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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切實維護正常的信訪秩序、社會秩序和公共安全,確保全縣社會大局穩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集會遊行示威法》、《信訪條例》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依法處理信訪活動中違法犯罪行為的指導意見》、國家信訪局《關於進一步規範信訪事項受理辦理程序引導來訪人依法逐級走訪的辦法》等法律法規,結合當前我縣信訪形勢及工作實際,中共山陰縣委政法委員會、山陰縣人民法院、山陰縣人民檢察院、山陰縣公安局、山陰縣司法局、山陰縣信訪局決定對纏訪鬧訪重訪越級訪等違法犯罪行為進行依法嚴厲打擊。現通告如下:
一、信訪人進行信訪活動應遵守國務院頒布的《信訪條例》及其他法律法規。信訪人採用走訪形式提出信訪事項的,應當到有關機關設立或者指定的接待場所依法文明理性逐級反映問題,不得損害國家、社會、集體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權益,不得破壞社會公共秩序和信訪秩序。
多人提出共同信訪事項的,應當推選代表,代表人數不得超過5人。對涉法涉訴事項,信訪人應當通過司法程序或行政救濟程序向有關國家機關提出,通過訴訟、仲裁、行政複議等法定途徑解決。
二、下列人員不依法表達訴求,擾亂信訪工作秩序、社會管理秩序、危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權利和財產權利等,依法由有關部門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1、實施毆打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打砸公私財物等暴力犯罪行為的纏訪鬧訪重訪越級訪人員;
2、多次到國家特定場所表達訴求的纏訪鬧訪重訪越級訪人員;
3、專門利用國家重大活動和全國「兩會」「七一」「八一」「十一」等重要及敏感時間節點赴省進京在非信訪接待場所表達訴求、滋事擾序的纏訪鬧訪重訪越級訪人員;
4、煽動、教唆、組織、策劃、指揮實施和積極參與非法聚集的纏訪鬧訪重訪越級訪人員;
5、與其他利益訴求群體串聯「抱團」實施相關違法犯罪的纏訪鬧訪重訪越級訪人員;組織集體訪5人以上,挑頭鬧事人員;
6、信訪事項已出具信訪答覆(複查)意見,信訪人不依法提出複查(覆核)申請,而是在信訪活動中實施違法犯罪行為向黨政機關施加壓力,以訪斂財、以訪亂政的纏訪鬧訪重訪越級訪人員;
7、信訪事項已經依法終結,仍就同一信訪事項進行信訪並實施違法犯罪行為的纏訪鬧訪重訪越級訪人員;
8、已籤訂息訴罷訪協議並實際接受相應補償救助,仍就同一信訪事項進行信訪並實施違法犯罪行為的纏訪鬧訪重訪越級訪人員;
9、利用信息網絡製造、傳播、主動向境外提供虛假信息、企圖以外壓內的纏訪鬧訪重訪越級訪人員;
10、曾因違法信訪被行政拘留2次以上或判處刑罰後屢教不改,繼續在信訪活動中實施違法犯罪行為的纏訪鬧訪重訪越級訪人員;
11、不以合法程序反映合法訴求,在上訪過程中實施違法犯罪行為的人員;
12、違反國家傳染病疫情防控有關規定,利用疫情特殊時期,以達到個人不法目的的纏訪鬧訪重訪越級訪人員。
三、對任何公民、單位或其他組織以信訪為名,實施下列行為的,有關部門將依照相關法律、法規規定,予以行政處罰;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1、故意在重大節日、活動、重要會議期間進京上訪,製造社會影響,擾亂社會秩序,或在信訪活動中實施違法犯罪行為的;
2、多次越級進京上訪,經北京市公安機關或戶籍所在地、經常居住地公安機關教育訓誡後,再次進京,擾亂社會秩序的;
3、執法司法機關的判決、裁定、決定等法律文書生效或相關案件仍處於法律程序辦理中,不依法表達訴求,或拒不執行生效法律文書,在有關國家機關纏訪、鬧訪的;
