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1月份納稅申報辦稅日曆

2021-01-10 中華會計網校

  2013年1月份的納稅申報工作即將開始,為方便辦稅人員提前了解各稅種的申報日期,中華會計網校小編為大家整理了「1月份納稅申報辦稅日曆」及2013年1月財稅政策法規重要變化提示,希望給大家帶去幫助。

註:以上為北京市常用徵期日曆,具體納稅申報時間以當地主管稅務機關規定為準,此表僅供參考。

2013年1月財稅政策法規重要變化提示:

從2013年1月1日起,將有多項重要財稅政策法規開始實施,對我們的企業財稅實務工作影響很大,現匯總如下:

1、我國終於廢止了一個稅種——固定資產投資方向調節稅。《國務院關於修改和廢止部分行政法規的決定》(國務院令2012年第628號),自2013年1月1日起廢止1991年4月16日國務院令第82號發布的《固定資產投資方向調節稅暫行條例》。

2、《小企業會計準則》實施。2011年10月,財政部頒布《關於印發的通知》(財會[2011]17號),自2013年1月1日起實施。2012年10月,為做好銜接工作,財政部頒布《小企業執行〈小企業會計準則〉有關問題銜接規定》(財會[2012]20號)。

3、新《事業單位會計準則》實施。財政部2012年12月公布修訂《事業單位會計準則》(財政部令72號),自2013年1月1日施行。新準則共9章49條,包括總則、會計信息質量要求、資產、負債、淨資產、收入、支出或者費用、財務會計報告、附則。

4、新《行政單位財務規則》實施。財政部2012年12月公布了新的《行政單位財務規則》(財政部令71號),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新《規則》在基本維持原結構的基礎上,作了全面修改補充,要求行政單位收入全部納入預算。

5、企業會計準則5號解釋實施。2012年11月,財政部下發《關於印發企業會計準則解釋第5號的通知》(財會[2012]19號),就6個會計處理問題作了解答,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6、股息紅利稅明年起差別徵收。2012年11月,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和證監會發布《關於實施上市公司股息紅利差別化個人所得稅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12]85號),明確將自2013年1月1日起,對個人從公開發行和轉讓市場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股息紅利所得按持股時間長短實行差別化個人所得稅政策。持股期限在1個月以內(含1個月)的,其股息紅利所得全額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持股期限在1個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暫減按50%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持股期限超過1年的,暫減按25%計入應納稅所得額。上述所得統一適用20%的稅率計徵個人所得稅。

7、稅收徵管法修改條款實施。《國務院關於修改和廢止部分行政法規的決定》(國務院令2012年第628號),自2013年1月1日起,《稅收徵收管理法實施細則》第六十四條、第六十五條、第六十九條將作修改實施。

8、律師事務所從業人員個稅調整。總局日前下發《關於律師事務所從業人員有關個人所得稅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53號),2013年1月1日起,律師事務所僱員的律師從其分成收入中扣除辦理案件支出費用的標準,由現行在律師當月分成收入的30%比例內確定,調整為35%比例內確定,此外還有眾多調整。

9、液體石油產品統一徵收燃油消費稅。總局頒布《關於消費稅有關政策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47號),2013年1月1日起納稅人以原油或其他原料生產加工的在常溫常壓條件下呈液態狀(除瀝青外)的產品,按規定徵收消費稅。

10、資產重組留抵稅額可結轉抵扣。根據《關於納稅人資產重組增值稅留抵稅額處理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55號),自2013年1月1日起,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資產重組過程,將全部資產、負債和勞動力一併轉讓給其他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在辦理註銷登記前尚未抵扣的進項稅,可結轉至新納稅人處繼續抵扣。

11、農貿批發市場免房產、土地使用稅。根據《關於農產品批發市場、農貿市場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2]68號),自2013年1月1日起,對農產品批發市場、農貿市場使用的房產、土地,暫免房產稅和土地使用稅。

12、硝基複合肥免稅條件明確。根據《關於硝基複合肥有關增值稅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52號),自2013年1月1日起,應根據免稅化肥成本佔該硝基複合肥原料中全部化肥成本的比重是否高於70%確定是否免稅。

13、免進口稅科研用品擴範圍。總局等四部委頒布《關於科技類民辦非企業單位適用科學研究和教學用品進口稅收政策的通知》(財關稅[2012]54號),自2013年1月1日起,將符合條件的科技類民辦非企業單位納入現行科學研究和教學用品進口稅收優惠範圍,免進口關稅和進口環節增值稅、消費稅。

14、《財政票據管理辦法》實施。2012年10月財政部出臺《財政票據管理辦法》(財政部令第70號),自2013年1月1日施行,明確各級財政部門管理職責和權限,對財政票據的印製、領購、發放、使用、保管、核銷、銷毀及監督檢查等內容進行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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