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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6月,江蘇南通一67歲老人在超市中購物挑選雞蛋,並拿了兩個雞蛋放在褲子口袋中,結帳時老人被工作人員攔下後不幸猝死,該視頻曾引發不少關注。事發後,老人家屬將超市告上法庭,請求按照50%的比例索賠兩原告醫藥費用1503.8元、喪葬費30000元、死亡賠償金681982.08元、精神損害撫慰金50000元,合計賠償額為381742元。
該案於近日一審判決,江蘇省南通市崇川區法院認定,2020年6月13日下午,谷文斌進入超市後挑選雞蛋放入購物袋,並將個別雞蛋放入自己褲子口袋中,該行為被被告處黃衣工作人員注意到。谷文斌在收銀臺結帳完畢離開被告處時,被告處黃衣工作人員和谷文斌進行了對話,谷文斌返回超市內,多名工作人員和谷文斌交談對話,其間黃衣工作人員拉扯了下谷文斌的衣服袖子並放開,粉衣工作人員拉扯著谷文斌的衣服袖子並跟隨谷文斌行走,在走至冰櫃旁時,谷文斌突然倒地。黑衣工作人員撥打了110、120電話。其間,有兩名路過的顧客對谷文斌進行胸外按壓。之後,120工作人員到達現場對谷文斌進行急救並將谷文斌送至南通市中醫院急診科進行搶救,未能搶救成功,居民死亡醫學證明(推斷)書記載谷文斌死亡原因為心肌梗死。
法院認為,谷文斌的突然離世對於其家人無疑是一次沉重的打擊。法院惋惜谷文斌的突然離世,也理解其配偶喪夫之痛,兒子喪父之痛,但在本案中被告是否應對谷文斌的死亡承擔責任、承擔何種責任以及責任大小應由法律作出評判。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構成侵權責任損害有四要件:損害事實、違法行為、損害事實與違法行為之間的因果關係、行為人的過錯。被告作為經營性的超市,在其合理限度範圍內可以對顧客的不當行為進行勸導。本案中,被告發現谷文斌的不當行為後,從視頻中看出被告員工和谷文斌之間有言語交流,被告員工用手拉住了谷文斌的衣袖,但該行為並未超過合理限度範圍,故對於原告主張被告存在的違法行為,法院不予採信。
法院認為,根據居民死亡醫學證明(推斷)書的記載,谷文斌死亡原因為心肌梗死。對於突發的心臟驟停,現場的有效心肺復甦和早期除顫是關鍵,在心臟驟停後的4至6分鐘是黃金搶救時間。谷文斌的死亡系其自身疾病發展所致,由於其病發突然,被告亦撥打了110、120,已盡到了安全保障義務和基本的救助義務。故本案中被告及其工作人員不存在侵權行為,且被告及其工作人員的行為與谷文斌的死亡之間亦無因果關係。因而對於原告的訴訟請求,法院不予支持。
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六條、第三十七條的規定,法院判決駁回原告谷亮、杜某某的訴訟請求。案件受理費2309元,由原告負擔。
老人家屬對目前的判決並不滿意,已經提起上訴。超市方相關負責人表示,他們尊重法律的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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