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上區市場監督管理局
行政處罰決定書
蚌淮市監罰字〔2020〕M13號
當事人:薛微
主體資格證照名稱:居民身份證
身份證號碼:XXXXXX
住所(住址):XXXXXX
聯繫電話:XXXXXX
聯繫地址:XXXXXX
2020年7月8日我局執法人員在蚌埠市淮上區沫河口鎮沫河口中心街南的你經營的淮上區聶記小吃店檢查,發現你正在使用一款火鍋底料,現場檢查在火鍋底料外包裝上未標註生產日期,你現場無法提供該火鍋底料的有效進貨票據。
經調查,你2019年9月份辦理了營業執照與安徽省小餐飲信息公示卡,至我局執法人員檢查時,你從經銷商手中以8元/袋的價格購買了10袋火鍋底料,至執法人員檢查時,尚未使用,無違法所得。
上述事實,主要有以下證據證明:
1. 你的身份證複印件1份,證明你的主體資格;
2. 現場筆錄一份,照片1份,證明2020年7月10日現場檢查的相關情況和你經營無生產日期的火鍋底料的違法事實;
3. 執法人員於2020年7月13日對你進行詢問時製作的詢問筆錄1份,證明你經營無生產日期的火鍋底料的違法事實與違法所得情況。
以上筆錄和證據均由你籤名核對確認。
我局於2020年8月3日向你(單位)直接送達淮上區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蚌淮市監聽告字〔2020〕M13號」,你自收到本告知書之日起三個工作日內,未行使聽證、陳述、申辯權,視為放棄此權利。
你經營無生產日期的火鍋底料的行為已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第一款第(一)項「預包裝食品的包裝上應當有標籤。標籤應當標明下列事項:(一)名稱、規格、淨含量、生產日期」之規定。已構成了違法行為。鑑於你積極配合我局調查,如實提供有關證據,且是初次違法,所經營的無生產日期的火鍋底料尚未售出。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二)項「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和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並可以沒收用於違法生產經營的工具、設備、原料等物品;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貨值金額不足一萬元的,並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一萬元以上的,並處貨值金額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直至吊銷許可證:(二)生產經營無標籤的預包裝食品、食品添加劑或者標籤、說明書不符合本法規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劑」的規定。決定對你處罰如下:
1、沒收無生產日期的火鍋底料10袋;
2、罰款貳仟元整(¥2000.00),上繳國庫。
請你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將罰沒款繳到徽商銀行蚌埠淮上支行,地址:蚌埠市義烏國際商貿城南門,戶名:蚌埠市淮上區財政局, 帳號:1282501021000136426。逾期不繳納罰款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五十一條第(一)項的規定,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並將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如你不服本行政處罰決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蚌埠市淮上區人民政府或者蚌埠市市場監督管理局申請行政複議,也可以於六個月內依法向蚌埠市淮上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期間,行政處罰不停止執行。
淮上區市場監督管理局
2020年8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