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質合併破產的程序啟動與執行銜接

2020-12-18 澎湃新聞

來源:人民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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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質合併破產的程序啟動與執行銜接

文/江蘇省蘇州市吳江區人民法院 郝 振

【裁判要旨】

關聯企業之間存在法人人格高度混同、區分各關聯企業財產的成本過高、嚴重損害債權人公平清償利益時,可適用關聯企業實質合併破產方式進行審理。採用實質合併方式審理破產案件的,各關聯企業之間的債權債務歸於消滅,各關聯企業的財產作為合併後統一的破產財產,由各關聯企業的債權人在同一程序中按照法定順序公平受償。

案號

破產:(2017)蘇0509破11、12、13、14、15號

【案情】

江蘇省吳江市巨誠噴織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巨誠噴織公司)、江蘇巨誠高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巨誠高新公司)、蘇州天璽紡織製品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天璽紡織公司)、鉅誠紡織(蘇州)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鉅誠紡織公司)、巨誠科技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巨誠科技公司)等5家巨誠系公司曾為吳江盛澤地區有影響力的紡織企業。巨誠科技公司註冊資本7億元,其中王華出資佔80%,王華妻子朱曄出資佔20%。巨誠噴織公司、巨誠高新公司、天璽紡織公司的註冊資本分別為10080萬元、4.2億元、9100萬元,巨誠科技公司的出資分別佔50.4%、90%、50.55%,其餘出資分別為王華個人或其控制的香港公司。鉅誠紡織公司註冊資本978萬元,獨資股東為王華控制的香港公司。5家公司分布於三個廠區,經營範圍關聯度高,業務交叉混同,高管人員交叉任職,公司資金由實際控制人王華、朱曄統一調配,相互之間存在大量關聯債務及擔保。

因盲目擴大生產規模、風險管理意識薄弱,5家公司資金鍊斷裂,陷入「擔保鏈」風險,多家銀行提起訴訟並申請執行。自2016年1月起,蘇州市吳江區人民法院陸續立案執行以5家公司作為被執行人的案件46件,執行標的額達5.8億元,另有作為被告的訴訟案件31件,立案標的額達 6.65億元。執行程序中,吳江法院查明,5家公司名下財產包括房地產、機器設備、存貨、對外投資等多項資產。在執行房地產過程中,吳江市瀚誠紡織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瀚誠紡織公司)等提起執行異議,主張保護其及相關公司的租賃權。經初步審查,吳江法院發現,相關租賃企業與被執行人的職工、財務、實際控制人高度一致,租賃企業疑似被執行人的關聯公司,企圖設置防火牆對抗、規避執行。

2017年3月11日,吳江法院執行局開展統一集中行動,對5家公司實施執行搜查,對實際控制人王華、朱曄採取限制出境措施。根據搜查所得帳冊進行強制審計,證實瀚誠紡織公司等租賃企業均為被執行人企業的關聯公司,被執行人存在設立新公司並以新公司收入選擇性清償個別債權人的情況。

經向實際控制人王華、朱曄調查,其確認5家公司全部資產已不足以償付全部負債。2017年3月29日,經申請執行人江蘇吳江農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同意,吳江法院執行局將相關執行案件移送破產審查。

【審判】

首先,關於執行案件移送破產審查的問題。執行程序以個別清償為目的,追求效率價值,並以「先到先得」為原則;破產程序以概括清償為宗旨,注重公平價值,貫徹普通債權平等受償原則。在案件執行階段,吳江法院發現被執行人存在設立關聯企業、換殼經營、選擇性清償個別債權人等規避執行的行為。吳江法院通過綜合採取限制出境、搜查、強制審計等強制措施,以「組合拳」予以全面打擊。在採取財產調查措施並經債務人確認後,吳江法院發現被執行人等5家公司均出現不能清償到期債務,且資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的情形,符合企業破產法第二條第一款的規定。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513條的規定,吳江法院執行局就此詢問當事人是否同意將案件移送破產審查並釋明法律後果。經申請執行人同意後,吳江法院及時將執行案件移送破產審查。

