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新浪財經
意見領袖丨陳文(西南財經大學金融學院數字經濟研究中心主任)
在銀保監會首席律師宣布全國實際運營的P2P網貸平臺清零之際,大量停止發標的P2P平臺仍在努力兌付。頭部平臺玖富普惠近日發布了多元退出通道,給予出借人多元化的選擇,讓人眼睛一亮的是債權轉讓中引入了地方資產管理公司(AMC)。
AMC介入P2P風險化解不是新鮮事。早在2018年8月,銀保監會就召集了國有四大資產管理公司,要求主動作為以協助化解P2P的暴雷風險,維護社會穩定。但是兩年多過去了,四大國有AMC在P2P風險化解及處置過程中舉措有限,更多看到的是一些P2P主動尋找地方AMC開展多元化的合作。
一、引入AMC是發揮市場力量的重要舉措
在經歷過數次風暴的洗禮後,當前P2P出借人已經相對理性。P2P的兌付靠自己、靠市場,已經成為共識。相比較此前部分P2P平臺一攬子買斷債權的方案,玖富普惠退出通道給出了多元化的選擇。
受限於歷史包袱過重的問題以及債權資產的流動性問題,很難有平臺能夠在短時間內面向所有出借人足額兌付本息。對於出借人而言,面臨一個兩難抉擇:選擇早點下車,大多意味著需要本金折價將債權轉讓出去;如果選擇持有債權到期,則面對諸多不確定性。
在設計P2P轉讓退出交易結構時,一端是無數需要出讓債權的散戶,另一端是收購P2P債權的投資人。按道理,要讓出讓方的利益得到充分保障,應當儘可能使得收購P2P債權的投資人來源實現多元化、數量實現最大化。在收購人的充分競爭下,散戶的轉讓收益才能實現最大化。
真正接觸過P2P資產的用戶具有風險承擔能力,往往「一朝被蛇咬,十年怕井繩」,不敢收購P2P資產;而沒有接觸過P2P資產的用戶,如果盲目樂觀收購,可能忽略了資產本身的風險。考慮到債權處置的專業性與複雜性,事實上也只能由機構介入,這也就為諸如AMC等機構介入提供了理由。
二、創造條件讓AMC更好發揮風險處置作用
一方面,應當創造AMC介入的多元化形式。先前在某些平臺的風險處置中,部分AMC以託管的形式介入P2P風險化解。理論上,AMC代表所有的出借人託管平臺,處置相應資產,扣除託管費用等所有剩餘收益由投資人所享,解決了債權收購過程中可能存在的不公平對價帶來的質疑。平臺的清盤或重組由AMC主導而非平臺實際控制人自身主導,公信力無疑大大提升。但事實上,若投資人並未獲得本金足額償付,AMC仍存在被投資人質疑處置收益過低的可能甚至可能被質疑存在利益輸送。目前看,由AMC以託管方式或者更加弱化的以諮詢方式介入風險化解的實際成效一般。
而另一種方式就是AMC直接收購不良資產包。事實上,由於P2P債權多界定為個人貸不良資產,並未有明文的購買限制,一些不具有不良資產處置資質的山寨資產管理公司也已經大量介入P2P不良資產包的收購,但部分資產管理公司的實際出價過低,大量P2P出借人的利益沒有得到保障。
諸如玖富普惠這樣直接引入地方AMC作為債權轉讓的託管人以及收購方合二為一的角色,是一種突破,但相關成效仍需要引入定價機制的優化以及貸後管理處置的優化。例如,地方AMC可以以保底價進行債權包的收購,同時對於出借人承諾,其處置的超額收益的一定比例返還給出借人,地方AMC只收取超額收益的一部分作為業績激勵。
另一方面,應當為地方AMC處置不良債權提供制度保障。真正做小額分散的P2P平臺的資產多是個人消費貸、信用貸債權資產,先前中國人民銀行已經在積極推動存量或清盤的平臺的違約借款人的違約記錄上傳央行徵信或者百行徵信信用記錄,是能夠構成很強的威懾力的。要推動地方AMC介入P2P風險處置,需要在惡意逃廢債借款人違約懲戒、司法資源傾斜以及處置稅收優惠等方面予以全方位的制度支持。
這方面,玖富普惠註冊所在地的北京市房山區打擊非法集資和金融風險專項整治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於11月份對外發布了《關於開展集中打擊逃廢債行為專項整治行動的通告》,督促逾期借款人履行還款義務,對於互金平臺逾期借款人,經敦促仍不履行還款義務的,將進一步採取失信懲戒措施。
三、地方AMC介入民間借貸市場規範值得期待
部分地方AMC基本就是給地方政府平臺和房地產企業融資做服務,或者給「二高一剩」產業做融資通道,脫離了服務地方實體經濟的監管要求。考慮到地方AMC是地方金融監督管理局管理的「7+4」牌照之一,筆者認為地方AMC應當積極介入民間金融以及由民間金融演變而來的納入地方監管的牌照公司或類牌照公司的風險化解。當前地方AMC介入P2P的風險化解是練兵民間金融風險化解的一個非常好的契機。
我國擁有龐大的民間金融市場,而民間金融市場一直陷入治亂周期律,對於區域金融穩定構成較大挑戰。先前的P2P一度也被寄予規範民間金融市場的厚望,P2P既沒有解決民間金融的信息不對稱問題,也沒有解決民間金融的風險處置問題,最終成為歷史的過去時。
在最高法下調民間借貸司法保護利率上限的當下,民間借貸對於債權風險化解及處置的訴求進一步提高。推動地方AMC介入民間金融市場的風險處置,無疑將為規範民間金融市場提供全新的思路,將有助於民間金融的發展更加具有建設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