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撰文/林紅】近日,網上出現《河南高院的荒唐判決:保護無效的合同 支持一毛的高息》的文章,引發網友熱議。河南周口市金財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張善友在文章中說,河南高院判決支持王愛枝等人與金財源公司之間的債務轉移合同糾紛訴訟請求,就等於認可滬商公司與大夏公司之間利息高達一毛的民間借款合同有效,這是變相保護支持了非法集資和非法借貸,他對這樣的判決難以接受。今天下午,河南高院回應稱,網上文章不實,不存在一毛的高息,債務轉移也合法有效。據了解,金財源公司已於2020年11月20日向正在河南高院巡視的河南省委第一巡視組寄送了書面舉報材料。
借殼下蛋,非法集資爆雷後留下後遺症
網上文章稱,2010年戴廷超在鄭州成立了河南省滬商投資擔保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滬商公司),並擔任法定代表人。2011年4月,非擔保類的河南新海投資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新海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劉新敏經人介紹認識了戴廷超,二人便商議在鄭州市康橋花園寫字樓開辦分公司即康橋分部,由劉新敏擔任總經理,負責經營管理,每單業務戴廷超提成兩個點。
此前的網絡文章
2011年5月,雙方籤訂了協議。戴廷超負責的升龍分部2011年3月至10月,劉新敏負責的康橋分部2011年5月至10月,以投資理財、高息回報為誘餌,與客戶籤訂《擔保函》及《借款/擔保合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共計金額15個多億。2012年5月12日,有客戶向公安機關報案,公安機關於當日立案偵查。
2014年10月9日,鄭州市管城區法院以犯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一審判處戴廷超、劉新敏等8人2~16年不等的有期徒刑,並處6萬、8萬、10萬和20萬不等的罰金,同時判決「涉案贓款、贓物依法追繳」。2015年3月4日,鄭州市中級法院終審裁定,維持原判。
戴廷超和劉新敏的一夜暴富夢碎,而非法集資案的後遺症才剛剛開始。
2011年7月8日,新海公司向河南大夏置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大夏公司)出具了投資意向書,約定新海公司投入1.5億元用於周口市金財源房地產開發小區建設工程,待工程竣工後,新海公司撤回投資資金1.5億元並收取相關利息。
2011年7月12日,滬商公司康橋分部的出納劉斌向大夏公司匯款1001萬元。2012年7月18日,大夏公司法定代表人任某的丈夫陶安琪以借款人身份給劉新敏出具《借條》,稱「今借到劉新敏現金人民幣壹仟陸佰陸拾萬元整(16600000.00)。還款日期2012年2月29日前還清。如到期未還按本金千分之五(日算)違約金交納」。該借條上加蓋了大夏公司的合同專用章。
服刑中的劉新敏2016年9月21日在接受公安機關訊問時供述稱,「陶安琪借我公司的錢,本錢1000萬元,利息按1毛。」王愛枝、任秀平、胡靜、呂愛香四個人「都是我公司的存款客戶」,「利息有6分,有4分的還有3分的,平均4份左右。她們四個人的利息存款時就把利息扣了,後來擠兌了也沒有給。」「陶安琪借我的錢正好夠她們四個人的錢。」
發生擠兌後,劉新敏將滬商公司的投資理財客戶李海龍、王愛枝(名下包括三個人)、吳新元、陸紅梅、胡靜(名下包括賈某)、呂愛香、劉穎、任秀平(名下包括王斐等七人)的投資款以「對接」形式轉移給了大夏公司,讓大廈公司負責償還。
2012年3月2日,陶安琪以金財源公司的名義分別向李海龍、王愛枝、吳新元、陸紅梅、胡靜、呂愛香、劉穎、任秀平等8人出具了合計9張欠條,共計欠款金額1602.7萬元。欠條顯示,其中欠任秀平現金217.08萬元,欠王愛枝現金633萬元,欠胡靜現金250萬元;還款自2012年3月2日至2012年12月30日止到期支付本金,月利息2%。
到期後,金財源公司未支付本息。
六次開庭,一毛的高息被法院變相支持?