其次,關於執行程序與破產程序的銜接問題。執行案件移送破產審查中,應充分發揮執行程序和破產程序各自功能和優勢,實現兩個程序有序對接、高度配合,放大程序疊加效益;要建立「執行程序破產跟進、破產程序執行跟進」的工作機制,實現執行部門與破產審判部門之間高度協調、深度融合。一方面,決定移送前,吳江法院充分利用執行程序的效率和強制力,扣押了被執行人的帳簿、財務憑證等資料,為受理破產申請後管理人接管債務人財務資料、調查債務人財產狀況、審計判斷關聯公司混同程度提供了便利、打好了基礎。另一方面,裁定受理破產清算申請後,因債務人實際控制人拒絕向管理人提交債務人未履行完畢訂單及新接收訂單的完整資料,甚至未經管理人同意繼續承接新的訂單,自行收取客戶支付的加工費,自行對外支付電費、員工工資及其他費用,並暗中唆使員工不要聽從管理人命令,造成破產申請受理後近一月的時間內,管理人未能實質接管債務人的營業事務。管理人認為繼續營業會實質造成債務人財產的流失以及利潤的轉移,故於2017年5月8日向吳江法院申請停止債務人的營業。2017年5月22日,吳江法院經研究復函許可。次日,吳江法院清破庭(清算與破產審判庭)與執行局聯合採取民事執行措施,實施管理人對企業進行強制接管,保障破產審判順利進行。停止營業方案後亦經第一次債權人會議表決通過。

與此同時,吳江法院以債務人實際控制人涉嫌拒不執行判決,將其移送公安機關立案偵查,管理人另將在破產案件審理中發現的實際控制人妨礙清算、隱匿會計憑證帳簿等犯罪線索提供給公安機關。後經審理,實際控制人及相關人員均被判處刑罰。

再次,關於實質合併破產問題。案件審理過程中,管理人經過全面的調查和審計,發現巨誠噴織公司等5家公司及其他15家關聯企業形式上為獨立的法人主體,但實際都是在一個實際控制人的控制下作為一個整體在運營,人格高度混同。主要表現為:1.20家企業的實際控制人為王華和朱曄,除王華、朱曄外,其他自然人股東均為受王華、朱曄安排的掛名股東。企業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交叉任職現象嚴重,其中一個財務主管同時負責多家公司的資金收付和貸款資金往來。企業職工勞動關係、工資發放、人事調配無相關變更手續,企業員工混同。2.企業經營範圍關聯度高、業務混同,統一承接客戶訂單,統一安排生產、銷售。在巨誠噴織公司等公司進入執行程序後,以委託加工的名義將業務轉移至其他公司。3.企業資產高度混同。固定資產雖然登記在各關聯公司名下,但佔有使用收益難以區分。一家企業取得銀行貸款後由各關聯企業共同使用,並以營業收入相互償還對方的銀行貸款本息、原材料、電費、工人工資等,相互之間擔保頻繁。4.企業財務高度混同。關聯企業間資金往來頻繁且數額巨大,運營資金由王華、朱曄統一調配,且相互之間的調配使用無任何對應的基礎法律關係。12家貿易公司的設立目的便是配合其他8家實際經營公司走帳,本身無任何經營。巨誠噴織公司、鉅誠紡織公司使用一本帳套核算。

2017年7月12日,管理人以巨誠噴織公司等20家公司人格高度混同為由,向吳江法院申請對該20家公司進行實質合併破產清算。2017年7月25日,吳江法院依法組織聽證會,對合併破產清算申請進行了審查。

吳江法院經審查後認為,巨誠噴織公司等20家公司雖為形式上的獨立法人,但實質上均為一人所直接控制的關聯企業,其在公司運營管理、人事、財務尤其是資金等表徵公司法人人格的要素方面具有高度混同情形,導致各自財產及債權債務無法明確區分或區分成本巨大,故各公司已喪失獨立人格,構成人格混同,應當視為一個法律主體進行合併處置。如若不予合併,單獨清償已違反企業破產法「公平清理債權債務」的立法宗旨,即使個別債權人單獨清償下的債權清償率可能較高,但其與公平集中保護債權人權益相較,難謂相當。2017年7月31日,吳江法院裁定巨誠噴織公司等20家公司合併破產清算。

最後,關於終結破產程序的問題。裁定合併破產清算後,吳江法院於2017年9月27日主持召開合併後的第一次債權人會議。2017年10月20日,吳江法院根據管理人的申請,裁定宣告巨誠噴織公司等20家公司破產。宣告破產後,管理人依照債權人會議通過的財產變價方案,對案涉20家公司名下財產進行變價,拍賣成交金額11.81億元。2018年1月16日,管理人將其擬定的破產財產分配方案通過非現場會議的形式提交債權人會議表決。2018年1月25日,破產財產分配方案獲得通過。2018年2月11日,根據管理人的申請,吳江法院裁定認可該方案。2018年6月29日,管理人申請終結案涉20家公司破產程序。吳江法院經審查認為,管理人已將變現所得貨幣按破產財產分配方案全部分配完畢,現案涉20家公司確也暫無其他貨幣財產可供分配,管理人申請終結本案破產程序符合法律規定,應予準許。2018年6月29日,吳江法院裁定終結巨誠噴織公司等20家公司破產程序。

