亞里斯多德範疇理論中的符號指謂問題
徐長福
作者簡介:徐長福(1964-),男,四川眉山人,哲學博士,中山大學馬克思主義哲學與中國現代化研究所暨哲學系教授、博士生導師(廣州 510275)。
人大複印:《外國哲學》2008 年 12 期
原發期刊:《中山大學學報:社科版》2008 年第 5 期 第 119-127 頁
關鍵詞:亞里斯多德/ 範疇/ 符號指謂/ 異質性/ 是/ 意義/
摘要:藉助於符號的指和謂的關聯以認識事物,這是人所特有的一種意識形式。異質性指事物間不同類不可比的現象,它通過符號指謂顯現出來,並成為符號意識不可迴避的問題。亞里斯多德的範疇理論試圖通過對符號指謂所涉及的所有非複合詞語的分類來解決這個問題。在《範疇篇》中,他把個別事物及其屬種劃入實體範疇,前者為第一實體,後者為第二實體,把其餘詞語分別劃入數量、性質、關係等偶性範疇。一方面,實體能獨立存在而偶性則只能存在於實體中,另一方面,第一實體只能作主詞而不能作謂詞,第二實體和偶性則既可作主詞也可作謂詞。然而,這種劃分卻忽視了指和謂的根本區別。表第一實體的非複合詞語其實就是專名,它只指不謂,僅僅是特定個別事物的標識。所有其他詞語都是普遍性詞語,它們可指可謂,為同類所有個別事物提供共同的標識和範型——此即所謂意義。符號指謂最玄妙之處就在於這兩種詞語的結合——把謂詞的意義歸給無意義的專名。可見,亞里斯多德把無意義的專名和有意義的普遍性詞語混雜起來分類是不對的。正確的做法是,先把範疇分為單純指的無意義範疇和可以謂的有意義範疇,再對有意義範疇作進一步的劃分。
意識可分為自然直觀與符號指謂兩個領域。自然直觀是人藉助於自然生就的身體機能直接意識到事物的一種意識形式,符號指謂則是人藉助於人為符號的指示和述謂的關聯以認識事物的一種意識形式。異質性指事物間不同類不可比的一種現象,它在直觀意識中普遍存在,但作為問題則專屬符號意識。在符號意識中,以指謂本身為所指的為三階指謂;三階指謂之下,以直觀意識成分為所指的指謂為一階指謂,以一階指謂的所謂為所指的為二階指謂。異質性問題潛在地存在於一階指謂,顯露於二階指謂,在三階指謂實現出來。柏拉圖所發現的一個個別事物分有若干個相,即一個一階的所指關聯著若干個所謂,是異質性問題最典型的表現。柏拉圖通過將這些所謂化約為至為抽象的六個種,並努力將諸種合乎邏輯地統一起來,提供了對這個問題的一條解決思路。不過,這條思路僅僅在其作為區分之道時才是真正對路的,而在其作為統一之道時則是迴避了問題。亞里斯多德接手柏拉圖的工作,在哲學史上第一次正面地和全面地處理了這個問題,其直接理論成果就是他的範疇理論。該理論以三階符號指謂對所有符號及其指謂做了最抽象程度的分類,從而顯示了異質性問題的學理實質,敞開了異質性原理的探索空間。本文是對亞里斯多德範疇理論中相關資源的一個批評性清理。
對於古希臘哲學家來說,符號指謂所表達的「所是者」既然都叫「是」,其統一性可以說就由自然語言本身解決了,或者說至少在字面上解決了,從而不表現為一個突出的問題,而區別性則成了突出的問題。巴門尼德只承認「真理」中的「是」為真正的「是」,而把「意見」中的「是」看作「不是」。這可以說是哲學史上最早的「是論區分」(ontological distinction)(12)。柏拉圖把相的「是」看成原本的「是」,而把具體可感事物的「是」看成摹本的「是」,這顯然是從一種新的角度所提出的「是論區分」。至於說「蘇格拉底既類似復不類似」、「如若一是」之類,也都是在圍繞「是」的差異問題做文章。他所謂「通種」的第一個就是「是」(或譯為「存在」),而其他五個「通種」一方面莫不為「是」或莫不分有「是」,另一方面又各為一種,異其所分有的「是」(13)。這些都是在進行「是」的區分。
這條對於「是」的區分之路到亞里斯多德展開為一個大的局面,這就是他的範疇理論。亞里斯多德的範疇理論緊扣「s是p」的指謂結構去考察諸「是」的區別,切中了符號指謂問題的關鍵。在這個意義上,他使希臘語的自然特質跟符號指謂的一般本質高度契合起來。
當然,希臘文的「是」也只是人類符號指謂達到自我意識的一條便捷路徑,而不是必要條件。在我們藉助希臘文的「是」對符號指謂的道理有了一番覺悟之後,完全可以用最普通的現代漢語來進一步運思這方面的學理。
二、亞里斯多德的範疇——對符號指謂的分類
這一小節所要解決的問題是:亞里斯多德的範疇理論究竟在區分什麼?
