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一家公司研發了一款新軟體,可以遠程批量操控微信:只要安裝了該軟體的手機,就會接收到一隻「隱形大手」的調控,自動在朋友圈點讚、發消息。
很快,不少人嗅到了生財之道,紛紛註冊公司靠著該軟體賺得盆滿缽滿。
日前,張家界中級人民法院二審審理了該案。
2016年3月,深圳的朱某輝安排手下職員負責研發一款軟體,依託騰訊公司微信系統,實現微信不具有的自動化操作功能。軟體使用者可以批量向自己控制的微信朋友圈內轉發廣告、給小說點讚等,事後按微信朋友圈內好友的點擊量、充值款向需求者收取費用牟利。
張家界永定區法院審理認為,朱某輝等四人均構成提供非法控制計算機信息系統程序、工具罪,判處有期徒刑3年至1年不等,緩期執行,並處罰金。
研發軟體控制微信實現自動化操作
朱某輝曾是深圳市輝創軟體技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2016年3月,朱某輝安排戴某科、蘇某濤負責研發一款軟體,依託騰訊公司微信系統,實現微信不具有的自動化操作功能,達到批量控制微信的目的。
戴某科、蘇某濤分別負責研發該軟體手機端App和網頁端,2016年6月,包含手機端和網頁端的移動營銷助手——雲控系統研發成功,該軟體被命名為「移動營銷助手」,由黃某霆負責軟體銷售和售後服務工作。
如何實現自動化操作?通過對安裝了這一軟體的手機進行聯網測試,發現在「雲端移動營銷平臺」Web端控制下,手機能夠實現接收Web服務端發送的任務指令,自動完成「朋友圈」、「好友消息」、「添加好友」、「編輯統計」、「群功能」等5個模塊中的「朋友圈點讚」、「朋友圈評論」、「好友群發消息」、「修改頭像」、「扔撿漂流瓶」、「修改個性籤名」等。
軟體使用者在接到廣告、點讚、小說推廣等業務後,可以批量向自己控制的微信朋友圈內轉發廣告、小說點讚等,事後按微信朋友圈內好友的點擊量、充值款向需求者收取費用牟利。
據統計,朱某輝獲利535萬元,戴某科獲利60餘萬元,蘇某濤獲利2萬餘元,黃某霆獲利47萬元。
軟體代理商賺差價獲利500餘萬元
2016年6、7月份,嶽陽湘陰的葉某墨獲得了該軟體授權。2017年1月,葉某墨成立了天微雲控科技有限公司,將移動營銷助手軟體更名為「天微雲控」。
該公司通過銷售天微雲控軟體及利用該軟體控制2000餘臺手機微信,通過微信朋友圈推廣廣告等方式牟利,並向他人或公司介紹小說推廣業務,從中賺取差價,葉某墨獲利500餘萬元。
2017年6月,嘗到甜頭的葉某墨又與葉某等人合夥成立了長沙微遠網絡科技有限公司,陸續從天微雲控公司購買安裝了「天微雲控」軟體的手機5000臺,利用控制的手機微信為需求者推廣小說等方式牟利。
2018年1月,葉某從葉某墨處購買「天微雲控」軟體,為了獲取更多的利益,葉某墨以3000餘臺手機入股與其合夥經營。
葉某通過使用「天微雲控」軟體實現對微信的自動化群控,以此在微信朋友圈推廣廣告牟利。為便於招攬客戶,2018年9月,葉某還成立了長沙墨塵網絡有限公司,由專人負責微信養號、操作軟體在微信朋友圈推廣廣告等工作。葉某獲利人民幣56萬元。
記者梳理發現,葉某墨成了銷售移動營銷助手軟體的重要一環,不少買家趕來從他手中高價買軟體。
2018年5月,趙某純了解到「天微雲控」軟體的盈利模式後,從葉某墨處購買了1000臺手機及「天微雲控」軟體並出資成立了星微工作室,該工作室通過該軟體控制手機中的微信為廣告商推廣小說等方式牟利。
實現微信自身不具有的功能即屬於非法控制
張家界永定區法院一審認為,朱某輝、戴某科、蘇某濤、黃某霆違反國家規定,提供專門用於侵入、非法控制計算機信息系統的程序、工具,情節特別嚴重,四名被告人的行為均構成提供非法控制計算機信息系統程序、工具罪。
葉某墨等11人違反國家規定,對計算機信息系統實施非法控制,情節特別嚴重,行為均構成非法控制計算機信息系統罪。
一審判決被告人朱某輝等15人有期徒刑三年,緩刑四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五十萬元至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一萬五千元不等。
此後,趙某純提起上訴,此前他被一審法院判決犯非法控制計算機信息系統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三年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四萬元。
趙某純的辯護人提出,涉案軟體的功能是「模擬人工點擊」,不改變、幹擾或增加微信功能,並非「避開或突破微信系統安全保護措施」的控制軟體;涉案軟體系通過「批量控制手機」,達到「微信批量操作」的效果,並非對微信系統進行控制,請求改判。
張家界中院審理認為,根據相關司法解釋和法律法規,騰訊公司微信程序屬於計算機信息系統,涉案軟體屬於非法控制微信程序的程序、工具。微信作為騰訊公司向用戶提供的跨平臺的通訊工具,支持單人、多人參與,其定位於自然人操作使用。本案中涉案軟體「移動營銷助手」接受用戶在「雲控移動營銷平臺」下發的指令,通過查詢微信的版本號調用該版本的微信腳本文件中的具體方法來調用微信「微信好友逐個發消息」等具體功能,實現微信自身不具有的自動化操作功能,侵犯了微信系統的功能運行和管理程序,屬於非法控制,且屬情節特別嚴重情形。故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知識卡
什麼是非法控制計算機信息系統罪
非法控制計算機信息系統罪是指對國家事務、國防建設、尖端科學技術領域以外的計算機信息系統實施非法控制,情節嚴重的行為。根據刑法第285條第二款的規定,犯本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經記者檢索發現,安徽廬江人張某大學畢業後一直未找到工作,便自學了黑客技術,做起了「黑帽SEO」。他的客戶多在湖南、廣東以及海南等地,通常從事代孕、售賣迷情藥、替考等非法職業。經查,被控制的網站大部分是合肥的學校網站。2016年11月起,張某共通過為客戶提供服務非法控制計算機及伺服器共計400餘臺,獲利5萬餘元。此前,張某因涉嫌非法控制計算機信息系統罪被公訴。
瀟湘晨報記者 周凌如 長沙報導
(原標題:團夥研發軟體批量控制微信帳號獲利數百萬元 研發者和使用者均獲刑)
(責任編輯:陳思羽_HN3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