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3月份的納稅申報工作即將開始,為方便辦稅人員提前了解各稅種的申報日期,中華會計網校小編為大家整理了「3月份納稅申報辦稅日曆」及2013年2月的相關稅事,希望給大家帶去幫助。
註:以上為北京市常用徵期日曆,具體納稅申報時間以當地主管稅務機關規定為準,此表僅供參考。
2013年2月重要稅事
國家稅務總局部署2013稅務稽查工作
2013年全國稅務稽查工作視頻會議日前在北京召開。會議總結了2012年稅務稽查工作,部署了2013年工作任務,第一次提出把提升稽查執法能力作為稅務稽查現代化建設主線的思路。
總局稽查局局長馬毅民要求,各級稅務稽查機關要按照國家稅務總局總體工作安排,繼續保持對稅收違法犯罪活動的高壓態勢,嚴厲查處重大稅收違法案件。針對今年成品油批發和零售企業、部分辦理出口退稅的企業、證券和基金公司3個稅收專項檢查指令性項目,要科學部署對其的稅收專項檢查,並結合實際情況開展區域稅收專項整治。同時,繼續對近幾年未檢查過的重點稅源企業按照行業和稅收風險類別等級確定檢查重點,有序開展重點稅源企業稅收檢查;會同相關部門認真落實全國打擊發票違法犯罪活動工作協調小組確定的各項制度建設和根本性措施,深入開展打擊發票違法犯罪活動工作。
營改增地區非居民企業以不含稅額繳所得稅
近日,國家稅務總局頒布《關於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中非居民企業繳納企業所得稅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3年第9號),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公告規定,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中的非居民企業,取得《企業所得稅法》第三條第三款規定的所得,在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時,應以不含增值稅的收入全額作為應納稅所得額。
稅總明確直銷企業增值稅銷售額確定有關問題
近日,國家稅務總局發布《關於直銷企業增值稅銷售額確定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3年第5號),自2013年3月1日起施行。
公告規定,直銷企業先將貨物銷售給直銷員,直銷員再將貨物銷售給消費者的,直銷企業的銷售額為其向直銷員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直銷員將貨物銷售給消費者時,應按照現行規定繳納增值稅。
直銷企業通過直銷員向消費者銷售貨物,直接向消費者收取貨款,直銷企業的銷售額為其向消費者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
國務院發布推進物聯網發展財稅措施
近日,國務院發布《關於推進物聯網有序健康發展的指導意見》,提出了推進物聯網發展的一攬子財稅政策措施。具體包括:加大中央財政支持力度,充分發揮國家科技計劃、科技重大專項的作用,統籌利用好戰略性新興產業發展專項資金、物聯網發展專項資金等支持政策,集中力量推進物聯網關鍵核心技術研發和產業化,大力支持標準體系、創新能力平臺和重大應用示範工程等建設。支持符合現行軟體和集成電路稅收優惠政策條件的物聯網企業按規定享受相關稅收優惠政策,經認定為高新技術企業的物聯網企業按規定享受相關所得稅優惠政策。
三項國際運動會獲稅收優惠
財政部、海關總署、國家稅務總局日前聯合發布《關於第二屆夏季青年奧林匹克運動會等三項國際綜合運動會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13〕11號),就2014年南京第二屆夏季青年奧林匹克運動會、2013年南京第二屆亞洲青年運動會和2013年天津第六屆東亞運動會三項國際綜合運動會的有關稅收政策問題進行了明確。
通知明確,對三項國際綜合運動會組委會取得的電視轉播權銷售分成收入、贊助計劃分成收入(包括實物和資金)、國內外贊助收入、轉讓無形資產(如標誌)特許收入、宣傳推廣費收入、銷售門票收入及所發收費卡收入、與國家郵政局合作發行紀念郵票收入、與中國人民銀行合作發行紀念幣收入等,免徵營業稅。
對組委會使用的營業帳簿和籤訂的各類合同等應稅憑證免徵印花稅;對組委會的車船,由江蘇省、天津市政府按有關規定確定相應車船稅的具體減免期限和數額,並報國務院備案。
對參賽運動員因青奧會、亞青會和東亞會比賽獲得的獎金和其他獎賞收入,免繳個人所得稅;對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其他組織以及個人通過公益性社會團體或者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門捐贈的資金、物資支出,在計算企業和個人應納稅所得額時予以稅前扣除。
國稅總局發布營改增試點航空運輸業增值稅徵收辦法
國家稅務總局網站21日發布《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期間航空運輸企業增值稅徵收管理暫行辦法》。《暫行辦法》稱,航空運輸企業總機構應匯總計算總分機構發生的增值稅應納稅額,抵減分支機構發生已繳納的增值稅和營業稅稅款後,向其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
《暫行辦法》規定,航空運輸企業總機構匯總的應徵增值稅銷售額由總機構及試點地區分支機構的應徵增值稅銷售額和非試點地區分支機構的銷售額兩部分組成。匯總稅額均應發生在《應稅服務範圍注釋》所列業務之內。
相關政策解讀:關於營改增試點期間航空運輸企業增值稅徵收管理暫行辦法解讀
關於納稅人採取「公司+農戶」經營模式銷售畜禽有關增值稅問題的公告
目前,一些納稅人採取「公司+農戶」經營模式從事畜禽飼養,即公司與農戶籤訂委託養殖合同,向農戶提供畜禽苗、飼料、獸藥及疫苗等(所有權屬於公司),農戶飼養畜禽苗至成品後交付公司回收,公司將回收的成品畜禽用於銷售。在上述經營模式下,納稅人回收再銷售畜禽,屬於農業生產者銷售自產農產品,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的有關規定免徵增值稅。
本公告中的畜禽是指屬於《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農業產品徵稅範圍注釋〉的通知》(財稅字〔1995〕52號)文件中規定的農業產品。
本公告自2013年4月1日起施行。
相關政策解讀:採取「公司+農戶」經營模式銷售畜禽增值稅問題的公告解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