【評析】

本案屬於藉助關聯企業實質合併破產制度化解執行難題、藉助執行強制措施和刑事手段保障破產審判的典型案件,充分體現了「執轉破」制度中破產程序對執行程序的融合利用,以及在打擊逃廢債過程中法院與公安的協調聯動。另外,其所涉及的實質合併破產的啟動與審查,以及破產財產變價問題也值得關注。

一、破產程序對執行程序的融合利用

從字面意義上來看,「執轉破」僅指執行案件移送破產審查,側重的是破產程序的啟動問題。但若將「執轉破」的意義僅僅局限於在當事人直接提出破產申請之外,新增了一條帶有司法職權輔助色彩的啟動破產程序路徑,則會忽略「執轉破」的豐富內涵。因為「執轉破」不僅包括破產程序的啟動,更涉及破產程序對執行程序的融合利用,即如何利用執行程序的舉措、成果,發揮執行程序的功能作用,以提升破產案件的審理效率。

本案中,破產程序對執行程序的融合利用主要體現在兩個階段:其一,移送破產審查前,執行強制措施的充分行使,為進入破產程序做準備;其二,進入破產程序後,對民事執行措施的運用,以保障破產審判的順利推進。關於前者,即要求執行法官在決定移送破產審查前,應利用搜查、拘傳、拘留、限高、失信懲戒、限制出境等執行措施控人、控物、控印章、控帳冊,發現犯罪線索及時移送公安機關立案偵查,為受理破產申請後管理人接管債務人財產、印章和帳薄、調查債務人財產狀況提供便利。為充分發揮執行程序財產處置效率高、破產程序財產分配更公平的優勢,司法實踐中,對於無重整可能的被執行企業法人,吳江法院鼓勵執行局在移送破產審查前,通過網絡司法拍賣平臺先行處置債務人資產,並在處置完成後移送破產審查,把財產分配環節留到破產程序中進行,最終實現全體債權人的公平清償。

關於後者,根據企業破產法第四條的規定,「破產案件審理程序,本法沒有規定的,適用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破產程序是對破產企業債權債務的全面清理和概括執行,同時也是法院主導下的司法程序,在此程序中,管理人負有接管、管理和處分債務人財產、執行債權人會議決議變價和分配破產財產等方案的職責,故民事執行中的相關規定在破產程序中依然適用,相關單位、個人不配合管理人履行職責的,管理人有權依據受理破產申請的裁定,申請人民法院採取相應執行措施。本案中,對於債務人拒絕配合管理人接管的情況,吳江法院基於管理人的申請,採取相應執行措施強制接管,便集中體現了這一點。

二、破產程序與刑事程序的協調配合

由於民營企業公司治理不規範、財務管理混亂、法人獨立性欠缺、企業財產與股東個人財產混同的問題較為突出,部分破產企業和企業主涉嫌犯罪。之前對於涉嫌隱匿會計帳簿、妨害清算等犯罪行為打擊不力,使得企業主惡意逃債、轉移資產、妨害清算行為的違法成本大大降低,直接影響到破產審判的質量和效果。本案中,吳江法院充分認識到刑事手段對保障破產審判順利進行的重要意義。在案件受理初期,便及時將債務人實際控制人涉嫌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的犯罪線索移送公安機關立案偵查,同時管理人也將全面清查、審計債務人財產、帳冊過程中發現的債務人實際控制人妨害清算、隱匿會計憑證帳簿等犯罪線索提供給公安機關。

也正是基於本案的審理,吳江法院在向區委、區政府報送關於建立企業破產處置府院聯動機制的報告中,特別提出進一步加強公檢法三家打擊破產逃廢債的協調機制。2018年5月,吳江區委辦公室、區政府辦公室聯合印發《關於建立府院聯動機制處置「殭屍企業」工作機制的實施意見》,其中對打擊惡意逃廢債行為作出明確要求,「區公安局依法受理查封財產被非法處置、被盜、挪用及侵佔公司資產、隱匿會計帳簿、妨害清算、拒不執行法院判決裁定等刑事案件,加大偵查力度,及時破案。在對破產企業債權核查以及破產企業流失資產的追查中,需要相關涉案人員配合的,相關部門應予以必要的協助」。

