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娛律師告訴你經紀合約必須知道的十個常識

2021-01-14 騰訊網

文娛律師告訴你經紀合約必須知道的十個常識

很多朋友可能會覺得,經紀合同好像離自己特別遙遠。

只有大明星才需要經紀人和經紀公司吧?

職業音樂人or獨立音樂廠牌一般在什麼情況下會面對經紀合約?

腦子一熱,自己被一家經紀公司籤了,一開始覺得籤公司好像還挺有面子的,朋友們也覺得自己走上人生巔峰了,但是仔細想想,好像總覺得哪裡不對?

面對上面的疑問,到底應該如何回答?

經紀服務的概念長期以來其實被誤讀了,並不是只有迪麗熱巴籤約楊冪的嘉行傳媒才叫籤約經紀公司,經紀服務其實就在我們的日常身邊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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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這種情況都算經紀服務:

一個全職音樂人固定由一個朋友介紹接活,朋友收取15%的介紹費,也屬於經紀服務。

一個小音樂廠牌要求藝人演出海報打上廠牌的logo,以廠牌藝人名義出去演出,這也是經紀服務合作。

參加比如《中國有XX》等電視或網絡娛樂綜藝選秀節目,節目組都會提供一份參賽合同,這也是經紀合同。

經紀合約不等於直接賣身了,大家常說的「賣身契」是指全約經紀(具體什麼意思後面會詳細解釋),一個人藝人其實可以同時籤約N家經紀公司,行業術語一般把這種合作叫做經紀分約(後面也會詳細解釋)。

娛樂文化行業都會涉及到經紀合約,不僅僅是音樂人,演員,作家、畫家、藝術家、運動員、電競選手、直播主播、都會遇到經紀合約。

經紀合同其實一點都不遙遠。

面對複雜的經紀合同,不用求人,看了這篇文章心裡應該會踏實一些。

趙律師作為文化娛樂行業的資深律師,今天為大家進行解答:經紀合約必須知道的十個常識。

一、藝人經紀到底是什麼?

大家都知道本公眾號最大的價值和特點就是深入淺出,那種外面只有作者自己才能看懂的枯燥深奧空洞理論我們不討論,這裡只提供即插即用直接學了就能上戰場的知識。

我對藝人經紀的定義是:藝人經紀是一種服務,可以理解為藝人能力的延伸。

這個定義怎麼理解解釋?

藝人也是人類,不管多麼出名,也不可能突破自己只有兩隻手,每天24個小時的物理限制。

而經紀公司則類似於千手觀音,在單位時間內可以憑藉人力資源和專業能力等內容管理和提升藝人價值,為藝人提供了附加和增值的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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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是一個人,每天要處理宣傳、媒體、資源、妝發、造型、客戶管理、品牌管理、商務談判、法律條款、財務稅務、出行酒店預訂、甚至是個人生活管理。

哪還有時間做作品?哪還有時間專注提升自己的藝人價值?

所以以上的事項都可以外包、分派出去,而承接這些外包服務的,可以是個人、團隊、公司甚至一個利益團體(也就是通俗意義上的經紀公司),所提供的服務,都可以叫做藝人經紀服務。

二、音樂人到底應不應該籤約經紀公司?

這是很多人都會問我的一個問題,首先沒辦法直接回答籤還是不籤,因為這是一個複雜決策,需要考慮到很多特定因素。

但是可以把握的原則是,經紀服務是一種雙贏的合作,如果能在時間、利益和藝術角度能有平衡,那將是非常好的選擇。

因為提供經紀服務是一種商業服務,不是公益服務,經紀公司也是要賺錢恰飯的。彼此能互相給對方提供什麼,達到利益的平衡,是必須考量的。

從藝人角度,年齡、性別、形象、可塑性、天賦、潛力以及甚至是「迷信運勢」都是可以考量的因素。

從經紀公司考慮,專業、精力投入、責任心、社會資源、收益回報等都是應當考量的因素。

三、經紀公司到底是幹什麼的?

經紀公司提供經紀服務,經紀服務的種類非常繁雜。

宣傳、媒體、社交媒體、商業資源、商務談判、PR公關、法律條款確定、財務稅務、差旅、甚至是個人生活管理,這些都是經紀服務的範疇。

經紀公司有大有小,能力有強有弱,如果形象一點比喻,有點經紀公司是千手觀音,有的是百手觀音,有的是八爪魚,有的三腳貓。

大的經紀公司觸手多,能提供的經紀服務種類多而廣泛,所以應當以資源覆蓋範圍廣作為優勢;小的經紀公司觸手少,能提供的經紀服務種類少,所以應當以專精作為優勢。

大的經紀公司類似於一個綜合性商場,進去吃穿住行都能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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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的經紀公司類似於非綜合性的精品店,你可以把吃飯放在A經紀公司,因為A經紀公司擅長烹飪料理,可以把住放在B經紀公司,出行外包給C經紀公司,諸如此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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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面所說的分包各種業務給不同的經紀公司,也就是我們上面所提到的「分約」:把最重要的部分分給專業能力最強的公司。比如我是一個藝人,我選擇把音樂推廣給A公司去做,商業廣告給B,影視綜藝給C。

當然,藝人可以是idol,但不是人民幣,不可能所有經紀公司都願意為你提供分約服務,具體的談判和協商,也是非常複雜的。

四、藝人經紀合同一定就是賣身契嗎?

