應聘公司發了offer但加班很多,6成人表示會入職!

2021-01-12 前程無憂求職錦囊

在一些行業裡「996」(早9晚9每周工作6天)已經是正常出勤時間了,項目緊張的時候,只有「10107」 (早10晚10每周工作7天)才能頂住壓力。難怪會有人加班加到懷疑人生:我是誰,我在哪,我活著的意義是什麼!

有些公司在開始面試時,直接給個人科普一下本企業的加班文化。一副醜話說在前頭,你受得了就受,受不了就別勉強的姿態。

當然,也會有一些「仁慈」的企業,會跟你說:「我們有加班調休制度、有補貼、有夜宵,還能報銷加班車費」,可到底要不要接受這些「看似平等」的條約呢?面對加班很多的offer,你會怎麼選擇,是入職還是拒絕呢?

日前,無憂做了一個關於「加班很多的公司要不要去」的相關調查,調查數據顯示:60%的人表示錢給到位就入職,而有22%的人表示知名公司可以考慮,只有9%的受訪者明確表示加班多不會去。

選擇「錢到位就行」的網友表示:

現在加班是常見現象了吧,只要公司按勞動法來支付加班費,還是可以接受的。

現在大環境不好,容不得我挑三揀四,公司要加班加點把前面的經濟損失補回來,也可以理解。這個時候能付加班費讓你加班的公司都是不錯的了。

看情況,提高自身業務能力,減少加班,如果是其他原因造成長期加班就只好說再見

也有很多網友表示「視情況而定」:

不存在從來不加班的公司,要看加班的強度,頻次以及時長是否在自己可以接受的範圍內,不能一概而論。

看自己的付出和待遇是否能成正比,當然比較看中這個公司的企業文化和核心價值,真的有人性的公司肯定願意加班,只是對於我們這種有孩子的家庭加班頻率不能過高。

如果是因為個人工作能力導致加班,那理應自己承擔,肯定會去,需要自己做好時間管理。 如果是公司業務需要,安排的加班,偶爾可以無償加班。但是如果每周次數很多的話,就要看公司各種福利待遇是否到位。

也有網友表示「加班多就不去」:

已經明確了加班多,實際的加班次數肯定更多,還有很多不能告訴你的,或者不給錢的,如果你時間夠用,覺得這個工作對你很重要,那你就去,我是不會去的,生活不只有工作,還有自己的私人空間。

選擇「看公司名氣」的網友表示:

個人比較看重公司的企業文化與核心價值,與我相投的,我願意加班。

公司有發展前景,加班又有加班費,為什麼要拒絕呢?

最後,錦囊君想說,加班可以,但絕對不能影響個人身體健康,千萬別把前半輩子加班得來的錢花在了後半輩子看病上。加班有價,健康無價!

文中出現圖片均由 123RF.com提供(除署名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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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員工籤署offer後拒絕入職,竟然需要承擔違約金!合理合法嗎?
    問:我們公司前階段組織了大型招聘會,在招聘會中有三位比較優秀的應聘者非常符合我們公司的聘用標準,我們公司在對其面試之後,通過郵件的方式對這三位應聘者發出了offer,也就是《錄用通知書》;根據面試時的約定,在錄用通知書中告知我公司已經決定錄用該三位應聘者,並告知三位應聘者offer一經送達即生效,應聘者應該在收到offer
  • 公司發了offer又反悔,需要承擔什麼責任?
    很多HR經過面試篩選之後,會向決定錄用的候選人發出一份錄用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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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那麼,公司對員工發出offer letter(入職邀請函)後,可以反悔並拒絕錄用嗎?所以,對於廣大的企業主或者公司HR同胞們,一定要在用工時注意對offer的風險管控。對於入職邀請函需要明確以下幾點:根據《合同法》對於要約的理論,offer在公司發出後到達應聘者的時候,便就開始生效,也就是說應聘者一旦接收到公司發出的offer,不論是通過郵件、簡訊、微信、還是書面通知,均對企業產生法律約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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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拿到錄用通知書Offer後並非一勞永逸
    我們通常所說的offer是指「錄取通知書」、「錄用信」等。在錄取信函中,用人單位一般會向被錄用者明確報到時間、地點、工作崗位、薪酬待遇等信息。被錄用者收到該錄用信函後,如果表示同意,則需要在指定的時間內給予用人單位答覆或是向用人單位報到,自此,雙方就勞動合同的訂立達成合意。
  • 這些公司的offer千萬不能接!原因都在這裡
    準確來說,offer只是用人單位向求職者發出的要約,它並不是勞動合同,而是公司單方對求職者發出的聘用意向,但這並不代表offer對用人單位沒有法律效力。如果求職者同意並且符合offer入職需要的規定條件,用人單位就應該以offer承諾的內容如期與求職者訂立勞動合同,否則用人單位需要承擔相關的法律責任。
  • 為什麼公司會辭退有經驗的人,留下沒經驗的人?
    @林深雪落: 面試結束的時候告訴面試者,如果面試通過,會在X個工作日內與他取得聯繫,溝通入職事宜。而不是讓他回去等通知,不就可以了? @ 圈: 從流程上,是不合理的,沒有完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