在《範疇篇》第4章中,亞里斯多德說:
每一個不是複合的用語(expressions which are in no way composite; of things said without any combination,each),或者表示實體(substance)、或者表示數量(quantity)、性質(quality; qualification)、關係(relation;relative)、地點(place;where)、時間(time;when)、姿態(position;being-in-a-position)、狀況(state;having)、活動(action;doing)、遭受(affection;being-affected)。讓我大略說一說我的意思:指實體的如「人」或「馬」,指數量的如「二丘比特長」(two cubits long)或「三丘比特長」;指性質的例如「白的」、「通曉語法的」等屬性(attributes);「二倍」、「一半」、「較大」等等則屬於關係的範疇(category);「在市場裡」、「在呂克昂」等等,屬於地點的範疇;「昨天」、「去年」等等屬於時間的範疇;「躺臥著」、「坐著」等等則是指示姿態的詞語;「著鞋的」、「武裝的」等等,屬於狀況[具有];「施手術」、「針灸」等等,是動作;「受手術」、「受針灸」等等,屬於遭受的範疇。(1b25-2a4)(14)
這段話直接表明的是,亞里斯多德所加以區分的對象是簡單而非複合的詞語,這些詞語都表示著某種東西。它們共分為十類,即十個範疇。這就是說,在最初的意義上,範疇劃分是對非複合的詞語的劃分(15)。
在這段話中,亞里斯多德所說的「不是複合的用語」是指不是像「人奔跑」、「人獲勝」這樣的用語,而是像「人」、「牛」、「奔跑」、「獲勝」這樣的「簡單的」用語(1a17-18)(16)。在《形上學》中,亞里斯多德還有關於「複合詞」的別種說法,即複合詞是指偶性範疇加實體範疇構成的詞,如「白面」、「白人」(1029b20、25)(17)。前一種複合指主詞和謂詞的複合,後一種複合指定語和中心詞的複合。亞里斯多德的基本用意無非是強調表達的單元性,這一點作為原則是可以認取的。不過,在操作上,這種單元性又沒有被明確界定為單詞。比如「二丘比特長」就不是單詞而是短語(18)。這就降低了分析的嚴格性。
漢譯中的「範疇」所翻譯的是希臘語的名詞Kategoria,即英語的category。該希臘詞的動詞形態為kategorein,意思是指控(accuse)、加罪於(charge)、證明(demonstrate)、歸因於(attribute)(19)。「範疇」二字來自《尚書》「洪範」篇的「洪範九疇」一語。「洪範」就是「大法」的意思,「疇」為「類」的意思,「洪範九疇」合起來的意思就是:治理天下的大法共有九類。按今天的學科定位,漢語的「範疇」應屬實踐哲學的概念。亞里斯多德所分的十種kategoria確實也算大法,可稱「洪範十疇」,不過屬於理論哲學。需要指出的是,「範疇」之譯容易讓人遺忘kategoria首要的「指控」之義,即把某罪歸到某人頭上,而這一點被借用到哲學上所暗示的就是符號指謂的基本結構或述謂的基本形式——s是p,即把謂詞p歸給主詞s。在此意義上,墨辯的「辭」比「範疇」更接近kategoria的意思。《說文》釋「辭」為「訟也」(20),《小取》中「以辭抒意」的「辭」為「判斷」的意思(21)。不過,由於「範疇」已成定譯,這裡不擬變更譯法。不管怎樣,亞里斯多德的「洪範十疇」是對由「s是p」這種指謂結構所表達的、由語詞所表示的各種事物的最抽象分類,這一點是可以確認的。
在《論題篇》第1卷第9章中,亞里斯多德就明確了這種分類是對述謂的分類,即一種有關「s是p」的指謂情況的分類。他說:
我們必須區分範疇的種類(distinguish between the classes of predicates;distinguish between the categories of predication),以便從中發現上述的四種述語。它們的數目是十個,即本質(essence;what a thing is)、數量、性質、關係、何地、何時、所處、所有、動作、承受。事物的偶性、種、特性和定義總是這些範疇之一,因為通過這些謂項所形成的任何命題都或者表示事物的本質,或者表示它的性質、數量或其他某一個範疇(all the propositions found through these signify either something's essence or its quality or quantity or someone of the other types of predicate)。(103620-26)(22)
