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21日,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發布《關於實施基層人民法院環境資源案件集中管轄的公告》。從今年6月1日起,全市應由基層人民法院受理的在公告範圍內的環境資源民事、刑事、行政一審案件,涉及環境資源保護的行政非訴審查案件,以及因上述案件所產生的應由人民法院負責執行的案件,將統一由深圳市龍崗區人民法院受理。
公告顯示,經最高人民法院同意,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批准深圳法院開展環境資源案件集中管轄改革,對本市行政區域內(含深汕特別合作區)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的環境資源一審民事、刑事、行政案件的管轄法院進行調整。
自2020年6月1日起,除深圳市龍崗區人民法院外,深圳市其他基層人民法院不再受理公告範圍內的環境資源一審民事、刑事、行政案件及行政非訴審查案件。公告中的案由範圍包括環境汙染責任糾紛、汙染環境罪、非法獵捕、殺害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等多個方面。
公告提及,2020年6月1日前,深圳市其他基層人民法院已經立案但尚未審結(或執行完畢)的案件,由原受理法院繼續審理(或執行);當事人已提交起訴材料或申請材料但尚未立案的,由原受理法院繼續審查、立案並審理(或執行)。
此外,深圳市其他基層人民法院已經審結的環境資源民事、刑事、行政案件及行政非訴審查案件,需要人民法院執行的,由原受理法院負責執行。
廣東省深圳市龍崗區人民法院集中管轄環境資源案件案由範圍
一、環境資源民事案件
1.環境汙染責任糾紛:(1)大氣汙染責任糾紛(2)水汙染責任糾紛(3)噪聲汙染責任糾紛(4)放射性汙染責任糾紛(5)土壤汙染責任糾紛(6)電子廢物汙染責任糾紛(7)固體廢物汙染責任糾紛;
2.高度危險責任糾紛(限於涉及環境資源責任糾紛的案件):(8)民用核設施損害責任糾紛(9)佔有、使用高度危險物損害責任糾紛(10)遺失、拋棄高度危險物損害責任糾紛(11)非法佔有高度危險物損害責任糾紛;
3.物權糾紛(限於涉及土地之外自然資源保護的案件):(12)探礦權糾紛(13)採礦權糾紛(14)取水權糾紛(15)養殖權糾紛(16)捕撈權糾紛;
4.合同糾紛(限於涉及土地之外自然資源開發利用的案件):(17)探礦權轉讓合同糾紛(18)採礦權轉讓合同糾紛;
5.上級法院指定管轄的其他環境資源民事糾紛;
6.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協議的司法確認案件。
二、環境資源刑事案件(含刑事附帶民事案件)
1.汙染環境罪;2.非法處置進口的固體廢物罪;3.擅自進口固體廢物罪;4.非法捕撈水產品罪;5.非法獵捕、殺害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6.非法收購、運輸、出售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珍貴、瀕危野生動物製品罪;7.非法狩獵罪;8.非法佔用農用地罪;9.非法採礦罪;10.破壞性採礦罪;11.非法採伐、毀壞國家重點保護植物罪;12.非法收購、運輸、加工、出售國家重點保護植物、國家重點保護植物製品罪;13.盜伐林木罪;14.濫伐林木罪;15.非法收購、運輸盜伐、濫伐的林木罪。
三、環境資源行政案件
1.環境行政公益訴訟;2.環境保護行政處罰糾紛;3.環境保護行政許可糾紛;4.環境保護行政強制糾紛;5.環境保護政府信息公開糾紛;6.環境保護行政不作為糾紛;7.涉及環境保護的其他行政糾紛;8.涉及環境保護的行政非訴審查案件。
四、環境資源執行案件
上述民事、刑事及行政案件產生的相關執行案件。
【來源:南方plus客戶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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