2013年8月23日,任秀平、王愛枝、胡靜三人分別向周口中院提起訴訟,要求償還本金和利息。周口中院2014年2月28日作出一審判決,支持了任秀平、王愛枝、胡靜的訴求。
金財源公司不服一審判決提出上訴,河南省高院以原審判決認定事實不清為由,於2014年10月30日裁定撤銷原判,發回重審。周口中院重審認為,本案並非三人主張的借款法律關係。經法院釋明,告知三人可以變更訴訟請求,但三人不予變更。2015年12月1日,周口中院分別判決駁回三人的訴訟請求。
任秀平、王愛枝、胡靜分別向河南高院提起上訴。河南高院二審認為,根據一、二審查明的事實,任秀平、王愛枝、胡靜最初是向新海公司出借款項,新海公司到期未還,因金財源公司下欠新海公司有投資款,在政府有關部門鼓勵支持下,本案債務「對接」由金財源公司償還,金財源公司給三人出具欠條,雙方形成新的債權、債務關係,故本案案由定為債務轉移合同糾紛更為合適。
2016年12月28日,河南高院分別作出二審判決,撤銷周口中院的一審判決,金財源公司償還任秀平借款本金185.943萬元及利息(以73.8072萬元為限)、償還王愛枝借款本金550萬元及利息(以215.22萬元為限)、償還胡靜本金250萬元及利息(以85萬元為限)。
金財源公司不服河南高院的二審判決,申請再審。最高人民法院於2017年3月27日分別作出裁定,指令河南高院再審。
河南高院關於該案的二審、再審判決書尾頁
河南高院再審對一、二審查明的部分事實予以確認。另認定事實:河南科健會計師事務所有限公司作出的審計意見附件10《存款人與借款人債權債務轉移明細表》顯示,本案中任秀平、王愛枝、胡靜主張的出借款項屬於康橋分部劉新敏非法吸收公眾存款金額中債權債務轉移部分。據此,河南高院再審認為,任秀平、王愛枝、胡靜的涉案資金並不包含在刑事判決認定的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範圍內。
河南高院再審認為,本案中,金財源公司向任秀平、王愛枝、胡靜出具了欠條,並明確約定了還款日期以及利息,其通過出具欠條的形式實際承繼了原債務人新海公司的債務,雙方形成新的債權債務關係,金財源公司應當依照法律的規定和約定承擔債務償還責任。
2017年12月20日,河南省高院作出再審判決,改判金財源公司償還任秀平借款本金162.723萬元及利息(以738072元為限);改判金財源公司償還胡靜借款本金203.2萬元及利息(以85萬元為限);關於王愛枝案件,維持二審判決。
律師說法:非法債務轉移形成的債權債務法律關係無效
張善友認為,相關證據顯示,非法吸收任秀平、王愛枝、胡靜等人存款和向大夏公司非法放貸以及把任秀平、王愛枝、胡靜等人債務轉移給金財源公司的單位是滬商公司,而河南高院竟然連是滬商公司還是新海公司都沒有弄清楚。
張善友說,鄭州市管城區法院的一審刑事判決和鄭州市中級法院的刑事裁定根據河南科健會計師事務所有限公司審計意見認定的事實是,滬商公司非法吸收公眾存款金額共計1575076540元,其中升龍分部非法吸收公眾存款金額為114127500元,康橋分部非法吸收公眾存款金額為1460949040元;康橋分部劉新敏非法吸收公眾存款金額為79950000元。
該審計意見附件1《非法吸收公眾存款金額明細表》顯示,康橋分部非法吸收公眾存款金額1460949040元中包含了任秀平、王愛枝、胡靜及其她們名下十多人的涉案資金。並且鄭州市中級法院的刑事裁定中也已確認「關於劉新敏、王某稱吸收親友的存款不能計入其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數額的上訴理由,經查,二人吸收存款的對象,既有其親朋好友,也有其他不特定人,吸收親朋好友的資金是整個吸收對象的組成部分,應當計入其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數額」。
張善友解釋說,在案材料證實,任秀平、王愛枝、胡靜及其她們名下十多人均與劉新敏、王某存在親戚朋友關係。