這也就是說,在進一步的意義上,範疇劃分是對述謂的劃分。
由「s是p」所表達的東西都是s之所「是」,都是「所是者」,即希臘文的on。這些「所是者」或者作為主詞,或者作為謂詞,都是指謂關係的構成元素。在這個更深入的意義上,範疇的劃分又是對這些「所是者」即on的劃分。
在《形上學》中,亞里斯多德多次表達了這樣的意思。如在第5卷第7章中,他說:
主要諸「是」的分類略同於雲謂的分類〈範疇〉,雲謂有多少類,「是」也就該有多少類(The kinds of essential being are precisely those that are indicated by the figures of predication;for the senses of『being』are just as many as these figures)。雲謂說明主題是何物(some predicates indicate what the subject is),有些說明它的質(others its quality),有些說量,有些說關係,有些說動或被動,有些說何地,有些說何時,實是總得有一義符合於這些說明之一(『being』has a meaning answering to each of these)。(1017a23-26)(23)
在這段漢譯中,「雲謂」即英文的predication,指用謂詞(predicate)去述謂的意思。這個意思我用「述謂」一詞表示。我所說的「指謂」比「雲謂」和predication多了一個「指」的意思,表示指謂關係中「指」和「謂」兩個方面。「是」、「實是」即英譯中的「being」,所指的就是希臘詞的on。
由此可見,亞里斯多德的範疇理論所區分的既不是直觀中的事物,也不是孤立的語詞,甚至不是on這個希臘詞的詞典義項或什麼隱秘含義,而是通過指謂關系所呈現的符號類型及其所表示的東西。這種東西即英文中通常所說的beings或entities,亦即海德格爾所謂的Seiendes,其流行的漢譯是「存在者」。它在普通漢語詞彙中並沒有真正的對應詞,如果想體現其跟「是」的關係,可譯為「所是者」。
作為對on的翻譯,「存在」、「事物」、「東西」、「萬有」、「有」等詞,除了各自具有學者們普遍認可的那些不足外,還有一個共同的不足,即都不免讓人往直觀意識層面去聯想,即把它當成直觀相關項,而on本身無疑是一種指謂相關項。也就是說,亞里斯多德對on的區分是對指謂關係中的符號類型的區分,而不是對直觀中的對象的區分。對直觀對象也可以進行區分,但這種區分是一階符號指謂的事情,如「這是一個人」、「那是一條狗」。「這」、「那」兩個概念在這裡是對直觀對象的純粹指代。直觀中可指的東西都是物,這個「物」是公孫龍「指物論」意義上的物。對直觀對象加以區分就是把一個普遍性的謂詞歸給所指之物。「人」和「狗」都是普遍性的謂詞,表示物的種類。對這些概念所表示的對象還可以進一步區分,這屬於二階指謂,如「人和狗都是動物」。其中,「人」、「狗」為屬(eidos),「動物」為種(genos),屬於不同層次的物類。此外,我們還可以說「這(個人)、這(條狗)、人、狗、動物都是實體」,這就進到了符號指謂的第三階。不過,這已經不是在對物、即直觀對象進行區分了,而是在對符號在指謂關係中的類型進行區分,由此得到的種類可稱為「辭類」,即範疇。所有這些區分既是通過「s是p」進行的,也是以「s是p」的結果為對象的。正是在這點上,希臘哲學的on才顯出其最獨到之處,就其述謂功能而言可直譯為「是」,就其述謂結果而言可譯為「所是者」。亞里斯多德的範疇理論就是希臘哲學中對「是」和「所是者」作「是論區分」的最成熟的理論。
三、亞里斯多德的範疇劃分原則——存在關係優先於指謂關係
亞里斯多德的範疇儘管是對指謂關系所表達出來的「所是者」的分類,但指謂關係卻不是其劃分範疇的唯一原則,甚至不是首要原則。他奉為首要原則的是存在上在己還是在它的原則,可稱為存在關係原則。
在上述「洪範十疇」中,第一個範疇為實體(希臘詞為ousia,英文為substance),包括個別事物之為第一實體和屬(希臘詞為eidos,英文為species)、種(希臘詞為genos,英文為genus)之為第二實體,其他九個範疇通常被統稱為屬性範疇或偶性(希臘詞為sumbebekos,英文為accident)範疇。關於它們的特點,在《範疇篇》第5章中,亞里斯多德這樣說:
