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某公司要求一員工產假期間每天寫銷售心得引熱議。公司郵件顯示,人力資源部讓該員工每天完成一篇銷售支持心得,一個錯別字罰款50元,一句重複句子罰款100元,晚交或者漏交罰款500元。
很多公司都有開晨會、晚會的制度,在開晨會、晚會時,會讓員工對頭天或當天的工作進行復盤、盤點並談一下心得體會,以便吸取教訓,總結經驗,從而更好地開展工作。公司設置開晨會、晚會和員工談工作心得體會的規章制度本身並無不可,屬於企業正常的管理手段。
但是,公司要求正在休產假員工在產假期間跟其他員工一樣,每天寫銷售心得,並配套罰款機制,這就不可以,必須糾正不當要求。
從法律角度說,公司對休產假員工提出的寫銷售心得要求和罰款手段都不合法,嚴重侵犯了休產假員工的合法權益,儼然是在不能對產期員工進行辭退的情況下採取這種手段逼迫休產假員工主動辭職。
女性員工既然是在休產假,那麼就處於放假狀態,公司不該給他們布置工作任務,他們也不需要完成工作,這是基本常識。公司要求休產假女工每天寫銷售心得,或許佔用的時間不多,但這是間接給休產假員工安排工。而且,這種不合理要求是在故意刁難人,因為休產假員工沒有參加當天的銷售工作,不可能寫得出符合要求的銷售心得。
實際上,女職工在休產假期間繼續領取工資,並不是單位給他們發放工資。女性員工在產假期間領取的工資實為生育津貼,由生育保險基金支付,而不是公司支付,除非公司沒有安排女職工參加生育保險。《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第八條規定:「女職工產假期間的生育津貼,對已經參加生育保險的,按照用人單位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標準由生育保險基金支付;對未參加生育保險的,按照女職工產假前工資的標準由用人單位支付。」
再者,公司對沒有按照要求寫好銷售心得的員工進行罰款,同樣屬於不合法行為,侵犯了員工的合法權益。公司是企業,不是行政機關,沒有罰款權。
當然,如果員工違反企業的規章制度,企業可以要求員工承擔相應的經濟損失,也可以給予降低工資的處分、處罰,但不能採取罰款的手段。《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十六條規定:「因勞動者本人原因給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用人單位可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要求其賠償經濟損失。經濟損失的賠償,可從勞動者本人的工資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過勞動者當月工資的20%。若扣除後的剩餘工資部分低於當地月最低工資標準,則按最低工資標準支付。」《上海市企業工資支付辦法》規定,「勞動者違反勞動紀律或規章制度,企業降低其工資的,降低後的工資不得低於本市規定的最低工資標準。」
總之,不論任何時候,企業都要保障員工合法權益,不能玩花式侵權把戲,不能拿女職工權益開刀。否則,只會讓自己難堪,成為眾矢之的,得不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