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2
具體行動:裁員工作
具體工作流程:
1、被裁減員工應在接到通知後根據後面規定的辦理時間,到人力資源部報到,辦理相關工作交接手續;
2、工作交接手續辦理完成後,人力資源部將當場核發其當月工資和有關補償金;
3、員工領取工資及相關補償後,人力資源部負責當場做出解除合同證明和轉移社保關係。
具體部門分工:
1、人力資源部:
負責主持裁員工作、做好人員談話,核算人員工資和經濟補償,辦理合同解除證明和社保轉移手續。
2、用人部門:
負責協助做好人員的談話思想工作,做好組織帶領辦理手續工作、其原來的工作交接、包括材料物資、設施設備的交接。
3、財務部門:
負責做好人員的欠款、過失賠償等記錄,以及準備好離職人員的工資發放(現金)
4、行政部門:
負責做好人員的行為控制,防止出現報復和人身傷害,以及人員離開公司後的門禁工作。
5、工會及律師:
負責協助做好離職人員就裁員有關法律問題的諮詢,做好心理輔導。
每個部門都要通力協作與配合,並把自己部門的工作落實到位。
03
員工最關心:補償方案
N+1。N=經濟補償金,1=提前通知金。
按在公司工作的年限,每滿1年支付1個月工資的標準支付。6個月以上不滿1年的,按1年計算;不滿6個月的,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公司要求被裁減立即辦理手續的,公司予以支付其一個月工資。支付標準中的月工資是指員工之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月工資高於市上一年度社會平均工資3倍的,按照3倍標準計算。
04
裁員善後:權利與義務
被裁減員工權利:
1、依法獲得應得工資及經濟補償權利。
2、離開公司後6個月內,若參加原所在崗位招聘,在同等條件下優先獲得錄用權利。
3、符合內部招聘條件的,可報名參加內部公開的崗位競聘權利。
4、若對公司裁員決定中經濟補償部分不服,可依法提起勞動仲裁的權利。
被裁減員工義務:
1、服從公司決定,不得誣告、威脅、恐嚇、頂撞、侮辱、毆打、伺機報復公司同事和領導,造成他人身體、財產損害的,將予以賠償;情節嚴重移交公安機關處理。
2、服從公司決定,不得為發洩私憤,以任何形式破壞、損壞公司生產經營設施設備、建築物、車輛及其他公司財產,情節嚴重並移交公安機關處理。
3、服從公司決定,不得故意拖延交接工作,不得藉機利用職務便利侵佔公司或他人合法財產,不得以各種理由拒絕辦理離職手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