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經濟觀察報
經濟觀察網 記者 洪小棠 8月28日,證監會發布了《公開募集證券投資基金銷售機構監督管理辦法》(以下簡稱《銷售辦法》)及配套規則,並於2020年10月1日起實施。
有公募業內人士表示,該管理辦法調整幅度較大,基金銷售將迎來更規範的市場環境。
上述《銷售辦法》是自2004年首次頒布,歷經2011年、2013年兩次修訂後再次進行修訂,對近幾年基金銷售市場的部分亂象進行「查缺補漏」,進一步完善了基金銷售市場環境。
四大要點
該《銷售辦法》及配套規則修訂主要涉及到了強化基金銷售活動的持牌準入要求、優化基金銷售機構準入、退出機制、夯實業務規範與機構管控以及完善獨立銷售機構監督的四大要點。
具體來看:
一是強化基金銷售活動的持牌準入要求,釐清基金銷售機構及相關基金服務機構職責邊界。明晰基金銷售業務內涵外延,釐清基金銷售機構與網際網路平臺合作的業務邊界和底線要求,支持基金管理人、基金銷售機構規範利用網際網路平臺拓展客戶。
二是優化基金銷售機構準入、退出機制,著力構建進退有序、良性發展的基金銷售行業生態。調整優化資格註冊程序,實行「先批後籌」;整合各類金融機構註冊條件,進一步完善獨立基金銷售機構及其股東準入要求;引入基金銷售業務許可證有效期延續制度,強化停止業務、吊銷牌照等制度安排。
三是夯實業務規範與機構管控,推動構建以投資者利益為核心的體制機制。突出強調基金銷售行為的底線要求,細化完善投資者保護與服務安排;推動基金銷售機構構建以投資者利益為核心、促進長期理性投資的考核體系;強化私募基金銷售業務規範;增設「內部控制與風險管理」專章,要求各類基金銷售機構健全與基金銷售業務相匹配的內部制度。
四是完善獨立基金銷售機構監管,促進獨立基金銷售機構專業合規穩健發展。完善對獨立基金銷售機構股權管理與內部治理的要求,強調展業獨立性,並在合規風控、分支機構管理、展業範圍等方面提出針對性要求。
杜絕飢餓營銷 買新贖舊
其中值得注意的是,針對近幾年基金宣傳中的違規和踩線現象,本次《銷售辦法》得到了進一步明確了,包括禁止短期業績宣傳,基金宣傳推介材料展示的任意業績區間均應超過6個月。
此外,在進行募集上限、比例配售等安排時,可以在宣傳推介材料中作為風險提示予以說明,但不得以不同字、加大字號等方式進行強調,不得作為銷售主題進行營銷宣傳。規範了此前部分基金公司以「募集上限、大概率按比例配售」等推薦方式對客戶進行「飢餓營銷」。
本次《銷售辦法》亦強調了銷售機構建立健全引導長期投資的內部考核機制的相關規定,並加大對存量基金產品持續銷售、定期定額投資等業務的激勵安排。
其中,《銷售辦法》規定:不得將基金銷售收入作為主要考核指標,不得實施短期激勵,不得針對認購期基金實施特別的考核激勵。
「此前因為新基金銷售的激勵機制更大,以及投資者多次認購基金銷售機構能夠賺取多重認購費,而引導客戶『買新贖舊』的現象較為普遍,這種操作勢必是加大了基金管理和操作難度,與長期投資理念背道而馳,所以該《銷售辦法》也是進一步從銷售端來規定和強調長期投資理念,保護了基金行業的生態發展。」一位接近監管層的公募人士對記者表示。
除此之外,針對行業反映客戶維護費不斷上升、影響行業持續發展等問題,《銷售辦法》規定對比例上限做出差異化安排:
對於向個人投資者銷售所形成的保有量,客戶維護費佔基金管理費的約定比例不得超過50%,對於向非個人投資者銷售形成的保有量,客戶維護費佔基金管理費的約定比率不得超過30%。
記者獲悉,該《銷售辦法》集合了126家機構以及21名個人的意見,經證監會匯總梳理研究,對合理意見建議予以吸收和採納,其中包括了調整獨銷機構展業範圍限制、完善獨銷機構5%以上股東資本實力、優化牌照續展、細化完善銷售業務、簡政放權等內容。
證監會表示,本次《銷售辦法》修訂將進一步完善基金銷售行為規範、加強基金銷售機構合規內控,對於強化投資者權益保護、優化基金市場生態、促進基金行業良性發展具有積極意義。
證監會將不斷加強對基金銷售機構及基金銷售業務的監管,著力培育以投資者利益為核心、以長期理性投資為導向的市場環境,進一步發揮基金行業增強居民財富效應、支持實體經濟發展的功能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