實體(substance),就其最真正的、第一性的(primary)、最確切的意義而言,乃是那既不可以用來述說一個主體又不存在於一個主體裡面的東西(that which is neither predicable of a subject nor present in a subject),例如某一個個別的人或某匹馬。但是在第二性的意義之下作為屬而包含著第一性實體的那些東西也被稱為實體;還有那些作為種而包含著屬的東西也被稱為實體。例如,個別的人是被包含在「人」這個屬裡面的,而「動物」又是這個屬所隸屬的種;因此這些東西——就是說「人」這個屬和「動物」這個種——就被稱為第二性實體(secondary substance)。(2a11-18)
「人」可以用來述說一個個別的人,但絕不存在於一個主體裡面(never present in a subject)。(1a21-22)
除第一性實體之外,任何東西或者是可以用來述說一個第一性實體,或者是存在於一個第一性實體裡面(present in a primary substance)。(2a33-34)(24)
在這幾段話中,漢譯「存在於」所對應的英譯是「is present in」。如果體貼細緻一些,也可解作相互聯繫的兩層意思:從其「出現在」,斷其「存在於」。這裡不另深究。
對亞里斯多德來說,要確定一個詞語所表示的東西屬於哪個範疇,首先要看其存在是在己還是在它——在己者為實體,在它者為偶性。在此前提下,再考慮其在指謂關係中是作主詞還是作謂詞——只作主詞而不作謂詞者在程度上或排序上優先於既作主詞又作謂詞者(25)。
從指謂關係看,所有範疇都可以充當主詞,大多數範疇既可以充當主詞又可以充當謂詞,第一實體則只能充當主詞而不能充當謂詞,「個別的偶性」(particular accident)(26)也只能充當主詞而不能充當謂詞。「個別的偶性」如亞里斯多德自己舉的例子:某人頭腦中的某一點語法知識、某個東西身上的某一片白色(1a25-28)(27)。有當代哲學家稱這種東西為「第一偶性」(first accidents)——這是一個值得採納的好提法;也有人稱之為「trope」(有學者漢譯之為「特普」,也頗具匠心),從而提出「trope理論」(28)。這就是說,在實體範疇和偶性範疇中,凡表示個別的東西都可以定序為「第一」(primary或first),它們只能作主詞而不能作謂詞(29)。相比之下,個別的實體除了不能作謂詞去述謂別的東西外,還具有一個特點,即它存在於自身而不存在於作為主體的另一事物中(exist in itself and not in another as in a subject,約言之為「存在在己而不在它」),而「個別的偶性」則只能存在於其他主體之中(30)。
顯然,在亞里斯多德劃分範疇的上述思路中,存在在己和在它之分優先於主詞和謂詞之分,相應地,存在關係原則優先於指謂關係原則。就此而言,在劃分「洪範十疇」時,主詞和謂詞是被混在一起的。十範疇劃定後,主詞和謂詞之分才被引入作為二次劃分的原則。這種思路決定了亞里斯多德以實體為目的的致思取向,使他對指謂關係不可能從「s是p」這一邏輯形式進一步推進到意義關係(31)。
可見,在對亞里斯多德範疇理論的理解上,既要看到其緊扣指謂關係的一面,也要看到其讓指謂關係從屬於存在關係的一面。前者是其理論特色,後者是其理論局限。
四、關於亞里斯多德的第一實體問題
把個別事物作為第一實體,這是亞里斯多德《範疇篇》的一個十分重要的觀點,在哲學史上也有著特殊的意義。在亞里斯多德看來,個別事物之所以是第一實體,在於個別事物在存在關係上屬於在己存在,在指謂關係上只能作主詞而不能作謂詞。前一方面意味著個別事物是一種獨立的存在單元,後一方面意味著個別事物是一切述謂的承擔者。一種獨立的存在單元承擔著一切述謂,這種東西豈非萬有之本?可見,指出一個個別事物自身,不僅是最到位地指出了它的「是什麼」,而且是最到位地指出了不能進一步化約的存在本原。
這種思路看似一箭雙鵰,其實兩頭落空。其間,「個別事物」這個概念的身份模糊是問題的關鍵——它究竟指的是代表個別事物充當主詞的詞語還是該詞語所指代的個別事物自身?顯然,個別事物自身無論如何是不可能親自到句子中來充當主詞的,唯有代表個別事物的專名才能充當主詞。一旦用「專名」換掉「個別事物」,問題馬上就可澄清。說出一個專名既不能解決這個專名在直觀中的指代對應物「有沒有」的問題,也不能解決這個專名所指代的個別事物「是什麼」的問題。前一個問題的解決不是符號指謂的事情,而是自然直觀的事情——只有直觀到了專名的指代對應物,這個專名的代表身份才能確認,而並非只要有專名出場,就一定有一個它所指代的對象存在。後一個問題的解決雖然是符號指謂的事情,卻不是只能作主詞的專名的事情,而是作謂詞的普遍性詞語的事情——只有普遍性詞語才提供意義,才能作為「是什麼」的答案,而專名屬於無意義範疇,只是發出「是什麼」問題的意義空格。這樣一來,亞里斯多德的第一實體就遭到了雙重解構——個別事物的存在地位由直觀去確認,它的意義由述謂去表達,而只作主詞不作謂詞的專名只是由直觀所確認的個別事物的代表,其作用是在符號指謂中承擔述謂所提供的意義。
