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證監局處罰中山證券:高管遭譴責 多項業務被叫停 控股股東錦龍...

2020-12-18 和訊網

深圳證監局近日公布了對中山證券的處罰決定:經查,深圳證監局發現中山證券存在以下問題:一是1名董事不具備高管任職資格,實際履行高管職責;二是未履行公司規定程序,擅自改變公司用章及合同管理審批流程;三是印章管理混亂,存在公司印章使用審批授權和流程不清晰、未嚴格執行雙人保管要求、未完成審批流程即予用印等情形;四是未按規定向監事會報告、人員薪酬管理不完善、關聯交易管理不到位等其他公司治理與內部管理問題。

中山證券三項業務被叫停

根據相關規定,深圳證監局作出如下監督管理措施:一是自本行政監督管理措施決定作出之日起一年內,暫停新增資管產品備案,暫停新增資本消耗型業務(含股票質押式回購業務、融資融券業務、自營業務、需要跟投或包銷的承銷保薦業務),暫停以自有資金或資管資金與關聯方進行對手方交易,包括債券質押式回購交易等。

二是責令限制董事長兼管委會主任林炳城、總裁胡映璐、合規總監袁玲領取2019年績效獎金等基本工資以外的報酬的權利,已領取部分應退回中山證券。中山證券應自本行政監督管理措施決定作出之日起3個月內,向深圳證監局書面報告上述監督管理措施的執行情況。

深圳證監局指出,中山證券應按照相關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證監會規定的要求落實整改,進一步梳理改進公司治理和內部管控機制,依法依規開展各項經營管理活動。中山證券應當在本決定作出之日起一年內完成整改,健全公司治理、完善內部控制,做到股東行為規範、監督制衡有效、內部管控到位,並向深圳證監局提交落實整改工作的書面報告。深圳證監局將在日常監管中持續關注中山證券的整改情況。

深圳證監局稱,如對本監督管理措施不服,中山證券可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提出行政複議申請,也可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複議與訴訟期間,上述監督管理措施不停止執行。

公司多名高管被公開譴責

此外,中山證券相關人員還收到監督管理措施決定書。深圳證監局分別對中山證券林炳城、胡映璐、袁玲作出《採取公開譴責措施的決定》(行政監管措施決定書〔2020〕150/151/152號),分別對中山證券黃元華、孫學斌、石文燕作出《採取認定為不適當人選措施的決定》(行政監管措施決定書〔2020〕153/154/155號),主要內容如下:林炳城作為中山證券董事長兼管委會主任、胡映璐作為中山證券總裁以及時任分管投資銀行業務的高管、袁玲作為中山證券合規總監,對於中山證券存在的問題,未能勤勉盡責。深圳證監局決定通過深圳證監局官方網站,對林炳城、胡映璐、袁玲予以公開譴責。

深圳證監局稱,黃元華(管委會主任助理)未取得證券公司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但通過參與管委會決策實際履行高管職責,作為直接責任人員。孫學斌作為管委會副主任兼辦公室主任,對於中山證券存在的問題二和問題三,是直接負責的高級管理人員。石文燕作為中山證券董秘及時任董事會辦公室主任、分管辦公室的管委會委員,對於中山證券存在的問題二和問題三,是直接負責的高級管理人員。深圳證監局對黃元華、孫學斌、石文燕採取認定為不適當人選措施的決定。自行政監督管理措施決定作出之日起二年內,不得擔任證券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分支機構負責人、部門負責人等職務或實際履行上述職務。中山證券應當在收到認定為不適當人選決定書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作出免除黃元華董事、管委會主任助理職務、人力資源部和風險管理部負責人,免除孫學斌董事、管委會副主任、辦公室負責人職務,免除石文燕董事、董秘、管委會委員職務的決定(免除後不得擔任公司任何管理職務),並在作出決定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向深圳證監局書面報告。

深圳證監局指出,如對本監督管理措施不服,可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提出行政複議申請,也可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複議與訴訟期間,上述監督管理措施不停止執行。

中山證券控股股東錦龍股份亦遭立案調查

中山證券成立於1993年04月20日,註冊地位於深圳市南山區粵海街道蔚藍海岸社區創業路1777號海信南方大廈21層、22層,法定代表人為林炳城。值得注意的是,中山證券是上市公司錦龍股份的控股子公司,除中山證券外,錦龍股份旗下還有東莞證券。今天,錦龍股份同時發布公告稱,公司收到證監會的調查通知書,因涉嫌違反《證券公司股權管理規定》有關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等有關規定,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決定對該公司立案調查。而這也是首個因涉嫌違反券商股權規定而被調查的券商控股股東。

錦龍股份表示,中山證券本次被暫停部分業務,可能對本公司當期經營業績造成一定影響。本公司將根據相關事項的進展情況及時履行信息披露義務。請投資者注意投資風險。

而今天開盤,錦龍股份也不出意外地以一字跌停開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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