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班工資怎麼算、假期如何順延……山東人社發布「24條」解讀

2020-12-23 瀟湘晨報

為促進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間山東省勞動關係和諧穩定,山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於2月25日發布公告,對涉及的勞動關係相關問題進行研究整理,並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進行解讀。

一、因疫情防控用人單位決定推遲復工或勞動者無法按時返工期間,應如何處理?

根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全國總工會、中國企業聯合會/中國企業家協會、全國工商聯《關於做好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間穩定勞動關係支持企業復工復產的意見》(人社部發〔2020〕8號)規定,對受疫情影響職工不能按期到崗或企業不能開工生產的,要指導企業主動與職工溝通,有條件的企業可安排職工通過電話、網絡等靈活的工作方式在家上班完成工作任務;對不具備遠程辦公條件的企業,可與職工協商優先使用帶薪年休假、企業自設福利假等各類假。在受疫情影響的延遲復工或未返崗期間,對用完各類休假仍不能提供正常勞動或其他不能提供正常勞動的職工,指導企業參照國家關於停工、停產期間工資支付相關規定與職工協商,在一個工資支付周期內的按照勞動合同規定的標準支付工資;超過一個工資支付周期的按有關規定發放生活費。

二、用人單位可否要求勞動者如實說明感染、疑似新冠肺炎相關情況,以及有關假期所在地、返崗路線等個人信息?

可以,勞動者應當如實向用人單位報告相關信息。《傳染病防治法》第三十一條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傳染病病人或者疑似傳染病病人時,應當及時向附近的疾病預防控制機構或者醫療機構報告。《勞動合同法》第八條規定,用人單位有權了解勞動者與勞動合同直接相關的基本情況,勞動者應當如實說明。雖然該類信息屬於建立勞動合同關係之後的,但與履行勞動合同直接相關,用人單位有權了解。根據當地政府疫情防控相關要求,用人單位完全可以依法向勞動者收集與疫情防控相關的信息,包括但不限於居住地址、活動軌跡、健康信息等。用人單位不得收集與疫情防控無關的信息,且收集、處理或者披露相關信息應當符合個人信息保護的有關法律規定。

三、對隔離治療、醫學觀察以及政府採取其他措施導致不能提供正常勞動的企業職工,用人單位能否與其解除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不得以此為由解除勞動合同。《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辦公廳關於妥善處理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間勞動關係問題的通知》(人社廳明電〔2020〕5號)要求,對新冠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觸者在其隔離治療期間或醫學觀察期間以及因政府實施隔離措施或採取其他緊急措施導致不能提供正常勞動的企業職工,不得依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四十一條與職工解除勞動合同。在此期間,勞動合同到期的,分別順延至職工醫療期期滿、醫學觀察期期滿、隔離期期滿或者政府採取的緊急措施結束。《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全國總工會中國企業聯合會/中國企業家協會全國工商聯關於做好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間穩定勞動關係支持企業復工復產的意見》(人社部發〔2020〕8號)規定,在疫情防控期間,要指導企業全面了解職工被實施隔離措施或政府採取的緊急措施情況,要求企業不得在此期間解除受相關措施影響不能提供正常勞動職工的勞動合同或退回被派遣勞動者。

四、用人單位是否可以因勞動者曾患新冠肺炎而拒絕錄用?

不可以。《傳染病防治法》第十六條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歧視傳染病病人、病原攜帶者和疑似傳染病病人。《就業促進法》第三十條規定,用人單位招用人員,不得以是傳染病病原攜帶者為由拒絕錄用;第六十二條規定,違反本法規定,實施就業歧視的,勞動者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因此,患有新冠肺炎後被治癒的,用人單位不得以其曾患上述傳染病為由拒絕錄用,並不得實施任何就業歧視行為。

五、用人單位能否以勞動者故意傳播傳染病病毒被追究刑事責任為由解除勞動合同?

勞動者故意傳播傳染病病毒構成犯罪依法被追究刑事責任的,用人單位可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第(六)項規定與其解除勞動合同。

六、勞動者在2020年春節前已提出離職申請,現因疫情防控延長假期導致離職手續無法辦理的,離職是否有效?

應當有效。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規定,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通知到達用人單位即產生法律效力。因此,在勞動者提出離職申請符合其真實意願且書面離職申請已到達用人單位的情況下,因疫情防控延長假期導致離職手續無法辦理不影響其已提出離職申請的法律效力。

七、用人單位可以因疫情原因進行裁員嗎?

不建議用人單位因疫情進行經濟性裁員。《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辦公廳關於妥善處理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間勞動關係問題的通知》(人社廳明電〔2020〕5號)提出,企業因受疫情影響導致生產經營困難的,可以通過與職工協商一致採取調整薪酬、輪崗輪休、縮短工時等方式穩定工作崗位,儘量不裁員或者少裁員。符合條件的企業,可按規定享受穩崗補貼。確定裁員的,按《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一條規定處理。

八、用人單位要開工,勞動者不願復工怎麼辦?