看過了上面,其實這個問題已經被回答了,為了清楚一些,再次回答一下:

藝人經紀合同不等於賣身契。

所謂賣身契也是一種很片面的說法,當下是一個自由的商業社會,並不是白毛女地主家也沒餘糧的時代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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片面的賣身契一般是指全約經紀。也是偶像練習生、男團女團、韓國藝人經紀,也就是上面提到的,由綜合性商場的經紀公司大包大攬,屬於全約經紀。

還有其他的經紀模式,別的經紀模式,比如分約當然跟所謂的賣身契無關了。

五、藝人經紀合同有哪些需要注意的?

這個問題是藝人經紀部分我被問到最多的一個問題,但是由於篇幅有限,這個問題要是展開了說,再給我10萬字可能都不夠。

可以提供一些原則和思路供大家思考,如應當考慮商業置換是否對等,秉承時間換機會的原則。

由於國內文化娛樂行業跟發達產業相比還是存在一定的差距,目前大多數碰到的還是全約經紀,合同條款也不是特別專業。很多小公司的全約經紀非常粗放,上來就把權利都拿走了,而給藝人的利益,幾乎都是畫餅,這種合同,我建議去好好談一下。

可以試想一下,把一個人關進綜合大商場,結果這個不能吃,那個不能碰,只能根據管理者的管理進行活動,那不是跟監獄沒區別了嗎。

六、參加選秀綜藝節目為什麼也要籤訂經紀合同?

綜藝節目當然也是商業活動,也不是社會公益活動。節目組明顯不可能花了那麼多錢,就為了把普通素人選秀選手捧成藝人,不求回報,任鳥兒展翅高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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綜藝節目分約,體現的是一種商業互換精神。

根據選手晉級名次的不同,將來的商業價值不同,確定不同的經紀合約的年限,簡單來說,就是選手名次越好,綜藝節目拿走的經紀分約時間越長。

不同的名次決定了分約的年限,即使你自己原來有經紀公司,為了上節目,要將上完節目後的幾年時間和經紀事務分給節目組的經紀公司進行代理。

這就是經紀公司之間的分約。

七、韓國藝人經紀為什麼經常打官司?

我們總會看到韓國藝人解約的官司的新聞,為什麼韓國藝人特別「喜歡」跟經紀公司打官司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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藝人價值就像股票,是一個有增長動態的過程:

像國內的小鮮肉(不具體舉例),屬於績優股;

長期穩定的一線藝人(不具體舉例),妥妥的大藍籌股;

有點藝人公關事件處理不力,直接跌停;

因為某些特殊,如吸毒嫖娼原因被封殺的藝人,則直接退市。

全約由於限制太多,太過於苛刻。藝人能量大了,利益分配機制出現問題。我還沒上市的時候,你給我這個條件,現在我一股比茅臺還貴了,還是上市前的條件,必然會出現分歧。

就好比現在給LeBron James一份NBA的新秀合同,那明顯會產生巨大分歧,這是從藝人的角度考慮。

從公司角度,想來就來想走就走,把我這裡當什麼了。其實可以通過補充協議的形式解決,但是經紀公司一般會把談判放在訴訟中談判,訴訟的和解也是保密的。因為規矩比某些東西更重要。

當然,藝人起訴一般都會以合同無效的角度進行起訴,限於篇幅,我們可以放在下次討論。

八、為什麼美國CAA經紀公司可以同時合作許多大牌藝人?

首先這裡絕對不是廣告,介紹該部分是為了提供一種多樣化的信息。

美國CAA(Creative Artists Agency)是一家世界著名的經紀公司,合作的藝人包括湯姆·克魯斯、湯姆·漢克斯、尼古拉斯·凱奇、喬治·克魯尼、妮可·基德曼、布拉德·皮特、威爾·史密斯等演員,還有史匹柏、卡梅隆等導演。歌手有麥當娜、碧昂絲·諾爾斯、賈斯汀比伯。體育明星有勒布朗·詹姆斯、德懷恩·韋德、卡梅隆·安東尼、克裡斯·保羅、凱文·杜蘭特、大衛·貝克漢姆、C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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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都是全約經紀,那明顯不可能。CAA的經紀模式非常靈活,把經紀服務玩到了高階玩家的階段。

非全約,部分代理,項目打包,這些都是靈活的經紀模式,總之是將經紀真正做成了一項服務,而不是動不動就要獨家籤個全球15年獨家全約的綁定。這也是經紀分約的魅力,也是真正懂得專業經紀業務的體現。

九、藝人經紀合同為什麼要設定天價違約金?

天價違約金為了防止藝人單方面解約。

經紀公司培養藝人,提升藝人價值也是有成本的,防止合同提前結束。當然有的違約金確實是天文數字,是否合理暫且不討論,一定的標準,是會得到法院支持的。

十、行業大佬不會隨意透露的藝人經紀高階玩法是什麼?

高階玩法首先肯定不是上來就籤全約合同。全約合同是一種深度綁定的合作關係,並不是說全約合同不好,好的全約合同合作也是比比皆是,首先是基於經紀服務的綜合性、以及與經紀團隊的信任。

分約、成立工作室、項目拆分、外包服務採購等形式都是把自己變成千手觀音的高階玩法。

上面所提到的分約。把最合適的經紀事務交給最合適的經紀公司或團隊。當然說起來簡單,做起來需要仔細考量和判斷。

- 總結 -

版權關乎作品,而藝人經紀則關乎人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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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下次見。

- END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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