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5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環境資源審判庭庭長王旭光強調,對涉野生動物保護,不僅懲治直接販賣、走私者,更要打源頭、追幕後,依法追究提供者、購買者的刑事責任,取締非法交易鏈條。
其實這樣的規定在2020《野生動物保護條例》出臺之後只會源源不斷地出現,目的想必大家也想到了----杜絕野生動物和保護動物的交易,切斷一切有可能的病毒源頭,不讓像新冠疫情這樣的悲劇再次發生。
小編相信大家都是遵紀守法的公民,飼養特殊鸚鵡種類請移步閱讀寵物鸚鵡合法飼養種類和其他鸚鵡飼養所需證件,接下來看看以往的處理違規飼養的案例,給大家一個警醒。
這篇新聞把圖片都放錯了哈
其實除了一些常見的保護動物不允許個人飼養之外,小編建議飼養鸚鵡之前最好了解清楚自家鸚鵡是不是屬於保護動物,賣家有沒有合格的資質證明售賣的非野生動物,當然能夠提供相關的證明還要好,沒有的朋友就還是低調養鳥,畢竟林業局說你這是保護動物你也說不清,處好鄰裡關係,別哪天一個舉報電話就錢鳥兩空,還被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