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5月11日,中共中央、國務院發布了《關於新時代加快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意見》。《意見》中的「穩妥推進房地產稅立法」,引起了人們的普遍關注,由相關人士預測房地產稅立法或將正式提上日程。但是李克強總理在5月22日第十三屆全國人大第三次會議上所作的《政府工作報告》中,並沒有提及房地產稅立法問題。是疫情原因導致房地產稅立法推遲?還是我國發展現狀並未到最佳時刻?房地產稅立法還有多遠?
從「穩妥」到「穩步」復歸「穩妥」,房地產稅立法或仍需考量
2018年《政府工作報告》中提出「穩妥推進房地產稅立法」; 2019年《政府工作報告》中提到「穩步推進房地產稅立法」;2020年的《關於新時代加快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意見》又換回「穩妥推進房地產稅立法」。三年來,推進房地產稅立法從穩妥到穩步再復歸穩妥,雖一字之差,但意味明顯。
穩妥更多偏重穩當妥帖的意思,而穩步則偏重於已經在路上的感覺。明顯可以感受到在穩步推動房地產稅立法之前,先要穩妥地掃清障礙。房地產稅立法的障礙包括人們對房地產稅的認知、現有房地產登記、房地產價格(估值)確定、70年土地使用權和房地產稅如何協調等各種問題。
從「穩妥」到「穩步」又回到「穩妥」,無論是否因為疫情影響,這都是站在更高的角度考量房地產稅立法問題,房地產稅立法工作涉及方面之廣、影響之深也要求頂層需要穩妥設計、穩步執行。
房地產稅制改革在開放四十多年來已經逐步展開,並取得了一定的進展:
上世紀80年代至90年代,國務院先後發布實施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房產稅暫行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土地使用稅暫行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契稅暫行條例》;
21世紀初,實現了內外房地產稅收的統一,取消了過去對外徵收的城市房地產稅,對中外企業、個人統一徵收房產稅和城鎮土地使用稅;
2003年10月14日,十六屆三中全會通過的《中共中央關於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若干問題的決定》中提出:實施城鎮建設稅費改革,條件具備時對不動產開徵統一規範的物業稅,相應取消有關收費;
2006年3月14日,十屆全國人大第四次會議批准的《十一五規劃綱要》中提出:改革房地產稅收制度,穩步推行物業稅並相應取消有關收費;
2011年1月,上海和重慶兩個直轄市開始實施房產稅改革試點;
2011年3月14日,十一屆全國人大第四次會議批准的《十二五規劃綱要》中提出:研究推進房地產稅改革;
2013年11月12日,十八屆三中全會通過的《中共中央關於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中提出:加快房地產稅立法並適時推進改革;
2014年3月5日,《政府工作報告》中提出:做好房地產稅立法相關工作;
2016年3月16日,十二屆全國人大四次會議批准的《十三五規劃綱要》中提出:推進房地產稅立法;
2017年,房地產稅法列為當年立法計劃的預備和研究論證項目;
2018年,房地產稅法列為當年立法計劃的預備審議項目;
2019年,房地產稅法列為當年立法計劃的適時提請初次審議項目。
2020年5月14日,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相關負責人在接受媒體採訪時曾表示:按照全國人大常委會立法規劃的安排,有關方面正在研究起草房地產稅法草案,相關工作正在穩步推進。
此前,全國人大常委會和國務院有關部門的負責人曾介紹:房地產稅立法由全國人大常委會預算工作委員會和財政部牽頭組織起草。也有媒體曾報導:有關方面起草的房地產稅法草案,已內部徵求過有關部門和地方政府的意見。
房地產稅法或不在近期立法工作重點範圍
