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賄人民幣160餘萬、美金1萬!雲南一幹部獲刑8年

2020-12-12 瀟湘晨報

利用職權

收受賄賂人民幣1605214元

美金10000元

濫用職權

造成公共財產重大損失

人民幣2224973.89元

……

近日,雲南省高級人民法院在中國裁判文書網上公布了玉溪市移民開發局原局長武繼昌受賄、濫用職權一案二審刑事判決書。雲南高院終審判決,武繼昌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6年,並處罰金人民幣60萬元;犯濫用職權罪,判處有期徒刑3年,總和刑期9年,數罪併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8年,並處罰金人民幣60萬元。

利用職權收受賄賂

人民幣1605214元、美金10000元

武繼昌,1969年生,雲南省易門縣人,原玉溪市移民開發局局長。曾歷任中共澂江縣委副書記、組織部長、雲南省撫仙湖旅遊度假示範區管委會主任、玉溪市撫仙湖管理局局長(以下簡稱市撫管局)。

經雲南高院審理查明,2010年至2018年春節期間,武繼昌在擔任澂江縣委副書記、組織部長、玉溪市撫仙湖管理局局長期間,利用職務便利條件,為他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或者索取他人賄送的財物價值共計人民幣1605214元、美金10000元。

其中,武繼昌先後收受雲南某某工程有限公司董事長許某送給的人民幣147828元、美金5000元;收受雲南某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董事長蔡某昌(另案處理)送給的人民幣851670元;收受武漢某某有限公司董事長鄧某送給的人民幣300000元。同時,向雲南省某某檔案館副總工李某索要總價值人民幣61116元的華為P9plus手機6部、華為P10plus手機6部、Apple筆記本電腦1臺,武繼昌個人分得5部手機、1臺筆記本電腦,價值人民幣30964元。

虛開發票、虛列支出

套取增殖放流抗浪魚苗款等200多萬作為他用

2013年至2017年,武繼昌在擔任玉溪市撫仙湖管理局局長期間,

違反規定處理公務,擴大開支範圍,安排人員虛開發票、虛列支出套取增殖放流抗浪魚苗款、會議費等專項資金共計2179773.89元作為他用;用土著魚增殖保護專項經費支出勞務費45200元。

其行為致使單位公共財產遭受重大損失。

犯受賄罪、濫用職權罪

決定執行有期徒刑8年

武繼昌受賄、濫用職權一案,玉溪市中級人民法院於2019年9月11日作出一審判決,武繼昌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6年,並處罰金60萬元;犯濫用職權罪,判處有期徒刑4年。總和刑期10年,數罪併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9年,並處罰金60萬元。

一審宣判後,武繼昌不服,向雲南省高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

雲南高院審理後認為,武繼昌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或者索取他人財物,明知和認可特定關係人收受他人財物的行為,已構成受賄罪;在履行領導職責中,違反財金制度,虛列支出套取財政專項資金、違規支出勞務費,致使公共財產遭受重大損失,其行為還構成濫用職權罪。受賄罪數額巨大、濫用職權罪情節特別嚴重,應依法懲處,數罪併罰。鑑於武繼昌歸案後如實供述受賄犯罪事實,主動交待濫用職權犯罪事實,有自首情節,退繳部分贓款,依法可從輕處罰。原審判決對武繼昌定罪準確、犯受賄罪量刑適當,犯濫用職權罪量刑失重。

據此,雲南高院終審判決,武繼昌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6年,並處罰金人民幣60萬元;犯濫用職權罪,判處有期徒刑3年,總和刑期9年,數罪併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8年,並處罰金人民幣60萬元。

來源:春城晚報-開屏新聞 記者:林舒佳

責編:石敏

編審:周曉雪

終審:李嚴

長期接受來稿,投稿郵箱:zscc812@sina.com

【來源:掌上春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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