三、實質合併破產的啟動與審查

司法實踐中,實質合併破產的啟動模式主要包括以下三種:第一,關聯企業各自單獨進入破產程序,後基於相互之間的關聯關係,再進行合併破產;第二,部分企業先進入破產程序,後法院直接裁定將其他關聯企業併入破產程序;第三,關聯企業先行合併,再一併進入破產程序。[①]在上述三種模式中,實踐中最常見且最穩妥的模式是第一種;第二種模式有法院依職權啟動破產程序的嫌疑,但在已進入破產程序的企業與未進入破產程序的關聯企業高度混同,且企業本身及其債權人、出資人可能都不願意進入破產程序的情形下,為實現公平清償,該種模式依然有其合理性;第三種模式最有效率,但其對法院的初步審查要求較高。本案採取的模式實系第一種模式和第二種模式的結合,體現了司法的擔當。

雖然在裁定巨誠系企業合併破產時,全國範圍內實質合併破產的案件並不鮮見,[②]但相關法律、司法解釋對此卻並無明確規定。在審查方式上,吳江法院組織召開了由管理人代表、5家已進入破產程序企業的債權人委員會成員及其他15家關聯企業的主要債權人參加的聽證會,充分聽取利害關係人的意見,並兩次至看守所徵求實際控制人的意見,此舉與2018年3月《全國法院破產審判工作會議紀要》中的規定也不謀而合。在審查標準上,堅持「公司人格嚴重混同」為主要標準,重點審查法人意志和法人財產是否獨立,具體從人員、運營管理、財務、資金等表徵因素上予以判斷,同時輔以實質合併是否有利於充分保障債權人公平清償的價值、是否有利於提高破產程序司法效率等標準,這也與此後印發的《全國法院破產審判工作會議紀要》所體現的精神相契合。

四、破產財產的高效處置

破產財產的變價一直是破產案件審理的關鍵,也是造成破產審理周期長的重要原因之一。本案所涉資產數量多、類型廣泛,包括房地產、機器設備、存貨、對外投資、專利、字畫、錦鯉魚等財產20餘項,如何實現資產的快速變價,將直接影響案件審理效率。針對此,吳江法院充分運用債權人意思自治原則,從以下三個方面指導管理人製作變價方案:第一,靈活變價方式。例如布匹等存貨,因其品種類型較多、質量有優有劣,且長時間放置貶值較大,同時考慮到破產企業原業務員對管理人工作配合程度較高,手上有一定的客戶資源,故在變價方案中設定,若變價方案通過後一個月內,有買家以不低於評估價的價格購買布匹,則管理人可不通過拍賣程序直接變價。第二,靈活確定起拍價。例如對於機器,以評估價的70%作為第一次拍賣的保留價;對於破產企業持有的股權,第一次拍賣的保留價根據被投資企業最新一期資產負債表中所有者權益確定,三次拍賣流拍後,經債權人委員會決定後可以100元的起拍;對於經市場調查價值不大的專利,可不予評估,直接以2000元起拍。第三,縮短拍賣周期。在第一次拍賣的公告中即載明本次拍賣流拍後第二次、第三次拍賣的時間,將不動產的拍賣公告期間確定為15天、動產的為7天。依此製作的財產變價方案經債權人會議表決通過後,管理人自2017年10月中旬開始,藉助吳江法院在淘寶網開通的破產專用帳號進行變價,短短一個半月的時間內便成交拍品11件,成交總價款11.6億元。

本案歷時14個月,清理債務54.44億元,清償債權11.58億元。在當前企業經營嚴重失範,公司治理制度落地艱難的環境下,本案的審理對企業經營者而言,無疑是一場生動的、具有強烈警示意義的「破產公開課」。

(案例刊登於《人民司法》2020年第11期)

[①]徐陽光:「論關聯企業實質合併破產」,載《中外法學》2017年第3期。

[②]史和新、張帆:「縱橫集團『1+5'公司合併破產重整案——關聯公司合併破產重整法律問題」;陳劍:「關聯企業合併重整的的操作模式——浙江溢佳香食品集團有限公司等四公司破產重整案」,均載最高人民法院中國應用法學研究所編:《人民法院案例選》(2013年第4輯),人民法院出版社2014年版。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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