或許正是因為感受到了有關個別事物的這些疑難,亞里斯多德後來才改變了《範疇篇》的實體觀,不再以個別事物為第一實體,而轉以形式為個別事物的第一實體(its primary substance)(1032b1)(32)。形式之為第一實體的最突出優點在於它是可定義之物,是通過述謂可以把握的最可靠、最基本的意義,或者說是一種意義本原物,是關於「是什麼」的一切可能的答案中最接近到位的答案。「是什麼」在希臘語中為to ti esti(有英譯直譯之為what a thing is),其答案為to ti en einai(英譯通常意譯為essence),苗力田直譯為「是其所是」(33),它由種加屬差的方式來定義。但事情並沒有就此了結。to ti esti之為「是什麼」,還含有「這個」(tode ti,英譯為this)的意思(1028a12),所要求的答案要反映事物的「獨立性與個別性」(separability and「thisness」)(1029a29),而表達to ti en einai的公式是普遍的(1036a1),普遍的東西可以作許多事物共同的謂詞,而共同的謂詞不可以表示一個「這個」,而只能表示一個「如此」(希臘語為toionde,英譯為such)(1038b36-1039a1)。這樣一來,形式又不能作第一實體了。這是讓亞里斯多德覺得「最迷惑的」事情(34)。
儘管亞里斯多德繞了一圈又回到了魚和熊掌不能兼得的困境之中,但他的探索推進了對問題的澄清工作。形式、本質、定義、公式、普遍、「如此」、謂詞是一家人,它們在指謂關係中負責向表示個別事物的主詞提供意義,而這家「人」竭盡全力所能提供的最到位的意義就是由最接近個別事物的種加上屬差所構成的定義(1037b29-30)(35)。可這種東西仍然是最低程度的普遍性,跟個別事物的「這個」還隔著最後的鴻溝。儘管如此,這家「人」已經盡力了。不僅如此,澄清了這一點,也幫助表示個別事物的主詞免去了回答「是什麼」的責任——謂詞做不到的,更不會勉強主詞去做。如是,表示個別事物的主詞就可專職代理「這個」,成為真正意義上的主詞,即希臘語的hypokeimenon(英譯視情況譯為subject或substratum)——「原義是在背後、在底下的東西,在判斷中的主詞、主體,一般譯為載體和基質」(36)。這樣意義的主詞也就是專名。
亞里斯多德還用過另外一個希臘詞imation(英譯或直譯為cloak,鬥篷之意;或意譯為X),泛指任一事物(1029b27)(37)。實際上,專名意義上的hypokeimenon就是X,而且是大寫的X,在指謂關係中就起一個意義的鬥篷的作用。亞里斯多德還曾把質料看作一切規定性都剝除之後所剩下的hypokeimenon,但這種東西自身卻不是個別事物(1029a10-25)(38)。實際上,在指謂關係中,剝除一切規定性後還能剩下的唯一的hypokeimenon恰好不是漫無差別的純粹質料,而是專名——既表示個別事物的「這個」又是絕對的意義虛項。相反,即使純粹的質料也還可以作謂詞,說明它的意義並沒有被真正剝盡。
至此,亞里斯多德寄寓在第一實體上的哲學用意就可以由指謂兩個方面分頭領受:在指的方面,由專名指代個別事物,由直觀確認個別事物的存在;在謂的方面,由定義為個別事物提供最切近的意義。
五、結論
亞里斯多德的範疇理論是一種對符號指謂所涉及的非複合詞語進行最抽象分類的理論。由於在亞里斯多德心目中,這些詞語表示著詞語之外的對象,因而這種分類同時又被看作對對象的分類。亞里斯多德的意圖在於通過這種分類確立那種表示「是什麼」的詞語的基礎地位,並進而釐定這種詞語跟表示其他意義的詞語之間的主次關係,以此說明對象有實體和偶性之分,只有實體才是獨立存在的。
