於公司相關部門的風險事件,無需對這些風險事件承擔個人責任,並且自己領導的部門作為風險管理部門對這些出現的風險做了積極處置和整改。
「事後審核」理由獲支持
判決券商支付450萬薪酬
那麼對於雙方都持有的理由,法院如何判決呢?
在庭審中,方某提交與民生證券公司員工微信記錄,內容有,2018年8月10日,民生證券公司員工告知方某根據公司第二屆董事會第二十四次會議《關於確定公司離任高級管理人員2017年任職期間考核結論的決議》,確定方某2017年1月至7月考核結果為不稱職,績效獎金發放比例為0。
方某認為,該考核結果違反法律規定,當時已離職,已與民生證券公司就勞動爭議訴至仲裁。民生證券公司的行為屬於事後考核。法院支持方某這一主張,認為上述考核結果不予採信。
而針對調整工資方面,法院認為,民生證券未向本院提交再次降低方某月工資標準的依據,這也和此前仲裁委認同理由一致,因此民生證券應按照月工資57500元的標準支付方某2018年4月1日至6月8日期間的工資。
在關於內核負責人津貼方面,按照民生證券在投行業務考核與獎勵細則中明確規定,公司為內核負責人設置每年30萬元的年度津貼。但如果次年公司違規被罰,上述津貼則不予發放。
根據上述規定,法院認為,民生證券主張方某不應享有2015年、2016年和2017年1月至5月的內核負責人津貼,理由充足,因此對其主張予以採信。
此前,民生證券曾對方某進行了離任審計,審計結果顯示:方某自2014年4月30日至2017年7月14日任公司執行副總裁、首席風險官、執行委員會委員期間,分管風險管理總部工作。除「六、審計期內公司風險事件」及「七、審計關注的事項」描述的事項外,未發現方某存在違反法律法規的情況和違反公司規定情況。
為此,法院認為,民生證券提交的證據不足以證明方某「未能勤勉盡責,導致分管業務虧損或存在重大違法違規行為或重大風險」,且2017年年報中披露了應該予以延期支付的部分。因此民生證券需要方某支付獎金遞延部分。
最終,一審法院判決民生證券向方某支付補償及賠償金額共計450.11萬元。包括:工資差額共計4.05萬元;2017年1月1日至2017年7月17日績效97.59萬元;董事會獎勵基金延期支付部分320.53萬元;解除勞動關係經濟補償金27.94萬元。
公司「事後追責」未獲支持
二審法院維持原判
值得注意的是,這場涉及金額巨大、子款項巨大的勞動糾紛,在一審判決後並未迎來平息。對於方某而言,原本追償的千萬薪酬縮水到了450萬,而對於民生證券而言,方某任職期間公司屢屢受罰,就不該支付遞延的獎金。
為此,方某及民生證券均提出了上訴,北京市第二中級法院再度審理了這個案件。
北京市第二中級法院指出,一審法院對民生證券在勞動仲裁後出具的考核結果未予採信,並無不當。民生證券不予支付遞延的績效工資,缺乏事實及法律依據,不予支持。
在二審庭審中,雙方爭議最多的還是金額最大的董事會獎勵基金延遲發放的部分該不該給到方某?
民生證券提交的《董事會獎勵基金管理辦法》顯示,董事會獎勵基金的分配方式為「當年按稅後淨利潤提取正獎金時,將計提正獎金的60%用於發放高管人員當年獎金,剩餘40%計入獎金池,採取延期支付的方式發放,在第二年和第三年分別發放20%」。
同時,該辦法第三條第(一)款第3項明確規定,在獎金延期支付期間,高管人員未能勤勉盡責,導致分管業務虧損或存在重大違法違規行為或重大風險,公司停止支付全部或者部分未支付的獎金。
同時,民生證券補充提交了一份新證據:2018年12月17日,公司召開的董事會會議審議通過了一份議案,決定對包括方某在內的2014年至2016年間任職的,參與2014年、2015年獎金分配的全體高管,停止支付2014年、2015年遞延獎金尚未支付部分。該議案經時任全部董事一致投票通過。
但方某卻對這份證據並不認可。理由是:「2018年6月8日以後不是民生證券公司的股東、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故董事會決議對自己是無效的。」
對此,法院指出,一審提交證據不能證明方某存在因未能勤勉盡責而導致公司受損的行為。同時,民生證券提價的新的決議則是在案件仲裁庭審後做出,且未能證明方某在公司風險事件中有責任,公司依據此決定不同意支付方某董事會獎勵基金延期支付部分,理由不充分。
法院還認為,方某雖在獎金延期支付期間離職,但系民生證券公違法降低工資等過錯行為導致,方某本人對於離職並無過錯。
最終,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認為,方某和民生證券的上訴請求均不能成立,故駁回雙方上訴,維持原判。
(文章來源:中國基金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