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諮詢】:我2015年4月1日到某公司工作,當時籤的勞動合同期限是兩年,到期後,我找到公司要求續籤合同,公司又和我籤訂了兩年的勞動合同。到2019年4月,我的勞動合同又到期,但公司不與我續籤勞動合同了。我一直工作到2019年12月底才離職。在這期間,我的工資還是按照之前的標準發放。請問:如果我申請勞動仲裁,要求公司支付兩倍工資,仲裁委會是支持嗎?
【解答】
如果申請勞動仲裁,仲裁委應該會支持你的仲裁請求。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六條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的規定向勞動者每月支付兩倍的工資。
在本案中,你已經籤訂過兩次勞動合同,按照《勞動合同法》規定,即使單位補給你續籤合同,你也應視為已經籤訂了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但是單位還是應該與你籤勞動合同的。
公司在勞動合同到期後,沒有及時與你續訂勞動合同,還繼續讓你在公司工作,且按照原定工資發放,說明公司已經認可與你籤訂了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單位就應該與你籤訂合同。
單位在此期間,不與你籤訂合同的行為是違反勞動合同法的規定,應當支付兩倍工資。支付的起算時間為用工之日起滿一個月的次日。支付的最長期間不得超過12個月。所以,你可以申請勞動仲裁,要求公司在應籤訂勞動合同而未籤訂勞動合同的期間支付兩倍工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