茅臺技術開發公司原副總經理周思一受賄790萬 獲刑10年半

2020-12-18 騰訊網

貴州茅臺集團技術開發有限公司原副董事長、副總經理周思一,利用職務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收受賄賂790 萬元。12月3日,北青-北京頭條記者發現,中國裁判文書網日前公布了《周思一受賄一審刑事判決書》,判決書顯示,貴州省銅仁市碧江區人民法院日前經過審理,一審以周思一犯受賄罪,判處其有期徒刑10年6個月。

幫忙找人審批茅臺專賣店受賄790萬元

今年66歲的周思一1975年進入貴州茅臺酒廠工作。2010年,周思一經茅臺集團公司任命為貴州茅臺技術開發公司副董事長、副總經理,2013年12月任調研員,2014年11月退休。2019年10月,在退休5年以後,周思一被查。

法院經審理查明,2011年初,榮某多次找到周思一,請其幫忙審批一個茅臺酒專賣店,周思一答應後找到時任茅臺股份公司副總經理、貴州茅臺酒銷售有限公司經理杜某(另案處理)幫忙,經周思一、杜某二人商議,由杜某負責幫忙審批兩個茅臺酒專賣店,由榮某1負責具體經營,二人不出資也不參與經營管理,虧損由榮某1承擔;兩個茅臺酒專賣店的淨利潤,杜某和周思一佔80%,等到退休後收取;餘下20%的淨利潤歸榮某所有。

杜某同意後,周思一將商議結果告知榮某,榮某表示同意。後榮某成立了兩家酒業公司,。2011年4月,榮某以兩家酒業公司的名義向貴州茅臺酒銷售有限公司申報兩個茅臺酒專賣店,並將兩個公司的名稱通過周思一告知杜某。後杜某安排時任貴州茅臺酒銷售有限公司總經理兼專賣店管理部經理聶永(已判刑),將兩個公司上報審批。2011年8月,通過杜某的幫忙,榮某的上述兩個公司分別獲得茅臺酒專賣店經銷權。後因其中一家酒業公司在經營中遭到阻擾,榮某通過杜某幫忙將該公司經銷權變更。2018年12月,上述兩個茅臺酒專賣店在茅臺集團公司的專項整治中被取消經銷資格。

法院認定,2012年至2019年,周思一分五次共計從榮某處獲得790萬元。

受賄錢財用於買車買房裝修別墅

判決書顯示,茅臺銷售公司營銷專題會議紀要證明茅臺酒零售籤批權限僅限該公司原董事長袁仁國、原總經理劉自力和原副總經理杜某三人;由經銷商申請,片區出具調研報告提交專賣店管理部,後依次報杜某、劉自力和袁仁國審批。

茅臺股份公司原副總經理杜某稱,2011年,周思一找他幫忙給榮某在江蘇審批兩個茅臺酒專賣店,榮某負責經營管理,其他他們不用管,虧了算榮某的,他和周思一佔純利潤的80%,榮某佔20%。他答應周思一併說此事要保密,也不要告訴榮某及自己的家人他參與此事,等退休後再說。後他給茅臺銷售公司的聶永打了招呼,最終批准了榮某上報的兩個專賣店。當時茅臺酒銷售火爆,專賣店的審批,找他或者劉自力、袁仁國都可能通過審批,如果沒有關係打招呼不會通過審批。

周思一稱,2011年,榮某寄來兩個店的財務數據,他準備交給杜某,杜某說這些他不管,讓榮某把利潤管理好就行了,等退休後再說。他將杜某的意見轉告了榮某,榮某說可以,並說需要錢的時候說就行,後來他從榮某處拿了7900000元。一共拿了5次,這些錢用來買車、在珠海買房、裝修別墅等了。

庭審認罪一審獲刑10年6個月

庭審中,周思一對起訴指控的事實及罪名均無異議,並自願認罪認罰。

他的辯護人對定性部分無異議,但對量刑部分提出意見,認為周思一具有坦白情節,且無犯罪前科,並主動上繳全部違法所得,建議對其從輕處罰。

法院認為,周思一夥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國家工作人員的職務之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收受賄賂790萬元,已構成受賄罪。周思一歸案後如實供述其犯罪事實,是坦白,依法可以從輕處罰;其自願認罪認罰,依法可從寬處理;其主動退繳全部違法所得,可從輕處罰。公訴機關及周思一的辯護人關於周思一具有坦白、認罪認罰、積極退贓的量刑情節。經查證屬實,予以採納。周思一在共同犯罪中與他人作用相當,均起主要作用,故不區分主從犯。

最終,法院一審以周思一犯受賄罪,判處其有期徒刑10年6個月。

(北青-北京頭條記者 李鐵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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