凌晨,雲南嵩明的趙某在家中睡得正香
突然,銀行連續發來多條交易簡訊
她怎麼也想不到
銀行卡被盜刷的事會發生在自己身上
一瞬間,卡裡的 20 多萬不翼而飛……
人在家中躺,錢從卡裡"飛"
2019 年 8 月 6 日凌晨 0 點 53 分至 3 點 49 分,趙某接連收到某銀行發來的通知簡訊,顯示自己的借記卡發生了多筆異國交易活動,共支出 209541. 77 元。當日 7 點,趙某發現簡訊便立即撥打銀行的客服電話要求掛失該卡,並報警處理。
隨後趙某到銀行列印了該卡的交易明細清單,與銀行協商賠償,但銀行拒絕賠償。於是,趙某將銀行訴至嵩明法院,要求賠償存款損失 209541. 77 元及利息。
銀行:你自己沒有保管好密碼
趙某認為,銀行作為專業的金融機構,對儲戶信息和儲戶資金負有保障安全的義務,要防止儲戶信息、密碼等信息數據被輕易盜用。
而銀行則表示,趙某在使用銀行卡過程中,曾經出現過其密碼在本人不知情的情況下,被他人操作而鎖定的情形。由此我們可以推定,趙某在使用過程當中,對其自身設置的密碼存在保管不善的行為。因此對本次的銀行卡被盜刷而造成的損失,原告應該承擔相應的過錯責任。
法院:銀行全賠,還要計算利息
嵩明法院經審理認為:原告在被告處辦理銀行卡,原告與被告成立了合法有效的合同關係。
在本案中,對於雙方爭議的 2019 年 8 月 6 日原告的借記卡產生的多筆消費是否為偽卡盜刷,本院認為,本案訴爭的銀行卡交易,是發生在凌晨密集多筆的消費,且交易地在境外,而原告當時看到消費簡訊後,便於清晨 7 時許持銀行卡向公安機關報案,從地域上、時間上和基本生活常識看,原告自己持卡進行消費或原告將卡交由他人消費均不合常理。而被告也未能舉證證明,原告持真銀行卡或者委託他人在其他地方進行消費的事實。在無證據證明原告主動或客觀上幫助他人實施刷卡消費行為、原告就借記卡被盜刷一事報案的情況下,應當認定是他人盜取了銀行卡帳戶上的資金。
被告作為銀行卡的相關技術、設備和操作平臺的提供者,理應承擔識別銀行卡真偽的義務,而被告不能提供證據證明,是由於原告自身原因導致銀行數據信息和密碼被竊。
此外,被告銀行對原告負有全面履行借記卡合同的義務,根據合同相對性的原則,被告銀行應先行向原告承擔銀行卡被盜刷的損失,再依法向犯罪分子進行追償。故對原告要求被告賠償其存款損失的訴訟請求,本院予以支持。
嵩明法院判決:由被告銀行於判決生效後十五日內,一次性賠償原告趙某的損失 209541. 77 元,及該款自 2019 年 8 月 6 日起至實際支付之日止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存款利率計算的利息。
後銀行上訴至昆明中院,昆明中院審理後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本案中,法院審理後認定涉案卡產生的境外交易非趙某所為。同時,案件中無證據證明趙某有洩露交易密碼的行為,故應認定該卡被盜刷系他人利用金融機構的安全漏洞所致,趙某有權要求銀行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當然,並非所有的銀行卡盜刷損失,都要由銀行擔責。每位持卡人對個人銀行卡及密碼信息負有保管義務,在銀行為持卡人提供了必要的安全、保密條件下,持卡人因自身過失造成銀行卡遺失或密碼洩露,從而產生的風險及損失,需由持卡人自行承擔。
欄目主編:張武 本文作者:嵩明縣人民法院微信公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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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上觀圖編圖片編輯雍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