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麻花」商標之爭終審!重慶陳麻花公司告贏國家知識產權局

2020-12-23 高沃智慧財產權

正如北京的牛街、成都的錦裡、西安的回民街一樣,重慶的磁器口也是網羅了眾多網紅小吃的打卡集散地之一,而陳麻花就是當地令無數遊客駐足流連的小吃之一。據了解,陳麻花是重慶市知名的特色傳統小吃,早在清末便已流傳開來,是來到重慶不可錯過的一道風味。

不過,第一次到磁器口的遊客,常常會被多家「陳麻花」給搞糊塗:陳昌銀麻花、陳建平麻花、陳守林麻花……據說磁器口賣麻花的有30多家,「陳麻花」也有10多家。

多家店以「陳麻花」為名,隨之而來的便是店家之間對「陳麻花」商標的爭奪戰,究竟誰才是正宗的「陳麻花」呢?近日,歷時多年「陳麻花」商標之爭,有了最終結果。

事情起源是這樣的

據了解,陳昌銀是陳麻花祖傳手藝的第三代傳承人,獨特配方在1937年就已經形成,並在1999年由陳昌銀進行了改良。

從2000年起,陳昌銀就在磁器口古鎮銷售麻花,並於2003年在工商部門註冊了「磁器口陳麻花經營部」。2006年底,陳昌銀把經營部註銷,2007年1月成立「重慶市磁器口陳麻花食品有限公司」(下稱「陳麻花公司」),是重慶第一家麻花公司。

早在2007年3月8日,陳麻花公司在第30類商品(米花糖;酥糖;元宵;粽子;調味品)上申請註冊了「陳麻花」商標,並於2012年2月獲準註冊。

第一枚「陳麻花」商標

此後,陳麻花公司又在多個類別布局了「陳麻花」、「陳麻花記憶」、「陳麻花磁器口」、「陳麻花陳昌銀」等與「陳麻花」有關的商標。並從2009年起,磁器口陳麻花公司就開始了維權行動。

一張圖了解「陳麻花」的前世今生

2014年,該公司打了第一場官司,將仿冒「陳昌銀」商標的「陳昌原」告上了法庭,此後又對其他侵犯其商標的商家提起了訴訟,截至18年中旬,9起官司均獲得了勝訴。

但是,磁器口陳麻花公司上述行為,導致其他麻花商戶反對,稱這些為陳昌銀及其代理人的搶註,「陳昌銀註冊的這些商標,並非以實際使用為目的,意圖就是獨佔所有商戶共有的資源,並以商標專用權為手段,打擊同業者。」

面對磁器口陳麻花公司利用註冊商標維權,其他麻花商戶組織證據,積極向法院提起訴訟,要用法律手段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多家麻花商戶提無效

多家麻花商戶對陳麻花公司註冊商標提出無效宣告請求,其中最有代表性的是第13488202號「陳麻花」商標。

第13488202號「陳麻花」商標圖樣

這枚「陳麻花」商標可謂是「命途多舛」。中國商標網信息顯示,該商標自2013年提交申請以後,不光經歷了駁回覆審,還先後被不同的第三方提起過至少3次無效宣告請求,包括重慶市沙坪垻區互旺食品有限公司、重慶市沙坪垻區磁器口老街陳建平麻花食品有限公司等。它們分別是「陳昌原麻花」、「陳建平麻花」等的經營者。

他們認為,「陳麻花」就是一個通用名稱,是姓氏加食品名稱的通用稱謂。磁器口陳麻花公司一方則認為,「陳麻花」並非通用名稱,而是特指陳昌銀麻花,其餘的陳麻花都是對陳昌銀的仿冒。何況自己已成功註冊商標,就更應該享有特指的權利。

2019年3月,原商標評審委員會就有第13488202號「陳麻花」商標作出無效宣告請求裁定,認為在該商標註冊申請日前,重慶磁器口古鎮已有多家生產廠家加工、銷售「陳麻花」,並將「陳麻花」作為一種麻花產品名稱加以使用,因此,基本可以認定在爭議商標註冊申請日前,「陳麻花」在重慶磁器口地區已成為一種麻花商品約定俗成的通用名稱,爭議商標在麻花商品上的註冊應屬於商標法第十一條第一款第(一)項所禁止之情形。

此外,原商評委認為「陳麻花」商標使用在除麻花商品以外的甜食(糖果)等商品上易使消費者對商品產生誤認,爭議商標在除麻花一項商品以外的米糕、怪味豆等其餘商品上的註冊違反了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七)項之規定。

在隨後提起的行政訴訟中,北京智慧財產權法院2019年9月作出一審判決,維持原商評委原裁定結論。

北京智慧財產權法院觀點:「陳麻花」本身識別性不強,「陳」系常見姓氏,「麻花」是一種食品的通用名稱,二者均系公共領域資源,而將姓氏與食品名稱進行組合進行企業命名在重慶地區亦屬常見。在案證據不足以證明相關公眾已經在「陳麻花」與陳麻花公司之間建立穩定聯繫。在2013年11月5日之前,「陳麻花」在重慶磁器口地區已經成為一種麻花商品約定俗成的通用名稱。

這就意味著,第13488202號「陳麻花」商標一審被成功無效掉了。

陳麻花公司不服一審判決上訴

隨之,陳麻花公司不服一審判決,向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請求撤銷原審判決和被訴裁定,判令國家知識產權局重新作出裁定。

與被訴裁定、一審判決觀點不同的是,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二審判決轉而認為「陳麻花」不足以被證明是通用名稱。

北京高院觀點:

約定俗成的通用名稱一般以全國範圍內或相關市場相關公眾的通常認識為判斷標準,但歷史傳承、行業狀況以及產品特點等都是影響相關公眾認知水平的因素,在判斷是否構成約定俗成的通用名稱時應予考慮。原審第三人提交的證據不足以證明「陳麻花」系規範化的商品名稱,不足以證明「陳麻花」在訴爭商標核准註冊時成為通用名稱。

對於是否易使消費者產生誤認,訴爭商標「陳麻花」中的「麻花」系一種商品,使用在除「麻花」之外的商品「怪味豆、琥珀花生、黑麻片、糕點」等商品上,以一般公眾的辨識能力容易對標有訴爭商標標識商品的產地、質量、主要原料等特點產生誤認。

最終,北京高院在二審判決中撤銷了北京智慧財產權法院對該案作出的一審行政判決,以及原商標評審委員會作出的無效宣告請求裁定,要求國家知識產權局就針對陳麻花公司註冊的第13488202號「陳麻花」商標的覆審申請重新作出裁定。

(關注gong號「北京高沃智慧財產權」回復「陳麻花二審文書」即可查看該案二審裁判文書~

「陳麻花」公司的商標申請與確權維權之路舉步維艱,但最終得以在諸多的同類商品中站穩腳跟,實屬不易。這就告訴我們:企業在市場經營活動中,也可儘早展開商標戰略布局,從商標註冊、商標使用、商標保護等各方面持續關注和管理商標。同時具備商標和品牌風險防範意識,積極採取商標侵權的有效應對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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