認為生效判決「不順意」,就開車堵住執行局大門,阻礙車輛正常進出。這是被執行人張某用來向法院發洩情緒的方式。記者昨日獲悉,海澱法院對張某開出10萬元罰單。
這是一起股權糾紛案件,根據生效判決確認的法律義務,被執行人張某需支付申請人股權轉讓款及逾期付款違約金99萬餘元。而張某在支付30萬元後,拒絕再履行剩餘案款。法院依法從張某銀行帳戶扣劃5萬餘元。
在剩餘案款的執行過程中,法官多次向張某釋法明理,要求其履行法律義務。但張某仍然拒絕履行,甚至產生了對抗心態。近日,張某再一次來到海澱法院執行局,這次她採取了更偏激的方式——開車堵在執行局門前,阻礙法院車輛正常出入,並與安保人員形成僵持局面。
由於張某多次不配合執行、態度蠻橫,加之這次的行為性質極其惡劣,為維護法律權威,懲戒張某的不當行為,法院決定依法對其罰款10萬元。
經過法官講解法理、批評教育,張某將所欠剩餘執行款63萬餘元匯入法院帳戶,並繳納10萬元罰款。
法官指出,案件的執行需要嚴格依照法定程序,尤其民事案件中諸多權利變更由當事人自主決定,法院無權幹涉。但被執行人不可因此遷怒法官、恣意妄為,最終只會為「任性」買單。
來源:北京晚報 記者:高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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