該範疇理論有一個明顯的不足:亞里斯多德把只能作主詞而不能作謂詞的個別事物(實則表個別事物的專名)跟既可作主詞也可作謂詞的普遍性詞語混在一起分類,並把個別事物及其屬種都列入實體範疇。可實際上,在指謂關係中,充當主詞的專名並不表示「是什麼」,它只是作為其謂詞的屬種所表示的「是什麼」的接收裝置,同時也是作為其謂詞的其他詞語所表示的偶性內容的接收裝置。就此而言,在所有非複合的詞語中,表示個別事物的專名是一種無意義範疇,其功能是純粹的指,即僅僅充當個別事物的特定標識,而其他詞語則為有意義範疇,其功能既指又謂,以謂為主,即充當同類個別事物的共同標識和範型——所謂意義無非就是這種範型的內容。只有通過把作謂詞的普遍性詞語的意義歸給作主詞的無意義的專名,符號指謂才能實現對於一個直觀對象的意識到,這就是符號意識不同於直觀意識的玄妙之處。
可見,亞里斯多德應該先把非複合的詞語分為無意義範疇和有意義範疇,再對有意義範疇加以進一步區分,如分為「是什麼」、數量、性質、關係等。這後一種區分,他在《論題篇》中已做了,但前一種區分卻付諸闕如。
注釋:
關於本文所依據的理論前提,請分別參見徐長福:《自然直觀與符號指謂——意識的自然形式與人工形式》,《哲學動態》2007年第7期;《自然直觀的異質性與哲學中立化》,《河北學刊》2007年第4期;《柏拉圖相論與異質性問題》,《江海學刊》2008年第1期;《異質性的得而復失——〈巴曼尼得斯篇〉讀解》,《復旦學報》2008年第2期。
參見柏拉圖:《巴曼尼得斯篇》,128E-130A,陳康譯註,北京:商務印書館,1997年,第38-39頁。
參見柏拉圖:《智者篇》,254D、260B,The Collected Dialogues of Plato,Princeton University Press,Princeton,1989,pp.1000,1007.
參見汪子嵩、範明生、陳村富、姚介厚:《希臘哲學史》第1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7年5月第1版,第594-598頁。
參見柏拉圖:《巴曼尼得斯篇》,「注149」,陳康譯註,北京:商務印書館,1982年8月第1版,第107頁。
參見亞里斯多德:《形上學》,1026a32,The Basic Works of Aristotle,edited by Richard McKeon,The Modern Library,New York,2001,p.779.
參見汪子嵩、範明生、陳村富、姚介厚:《希臘哲學史》第1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7年5月第1版,第66、69頁。
參見哈特曼:《存在學的新道路》,龐學銓、沈國琴譯,上海:同濟大學出版社,2007年4月第1版,「代譯者序」,第46頁。
參見亞里斯多德:《形上學》,吳壽彭譯,北京:商務印書館,1959年12月第1版,「索引三」,第355頁;汪子嵩、範明生、陳村富、姚介厚:《希臘哲學史》第3卷下,北京:人民出版社,2003年5月第1版,第730頁。
參見亞里斯多德:《形上學》,983a27,苗力田譯,《亞里斯多德全集》第7卷,苗力田主編,北京: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1993年1月第1版,第33頁。
(11)參見《諸子集成》第4冊,《墨子閒詁》,孫詒讓著,卷10「經下第四十一」,北京:中華書局,1954年12月第1版,第202頁;《墨子校注》上,吳毓江撰,北京:中華書局,1993年10月第1版,第538頁。
(12)Ontological distinction或ontological difference是海德格爾的用語,通常漢譯為「存在論差異」。其實,區分「是」的不同含義是西方語言迫使哲學家們不得不反覆從事的工作,區分的方案也多種多樣。也就是說,不能以為只有海德格爾所做的區分才可以叫ontological distinction,從而也不能以為ontologicsl distinction只能根據海德格爾的哲學進路譯為「存在論差異」。海德格爾的區分是關於具體之「是」即「所是者」的ontical和關於大寫的「是」的ontological之間的區分。參見Martin Heidegger,Being and Time,translated by John Macquarrie & Edward Robinson,China Social Sciences Publishing House,Beijing,SCM Press Ltd.,1962,p.35.也可參見海德格爾:《現象學之基本問題》,丁耘譯,上海譯文出版社,上海,2008年1月第1版,第305頁。但這只是可能的區分之一。