有媒體指出今年房地產稅立法工作很有可能會提上日程,因為在2015年中共中央批准、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牽頭起草的《貫徹落實稅收法定原則的實施意見》中曾經提出力爭2020年以前完成落實稅收法定原則的改革任務;2016年十二屆全國人大四次會議批准的「十三五」規劃綱要中也有推進房地產稅立法的要求,而今年正是「十三五」的「收官」之年。
通過這些信息來看,有人提出今年實現房地產稅立法的說法似乎順理成章。
但是新冠疫情的影響,對經濟發展和民生都帶來了很大的挑戰,房地產稅立法更要考慮多方面的因素。李克強總理在今年的《政府工作報告》中提出,要圍繞全面建成小康社會目標任務,統籌推進疫情防控和經濟社會發展工作,穩中求進,加大「六穩」(即穩就業、穩金融、穩外貿、穩外資、穩投資和穩預期)工作力度,守住「六保」(即保居民就業、保基本民生、保市場主體、保糧食能源安全、保產業鏈供應鏈穩定和保基層運轉)底線。在《政府工作報告》提及的繼續減稅降費的背景下,房地產稅立法未被提上日程也在情理之中。
另外,十三屆全國人大三次會議副秘書長、大會發言人張業遂5月21日在新聞發布會上介紹,全國人大常委會計劃今明兩年制定修改法律17部,適時修改法律13部。除了本次會議審議的民法典草案以外,重點是抓緊完善新制定的《生物安全法(草案)》,爭取年內審議通過;抓緊修改《野生動物保護法》,爭取今年下半年提交審議;儘早完成修改《動物防疫法》;抓緊修改《國境衛生檢疫法》;同時,要認真評估《傳染病防治法》、《突發事件應對法》等法律,有針對性地修改完善。由此可見,稅收立法可能不是全國人大常委會今明兩年立法工作的重點。
除此之外,增值稅和消費稅是我國現行稅制中收入規模的主要稅種,也是各國普遍徵收的重要稅種,必然是稅收立法工作的重點。而反觀房地產稅,由於房產稅和城鎮土地使用稅的收入規模都比較小,就重要性來講房地產稅立法工作相比較而言較為弱一些。
立法前先普及房地產稅意義重要性
提出房地產稅改革多年來未見實質性的重大進展,無論媒體還是學界都持有不同看法。也有很多人為是否干係到個人權益而奔走呼號,這其中很大一部分原因是對於房地產稅的了解不夠,對房地產稅立法的影響存在誤解。從更加清晰的角度普及認知房地產稅,是「穩妥」推進房地產稅立法改革的重中之重。
在很多人意識中,並沒有分清房產稅和房地產稅,甚至簡單地認為房產稅就是房地產稅,或者房地產稅就是房產稅。中國法學會財稅法學研究會副會長、國稅總局稅收科研所原所長劉佐指出,房地產稅通常指對房地產徵收的稅收(如我國現行的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和未來上述稅收與相關稅費合併而成的房地產稅),以房地產為徵稅對象,以房地產的所有者或者使用者為納稅人;此稅不應當與房地產交易、收益環節徵收的其他稅收混為一談。房地產稅是一個地方政府徵收的小稅種,既沒有增值稅、企業所得稅等大稅種具有的宏觀經濟調控功能,也沒有個人所得稅特有的調節分配的功能,其基本功能是為地方政府籌集財政收入。由於房地產坐落在固定的地點,其所有者、使用者可以直接享受當地政府提供的城鄉建設、環境保護、治安、教育、文化和衛生等方面的基本公共服務,為此也需要通過納稅為上述服務提供經費來源。
劉佐表示,房地產稅通常由房地產所在地政府徵收,既沒有必要也沒有可能對房地產所有人位於其他地區的房地產徵稅,更談不上使用超額累進稅率,常見的稅率是1%左右的比例稅率;而且,允許各地根據當地情況在法定幅度以內適當調整。
另外,劉佐表示人們不必為徵收房地產稅是否會對房地產市場和民生產生不利影響而憂慮。因為直接影響房地產市場和民生的主要稅收,是購房者購房時支付的增值稅、契稅等稅收,售房者取得收益以後繳納的企業所得稅、個人所得稅等稅收,個人取得工資、勞務報酬時繳納的個人所得稅和消費時支付的增值稅。房地產交易結束以後購房者需要繳納的房地產稅,對其購房和本人總體稅負的影響應該不會很大。因為高收入者不僅有能力負擔此項稅收,而且可以通過所購房產的升值取得投資效益;中低收入者增加這項稅負可能會有一定壓力,政府可以採取多種措施予以適當照顧,如規定適當免徵額、減少增值稅等稅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