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第230條規定「出租人出賣租賃房屋時,應當在出賣之前的合理期限內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條件優先購買的權利。」據此規定,承租人優先購買權是指承租人基於租賃合同,在出租人出賣租賃物時,在同等條件下可優於其他人購買的權利。那麼承租人不享有優先購買權的情況是什麼,有哪些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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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租人不享有優先購買權的情況是什麼,有哪些情況?
上海永松健律師事務所田應武律師解答:
承租人不享有優先購買權的情形有:
1、房屋按份共有人行使優先購買權的;
2、出租人將房屋出賣給近親屬,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的。
《民法典》第七百二十六條規定,出租人出賣租賃房屋的,應當在出賣之前的合理期限內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條件優先購買的權利;
但是,房屋按份共有人行使優先購買權或者出租人將房屋出賣給近親屬的除外。(《民法典》生效時間為2021年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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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永松健律師事務所田應武律師解析:
在城鎮房屋租賃合同中,出租人出賣租賃房屋的,承租人享有優先購買權,該權利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230條有明確規定。但從《房屋租賃解釋》第24條規定可以看出,在賦予承租人優先購買權的同時,也要保障出租人的合法權益,而不是犧牲出租人的權利來滿足承租人的要求。可見,優先購買權的行使不是沒有任何條件和限制的,它不能損害出賣人的實體利益,而且也不是絕對地剝奪其他人的購買機會。
除了《房屋租賃解釋》第24條規定所列舉的情形之外,實務中,出租人基於與第三人的親屬關係或其他特殊關係,以低於市價出賣房屋,而離開該人身關係,出租人則不願出售房屋的,一般情況下承租人不能享有優先購買權;承租人僅租賃部分房屋,法律本身就是規定承租人對其承租的部分房屋有優先購買權,而對其他部分則沒有優先購買權,故承租人的權利不能超出合同的範圍。因此,出租人出售整體房屋的,承租人也不是當然可以行使優先購買權。所以,承租人要依法行使優先購買權,在某些情況下,該權利無法得到實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