企業開工需提供必要的防疫保護和勞動保護措施,妥善安排工作時間。對於因隔離、留觀、治療或政府採取緊急措施導致員工暫不能提供正常勞動的,企業不得解除勞動合同或退回勞務派遣工。對不願復工的職工,企業工會要及時宣講疫情防控政策要求和企業復工的重要性,主動勸導職工及時返崗。經勸導無效或以其他非正當理由拒絕返崗的,企業可依法處理。

九、對隔離治療、醫學觀察以及因政府採取其他措施導致不能提供正常勞動的企業職工,其工資如何支付?

《山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關於積極應對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做好勞動關係工作的通知》(魯人社函〔2020〕5號)要求,對新冠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觸者在其隔離治療期間或醫學觀察期間以及因政府實施隔離措施或採取其他緊急措施導致不能提供正常勞動的職工,企業應當視同提供正常勞動並支付職工正常工作時間工資。對於因疫情防控未及時返工的,該期間的工資發放,單位和職工可以協商處理。

十、延遲復工期間工資待遇如何確定?

《山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關於延遲省內企業復工的緊急通知》(魯人社字〔2020〕10號)要求,延遲復工企業,在延遲復工期間(2020年2月3日至復工前一天)的工資支付,以及因政府採取緊急措施導致職工不能按期返崗提供正常勞動的,參照《山東省企業工資支付規定》關於停工、停產期間工資支付相關規定執行,即企業自停工之日起,在一個工資支付周期內的(一般為1個月),按照勞動合同規定的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超過一個工資支付周期的,企業應當按照不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70%支付勞動者基本生活費。不受延遲復工限制的企業,在此期間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應當依法支付勞動者工資。其中,企業在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按照不低於勞動者本人日或小時工資標準的200%支付工資報酬。

十一、因疫情防控影響單位延遲日期發放工資的,是否構成未及時支付勞動報酬?

不構成。臨時延長假期、延遲復工是出於疫情防控需要政府採取的緊急措施,不屬於在春節前就能預期到的情形,不能要求單位提前發放。在此情況下,由於假期延長、未能復工,不能及時發放工資屬於「不可抗力」,不能歸咎於單位,應當不屬於法定的未及時支付工資情形。當然,單位應當在復工後及時予以支付。

十二、因疫情影響導致企業生產經營困難的,可否調整工資?

經與職工協商一致可以調整薪酬。《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辦公廳關於妥善處理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間勞動關係問題的通知》(人社廳明電〔2020〕5號)第二條指出,企業因受疫情影響導致生產經營困難的,可以通過與職工協商一致採取調整薪酬、輪崗輪休、縮短工時等方式穩定工作崗位,儘量不裁員或者少裁員。《山東省企業工資支付規定》第十三條規定,企業因生產經營困難、經濟效益下降,確無正常工資支付能力,需要降低工資標準或者按照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的,應當事先徵求企業工會或者職工代表的意見,向全體職工說明理由。需要按照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的,應當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備案。企業生產經營恢復正常後,應當及時提高工資標準。

十三、春節假期延長至2月2日,延長的3天假期屬於什麼性質?

延長的3天假期應當屬於臨時性的特殊假期。《全國年節及紀念日放假辦法》(國務院令第644號)第二條規定「春節放假3天(農曆正月初一、初二、初三)」。《關於2020年部分節假日安排的通知》(國辦發明電〔2019〕16號)規定「春節假期1月24日至30日放假調休,共7天。1月19日(星期日)、2月1日(星期六)上班」。根據以上規定,春節假期包括法定節假日和調休時間兩部分。法定節假日為1月25日、1月26日、1月27日;1月24日、1月28日、1月29日、1月30日為調休時間。

為了應對新冠肺炎疫情,《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延長2020年春節假期的通知》(國辦發明電〔2020〕1號)規定,延長2020年春節假期至2月2日(農曆正月初九,星期日),2月3日(星期一)起正常上班。因疫情防控不能休假的職工,應根據《勞動法》規定安排補休,未休假期的工資報酬應按照有關政策保障落實。因此,延長3天假期(1月31日、2月1日2天原屬工作日,2月2日原即為休息日)不能休假的可以安排補休,這3天假期既不是法定休假日,也不是普通休息日,應當屬於臨時性的特殊假期。

十四、春節假期(包括延長假期)勞動者加班工資應按何種標準發放?

根據《勞動法》《全國年節及紀念日放假辦法》《關於2020年部分節假日安排的通知》《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延長2020年春節假期的通知》等相關規定執行。

1月25日、26日、27日,春節法定節假日,支付不低於工資的300%的工資報酬。

1月24日、28日、29日、30日,春節假期調休,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200%的工資報酬。

1月31日、2月1日、2日,延長春節假期,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200%的工資報酬。

2月3日至9日,延遲復工期,依法支付勞動者工資。

十五、用人單位因疫情防控需要是否可以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

可以,但要保障勞動者身體健康和勞動安全。《勞動法》第四十一條規定,用人單位由於生產經營需要,經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後可以延長工作時間,一般每日不得超過一小時;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在保障勞動者身體健康的條件下延長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三小時,每月不得超過三十六小時。《勞動法》第四十二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延長工作時間不受本法第四十一條規定的限制:(一)發生自然災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威脅勞動者生命健康和財產安全,需要緊急處理的;(二)生產設備、交通運輸線路、公共設施發生故障,影響生產和公眾利益,必須及時搶修的;(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全國總工會中國企業聯合會/中國企業家協會全國工商聯《關於做好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間穩定勞動關係支持企業復工復產的意見》(人社部發〔2020〕8號)指出,對承擔政府疫情防控保障任務需要緊急加班的企業,在保障勞動者身體健康和勞動安全的前提下,指導企業與工會和職工協商,可適當延長工作時間應對緊急生產任務,依法不受延長工作時間的限制。

十六、實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用人單位因疫情防控需要加班,是否需支付加班工資?

