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 (記者 陶 琛 通訊員 賀伏元 葉炎輝)駕駛一輛沒有登記、沒有投保交強險的電動三輪車發生交通事故,是否應在交強險責任限額內承擔賠償責任?近日,湖南省湘潭縣人民法院對一起電動三輪車肇事賠償案作出一審判決,因該電動三輪車經鑑定屬機動車範疇,應當在交強險限額內承擔賠償責任。
2020年7月13日上午,胡某受湘潭某物業公司聘請,駕駛無號牌電動三輪車在楊嘉橋鎮合金村地段從事道路沿線垃圾收集工作時,被後方同向行駛的張某駕駛的無號牌兩輪摩託車追尾。事故導致張某脾破裂、肺挫傷、肋骨骨折等多發傷,住院治療用去醫療費19萬餘元。處理該事故的交警隊委託鑑定機構對胡某駕駛的電動三輪車的車輛屬性進行鑑定,鑑定意見為該車屬於電動三輪輕便摩託車,屬於機動車範疇。經交警隊認定,胡某未取得機動車駕駛證且駕駛未依法登記註冊的機動車上道路行駛,忽視交通安全是造成本次事故的次要原因,應承擔事故的次要責任。
張某傷情嚴重,因經濟困難,尚欠醫院醫療費5萬餘元,雙方就賠償協商未果,遂將胡某及其工作的物業公司起訴至法院,要求先行賠償醫療費、住院夥食補助費及護理費合計91383.4元。
審理過程中,物業公司申請對涉事的電動三輪車是否屬於機動車進行重新鑑定。經法院委託鑑定機構作出重新鑑定意見,該電動三輪車指標符合摩託車定義,隸屬於機動車範疇。物業公司又向交警隊申請機動車登記,被告知該車在機動車整車公告信息查詢系統中無公告信息,予以書面退辦。物業公司辯稱,涉事電動車因不能上牌,導致無法購買交強險和商業三者險,不能在交強險範圍內承擔無過錯責任。
法院經審理認為,根據兩次鑑定意見,涉事車輛隸屬於機動車範疇,其未依法登記、未投保交強險,則依法不能上道路行駛,故物業公司應依法在交強險責任限額範圍內予以賠償。最後判決物業公司在交強險醫療費限額內賠償張某1萬元,在傷殘費限額賠償張某護理費12692元,張某的剩餘損失因胡某負次要責任,按30%的比例賠償55999.4元,合計賠償張某78691.4元。因張某仍在治療中,後續治療等費用可待實際發生後另行處理。
■法官說法■
電動三輪車根據相關規定和有關國家標準被界定為機動車,其涉及的交通事故及交通違法行為應按照機動車進行處理。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規定,未依法投保交強險的電動三輪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當事人請求投保義務人在交強險責任範圍內予以賠償的,應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