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寧法院審結該縣首例涉疫物資詐騙案

2020-12-11 澎湃新聞

周寧法院審結該縣首例涉疫物資詐騙案

2020-09-22 15:15 來源:澎湃新聞·澎湃號·政務

訂購9萬個口罩

對方卻爽約了?

新冠肺炎疫情期間

口罩成為了稀缺品

但也正因為如此

有許多不法之徒也開始在口罩上動歪腦筋

騙取錢財……

近日

周寧法院審結該縣首例涉疫物資詐騙案

依法判處被告人王某有期徒刑一年

並處罰金人民幣1萬元

案件詳情

經審理查明,2020年2月5日,於新冠肺炎疫情期間,被告人王某在「轉轉」APP二手交易平臺看到被害人發布的求購口罩信息後,虛構其系廣州某醫療器械實業有限公司業務員的身份,在沒有口罩的情況下,向被害人發送公司營業執照、口罩生產合格證、口罩樣品照片等信息,以取得被害人的信任。

同月15日,被害人以每個口罩3.85元的價格向王某訂購9萬個醫用口罩,通過上海浦發銀行網銀轉帳向王某支付貨款34.65萬元。被告人王某收到貨款後,以口罩被廣州機場海關扣押無法發貨為由進行推脫。在被害人的一再催促下,被告人王某稱拿不到貨,同意退款。其通過微信、支付寶、網銀轉帳等方式先後退款31.65萬元,剩餘3萬元一直未予退還。在被害人報警後,被告人王某家屬於4月4日將3萬元返還給被害人。

法院審理

周寧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王某以非法佔有為目的,虛構其系醫療器械公司業務員的身份,騙取他人口罩訂單款人民幣3萬元,數額較大,其行為已構成詐騙罪。被告人在新冠肺炎疫情期間假借銷售口罩的名義詐騙他人財物,應從重處罰。被告人詐騙人民幣34.65萬元,在案發前已被追回31.65萬元,該31.65萬元雖未認定為詐騙金額,但應當作為從重情節對其予以從重處罰。綜上,結合被告人的犯罪性質、事實、情節、危害後果以及歸案後的認罪悔罪表現,依照相關法律規定,遂作出如上判決。

相關法條

1、《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六十六條 【詐騙罪】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第六十四條 【犯罪物品的處理】犯罪分子違法所得的一切財物,應當予以追繳或者責令退賠;對被害人的合法財產,應當及時返還;違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財物,應當予以沒收。沒收的財物和罰金,一律上繳國庫,不得挪用和自行處理。

2、《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詐騙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一條 詐騙公私財物價值三千元至一萬元以上、三萬元至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上的,應當分別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規定的「數額較大」、「數額巨大」、「數額特別巨大」。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可以結合本地區經濟社會發展狀況,在前款規定的數額幅度內,共同研究確定本地區執行的具體數額標準,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備案。

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妨害預防、控制突發傳染病疫情等災害的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七條 在預防、控制突發傳染病疫情等災害期間,假借研製、生產或者銷售用於預防、控制突發傳染病疫情等災害用品的名義,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依照刑法有關詐騙罪的規定定罪,依法從重處罰。

原標題:《周寧法院審結該縣首例涉疫物資詐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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