直到最近,西方學者還在提出這種區分的新方案。參見Oliva Blanchette,Philosophy of Being-A Reconstructive Essay in Metaphysics,The Catholic University of America Press,Washington,D.C.,2003,p.94.施太格繆勒在評論海德格爾時也強調了這種區分的普遍性,並批評海德格爾在做自己的區分時忽視了其他的區分。參見施大格繆勒:《當代哲學主流》上卷,王炳文、燕宏遠、張金言等譯,北京:商務印書館,1986年1月第1版,第219-223頁。其實,海德格爾本人是深知這種區分的多樣性的,他的《現象學之基本問題》就是對哲學史上幾種主要區分方案的專門梳理和評議。
(13)參考文獻同於本文首頁注釋2、3。
(14)亞里斯多德:《範疇篇·解釋篇》,1b25-2a4,方書春譯,北京:商務印書館,1959年9月新1版,第11頁。引文括號中的英語詞摘自The Basic Works of Aristotle,edited by Richard McKeon,The Modern Library,New York,2001,p.8和The Complete Works of Aristotle,The revised Oxford translation,edited by Jonathan Barnes,vol.one,Princeton University Press,Princeton,1984,p.4.其中,分號前的詞摘自前書,分號後的詞摘自後書,無分號相隔的詞摘自前書;此格式下同,不另注。
(15)究竟《範疇篇》談的是什麼?範疇劃分所分的又是什麼?這是學術史上爭論不斷的問題。波菲利(Porphyry)認為,亞里斯多德是通過概念中介在談意指事物的詞語。阿謨紐斯(Ammonius)認為,亞里斯多德三者都談:詞語、事物和概念。參見Ammonius:On Aristotle's Categories,trans.by S.Marc Cohen and Gareth B.Matthews,Cornell University Press,Ithaca,1991,Richard Sotabji,「introduction」,p.3.當代學者阿克瑞爾(J.L.Achrill)認為,範疇首要地不是關於名稱的,而是關於名稱所意指的事物的。參見Aristotle's Categories and De Interpretatione,Trans.with notes by J.L.Achrill,Oxford University Press,London,1963,p.71.但不管怎樣,所有的解讀都至少要顧及詞語和事物的關係,並且不能離開詞語談事物。據此,我的理解是:亞里斯多德的目標意圖是事物,但操作對象是詞語。進而,本文的理論原則是:執持詞語去看詞語和事物的關係,或確切地說,執持符號指謂去看符號指謂與自然直觀的關係,以及意識和對象的關係。
(16)參見亞里斯多德:《範疇篇·解釋篇》,1a17-18,方書春譯,北京:商務印書館,1959年9月新1版,第9-10頁。
(17)參見亞里斯多德:《形上學》,1029b20、25,吳壽彭譯,北京:商務印書館,1959年12月第1版,第129頁;以及《解釋篇》第1章,《範疇篇·解釋篇》,16a9-18,方書春譯,北京:商務印書館,1959年9月新1版,第55頁。
(18)阿克瑞爾指出:英語的「combination」(漢譯為「複合」)所對譯的那個希臘語詞的字面意思為「inter-weaving」(交織),該詞為柏拉圖首用,見其《智者篇》262。阿克瑞爾對該詞在《範疇篇》和《解釋篇》中的含義有一些辨析。可參見Aristotle's Categories and De Interpretatione,Trans.with notes by J.L.Achrill,Oxford University Press,London,1963,p.73.當然,複合不複合跟語言也有密切的關係,許多概念在一種語言中是單詞,在另一種語言中就成了複合詞語,反之亦然。另外,在漢語中,單字和單詞還有區分,這就使事情更加複雜。因此,在複合和非複合的界定上,我們只能堅持原則而保持彈性。
(19)參見Celestine N.Bittle,The Domain of Being-Ontology,The Bruce Publishing Company,Milwankee,1939,pp.221-222.
