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慶萬州法院微信公眾號消息
在日常生活中
有人把青蛙當作補品或美味佳餚
導致一些人大肆捕殺青蛙
肯定有吃瓜網友會問
抓青蛙有啥事
小時候誰沒抓過幾隻青蛙?
那可是童年最愛的娛樂活動
小編只能說
青蛙不是你要抓想抓就能抓
因為青蛙屬於國家「三有」保護動物
情節嚴重就會涉嫌犯罪
下面,小編就給你講述一起因捕捉青蛙犯罪案例
近日,萬州法院開庭審理一起非法狩獵野生動物案,並當庭宣判。以犯非法狩獵罪,判處被告人王某某拘役六個月,緩刑一年。
案情速遞
2019年7月,王某某邀約肖某某等人到重慶城口某村(屬於國家級自然保護區)抓青蛙。狩獵過程中,王某某等人採用手電筒照射青蛙的方式,致使青蛙不能動彈,趁機捕捉青蛙共計61隻。經鑑定,王某某等人捕抓的青蛙為隆肛蛙,被列入《有重要生態、科學、社會價值的陸生野生動物名錄》。
作案工具手電筒
捕獲的青蛙
法院裁判
法院審理認為,王某某在禁獵區、禁獵期內使用禁用的工具進行狩獵,破壞野生動物資源,情節嚴重,其行為已構成非法狩獵罪。王某某到案後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並自願繳納生態修復費3000元,可以從輕處罰。萬州法院依據王某某的犯罪事實、情節、性質以及對社會危害程度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法官提醒
同青蛙一樣,麻雀、野雞、野豬等常見的陸生野生動物,雖然其並非珍貴、瀕危的野生動物,但也依法受到法律保護,因為它們是維護生態平衡的重要保證,都被列入國家保護的「三有」動物名錄,即有益、有重要經濟價值、有科學研究價值的陸生野生動物。所以,公民不能隨意捕獵和殺害這類動物,否則可能構成違法犯罪。
法條連結
《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第二十條第一款:在相關自然保護區域和禁獵(漁)區、禁獵(漁)期內,禁止獵捕以及其他妨礙野生動物生息繁衍的活動,但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第二十四條:禁止使用毒藥、爆炸物、電擊或者電子誘捕裝置以及獵套、獵夾、地槍、排銃等工具進行獵捕,禁止使用夜間照明行獵、殲滅性圍獵、搗毀巢穴、火攻、煙燻、網捕等方法進行獵捕,但因科學研究確需網捕、電子誘捕的除外。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條第二款規定:違反狩獵法規,在禁獵區、禁獵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進行狩獵,破壞野生動物資源,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罰金。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破壞野生動物資源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六條規定:違反狩獵法規,在禁獵區、禁獵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非法狩獵野生動物20隻以上的,屬於非法狩獵「情節嚴重」,應以非法狩獵罪定罪處罰。
原標題:抓青蛙犯法?一男子被判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