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 | 滿樂1
創業板註冊制改革過渡期安排進一步明確。
5月29日,深交所新聞發言人就創業板改革並試點註冊制相關審核工作銜接安排答記者問,對處於不同審核階段的創業板在審企業審核安排進行了解釋。
按照此前證監會《關於創業板改革並試點註冊制實施前後相關行政許可事項過渡期安排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要求,創業板試點註冊制實施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深交所僅接受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再融資、併購重組在審企業提交的相關申請。創業板試點註冊制實施之日起10個工作日後,深交所才開始受理其他企業的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再融資、併購重組申請。
對處於不同審核階段在審企業,如何平穩過渡至註冊制,市場此前有諸多疑問。因而此次深交所再次發文進行明確,
深交所此次表示,對於已通過發審委審核的在審企業,按照《通知》執行。
對於證監會審核過程中已通過初審會但尚未經發審委審核通過的,深交所將依據證監會的受理順序和審核成果接續審核,初審會意見已落實的,安排創業板上市委員會會議審議;初審會意見未落實的,落實後深交所安排審核會議和上市委會議審議。
對於證監會已反饋意見但尚未召開初審會的,深交所將根據證監會的受理順序和審核成果,繼續推進發行上市審核問詢工作,反饋意見已落實的,安排審核會議審議;反饋意見未落實的,落實後安排審核會議。
對於證監會已受理尚未出具反饋意見的,深交所自受理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發出首輪審核問詢。發行人及其保薦人、證券服務機構在回復問詢後在深交所網站披露問詢和回復內容。
再融資、併購重組在審企業也將參照上述安排執行。
而在審企業的申請文件要求上,發行人、上市公司、保薦人及獨立財務顧問也應當按照證監會及深交所相關規定,通過深交所發行上市審核業務系統提交電子版申請文件,申請文件應當與書面原件保持一致。在審企業報送申請文件時,應當將前期反饋意見回復等文件一併報送。
值得一提的是,深交所對在審企業的受理順序,不作為深交所的審核順序。根據《通知》,在創業板試點註冊制實施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受理的企業,深交所仍按該企業在證監會的審核階段和受理順序接續審核。如在審企業未在前述10個工作日內提出申請的,視為新申報企業。
在審企業無需適用相關負面清單規定
此前深交所曾在向市場內部徵求意見時表示,將設置上市推薦行業負面清單,包括農林牧漁、農副食品加工、採礦、食品飲料、紡織服裝、黑色金屬、電力熱力燃氣、建築、交通運輸、倉儲郵政、住宿餐飲、金融、房地產、居民服務和修理等傳統行業,原則上不支持屬於上述行業的企業申報創業板上市。
對此,深交所再次明確,按照「新老劃斷」原則,在審企業無需適用相關負面清單的規定。在審企業在報送申請文件時,不需提交有關符合創業板定位要求的專項說明。
中止的在審企業平移後繼續中止
深交所特別明確,處於中止狀態的在審企業,在創業板試點註冊制實施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提出申請的,如中止情形已消除,發行人(上市公司)及其保薦人、證券服務機構應當及時告知深交所,經審核確認,恢復對其發行上市審核。中止情形尚未消除的,深交所按相關規定繼續中止。
另外,在審企業尚未處理完畢的舉報信,平移後由深交所處理,保薦機構將核查結果報深交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