蘇州的一對小夫妻花82萬元購買了某商場的一樓「商鋪」,但購買後才得知自己買到的是「行政辦公用房」。銷售時大肆宣傳「旺鋪」,合同中卻是另外寫法……近日,蘇州市虎丘區人民法院對這起商品房銷售合同糾紛案作出判決,被告承擔80%的責任,賠償房屋差價損失13萬餘元。
「商鋪」「辦公房」差價達16萬餘元
「我們當初籤訂的《商品房買賣合同》,購買某商場104房屋,面積25平方米,總價82萬元一次性付清。」吳某夫婦表示,開發商此前一直宣稱整個一樓未來都是商鋪,「到了2019年商場要業態調整,部分業主至檔案中心查詢相關建設檔案,這時才知道自己買到的是行政辦公用房。」
吳某夫婦認為,被告沒有真實披露涉案房屋的性質和用途,給其造成嚴重經濟損失,於是將開發商訴至法院。
訴訟過程中,經原告申請,法院委託鑑定機構得出評估報告,案涉房屋銷售時的評估總價為656700元。原告遂要求被告賠償全部差價163300元。
銷售時屢稱「旺鋪」,開發商:不存在欺詐
庭審中,被告開發商辯稱雙方在合同中明確約定「商務金融用地」的土地用途,應當包括企業、服務業等辦公用地以及經營性的辦公場所用地,其不存在違約或欺詐的行為。
經查,案涉房屋規劃性質為辦公,土地用途為商務金融用地。而涉案房屋在銷售時,被告向原告等業主發放的宣傳廣告等資料大都以「某商業廣場」的名義宣傳,其中一樓宣傳為「國際臻品——精品街區/世界500強大賣場/特色餐飲/金融/超市卸貨平臺」。
在宣傳資料中,多次使用了「雙軌旺鋪」、「綜合體旺鋪」、「金質旺鋪」等詞語進行宣傳。
法院:宣傳廣告對價格有重大影響構成要約
法院經審理認為,根據最高人民法院的相關司法解釋,商品房的銷售廣告和宣傳資料為要約邀請,但是出賣人就商品房開發規劃範圍內的房屋及相關設施所作的說明和允諾具體確定,並對商品房買賣合同的訂立以及房屋價格的確定有重大影響的,應當視為要約。
本案中,根據關聯案件中部分業主提供的被告銷售房屋時的宣傳廣告資料、房屋交付時被告出具的非住宅商品房使用說明書、房屋交付後商場的樓層規劃指引,可以證明被告在銷售案涉房屋時,確實將其中一至四層房屋,包括案涉房屋未加區分、整體定位為「商鋪」進行宣傳銷售,也曾經表述該部分房屋可以用於出租、經營零售、餐飲等業態。
「上述對於房屋用途的說明和允諾,內容具體明確,對房屋價款有重大影響,應當視為商品房買賣合同的組成部分。」承辦法官指出,根據案涉項目的規劃資料及分割後的不動產權證,案涉房屋規劃性質為辦公,土地用途為商務金融用地,上述表述均與被告宣傳時所稱的「商鋪」相差甚遠。
購房人未盡審慎義務,承擔二成責任
法官表示,現原告以案涉房屋在合同籤訂時土地用途為商務金融的非住宅房屋的市場價格與實際成交價的差額作為衡量標準向被告主張違約責任,符合法律規定。
最終,虎丘法院對這起商品房銷售合同糾紛案作出判決,被告承擔80%的責任,根據評估結果賠償原告房屋差價損失13萬餘元。
承辦法官表示,本案中,開發商在出售涉案房屋之前已經將包括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等材料予以公示,根據上述材料,案涉項目規劃用途並非全部是商業,存在辦公用房。
而原告作為購房人,未履行審查義務,也存在過錯,故宜承擔20%的責任。
法官提醒,購房者在籤訂買賣合同前,一定要對銷售現場公示的材料進行關注,詳細詢問,搞清楚案涉房屋的具體性質。
揚子晚報/紫牛新聞記者 萬承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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