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進一步深化銀行業保險業公司治理改革,中國銀保監會於8月28日發布《健全銀行業保險業公司治理三年行動方案(2020—2022年)》(以下簡稱《方案》),意在通過三年時間落實《二十國集團/經合組織公司治理原則》,初步構建中國特色銀行業保險業公司治理機制。
《方案》針對當前銀行業保險業公司治理存在的差距和不足之處,提出一系列針對性改進措施,主要涉及十個方面:總體要求,黨的領導與公司治理融合,公司治理評估,規範股東行為,治理主體履職績效,激勵約束機制,利益相關者權益保護,外部市場約束,監管效能,組織保障和責任擔當。
在公司治理評估方面,《方案》要求,開展公司治理全面評估,逐步完善評估機制,發揮公司治理評估對健全行業公司治理的引領作用。通過評估,及時準確掌握行業公司治理情況,推動機構改進公司治理薄弱環節,提升公司治理質效。
「公司治理全面評估,是監管部門及時準確掌握行業公司治理全貌,推動機構改進公司治理薄弱環節,提升公司治理質效最重要的方式之一。」負責人表示。
對此,《方案》明確,今年要壓實評估責任、嚴把評估標準、強化問責處罰、進行適度披露、推動問題整改,確保首次銀行保險機構公司治理全面評估取得實效;明後年要重點抓好評估結果應用和難點問題整改,完善評估制度和工作機制,更好發揮公司治理全面評估對健全行業公司治理的引領作用。
同時,深化保險機構董事、監事和高管人員任職資格許可改革,進一步提升保險機構董事長和其他董事的專業水平要求。在地方法人機構新設、改革重組過程中,嚴格把關董事、監事和高管人員的專業素質。
其次,方案指出,「股權關係不清、股東行為失範是近年來銀行業保險業市場亂象叢生的根源。」 銀保監會要在2020年深入整治股權與關聯交易亂象,同時著力完善大股東行為約束機制。2021年側重於健全中小股東權益保障機制,推動股東股權存量問題整改;2022年進一步探索完善銀行保險機構股東治理機制。
最後,《方案》就「部分機構考核機制存在明顯的短視化傾向」,「薪酬分配過於向業務部門傾斜」「高管人員薪酬與其承擔的風險責任不夠匹配」等問題提出指導規劃。2021年重點完善薪酬機制和內部審計工作機制。督促銀行保險機構嚴格保障黨務工作、風險管理、內控內審等人員合理待遇,切實改變當前部分機構對業務部門過度激勵、前中後臺薪酬分配不合理的情況。
(責任編輯:李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