吃瓜群眾們最近都在圍觀快手起訴了抖音,認為這是快手向字節跳動發起的第一場訴訟戰,快手與字節跳動開始光明正大地打起來了。殊不知抖音已經官方回應:5月12日快手起訴抖音侵權之前,今年3月6日,頭條就已在海澱法院立案起訴了快手商標侵權及不正當競爭,且目前雙方已完成證據交換。
今年3月,頭條、剪映起訴快手在搜索廣告中顯性使用商標,雙方首次對簿公堂
今年3月,今日頭條APP、剪映APP的運營者字節跳動發現,在百度APP的搜尋引擎中,當用戶以「頭條」、「剪映下載」等關鍵詞進行搜索時,搜索結果頁面會出現快手的廣告連結,該廣告的展示圖片、文字中也飄紅出現了「頭條」、「剪映下載」等字樣。當用戶點擊該連結後,會進入kuaishou.com域名下的快手APP推廣頁面,並被引導下載快手APP。
字節跳動認為,快手這種將"頭條"、「剪映」商標及產品名稱用於快手APP的廣告推廣行為造成了用戶的混淆誤認,同時也惡性搶奪了本應屬於字節跳動的用戶及平臺流量,是典型的商標侵權行為,也是「不勞而獲」和「搭便車」的不正當競爭行為,故將快手運營者起訴至海澱法院,目前該案雙方已經完成了證據交換。
今年5月,快手反擊,起訴抖音在搜索推廣中隱性使用商標,引發大量關注
5月12日,北京海澱法院公告顯示,快手公司發現在360手機助手APP內輸入「快手」二字,置頂搜索結果為「抖音短視頻」,在應用程式名稱右側顯示有「推廣」標識,點擊該搜索結果即可完成抖音短視頻APP的安裝。
快手認為這種行為構成商標侵權,同時減少了本應屬於「快手」的用戶數量,損害了其合法利益,屬於典型的混淆他人商品名稱的「食人而肥」和「搭便車」的不正當競爭行為。
什麼是搜索廣告中的商標顯性使用和隱性使用?二者有何區別?法院怎麼看?
看到這裡,大家可能認為,這不就是字節跳動和快手互相在搜索平臺購買對方的商標作為關鍵詞的廣告推廣行為嗎?
其實不然,仔細查看,我們可以發現,快手的行為有兩個:1、先將「頭條」、「剪映下載」設定為快手APP在百度搜索中的搜索關鍵詞;2、又在快手的搜索結果廣告中使用「頭條」、「剪映下載」的圖片或文字描述,從而在快手廣告中將字節跳動商標詞予以飄紅重點突出展示。抖音的行為,目前看起來只有第一個,也就是在360手機助手內把「快手」設定為抖音短視頻APP的搜索關鍵詞,用戶可見的廣告內容中並沒有出現快手的商標。
小編經測試後發現,雙方互訴的行為目前已無法找到。根據公開的信息,初步判斷快手的被訴行為類似下圖一。抖音的被訴行為類似下圖二,但是等等,明明是快手起訴在360手機助手裡「搜快手出抖音」構成侵權,為什麼圖二是搜抖音出快手?這也是讓小編困惑的地方。看到快手起訴的新聞後,小編隨手一搜,沒發現快手主張的「搜抖音出快手」行為,反而在小米應用商店裡發現了「搜抖音出快手」廣告的現象。
圖一(來源於https://www.sohu.com/a/116043844_172137)
圖二
其實,抖音和快手的行為正是搜索廣告中商標顯性使用和隱性使用的區別:
抖音的行為屬於行業中的商標隱性使用,因為它並沒有在搜索結果的廣告中使用快手的商標,而快手的行為則屬於行業中的商標顯性使用,因為它不僅買了頭條、剪映的商標作為搜索關鍵詞,還在搜索結果的廣告文字、圖片中使用了頭條、剪映的商標。
雖然雙方互訴商標侵權和不正當競爭,但是快手在搜索結果的廣告中將「頭條」、「剪映下載」飄紅展現並配圖的顯性使用明顯具有更強的用戶誤導性(可參考圖一)。
小編就此諮詢了北京國標律師事務所姚克楓律師,得到的回覆是:
抖音起訴快手的商標顯性使用行為,因具有明顯的用戶誤導性,目前已經有大量的法院生效判決認定構成商標侵權或不正當競爭。法院均會支持權利人維護自身合法權益的正當訴求,在司法實踐中並不存在爭議。
而快手起訴抖音的隱性使用行為,各地法院觀點不同,存有較大爭議。有的法院觀點認為該行為並不構成侵權。具體理由是:隱性使用「並非商標法意義上的使用」。商標的作用是區分商品或服務的來源,即為避免相關公眾在接受商品或服務時混淆了商品或服務的來源。在搜尋引擎中,購買其他公司商標作為關鍵詞的情形下,使用關鍵詞的行為僅僅是一種「工具性」、「指引性」、「篩選性」的使用,其作用在於供網絡用戶檢索與該關鍵詞具有較高相關度的網頁,並不會導致用戶混淆或者誤認為搜索結果所連結的網頁上的商品或服務來源於該關鍵詞的商標權利人,因而不構成商標侵權。同時,設置關鍵詞的行為並不影響商標權人的網頁同時出現在自然搜索結果,也不會致使網絡用戶在搜索結果中無法發現或難以發現商標權人的網站連結,從而導致用戶不能購買商標權人的產品。因此,該行為並未對網絡公眾造成混淆誤認,屬於利用搜尋引擎爭奪商業機會的合法競爭行為。在Google搜尋引擎上和國外普遍的司法實踐中,這種隱性使用商標的關鍵詞推廣行為已經長期作為一種合理合法的商業行為而存在。(來源:IT之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