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慶市巴南區人民法院消息,近年來,在法院審理民間借貸糾紛過程中,越來越多的當事人將微信聊天截圖作為證據使用。那麼怎樣的微信聊天記錄才能作為證據被法院採信呢?
案例解讀
近日,巴南法院受理了一起民間借貸糾紛。原告張有乾與被告周之然(皆化名)偶然相識,雙方互加微信後開始聊天。
張有乾稱,加為好友後,周之然以小額多次的方式在微信上向他提出借款,張有乾通過微信轉帳、發紅包的方式,以每次幾十到幾百不等的金額,向周之然出借款項。
之後,雙方就歸還借款發生爭議。訴訟中,張有乾提供了單方的微信聊天記錄截圖20張,來證明周之然向他借款、他實際出借款項以及催收未果的事實;周之然並未到庭應訴,也未進行答辯。
承辦法官經審查後認為:首先,雙方的微信聊天記錄中僅能表明聊天對象的微信的暱稱,不能證明其為被告周之然;其次,聊天記錄中並無能表明或證明雙方身份的信息;最後,截圖中的微信轉帳並未備註為借款。
由於被告周之然並未出庭,法官向原告張有乾進行釋明,要求其在規定期限內向法庭提供被告周之然微信實名認證的證據,但張有乾未能在法律規定的時間段內提供這些證據。
故法官認為,原告提供的微信截圖無法證明張有乾所主張的事實,在沒有其他證據進行印證或者補強的情況下,張有乾的訴請很難被支持。
在訴訟中,某些微信內容能夠直接為法院採信,某些證據卻無法得到法院認可。那麼,微信內容應當滿足哪些條件,才能為法院採信呢?
作為民間借貸糾紛的微信證據,一般應當首先證明微信使用人及對方的身份情況。在被告不出庭或者否認的情況下,確定對方身份難度較大,常見的確定對方身份的方式有以下兩種:
一是要求對方提供微信實名認證材料。但由於微信並不強制要求用戶實名,且多數證據往往是在糾紛發生之後才需提供,故第一種方式的可行性不高。
二是原告可以結合雙方聊天中提供的個人信息來確認對方為本案被告,如實名使用的手機號碼、聊天中直呼對方全名、對方在聊天中發送的本人照片或者對方的清晰可辨認頭像等。
此外,法官在審理案件中時,還應確認原告實際持有並使用該微信號。
在雙方身份得到證實後,第二步便是確定雙方實際發生了借貸關係。僅提供原告發送微信轉帳、紅包的截圖無法證明雙方存在借款關係。
如果雙方資金往來,僅涉及微信,則原告需提供財付通公司出具的微信支付交易明細憑證來證明借款實際發生,該憑證對交易雙方姓名、帳戶、交易詳情、對方是否收錢等有詳細記載。
如涉及微信綁定的銀行卡資金流轉,則原告需提供相關銀行卡交易明細。
法官提醒
如果雙方糾紛涉及金額數目大、爭議激烈,建議對微信證據進行公證。公證之後的微信證據,法院應確認其證明力,除非有相反證據足以推翻。
值得注意的是,即便微信證據已公證,原件仍不可刪除。在生活中,一些人有隨手刪除微信聊天對話框的習慣,還有的人在發生爭議後頭腦發熱將聊天框刪除,但事後若想找回這些記錄往往困難重重。
原標題:法官說:什麼樣的微信聊天記錄才「值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