實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用人單位因疫情防控需要加班的,在法定休假日加班的,應當按照不低於日或者小時工資基數的300%支付加班工資;其他時間加班的,則要看綜合計算工作時間是否超過法定標準工作時間總數,沒有超過的不用支付加班工資,超過的則按照延長工作時間支付不低於小時工資基數150%的加班工資。

十七、實行不定時工作制的用人單位因疫情防控需要加班,是否需支付加班工資?

實行不定時工作制用人單位的因疫情防控需要加班的,不支付加班工資。《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十三條第四款規定,實行不定時工時制度的勞動者,不執行上述規定。「上述規定」即該條第一款第(一)(二)(三)項分別規定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150%、200%、300%的加班工資。《山東省企業工資支付規定》第二十三條規定,實行不定時工作制的企業,不適用本規定有關加班工資的規定。

十八、帶薪年休假、醫療期與延長的假期期間重疊的,是否順延?

應視情況而定。根據《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第三條規定,國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計入年休假的假期。此次假期延長系國務院通知要求,應做休息日對待,根據國家關於帶薪年休假的規定,帶薪年休假與延長的假期重疊的,可以順延。原勞動部《關於貫徹<用人單位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規定>的通知》第一條第二款規定,病休期間,公休、假日和法定節日包括在內。因此,醫療期與延長3天假期期間重疊的,不應順延。

十九、婚喪假與延長假期期間重疊的,是否順延?

是否順延視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而定。婚喪假期間遇到法定休假日或者雙休日是否必須順延,目前尚沒有明確的法律、法規規定,是否順延可根據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規定執行。

二十、探親假與延長假期期間重疊的,是否順延?

不應順延。《國務院關於職工探親待遇的規定》第三條規定,探親假期是指職工與配偶、父、母團聚的時間,另外,根據實際需要給予路程假。上述假期均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節日在內。因此,探親假與延長3天假期期間重疊的,不再順延。

二十一、醫護人員因工作原因感染新冠肺炎是否屬於工傷?

屬於工傷。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其符合工傷的認定條件,即工作時間、工作場所、工作原因。同時,根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財政部國家衛生健康委員會關於因履行工作職責感染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的醫護及相關工作人員有關保障問題的通知》(人社部函〔2020〕11號)要求,在新冠肺炎預防和救治工作中,醫護及相關工作人員因履行工作職責,感染新冠肺炎或因感染新冠肺炎死亡的,應認定為工傷,依法享受工傷保險待遇。

二十二、新冠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觸者在其隔離治療期間或醫學觀察期間以及因政府實施隔離措施或採取其他緊急措施期間,是否計入醫療期?

不計入醫療期。《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辦公廳關於妥善處理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間勞動關係問題的通知》(人社廳明電〔2020〕5號)要求,新冠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觸者在其隔離治療期間或醫學觀察期間以及因政府實施隔離措施或採取其他緊急措施期間,勞動合同到期的,分別順延至職工醫療期期滿、醫學觀察期期滿、隔離期期滿或者政府採取的緊急措施結束。《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全國總工會中國企業聯合會/中國企業家協會全國工商聯關於做好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間穩定勞動關係支持企業復工復產的意見》(人社部發〔2020〕8號)關於「隔離期結束後,對仍需停止工作進行治療的職工,按醫療期有關規定支付工資」的意見,也沒有把隔離期計入醫療期。因此,在國家有關部門沒有出臺新的規定之前,上述期間不計入醫療期。

二十三、勞動保障監察有關時限在疫情防控期間能否順延?

可以視情況順延。2020年2月3日,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勞動保障監察局《關於加強疫情防控的通知》規定,違法行為2年追溯期、立案調查期限、責令改正期限,視情況順延時限,同時通過電話、簡訊等方式及時告知當事人。

二十四、因受疫情影響勞動人事爭議仲裁時效如何計算?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辦公廳關於妥善處理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間勞動關係問題的通知》(人社廳明電〔2020〕5號)規定,因受疫情影響造成當事人不能在法定仲裁時效期間申請勞動人事爭議仲裁的,仲裁時效中止。從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時效期間繼續計算。

此外,省人社廳提倡勞動者和用人單位之間就勞動關係相關問題進行溝通協商,統籌兼顧疫情防控、勞動保障權益維護和生產、工作任務完成。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間,勞動者可儘量通過協商、調解、電話、郵寄等方式反映訴求、化解爭議、維護權益。

(閃電新聞)

【來源:齊魯晚報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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