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江蘇網9月22日泰州訊 9月20日,泰州市召開新聞發布會,發布新修訂的《泰州市藥品經營許可操作規程》。新《規程》對泰州市藥品經營許可的申請材料、許可流程、審批時間等作了進一步明確和優化。
新《規程》(修訂草案)共八章三十九條。重點對《藥品經營許可證》的核發、變更、換發、補發等受理標準、審批程序等進行規定,減材料、減環節、減時間。相較於原《規程》,合計減少材料35份,減少環節10項,減少時間40個工作日。
如新辦《藥品經營許可證》,取消了藥店籌建審批環節,取消了證前公示,減少辦理環節2項,減少申請材料8份;審批時限從受理到作出行政許可決定減少為7個工作日,比原《規程》縮減11個工作日。企業補辦和註銷《藥品經營許可證》,由原來5個工作日縮減為1個工作日。新《規程》將「藥監部門出具企業無違法行為證明」等4項第三方證明材料更改為企業自主承諾,改變企業辦一張證跑多個部門的現象。
「新《規程》的出臺,為行政審批進一步規範化提供了依據,明確了藥品經營審管聯動方式方法,解決了藥品經營許可與監管之間的堵點,進一步優化了我市營商環境。」泰州市市場監管局副局長朱君賢表示。
據悉,隨著「放管服」改革的不斷深入,泰州市市場監管局和市行政審批局採取建立重大審批事項會商機制、推出聯合技術審查工作機制、建立互動信息交流機制、建立聯絡員制度四項措施,推進「審管分離」後的「審管聯動」機制實施,從「重審批、輕監管」向「寬審批、嚴監管」轉變,確保監管不缺位,審管無縫銜接。(賈健 申富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