北京市煒衡律師事務所律師任東傑認為,河南高院再審認定「審計意見附件10可以證明涉案資金已通過債權債務轉移的形式,從非法吸收公眾存款金額中分離」,既是對審計意見附件10的錯誤理解,又違反了《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非法集資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三條第三款「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的數額,以行為人所吸收的資金全額計算。案發前後已歸還的數額,可以作為量刑情節酌情考慮」的規定,既違背事實,也沒有法律根據。
任東傑說,法院在審理合同糾紛案件過程中,需要依職權審查合同是否存在無效的情形。但是,判決書顯示,河南高院在二審和再審中都沒有依職權查明金財源公司與任秀平、王愛枝、胡靜等人之間的債權債務法律關係是否合法、是否有效。
任東傑認為,根據鄭州市管城區法院的一審刑事判決、鄭州市中級法院的刑事裁定以及審計意見附件1《非法吸收公眾存款金額明細表》、附件10《存款人與借款人債權債務轉移明細表》等相關證據,可以證實滬商公司與王愛枝、任秀平、胡靜等人之間的所謂投資理財屬於非法集資,滬商公司以「對接」形式轉移給金財源公司的債務,是由於滬商公司向任秀平、王愛枝、胡靜及其她們名下人等社會公眾非法吸收公眾存款而形成的。這種債務轉移,違反了至今仍然有效的國務院1998年發布施行的《非法金融機構和非法金融業務活動取締辦法》第十九條「非法金融業務活動所形成的債務和風險,不得轉嫁給未參與非法金融業務活動的國有銀行和其他金融機構以及其他任何單位」的規定。所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五十二條第(五)項、《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四條第(五)項有關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合同無效的規定,金財源公司與任秀平、王愛枝、胡靜等人之間因債務轉移而形成的債權債務法律關係是無效的。而本案中,金財源公司也沒有因這個無效的債權債務轉移而取得任秀平、王愛枝、胡靜等人的資金,因此,河南高院二審和再審判決金財源公司償還相應的本金和利息違法了合同法第五十八條的規定。這樣的判決,等於把滬商公司的非法集資行為和向不特定對象違法發放高達1毛高息貸款的非法經營行為通過民事訴訟而合法化了。
河南高院回應:一毛高息不存在
大白新聞注意到,胡靜案終審判決的審判長為趙建祖,審判員為王豔玲和代理審判員孫豔梅。而王愛枝案和任秀平案的終審判決也是這三名法官。
對於周口市金財源置業法人代表張善友質疑河南省高級法院對案件沒有分清是金財源、新海還是滬商是債務轉移的主體,債務轉移的合同無效,債務轉移的數量沒有查清等問題,大白新聞於2020年12月16日致電孫豔梅法官,並向其159的手機號留言,但未獲回應。
就相同的問題,大白新聞聯繫上了河南省高院審監廳林秀敏法官,林法官表示,他們已經關注到這個案子的網絡輿情,當事人在網上進行了不實的說法,經過合議,他們已經向宣傳部門送交了審查報告,當事人反映的情況都不存在。「你可以看看判決,我們是按照同期貸款利率,根本沒有什麼一毛的任何內容,他都是胡呲的。」林法官認為債務轉移合法,案件也都進行了審查,「債務轉移合同肯定是有效的,他們兩家都有債權債務,當時政府工作組處理的時候,有一部分債務接收下來了,接收了打的欠條,就形成了一個新的一個債權債務關係了,這不是很好理解嗎?」
大白新聞隨後多次撥打河南省高級法院新聞發言人辦公室的電話,均無人接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