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勞動報
1月11日上午,某知名網際網路公司人力資源部發布一則情況說明表示,員工王某因多次在一匿名社區發布帶有顯著惡意的「極端言論」,違反了員工手冊中雙方約定的行為規範,且有可能其極端情緒會對其他同事造成不可知威脅,決定與其解除勞動合同。
員工匿名發貼被辭退一事,引發了新一輪網友的關注。有網友提出質疑,員工在網上發表負面言論,公司是否有權開除?
問題本質:員工行為是否構成「嚴重」
有律師向記者解釋,《勞動法》規定,勞動者嚴重違反勞動紀律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合同法》進一步規定,勞動者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因此,員工在社交平臺上發布詆毀公司或極端言論,公司能否有權解除勞動合同,這一問題的本質是:員工的該等行為是否構成了「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者「嚴重」違反規章制度。
在司法實踐中,裁判人員首先看用人單位的解除行為,是否有明確的規章制度依據。在有明確的規章制度依據的前提下,裁判機構會進一步考量規章制度的合法性。
根據2021年1月1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一)》的規定,裁判機構對於規章制度的合法性審查包括如下三個方面:是否通過民主程序制定、內容是否違反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和政策規定,內容是否向勞動者公示。
進一步而言,在規章制度具有上述合法性的基礎上,裁判機構還有權對規章制度內容的合理性做出審查,從而對於是否構成「嚴重」違反規章制度做出判斷。當然,在規章制度沒有明確規定的情況下,通常還需考量是否構成「嚴重違反勞動紀律」。
針對該事件,律師也提出了個人看法。他質疑,員工的行為是否超出了社會日常觀念容忍的程度?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行為,是否超出了用人單位人事管理權的限度?因為,解除勞動合同是最嚴厲的人事處罰措施,除了解除勞動合同以外,用人單位是否還可以採取警告處分、書面警告處分等措施。在此情況下,直接解僱,是否屬於用人單位濫用解僱權利?
「相信如果進入司法程序,這些問題,都會在司法裁判中予以認定。而裁判人員對這些問題進行認定的過程中,通常不外乎合法性、合理性審查兩個角度。」
他認為,企業如果不能證明並且充分說明涉案員工的行為存在「惡意」,則該員工的行為或可能為一般日常觀念所容忍,且考慮到勞動者享有的言論自由權利,在進行相應價值判斷之後,不排除裁判人員得出勞動者的行為並不構成「嚴重」違反規章制度或者「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拼多多的解除行為超出了用人單位用人管理權的必要限度,從而構成違法解除的結論。
如果因此被公司開除是否有補償?
那麼,如果因為發布公司負面言論,被公司開除,是否能拿到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
如果最終認定勞動者的行為構成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者嚴重違反規章制度,即用人單位的解除行為沒有違反法律規定,則用人單位無需承擔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法律責任,包括補償或者賠償。
相反,如最終認定用人單位構成違法解除,則用人單位或承擔恢復勞動關係或承擔向勞動者支付相應賠償金的責任。
至於年終獎的發放,一般認為,本質上屬於公司的經營自主權範疇,絕大程度上取決於企業的年終獎發放的制度和規則。例外的情況是,「名為年終獎,實為延遲發放的勞動報酬」。即企業將勞動者的工資報酬人為劃分為月度支付和年度一次性支付。在此種例外的情況下,即使員工被合法解僱,年終獎也應當按照相應比例予以發放。
「開除」是最嚴厲的人事處罰措施,但並不是最有效
當下,網際網路日益成為人們獲取信息和互相交流的平臺,逛逛社區,發發帖子,也成為常事。不少員工會在微信、微博、論壇等網絡環境中表達觀點,或者發洩情緒。
專家指出,堵不如疏,負面情緒總要找到一個宣洩口,如果沒有入口讓企業知道,不解決的話會造成更大的影響的。
如果出現負面言論,第一時間想到的不是如何解決問題,而是如何辭退這名員工。那麼,即便辭退了這名員工,也會有第二個、第三個人在網上提出質疑。員工經常散播負面言論,有可能是個人價值觀與組織經營理念或文化的衝突,也可能是長期管理狀態下的一種情緒發洩,而這種情緒的宣洩很可能不是個案問題。
員工言論既然可以得到很多人的共鳴,說明已具備一定的層面和程度的影響力。那麼,重點就不是如何處理一個員工,而是如何處理有可能潛在的、更為廣泛的負面聲音。因此,要再做內部調查,開言路,納忠言,用可控的方法處理好群眾情緒。判斷出問題的複雜性和真實原因就是文化氛圍或管理問題。
他指出,系統的問題一定不是「兩點之間直線最短」,越直接的方法越難以解決根本問題,還是需要尋源,集中資源和精力利用系統解決主要矛盾。「在法律層面上,與員工解除勞動關係,是最嚴厲的人事處罰措施。但最嚴厲的措施,並不是最有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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