(20)《說文大字典》下,天津:天津古籍書店,1980年7月,卷7,第60頁。
(21)對《小取》的詮釋和翻譯,參見陳孟麟:《墨辯邏輯學》(修訂本),濟南:齊魯書社,1983年10月新1版,第321頁。
(22)《論題篇》,103b20-26,徐開來譯,《亞里斯多德全集》第1卷,苗力田主編,北京: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1990年9月第1版,第362頁;The Basic Works of Aristotle,edited by Richard McKeon,The Modern Library,New York,2001,p.195;The Complete Works of Aristotle,The revised Oxford translation,edited by Jonathan Barnes,vol.one,Princeton University Press,Princeton,1984,p.172.
(23)亞里斯多德:《形上學》,1017a23-26,吳壽彭譯,北京:商務印書館,1959年12月第1版,第94頁;The Basic Works of Aristotle,edited by Richard McKeon,The Modern Library,New York,2001,p.760.
(24)亞里斯多德:《範疇篇·解釋篇》,2a11-18,1a21-22,2a33-34,方書春譯,北京:商務印書館,1959年9月新1版,第13、10頁;The Basic Works of Aristotle,edited by Richard McKeon,The Modern Library,New York,2001,pp.9、7.
(25)參見亞里斯多德:《範疇篇·解釋篇》,1a20-28,方書春譯,北京:商務印書館,1959年9月新1版,第10頁;The Basic Works of Aristotle,edited by Richard McKeon,The Modern Library,New York,2001,p.7.
(26)參見Ammonius:On Aristotle's Categories,translated by S.Marc Cohen and Gareth B.Matthews,Cornell University Press,New York,1991,p.34.
(27)參見亞里斯多德:《範疇篇·解釋篇》,1a25-28,方書春譯,北京:商務印書館,1959年9月新1版,第10頁;The Basic Works of Aristotle,edited by Richard McKeon,The Modern Library,New York,2001,p.7.
(28)參見韓林合:《分析的形上學》,北京:商務印書館,2003年8月第1版,第141頁。
(29)當然,所謂「第一偶性」並非亞里斯多德自己的提法,他也不曾專門討論過這種東西在指謂關係中的地位問題。
(30)參見Celestine N.Bittle,The Domain of Being-Ontology,The Bruce Publishing Company,Milwaukee,1939,p.240.關於亞里斯多德根據指謂原則(predicable of)和存在原則(present in)對實體和偶性所作的四重分類,可參見Ammonius:On Aristotle's Categories,trans.by S.Marc Cohen and Gareth B.Matthews,Cornell University Press,Ithaca,1991,p.34; Aristotle's Categories and De Interpretatione,Trans.with notes by J.L.Achrill,Oxford University Press,London,1963,p.74.
(31)關於符號指謂的意義關係,筆者已另文闡述。
(32)參見The Basic Works of Aristotle,1032bl,edited by Richard McKeon,The Modern Library,New York,2001,p.792.
(33)參見《亞里斯多德全集》第7卷,苗力田主編,北京: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1993年1月第1版,第33頁注釋1。
(34)綜合參見亞里斯多德:《形上學》,1028a12、1029a29、1036al、1038636-1039al,吳壽彭譯,北京:商務印書館,1959年12月第1版,第125、128、144、152頁;TheBasic Works of Aristotle,edited by Richard McKeon,The Modern Library,New York,2001,pp.783,785,799,805;汪子嵩、範明生、陳村富、姚介厚:《希臘哲學史》第3卷下,北京:人民出版社,2003年5月第1版,第727頁。
(35)可以參照的另一種說法為:「切身物質」(the proximate matter)加上形式構成個別事物(1045b19)。參見亞里斯多德:《形上學》,1037629-30、10454b19,吳壽彭譯,北京:商務印書館,1959年12月第1版,第149、166頁;The Basic Works of Aristotle,edited by Richard McKeon,The Modern Library,New York,2001,pp.803、817.
(36)汪子嵩、範明生、陳村富、姚介厚:《希臘哲學史》第3卷下,北京:人民出版社,2003年5月第1版,第729頁。
(37)參見亞里斯多德:《形上學》,1029627,吳壽彭譯,北京:商務印書館,1959年12月第1版,第129頁;The Basic Works of Aristotle,edited by Richard McKeon,The Modern Library,New York,2001,p.786.
(38)參見亞里斯多德:《形上學》,1029a10-25,吳壽彭譯,北京:商務印書館,1959年12月第1版,第127-128頁;The Basic Works of Aristotle,edited by Richard McKeon,The Modern Library,New York,2001,p.78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