4、就同一無理訴求,向多部門不斷重複舉報,並實施違法上訪行為的;
5、信訪事項已經受理並正在解決,在法定辦理期限內仍越級上訪;信訪人合理訴求已經依照政策、法律規定妥善解決,但仍堅持上訪,提出超越政策、法律法規規定要求的;信訪事項已經解決或者信訪案件已經終結,仍以同一事實和理由提出投訴請求,多次纏訪鬧訪,不斷給黨委、政府施加壓力,致使各級各部門耗費了大量人力、物力、財力,佔用並浪費大量社會公共資源,引發社會不滿和群眾強烈反響,經有關工作人員勸阻、批評和教育無效的;
6、以遞交信訪材料、反映問題為由,圍堵、攔截公務人員和車輛,故意堵塞、阻斷交通,或者佔據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工作場所,經有關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勸阻、批評和教育無效的;
7、經教育訓誡、行政處罰後,仍多次到北京重點地區或敏感場所上訪擾亂社會秩序的;
8、煽動、串聯、脅迫、誘使他人採取過激方式表達訴求、以訪亂政,擾亂信訪工作秩序的;
9、到各級黨政機關、政府工作部門和信訪接待場所滯留、滋事、以訪斂財,或者將年老、年幼、體弱、患有嚴重疾病、肢體殘疾等生活不能自理的人棄留在上述場所,經有關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勸阻、批評和教育無效的;
10、以進京赴省、市非接待場所上訪、拒不服從勸返安排,或以製造社會影響,採取極端鬧訪、持續纏訪等威脅、要挾手段,敲詐勒索公私財物的;
11、多人採用走訪反映共同事項,拒不按《信訪條例》規定推選代表,不到指定信訪接待場所反映訴求,而在國家機關辦公場所周圍實施靜坐,張貼、散發材料,呼喊口號,打橫幅,揚言自傷、自殘、自殺等行為或者非法聚集,經有關工作人員勸阻、批評和教育無效的;
12、在車站、商場、廣場等公共場所張貼、散發材料,喊口號、打橫幅、穿狀衣、出示狀紙,或者非法聚集,以及在舉辦文化、體育等大型群眾性活動或者國內、國際重大會議期間,在場館周圍、活動區域或者場內實施違法上訪行為,經有關工作人員勸阻、批評和教育無效的;
13、在信訪接待場所或其它有礙觀瞻公共場所擺放花圈、骨灰盒、遺像、祭品,焚燒冥幣,或者停放屍體,經有關工作人員勸阻、批評和教育無效的;
14、非法攜帶槍枝、彈藥、弓弩、匕首等管制器具,或者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蝕性、傳染性病源體等實施信訪活動的;
15、為達到不法上訪目的,實施跳河、跳樓、跳橋,攀爬建築物、鐵塔、煙囪、樹木,或者其他自傷、自殘、自殺等行為,製造社會影響的;
16、為達到不法上訪目的,通過網站、論壇、博客、微博、微信等製作、複製、傳播虛假消息,煽動、組織、策劃非法聚集、遊行、示威活動,編造險情、疫情、警情,揚言實施爆炸、放火、投放危險物質或者自傷、自殘、自殺的;
17、為達到不法上訪目的,煽動、策劃非法集會、遊行、示威,不聽勸阻或者舉行集會、遊行、示威活動未經主管機關許可的;
18、違反國家有關傳染性疾病防控規定,明知患有傳染性疾病,故意或者揚言以此危害公共衛生安全實施信訪活動的;
19、在對信訪活動中,實施以上所列以外違法犯罪行為的,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予以處置。
本通告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中共山陰縣委政法委員會
山陰縣人民法院
山陰縣人民檢察院
山陰縣公安局
山陰縣司法局
山陰縣信訪局
2020年5月22日
來源:山陰政法
凝聚政法力量 傳遞政法聲音
中共朔州市委政法委員會
朔州政法
原標題:《山陰縣關於依法嚴厲打擊纏訪鬧訪重訪 越級訪等違法犯罪行為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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